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 要(2014-2020 年 )》 的 部 署,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在 2014 年下半年陆续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和方式》)等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完善内容 建立体系
2014 年 7 月 4 日,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信用管理办法》,改变了只由税务机关单方信息评价的做法,引入外部门信息,以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为指标,进行综合计分评价。
企业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 A、B、C、D 四级。《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并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等方面进行细化,要求各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服务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保证评价结果的统一性,2014 年 8月,税务总局发布《评价指标和方式》,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纳税信用信息分为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组成。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不扣分。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 4 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两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 6 个一级指标,20 个二级指标,95 个三级指标。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包括从银行、工商、海关以及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获得的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扣 11 分,将直接失去获评纳税信用 A 级的资格。
外部参考信息则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指标和方式》中增加外部门信用信息记录的内容,体现了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有利于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评价指标和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参考失信行为中纳税人的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分别设计了1分、3分、5 分、11 分的扣分标准。如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扣 1 分,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则一次性扣 11 分。如纳税人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 D 级。
特色鲜明 力求科学
通过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税务机关落实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要求,深化了纳税人信用管理的有益实践,各项政策内容、指标设置、方式方法特色鲜明,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客观公正。广泛、客观地采集纳税人涉税行为信息,作为评价的基础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用管理的标准化,改变手工操作、人为评价评定的方式 ;将以往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中的等级评定改为级别评价,还责还权于纳税人。
标准统一。统一全国税务系统的纳税信用评价标准 ;统一规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设计了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评定维度,细化信用评价指标,明确对应分值,规定直接判级方式 ;统一国地税系统纳税信用评价标准。
分级分类。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客观记录将纳税信用级别划分为 A、B、C、D 四级,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和管理挂钩,激励与惩戒并重。
动态调整。对纳税人的历史信用记录,根据税务检查等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对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注重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引入外部信息,佐证已有纳税人信用状况信息,并在结果中记录和显示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同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梳理税务总局信用记录基础目录,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努力化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奖惩联动 扩大效应
2015 年 4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 2014 年度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和 2015 年一季度税收违法“黑名单”.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等等。企业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助办税等。
在对 A 级纳税人实施激励的同时,对 D 级纳税人也将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惩戒措施 :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等。激励与惩戒并重,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部门合作 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才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效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提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和震慑。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对违法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的限制惩戒措施,将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部门间的信用信息交换,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的影响力,促进形成“信用不同、等级不同、待遇不同”社会信用网络。如正在开展的“银税互动”,税务机关和商业征信互认,商业银行可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提供无抵押贷款等服务。该举措使众多纳税信用优良的小微企业从中受益。进入“黑名单”的失信纳税人不仅会被公开案件信息,还将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等部门联合采取的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等在内的 18 项惩戒措施等。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和与外部门的征信互认、联合激励,真正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