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促进校园微商市场蓬勃有序发展,结合校园微商的特点,通过识别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中的各治理主体,分析了构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的可行性,诠释了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内涵,设计了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的内部逻辑结构和平台具体功能模块。通过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功能业务,为校园微商的协同治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校园微商; 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平台; 信用管理; 协同治理;
1、构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背景
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同时,微商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互联网思维浪潮中应运而生。而校园微商的出现与发展增加了高校及大学生对电子商务的参与和关注,校园微商更是以其较低的准入门槛,较少的资金投入等优势给高校学生带来了更多选购的空间、更加优惠的价格和更加实在的售后保障,因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由于缺少监管主体、缺乏信用评价体系和监管平台等,校园微商市场中的确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不良商家售卖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或者售后服务不及时,售后周期过长等使消费者逐渐失去了对校园微商的信任。久而久之,产生了恶性循环,导致多数学生对校园微商产生了误解。
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校园微商更偏向于C2C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熟人经济,消费者对微商群体的信任对交易的成功化具有十分显着的催化作用。而电子商务行业的诚信问题作为全国广泛关注的社会公共问题也在校园微商的交易过程中凸显。为促进诚信经营、确保公平竞争、维护校园微商市场秩序、化解信任危机,需要联合校园微商群体、在校大学生(消费者)、行业协会、高校主管部门、微信平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校园微商市场进行综合治理,形成有效地监管合力,探索构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和评价平台,促进校园微商市场蓬勃有序发展。
2019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明确提出建立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并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的途径。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为构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提供了法律依据。
2、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内涵
目前,我国学术界尚未统一关于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定义。我国学者金镇,张继兰(2005)认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需要国家、社会、行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多种机制与制度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1]李伟超(2012)认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子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与使用。[2]王梦迪(2018)指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是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一部分,主要是各大电商平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信用评分的体系。[3]邵兵家,李睿(2006)提出构建信用体系可以降低信用风险,提高网上交易率,降低交易成本。[4]借鉴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是指对校园微商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管理的一系列行为和机制的总和,是由政府主导,高校主管部门、微信运营平台、消费者、行业协会、校园微商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其主要方式是对校园微商进行信用评价,以达到对其信用进行持续监管的目的,从而促进校园微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校园微商的受信任程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校园微商信任体系平台参与的主体识别及可行性分析
3.1 主体识别
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是政策发布者,也是构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主导力量,在构建及后续的运行中借助权威不断调和治理主体的多方利益需求,保证整个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新《电子商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政府部门必须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协调各方主体相互配合、发挥作用。
2)高校学工部
高校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且校园微商在交易活动过程中,交易时间及交易属地均发生在校园内,交易双方均为大学生,高校有关部门有责任保障每一位消费者和校园微商的合法权益。经调查发现,高校学生管理部门一般为学工部,因此高校学工部为校园微商的直接管理主体。
3)微信运营平台
新《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微信运营平台,明确了第三方微信运营平台的职责。由于微信运营平台具有海量的原始交易数据以及技术优势,对构建校园微商信用评价体系平台是不可或缺的。微信运营平台参与校园微商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将大大规范校园微商交易和服务程序,营造微商市场客观公正、诚信经营的氛围,因此对平台施以这样的义务是合理的。
4)消费者
由于校园微商属于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是与校园微商发生交易活动的主体,消费者与校园微商发生一切商业活动的总和,构成了校园微商信用体系运行的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同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校园微商出售商品的性价比和售后服务通过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对校园微商做出信用打分和服务评价,通过信息反馈机制将信用数据通过微信运营平台传送给高校学工部,学工部依据反馈数据分析校园微商的信用等级,对于信用等级较高者给予激励措施;信用等级较低者给予警告。在消费者与校园微商发生交易时,其信用等级状况应当标注在显着位置,以提示消费者。
5)校园微商
当前校园微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受阻于监管不力和信任缺乏两大障碍,亟需一套合理可行的信用体系以提高校园微商的信用水平、促进买卖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校园微商需要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平台的建设,主动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商品质检合格信息,积极配合高校学生部等治理主体的管理。一方面,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构建,从官方权威角度明确了校园微商的信用等级,可以增加消费者与校园微商的互信程度,提高交易成功概率。另一方面,促进了校园微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将校园微商纳入信用体系平台不仅有利于提高其自身规范性与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就业压力,增加了就业机会。
3.2 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行业涉及多方利益相关主体、网络信息化高度发达以及互联网技术水平高等特点,单纯凭借政府部门的力量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发展势必会势单力薄,治理效果往往也是事倍功半。除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的介入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决策信息来源,不仅大大提升了治理效果,还节约了治理成本。
校园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相比传统微商治理系统,不仅具有传统电商的部分特点,由于其主要对象是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性,因而治理主体多了一个高校子系统,高校作为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场所,理所应当地被纳入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协同治理的范畴。
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涉及政府、高校、微信平台、消费者、校园微商等多个群体的项目工程,涉及到法律、技术、信息、资源等多元要素相互整合,单靠某一方的力量难以推动整个信用体系的构建。从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基本特征来看,校园微商信用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信用信息输入、信用等级的公示、失信行为的整改监督等环节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最终的治理效果。
从上述五个参与主体来看,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威可以调动公共资源,高校学工部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负责主体可以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微信运营平台拥有大量真实的交易以及信用评价数据信息,消费者作为交易对象可以直接给予客观评价,而校园微商自身的一切商业行为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中之重。每一个治理主体及其行为都是校园微商体系这一系统中的子系统,任何一个子系统单独运作都无法使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系统趋向稳定,不能达到校园微商市场的秩序化、公平化。
4、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的结构与功能模块
4.1 信用体系平台的内部逻辑与结构
通过对构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的主体识别后,信任体系平台需要高校学工部、微信运营平台、校园微商、消费者。由于政府是构建信用体系平台的主导力量,主要负责协调沟通各方利益主体,而不参与具体的信用体系的构建。因而,在信用体系平台中略去政府这一主体。下图是根据不同的角色在信用体系平台里发挥不同的作用而画的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内部业务图。
该信用体系平台应该实现对校园微商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满足对校园微商的实名认证等基本信息管理,并对此进行宣传,增加消费者对校园微商的可信程度。因此,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1)校园微商能够根据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学院、学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在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上完成实名认证,与学工部建立联系。
(2)消费者在与校园微商完成一笔交易后依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能够对校园微商进行即时评价和追加评价,评价指标应当包含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等。
(3)消费者对校园微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时,能在信用平台中对校园微商进行投诉,但投诉理由应当客观属实。
(4)学工部每月根据微信运营平台反馈的数据信息,按照信用评价结果筛选出信用等级较高微商,并对其提供激励措施,如提供培训和宣传机会。对于信用等级较低者,应当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
4.2 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功能模块
根据构建信用体系平台分析时提出的系统逻辑功能要求,确定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功能模块的设计方案。
现将每个子系统的功能模块说明如下:
基本信息认证:包括基本信息提交、基本信息上传、基本信息审核。其中主要是对校园微商提交的基本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与审核,只有先将所有校园微商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与注册,信用评价、投诉管理和信用信息统计与分析等功能的执行才有意义。
信用评价:包括信用评价打分、输出信用等级。主要通过消费者对校园微商的信用打分,输入校园微商信用管理系统,经过一定的计算程序将信用等级表现出来。信用等级是衡量校园微商可信程度和信用体系平台中的重要因素。
投诉管理:包括消费者投诉、售后服务、投诉信息记录。该功能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满足了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意愿。消费者需要在系统中表明投诉的原因,校园微商必须回应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信用信息统计:主要内容是定期统计校园微商的信用信息,评定校园微商信用等级并制作、发布信用信息报表,结合大数据样本统计分析校园微商信用等级的变化趋势,适当采取一定的对策。
5、结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选择在大学期间创业,而微商行业成为多数大学生创业者的首选,校园微商因此诞生。但校园微商的治理既缺乏有效地监管,也没有形成像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建立的信用体系评价平台,以规范校园微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以政府、高校、微信运营平台、消费者、校园微商为主体构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着力解决电子商务行业的两大弊端:消费者信任缺失;监管不力。同时,构建校园微商信用体系平台的理论研究为实际操作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方案和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金镇,张继兰.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研究[J].情报杂志,2005(12):111-112+115.
[2]李伟超.中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研究[J].电子政务,2012(04):79-83.
[3]王梦迪.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解读[J].人民法治,2018(20):28-31.
[4]邵兵家,李睿.拍卖网站信用评价体系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6(04):8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