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温州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信用修复问题,结合当前国内外信用修复理论和方式,分析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具体形式,并指出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点及相应思考。大家在相关论文写作时,可以参考这篇题目为“破产重整公司信用修复难点与解决对策”的信用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研究
摘要:本文针对温州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信用修复问题,结合当前国内外信用修复理论和方式,分析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具体形式,并指出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点及相应思考。
关键词:破产重整;信用修复
近年来,受区域民间金融风波和全国经济下行的双重影响,温州企业资金链断裂或企业主涉及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对温州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温州中院作为高院在全国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单位之一,积极引进破产制度,希望以此减少“僵尸企业”带来的信用陷阱,以及通过对逃废债企业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来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修复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成为一个棘手问题,尤其是涉及银行债权人时如何修复企业负面信贷信用信息成为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事关企业重整后能否成功融资和继续生存,也是破产重整司法创新实践能否成功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研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对维护经济平稳增长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阐述企业信用修复方式及温州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实践基础上,指出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点并提出了相应思考。
一、温州企业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
破产法产生的最初原因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解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三种形式,其中破产重整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破产重整在全世界立法与实践已有百余年历史,但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2007年6月1日《破产法》的实施首次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它的确立意味着从单纯保障债权人利益向关注债务人利益的破产立法价值的转变。
(一)破产重整概念及在温州的实践
我国《破产法》全文中并没有对破产重整概念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只是对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破产重整计划制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一般认为:破产重整是指在利害关系人申请下,审判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或可能无法偿还债务的具有重建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清理,使其摆脱困境重获生机的法律制度。
民间借贷风波之前,温州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非常有限。 2007至2011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11个基层法院共审结24件破产案件,破产司法实践十分欠缺。民间借贷风波后随着民间借贷纠纷和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数量的上升,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被纳入了2012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内容,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自此破产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法院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包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21家法院被列为改革试点单位,由此温州法院在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方面逐步走出了一条路子,被外界称为“温州模式”.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至2015年8月末,全市法院共收到破产案件473件,共审结332件,其中破产重整案件26件。目前温州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逐渐摸索出一些原则:一是差异化原则,即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差异化处置;二是能动司法原则,即从拯救债务人角度出发,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情况下,对破产重整模式进行实践创新。
(二)温州企业破产重整实践形式
破产重整案件以债务存续型重整较为普遍,但温州中院及其下辖基层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创新出了清算式重整模式。
1、清算式重整。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时提出了清算式重整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重整企业主体资格继续存续以保留特许资质,但原债权债务关系与存续企业主体全部脱离进行清算。即除《中城公司100%股份转让合同》及其附件清单列明移交给新中城公司外的其他资产,全部转移至由中城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并将该子公司作为中城公司清理资产与负债的替代主体,由管理人将清理所得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向债权人分配,未清偿部分债务予以免除,新公司与原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关系。
2、存续式重整。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同时保留原部分股东,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企业承接。 2012年,温州瓯海法院受理信泰集团等5家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就运用了此种模式。即在股权方面,引进有意向的战略投资人以货币出资,信泰集团以“海豚”品牌、设备出资,组建温州海豚光学有限公司,保留销售团队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重新建立营运组织框架和人员安排,实现从眼镜制造商到眼镜品牌营运商的转型升级。
二、信用修复的含义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