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管理体制下企业信用监管路径与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7 共5300字
(二)监管形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信用监管转变
简政放权对完善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提出了内在和更高的需求。政府部门从习惯于事前行政审批到习惯于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对政府部门来说是一场新的革命。事中监管,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主要确保市场主体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依法合规经营,重点在于状态维持与过程监控。事后监管,以稽查执法、依法惩戒为主,轻则纠正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重则清除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市场竞争。
(三)监管方法由信息晦涩向透明公开转变
改革之前,由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负责年审,并没有向社会公示企业登记信息,更没有建立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机制。这种情况下,各企业公布的信息比较晦涩,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较零碎分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反映经营状况信息明显偏少。2014年,国务院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形式上就要求企业转变接受监管的理念,创新企业接受监管方式,强化企业相关事项事后监管力度,加大企业信息公开程度,力促政府部门阳光下行政。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企业信用监管的主要路径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信用经济越来越得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双方重视,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利用信用管理理念加强对企业监管,运用强制性标准守住对企业信用监管底线,应用信用大数据的分析来提升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能力,创新政府对企业信用管理,开展多个政府部门联动监管和改进市场监管执法,是创新政府对企业信用监管方式的主要路径。
(一)从放管结合向承前启后全过程监管发展,抓关键环节
从我国实行简政放权的实践来看,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是深化改革的内在需求。有专家形象比喻,简政放权与事中事后监管是10∶0的关系,简政放权做了10件事,若事中事后监管出了问题,那么前面10件事的社会效果等于0.简政放权实践到目前已经解题,正处在继续破解难题之中,事中事后监管基本上处于只是开题的阶段。为此,完善的企业的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时不我待。
(二)从检查式管理向信用监管发展,抓“牛鼻子”
政府部门如何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位?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责任、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是最主要的路径选择。一是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借助企业信用状态,运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监管是创新政府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基本选择。二是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加大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提高监管惩戒的威慑力,是当前各级政府最普遍、最基本、最常用的选择。三是改进对企业的督查机制。如果依然沿用传统的普查方法,已经解决不了有限的监管信息资源与相对无限的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充分挖掘企业信用内在要素,开展对企业服务和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
(三)从简单执法向优化监管服务发展,抓人性化
作为事前监管的行政审批,可以窒息市场活力;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市场监管执法,同样可以把企业管死。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依然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性质与能量并没有变,若不以服务之心行监管之权,企业面临“刚脱狼穴,又入虎口”的潜在危险。只有树立企业信用监管的理念和要求,才能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企业信用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紧扣企业年度信息公示,抓好“串联”监管
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必须掌握企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把企业历年公示数据“串联”起来,再做数据的整合分析,提升监管效率。当前,我国全面推动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年度信息公示不仅涉及到企业的市场、经营和财务等信息,还涉及到企业的其他相关信息,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双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双公示”形式,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串联到一条线上或者一个系统中,自然而然就能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信息链,政府部门对企业监管时就能看到企业历年监管信息,提升对企业信用监管效能,实现监管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
(二)紧扣政府部门开展的联合惩戒,抓好“并联”监管
政府部门职能有所不同,其对企业监管内容也有所不同,推动由多个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销售和服务实施多角度、多方位的监管,形成政府部门对企业监管的“并联”路径,是政府部门实施对企业监管最有效手段。“并联”监管,是推进行政管理全过程联合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地区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运作机制。要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汇集、联通和共享,构建企业信用预警管理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广泛应用。推动多部门证照联动监管,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以及食品药品等领域市场信息共享。
(三)紧扣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抓好“横向”监管
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打造“横向关联、纵向贯通、资源共享、协同管理、网上审批、全程监管”的行政审批联动服务平台。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等权力集中到大厅并向社会公开权力设置依据、权力实施主体、权力行使环节、权力相联责任,既推动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又有利于倒逼政府部门转变以批代管、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依托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形成覆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统一监管、联合惩戒的信息化系统。按照不同行政领域管理要求,建立多部门、多层次统一的政务服务和联动监管工作平台,实现政府各类平台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达到政府部门“横向”联合监管,促进行政监管协同高效和政务服务阳光便民。
(四)紧扣各级政府部门上下条块管理,抓好“纵向”监管
按照政府管理领域和行业分类,实现政府(上接23页)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加快领域和行业条块化的信息化系统建设,以统一企业信用数据共享交换目录和标准,采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信息化手段,推进连通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业务对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强化对企业信用监管的资源整合,确保各类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
(五)紧扣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抓好“事前”监管
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是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承诺。落实在办理行业评定、行业准入、先进评选、专项资金申报等评审工作中,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格式,提交企业信用承诺书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紧扣各级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职能,抓好“事中”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对守信者实行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实行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广泛开展企业信用审查,在各类政府采购、有形市场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中,加强对企业信用审查和执行过程中信用评估,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实施相应约束,实施差别化监管和定期信用评估。
(七)紧扣各级政府部门行政督察,抓好“事后”监管
强化对企业事后监管和联动奖惩,是政府部门长期对企业信用监管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在对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后,要加强事后考核、验收和跟踪检查,并与事前承诺约定、事中监管相衔接,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加大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预警,实行失信预警机制和红黑名单公示机制,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让守信者真正得到便利和优惠。
(八)紧扣各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抓好“长期”监管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精准、长效的监管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把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所有信息归集到一个信息化系统中,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和应用,形成企业信用监管数据档案库,健全对企业信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监管数据的历史积累,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建立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和督查机制,把握监管的主动权,把监管结果要求解决在第一时间和操作层面。
参考文献:
[1]周荣华,等。社会诚信的系统构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2]李家勋,等。社会管理与诚信建设[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
[3]谭中明,等。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理论、模式、体制与机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5.
[4]本届政府已取消下放59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EB/OL].中国新闻网,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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