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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代会教师参与的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31 共25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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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高校教代会教师民主参与问题探究
  【第一章】程序正义下教师参与教代会制度研究绪论
  【第二章】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
  【第三章】大学教代会教师参与的内容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参与问题分析
  【第五章】基于程序正义的教代会教师参与体制优化
  【结论/参考文献】教代会教师参与的程序正义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 大学教代会教师参与的内容
  
  本章承接上文关于程序正义内容的阐述,继而在其基础上来阐述教代会教师参与的内容。在此需要对程序民主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关于程序民主的内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它们多数是对实体权利的阐述,而且对实体权利这一概念在各种着作、论文中并不少见,程序权利的内容却少之又少。大多数着作、论文均未提及,只有少数学者提出将权利划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因此,本文首先要从程序权利的定义出发来阐述与其相关的内容。
  
  3.1 大学教代会程序权利
  
  根据公民权利运行的理论和法律程序的正当原则,可将程序权利定义为对国家机关的权力的制约,继而为实现公民实体权利而做保障。它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上是以公民为主体而设定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公民是拥有权利的主体,国家机关是履行义务的主体;第二 ,其目的是为了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继而来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第三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第四 ,程序权利是在一定程序法中显示出来 ,它也需要以一定法律程序为载体,才能得以实现的 ,离开了法律程序权利也就失去其意义。①
  
  实体权利是隐含在实体法律规范中 ,主体可以直接获得利益,以相对比较自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但是程序权利是规定在程序法律规范中 ,主体通过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而间接获得利益,以相对比较自由作为的方式实现的。两者之间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总之,实体权利既可以显性的,又可以是隐性的,也就是说既可以明确规定又可以隐藏在实体法律规范中。对于实体权利可以进行推定 ,但是程序权利只能明确规定在程序法律规范中。②
  
  我国关于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民主权,具体内容为:①教师享有批评和建议权,是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来说的。这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即“公民有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②对于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及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权利的实现,是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比较适当方式来实现的,目的是为了使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得以保障,学校的民主建设得以推进,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得以提高。①
  
  《工会法》第十九条对参与的职能做了明确解释,即工会代表职工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以实现民主监督,依法使得职工利益得到维护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②
  
  从有关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法律法规中,不难发现,这些法律法规赋予教师民主管理与监督权,而且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的。因此,教代会的这些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它们又是行使这些权利的主体,一方面是理论层面的,一方面是实践层面的。这些法律保障都是大学民主管理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教师行使其民主管理及监督权利的基本法律依据,如同战斗前具备了枪支弹药一般,威力无穷。
  
  3.2 大学教代会教师参与内涵
  
  1.大学教代会是教师民主参与的载体
  
  上文已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简要整理,从中可得出以下内容:教职工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实现是大学教代会的职能体现,它所拥有的三项基本特征如下:(1)大学教代会的精神实质是“民主”;(2)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是“参与”;(3)教师实现民主参与的主要手段是“代表制”.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即使实施了代表制,也并不能说明民主就实现了。对于参与的过程应怎样、代表制又该怎样设计,是直接影响民主的质量。③其中第二个特征指明了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大学教代会教师参与归结为参与式的民主。在其涉及的内容中,不仅仅牵涉到政治生活,更与公民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有重要关系。然而公民参与的情况和效果,与民主的建设及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相关联。公民参与的主动性的增强是随着利益诉求的提升与参与水平的提高而变化的。④由于前文的主体是公民,而教代会参与的主体是教职工。因此,可以将教代会教师的参与解释为教师以管理者、自治者的身份,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和决定,将教师从被动消极的被管理者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者。
  
  2.大学教代会教师民主参与内容
  
  教师作为一所学校的重要人员,他们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决定性作用。因为他们既是以主体的地位管理决策学校事务,同时又承担着决策的执行与监督的责任。在大多数的文献中,都表示赞成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并且认为教师是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强调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机会应当加大。教师参与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教学与科研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事务。
  
  上文已说明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是“参与”,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教师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来实现其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师民主参与管理是以重视教师的主人翁地位,是以责任的履行与权利的行使相统一为前提,联系着校长负责、党组织监督,教师以自己的主体意识来影响学校的目标和决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的一种学校管理制度。①
  
  从实质上讲,教师民主参与是学校广大教职工与学校领导相互沟通、合作和分权的过程。这种沟通、合作和分权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教师参与能够使学校产生更好的决策。二是教师参与能够提升教师的创造性。三是教师参与能够促进教师自身专业发展。四是能够使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得以增强。
  
  学校作为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平台,应该保障教师的“四权”的实现。“四权”的实现,也就充分保证了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各项权利的行使。保障教师的“四权”的实现,是促进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是扩大教师参与学校事务的必然结果。从对上述“四权”的逻辑关系的阐述来看,要实现对校长负责制的监督,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必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关于教代会教师参与的内容,笔者认为要充分实现教师的四项权利,这样才能使得教师真实的感受到自己是以主人翁的地位参与到学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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