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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4 共40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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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节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一、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运用侦查谋略的作用

  朱孝清先生认为:“侦查谋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犯罪侦查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思维活动筹划出的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计谋和策略。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特指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通过思维活动筹划出的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计谋和策略。”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不是体现在体力上,而主要是一个脑力劳动的过程,体现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如何在办案过程中运用谋略的能力上。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运用谋略来办案,是适应整个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需要,是办成案,办好案的需要。

  (一)赢得办案主动权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监所检察部门与办案对象,是互相对立的角色,要想赢得办案的主动权,就必须要使用侦查谋略。通过运用侦查谋略,可以在不增加办案人、物力的前提下,通过扰乱其思维方式,迷惑侦查对象的视线等方面削弱其反侦查能力,使在侦查过程中的对抗行为朝着有利于办案部门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办案人员迅速掌握办案主动权。

  (二)促使犯罪行为暴露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运用侦查谋略,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得到暴露。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各种谋略的运用,使其不能有效掌握监所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所掌握的线索、调查等具体情况,瓦解其心理防线,从而使其能尽可能快地交代其犯罪事实和行为。

  (三)提高办案效率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物力,通过这些人、物力的花费,从而侦破案件,取得办案成果。但是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效率也是非常重要的,要使办案的投入与收获的比例成正比,这也是监所检察部门办案效率的体现。在侦查过程中,通过侦查谋略的运用,可以大大节省人、物力,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更大的产出。有时,一个好的侦查谋略的运用,往往会办案一个案件,拖出一系列窝串案。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侦查谋略的结构层次

  (一)全局性谋略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全局性谋略,是监所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从全局和长远出发,统揽性的侦查谋略。全局性谋略在侦查一些大、要案、窝串案等案件时尤其重要。在全局性谋略的制定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长期与短期的关系。

  (二)中观性谋略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中观性谋略,是监所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对某一案件的全局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形成的侦查谋略。中观性谋略必须服从全局性谋略,起到为全局性谋略服务,又为微观性谋略指导的作用。

  (三)微观性谋略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微观性谋略,是指监所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对于侦查中某一个环节或者是某一个步骤中的一些具体性的问题而进行研究形成的侦查谋略,是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况等随机性采取的侦查谋略(随机性不是并不是指随意性)。

  微观性的谋略往往是用于单个环节或步骤,并要服从于中观性谋略和全局性谋略。

  以上三种谋略层次,是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必须建立的三种谋略层次。全局性谋略,应当是侦查过程中的领导决策者必须具备的;中观性谋略,应当是具体办案的承办人必须具备的;微观性谋略是其他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的。

  三、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侦查谋略的主要类型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侦查谋略的主要类型来源于一般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的侦查谋略的类型,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笔者从办案实践总结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从案件性质上分类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分别有不同的案由和罪名。不同的案由和罪名有着其各自的特点,侦查谋略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一是,侦查贿赂案件的侦查谋略;二是,侦查贪污案件的侦查谋略;三是,侦查渎职案件的侦查谋略;四是,侦查侵权案件的侦查谋略。

  (二)从侦查的程序上分类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根据案件侦查的主要程序和环节主要上有初查、立案侦查、询(讯)问以及采取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五大内容,根据侦查的主要程序和环节,相应的侦查谋略可分为:一是,初查谋略;二是,立案侦查谋略;三是,询问、讯问谋略;四是,采取侦查措施谋略;五是,技术侦查谋略。

  (三)从谋略的作用上分类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其谋略的作用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利用类谋略;二是调动类谋略;三是诱惑类谋略;四是造势类谋略;五是攻心类谋略。具体内容在此不在一一详述,下文将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运用的几个主要谋略进行详述。

  上文中对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侦查谋略的主要类型的分类方式各有侧重点,也各有其实用价值。从办案实践来看,对侦查谋略的分类是相对的,并无绝对性,许多谋略在办案实践中都是互相联系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何运用侦查谋略还是应当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运用。

  四、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常用谋略及其具体运用

  (一)利用类谋略的具体运用

  “利用类谋略,是一种基础性的侦查谋略,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侦查谋略。它是指借助、制造并抓住侦查对象和客观事物中所有有利于自己对抗争胜的因素而设计的一类侦查谋略。”具体有避实就虚、以迂为直、利用矛盾、将计就计等方式。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运用利用类谋略要把握以下几点:

  1、要避实就虚,不露痕迹。犯罪嫌疑人在未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之前,其对侦查人员存在着较强的抵触情绪和戒备心理。因此,监所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要运用利用类谋略时,根据具体案件的发展情况,从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暴露情况,其心理承受能力方面,顺势借力,不露痕迹。

  2、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弱点、矛盾。利用对方的弱点,在侦查过程中,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的固有弱点进行掌握,同时其往往会有其他违法违纪的事情,对这些事情,在谋略使用前,也要进行掌握,如:通过派驻检察人员的日常检察工作掌握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违法违纪情况。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矛盾,主要是利用其在监管单位人际关系上的矛盾,其与其他涉案人员的矛盾等各种矛盾,其与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的矛盾等都可以进行利用,对其矛盾进行指出,暗示,打破其心理防线。

  3、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基础资料。相关基础资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情况、兴趣爱好,活动轨迹,相关证据材料、犯罪的意图等。这些相关基础资料在初查阶段都应当有比较系统地掌握。利用好这些相关基础资料,可以在讯问过程中给予其震慑,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迷惑类谋略的运用

  迷惑性谋略,是指围绕给犯罪嫌疑人故意设置疑阵、陷阱、假象而进行构思,以迷惑、误导对方,使其产生错觉,从而使其暴露弱点,陷于被动。每个人的思维都有其思维死角,监所检察部门在侦查中要充分利用思维死角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迷惑。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运用迷惑类谋略要把握以下几点:

  1、要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迷惑予以认可和接受。这是迷惑性谋略的关键所在。犯罪嫌疑人在被隔离审查,信息来源相对闭塞,此时,其对外界事物的反应和判断能力必将大大降低。侦查人员通过真真假假的引导,从而给其造成错觉。迷惑类谋略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欺骗(欺骗在办案过程中是不符合办案规定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应当排除的)。

  2、要在合法性、正当性的前提下进行迷惑。合法性,是运用迷惑谋略的法律前提。中国古代办案过程中运用的一些诱惑举措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如:利用所谓的“美人计”,真正用“美色”来勾引诱惑。正当性,是运用迷惑谋略的基本前提。一般来说,在侦查过程中,运用常规的正面诱导难以取得效果,犯罪嫌疑人仍然执迷不悟时,运用迷惑类谋略,扰乱其思维方式,动摇其基本情感。

  (三)造势类谋略的运用

  造势类谋略,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各种力量,创造各种条件,营造一种有利于侦查的强势和氛围,从而压倒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谋略。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取得监管场所及其领导的支持,也要排除犯罪嫌疑人平时所形成的关系网的阻力,办案过程中要得民心,要有效地遏制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就必须要善于运用造势类谋略。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运用造势类谋略要把握以下几点:

  1、在审讯对抗中要营造一种能够迅速压倒犯罪嫌疑人的气势。监所检察部门的侦查人员在审讯时,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强大气势的存在。犯罪嫌疑人一旦置身于孤立无援的境界,就会产生草木皆兵的感觉。犯罪嫌疑人在感受到气势的压力之后,会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活动支配下,选择阶段性地妥协和放弃,一步步交代其犯罪行为。

  2、要认清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中,监所检察部门具有绝对的法律优势、心理优势、信息优势和力量优势。这些优势所产生的震慑效果,是他们难以抵挡的。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好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关系网。侦查人员通过运用造势类谋略,在监管场所和社会上营造出一种良好的办案氛围,取得各方的全力支持和协助,尽可能地消除来自各方面的办案阻力。

  上文仅就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常用谋略及其具体运用作了简单论述,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侦查谋略的运用不应当是片面的理解和运用,而是应当将上述谋略进行组合运用,形成谋略群,从而确保谋略的实效性,提高办案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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