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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案件中侦查协作中的问题及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9 共6089字
摘要

  一、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协作概述

  侦查协作,是指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之间以及刑侦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针对疑难大案、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运用高智能犯罪案件等,为发现、控制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同、帮助和配合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

  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协作就是,为破获恐怖主义案件,不同地域的侦查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部门之间,在刑事侦查工作中进行各种形式的相互配合和协助的侦查措施。

  在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实践中,侦查协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各地的公安部门对侦查协作的内容、形式等方面也进行了改进和总结,侦查协作已由初期一种较为单一的侦查措施演变为一种办案形式和一种侦查工作机制。侦查协作的特征主要有主体的多元性、内容的多样性、行为的协同性、协作的机制性等。

  侦查协作在理论上的分类主要包括:纵向侦查协作、横向侦查协作、侦查机关与其他部门间的侦查协作、境内侦查协作、区际侦查协作、国际侦查协作。

  侦查协作在办理恐怖主义案件时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年来,恐怖主义案件频繁发生,犯罪分子的组织性增强,其犯罪行为、犯罪方式、犯罪手段等犯罪特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形势下其犯罪的突发性、暴力性、后果严重性越发突出,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也在加大。因此,面对这些恐怖主义犯罪的新特点和新形势,侦查协作工作愈加重要,跨级别、跨区域的协作,为及时掌握犯罪信息、有效打击犯罪提供坚实的后盾。

  第二,目前,由于各地各级的公安部门管辖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警力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安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在此时就可以发挥其作用,使得警力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进行充分利用。通过一些信息交流,对于跨区域的犯罪,可以避免一方将警力和精力全部花费在路途上,通过侦查协作完成联防打击,也可以请有经验的同志带领做侦破工作,缓解单方面警力不足和没有经验的侦查困难,提高办案效率。

  第三,侦查协作也有利于提高恐怖主义案件侦查的侦查效益。为了侦破案件,侦查部门各方面的工作肯定会花费许多人力、物力等资源,侦查协作减少了很多在异地侦查工作中所要花费的财力,加上各地各级对恐怖主义案件的汇总总结,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侦查协作为恐怖主义案件降低了侦查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和侦查效益。

  第四,我国现行的公安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在块与块之间,即各地区之间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战,相对比较封闭和孤立,但是在面对现代恐怖主义犯罪的流动性特点明显加大的情况下,这种封闭和孤立状态无法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有时甚至制约着案件的侦破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案件时相互合作,可以更好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国内侦查协作存在的问题

  依据裘树祥先生在《现行侦查协作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一文中所述,在现行的侦查管理模式下侦查协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单一性突出、被动式协作、互利式合作、无督促机制的协作。单一性主要体现在协查内容的狭隘方面,往往只是对涉案物品、无名尸体等方面的协作,对于一些涉及更多权力和部门的协作工作却很少;被动式协作主要是在协作的启动方面,一般都是遇到的案情不能在自己部门解决或者遇到很棘手的困难时才会申请侦查协作,这种协作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侦查需要来说,从一开始就失去主动权,无疑是“滞后”的;互利式合作主要是指在目前的侦查管理制度下,各个侦查部门都会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办案经费紧缺、民警待遇较低等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与侦查部门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往往就被带到了侦查协作的实践中,使得原本纯粹工作业务往来的侦查协作成为一种带有利益性的合作关系;无督促机制的协作主要是指,某个侦查部门申请、委托跨区域或跨级别的另外一个侦查部门进行侦查协作,因为权力受到限制的缘故,要求侦查协作的公安部门无法对对方进行一些业务上的指挥或调配,对对方协作任务的效果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督促,如此,对于侦查协作的结果和效果如何,几乎由受委托的侦查部门单方面决定。除此以外,在这样的现状下,对于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协作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侦查协作意识不强

  目前,在公安部发布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专门补充了“办案协作”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协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有些侦查人员法律观念不强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得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侦查协作难于正确进行,尤其对于恐怖主义案件这样较为特殊的案件类型时,侦查协作更加难以实施。恐怖主义案件的跨区域侦查协作中,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协作是侦破恐怖主义案件的基础,在协作中获取相关情报、控制重点人员、实施网上追逃等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各部门侦查人员的学历层次、法律知识、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各方面参差不齐,总体上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专业性不强,对侦查协作的认识不足,对恐怖主义案件的认识不足,对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协作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协作的顺利进行。

  (二)警力不足

  有数据显示西方国家警力配置比例是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的则是万分之十一,我国的警力基本上是最低的,各地的公安部门经常忙于本辖区的日常业务工作,尤其对于基层民警来说,往往都身兼多职,没有多余的警力能支出来配合其他公安部门,开展侦查协作支持破案工作。当前群体性事件、大型活动等非警务活动的增多,更是使得原本紧张的警力雪上加霜。

  加上一些地区治安问题相对严重,民警经常加班加点,在周末或者节假日也很少能按时休息,在处理本单位事务时都有人手不足的现象,更不用说给其他部门进行协作,加上恐怖主义案件等复杂性案件的侦查协作时间长、任务重,致使侦查协作工作延误、难以承担对方的侦查协作请求。

  因此,对于侦查协作工作的难以开展的问题,警力不足是一个很重要的客观因素。

  (三)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目前,有些侦查人员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狭隘的地方主义,片面的看待问题,例如遇到长期且无偿的侦查协作工作时,面对不属于自己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再加上紧缺的办案经费时便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愿意配合侦查协作工作。再例如,有的地方对于有些大企业的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需经过当地政府同意;公安部门遇到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有利的案件时积极办理,但遇到对自己辖区的治安等不利时,尤其对于跨区域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时,担心加重工作负担,则消极应对。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产生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跨区域的侦查协作工作的开展,这种现象在涉及经济领域时表现的尤为突出。

  (四)其 他

  除了以上三方面的问题外,我国的侦查协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这一条文就规定了侦查协作的无偿性原则,但是面对各个公安部门所面对的经费紧张问题时,这种绝对无偿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侦查协作工作的顺利进行。再加上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公安部门的装备也不一样,对于较落后的地区,通信工具、车辆等各方面的物质保障不足时,也很难较好的进行侦查协作工作。此外,还有关于侦查协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若协作部门违反规定、没有完成任务等时,没有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协作工作的有效运行。

  基于上述,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协作也表现出一些弊端。例如,侦查协作的效率低。主要表现在对于情报信息没有及时传递,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办事速度慢、及时性差,使得侦查协作工作效率低,继而也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办理效率;其次,因没有有效的督促机制,使得协作工作的认真程度、是否采取必要的协作工作措施等都不得而知,因此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改进,侦查协作的预后性较差;在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协作工作中,很多必要的情报信息或侦查信息都停留在某个区域或某个部门,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使得有些情报信息、案件线索等侦查资源没有发挥更好的效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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