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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调查访问对象的心理与说服技巧(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9 共5651字

  二、警务调查访问对象的心理分析与说服

  警务调查访问的对象范围宽广而复杂,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是公安民警需要访问的对象,主要包括报案人、发现人、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对案件或犯罪分子有所了解的知情群众等[4].访问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民警在进行访问活动时需要面临的情形的复杂性,对于不同的访问对象需要办案民警灵活应对,区别对待。但是,从整体态度上来说公安民警需要面对的访问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主动配合型和反感排斥型。在警务调查访问中进行有效的说服,首先要正确把握被访问对象的心理内容,根据其当时的心理状态“对症下药”.

  (一)主动配合型访问对象心理分析与说服

  1.惩罚犯罪心理。这种心理往往出现在被害人、被害人其亲友以及比较有正义感的案件知情人身上。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的侵害从而迫切期望公安机关尽快破获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并弥补损失,在这种心理情况下被害人以及其关系亲近的人大部分情况下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而对于富有正义感的人来说也是如此,虽然他们可能与案件无关,但是内心的惩恶扬善的动机促使他们乐于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访问活动。对于这种心理的被访问对象要以外周途径为重点,采取更亲切、友好的态度,使用更加感性的说服方法,讲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相关奖励政策,以取得访问对象的配合从而尽可能获取更多的案件相关线索。

  2.自我保护心理。娱乐场所、饭店、旅馆经营或管理者、房屋出租者等人员对于发生在自己场所内的打架、非法拘禁、黄赌毒等相关的与自身无关的违法犯罪案件,出于洗脱自身嫌疑,避免受到牵连的保护心理,往往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访问工作。另外,一些在他人胁迫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及不知情的共同违法犯罪人员出于证明自己的无辜以免受处罚的心理也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以上人员有可能隐瞒与涉及自身的案件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以中心途径为重点,使用偏理性的说服方法,使用偏严肃的态度,讲清楚法律相关规定,出示有关证据等,打消被访问对象的侥幸念头。

  3.报复陷害心理。对于与违法犯罪人员有私人恩怨的人员,以及同行业的竞争人员等在面对办案民警的调查访问工作时出于报复私仇、栽赃陷害等心理也往往会表现得比较积极主动,甚至特别热情激动。但是这种心理状态下也有可能出现夸大其辞,故意诬陷等情况,对于他们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办案民警在调查访问的过程中要注意鉴别真假。办案民警在调查访问中遇到类似人员要冷静分析,大胆识破,然后以中心途径为重点,以严厉态度讲明提供假的案件线索或诬陷他人的严重性及其法律后果。表达顺序上,首先表扬他们配合调查的态度,然后再对故意夸大或恶意诬陷等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二)反感排斥型访问对象心理分析与说服

  1.偏见心理。近几年来,由于公安机关自身个别不良案例或社会上一些媒体恶意炒作的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被损坏,使许多民众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怀有偏见,特别是曾经受过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待遇的民众,更是“谈警色变”,他们认为所有警察会有“走后门”、“打招呼”、收受贿赂、欺软怕硬等不良行为。这种心理状态使他们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访问时常常冷眼相对,默不吭声,更有甚者不但不配合工作,还会故意制造事端,对民警的着装、语言、礼仪、执法程序的规范性进行“挑刺”,存心阻挠办案民警调查工作。对于有这种心理的被访问对象办案民警要以外周途径为重点,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文明执法,注意礼仪,使用偏感性的态度通过聊天交流等方式拉近距离,必要时可以邀请对方比较熟悉的社区民警,村委会或居委会人员等协助说服。对于行为态度过激的人员,如果安抚无效,要对其讲明拒绝配合或阻挠执法的法律责任,严重情况下,可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2.逃避隐匿心理。这种心理大部分出现在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身上。出于逃避罪行或者帮助隐匿的心理动机他们往往会直接拒绝办案民警的调查访问要求,民警上门走访的时候常常不让办案民警踏入家门或者闭门不见,又或借口被调查人员不在家等等。违法嫌疑人在这种情况急于逃避罪行,一般不会与办案民警进行过多交流和接触,而违法嫌疑人的亲属出于保护嫌疑人的心理则也有可能会提出让民警拿出证据或证明等要求,故意刁难办案民警。

  对于情节轻微的嫌疑人及其亲属,要使用偏感性的方法耐心说服,依据首因效应,先说明其行为可以理解的方面和情节轻微性,再说明行为的违法性,并预测其可能受到的并不严重的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嫌疑人要偏理性地严词讲明其违法行为及依据,适当出示有关证据和证明,必要情况下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3.害怕牵连与报复心理。这种心理状态在调查访问活动中比较常见,怀有这种心理状态的一般是案件的知情人、目击者等。但是由于害怕自身被卷入案件中或者畏惧案件相关人及其亲属的报复,这些人往往不敢向公安机关讲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面对办案民警的调查访问一般比较冷漠,装作毫不知情。这种心理状态以女性和成年人居多[5].对于这种心理,一般要结合中心途径和外周途径,理性上讲明嫌疑人行为的违法性,提供线索的相关奖励政策和公安机关对其身份的相关保护规定,感性上从社会治安和道德等角度进行劝说,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被访问者比较相信的人员协助说服,逐渐消解其恐惧心理。

  4.谨慎防骗心理。随着诈骗手法的多样化,冒充警察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偶有发生,许多曾经被骗的受害人因此而对“警察”怀有戒心,特别是在民警需要着便衣进行调查访问的特殊情况下,就更不易取得他们的信任。他们对上门走访的警察一般不愿会面,也不会轻易相信相关的证件、文书。这种心理在办理案件中比较少见,但作者在办案实践中确实曾遇到。这种情况下,要以外周途径为重点,办案民警要按规定着装,证件文书等手续完备,执法文明,用语和气,用感性的态度耐心劝说,必要的时候可以给其说明相关案件信息(不违反保密原则)以取得信任。另外,可以邀请其比较熟悉的社区民警协助调查或者在办案人员的选择上选择年纪稍长一些的民警,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女性民警。

  5.羞耻心理。这种心理主要出现在侮辱、猥亵案件,强奸案件的女性被害人身上。她们往往出于面子、名誉、羞耻心等心理不愿意陈述、不能有条理地陈述、不能如实陈述、陈述常常出现反复等[6].对于此类案件的调查访问一般应当有女性民警进行,最好选择已婚女性民警、年纪较大的女性民警或者资深稳重、平实温和的女性民警。通过外周途径,首先给予被害人必要的关怀和安慰,再通过感性的说服帮助其化解为难心理,语气要温和,用词要适当。另外,调查访问环境也应当事宜,尽量在被害人家中等她比较熟悉的地方或被害人提出的地方进行。

  【参考文献】

  [1] 乔顺利。信息化背景下刑事侦查中调查访问的实施方式[J].公安研究,2013,(4)。

  [2] 司伟。调查访问在现代刑事侦查中的运用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3] Myers ,D. G. 社会心理学(第 8 版)[M].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179-198.

  [4] 范刚,刑事侦查心理学[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7:101-102.

  [5] 靳建辉。论案件调查访问中心理战的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

  [6] 马忠红。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调查访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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