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事案件侦查是一项时间紧迫、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侦查活动。指挥员在第一时间到现场之后,就需要指挥人员合理分配任务,调整上下左右的关系,制定初步侦查方案。这也需要指挥员像政治家一样运用一定的权术,依法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关系,使得侦查能顺利进行。
一、指挥员的确定
通过上文提到的公安部颁布的各个规定以及细则等相关法规可以看到,确定刑事案件指挥员的基本要求是:侦查部门的案件管辖及分工,即为该案由哪一级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即由这一级侦查部门负责人指挥。必要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可以直接参与指挥。具体地说:
(一)一般的案件侦查,应当由分、县局刑事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侦查人员指挥。
(二)重、特大的案件侦查,应当由承担案件侦破任务的区、县公安局负责人或这一级侦查部门负责人指挥;如果是由市公安局、行署公安处直接负责案件侦破任务的,则应当由市局、行署公安处负责人或这一级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指挥。
(三)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特大案件侦查,应当由直接承担侦破任务的主要一方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的侦查领导干部统一指挥。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指挥人的人选都是在各个刑侦部门有着一定工作经验,能力较强的骨干构成。相应的这些指挥员也都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和统一指挥能力,并且由于是侦查部门的负责人,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因此在场的其余侦查人员也都要受其统一指挥,不能搞多个中心。
二、指挥员的具体职责
在接到报案后,指挥员在大体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该赶赴现场,此时要做的是一个统筹全局的工作,在指挥员接到任务之时起就应该履行现场勘查的指挥职责。在指挥员赶赴现场之前,就应该先做好以下几项安排。首先,应部署好现场的保护工作,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同人员出入现场会对原始现场造成很多的破坏,现场保护工作是首要而且是必须的。指挥员应部署先到达现场的民警、基层保卫组织的工作人员、事主或被害人、报案人对现场加以保护,并简要交代基本的保护要点。其次,选定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及所要携带的勘查设备。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有所不同,明确确定需要赶赴现场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设备也有所不同。因此就需要指挥员提前做好判断和准备,对人员、设备的挑选都要最大化地利于现场勘验的实施。
在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在有伤员的现场中,应首先对其进行救助,其次率领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将现场勘查人员进行不同的分工,分成现场保护组、现场访问组、现场勘验组等多个密切配合的部门。科学严谨地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固定保存与提取,对在场的相关人员进行访问,并制作笔录。在案件现场勘查的指挥中,指挥员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一)抓住战机,及时进行现场访问。刑事案件的突发性要求指挥员应在案件发生后组织相应的侦技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到现场后除了最基本的现场保护措施以外,然后需要做的便是及时进行现场访问。不仅是因为案件的目击者记忆会随着时间而慢慢消退需要警方及时询问记录,而且还应该注意现场中一些形迹可疑,鬼鬼祟祟的围观群众。须知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在案后继续留在现场,观察警方的破案进程。
(二)制定勘验方案,把握勘验重点。指挥员在简单听取案件的相关情况后应大体制定一个勘验的方案,到现场后,通过对案件现场的还原,对嫌疑人出入现场路线的推断,制定一个现场勘验的方案,对于现场中遗留物证较多,破案价值较高的地点着重勘验。当前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对于痕迹物证的提取率还很低,因此要尽可能仔细认真地收集现场的痕迹物证。
(三)分清轻重缓急,安排好勘验的顺序。对于那些容易消失,被破坏的痕迹要尽快提取、固定、保存。合理安排好勘验的顺序,可由内向外,从中心向四周勘验,也可以从上向下,立体地进行勘验,不同情况应进行不同对待。
(四)汇总并讨论各个情节,科学分析。在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之后,指挥员要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汇总并讨论关于案件的各个情节,集思广益,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和难处,要主动出击,不能越堆越多。在分析的过程中明确目标,以此成为破案的关键。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指挥员组织参与案件的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之后,需尽快地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并快速出击,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中的作用
犯罪现场勘查活动组织的是否科学有序,勘查过程安排的是否合理得当,勘查人员的分工是否科学合理,现场分析侦查方向的确立是否正确高效,指挥员的能力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近些年来,社会矛盾在一些地区比较严重,刑事犯罪形势严峻,犯罪也日趋智能化、多样化,犯罪手段更为狡猾、隐蔽,刑事案件侦查的工作难度也随之加大。广大刑警也都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尽管有问题,但是更多的在刑事工作中,大部分刑警都能保持一颗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内心,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现代学科技术手段,做好现场勘查工作,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因此,也就需要领导、指挥员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重视一线民警的生活心理状态,对表现好的提供晋升空间,给予物质精神奖励。当然对于违反纪律的民警也要一视同仁,给予处分。
(一)激励作用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指出了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追求,因此,如何使效益或者个人满足感最大化,只有符合他的个人需求才能取得最大的效果。在刑事工作中,有一些基层民警由于家庭原因可能更注重金钱,物质奖励。在这些方面多下些功夫可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当时也有一些可能需要适当的休假或者精神奖励。那么,在他通过现场勘查并成功破案,为公安工作作出贡献后,可以考虑给予其假期或者对其进行嘉奖、晋升等精神奖励。
(二)制衡作用
指挥员所面临的不仅仅有破案的压力,还有生活中来自家庭以及上级单位,同级政府等不同方面的压力。指挥员有时候扮演的角色更像一个制衡多方利益的人。他游走于政府,检察院,法院以及各个层级的公安机关。为了破获案件去协调各个警种,在破案后又去和法院以及检察院打交道。现场指挥员需要不断转换自身角色,平衡多方力量,运用博弈的谋略去为侦查破案赢取最大好处。
(三)引导作用
指挥员犹如一面镜子,做得好可以正属下的“衣冠”,树立一个好榜样,做的不好也可能使得警队贪污腐败,效率底下,警匪沆瀣一气。在侦查中,指挥员的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指挥要到位。指挥员都有着一定的业务政治素质,在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对策时要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把握好主攻方向,使得大家劲往一处使。在现场勘查中下达命令时也应该对重点部位的勘查或者需要注意的地方具体去谈,不能说空话套话让勘查人员摸不到北。指挥员在关键时候能够鼓舞士气,引导侦查队伍往好的方向发展。在生活中指挥员也要重视对公安基层民警的关怀,加强业务道德素质,对基层民警们的绩效进行考核,优胜劣汰。最后,理顺工作机制,规范、高效地进行改革,使得原来有些落后的机制逐步革新。
指挥员在侦查破案中诚然占据着很大的作用,但是更多需要的还是刑警们的付出和努力。这就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协调好指挥员与侦查员的关系,使侦查破案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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