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收集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律师等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的主体,通过侦查或调查,依法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犯罪现场的侦查一直是目前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破案证据的重要手段。现场证据的发现、采集固定以及分析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侦破。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要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通过观察、注意和分析,发掘刑事犯罪现场的痕迹信息,确定侦察范围和计划,进而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促进案件的侦破。
一、有形物证的侦查
有形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有形物证的客观性较强,相对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有时会引起的现场物质环境的变化,这些变化往往可以直接传递犯罪信息,从而加快案件的侦破。侦查人员对于刑事犯罪现场证据要认真进行收集与分析,不能轻信证据的表面现象,更不能被假相所迷惑,要凭借足够的耐心,综合利用标示法、记录法、遮盖法、转移法、板桥法、提取法等多种方法保护痕迹物品,同时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核实,坚持谨慎性原则,不放过任何的疑点,进而做出正确的决定或判断,为破案奠定良好的基础。
( 一) 分析犯罪现场特殊物证
侦查人员通常借助肉眼观察,以及放大镜、实体显微镜等工具对于刑事犯罪现场的证据进行采集,并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或笔录、绘图、摄影等方法加以提取、包装、固定和妥善保存,将证据信息转变成破案线索,同时更好的还原犯罪现场,增加破案的效能。同时,新时期的侦查人员还要掌握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专门技术设备,如激光、空间、红外线、X 射线、遥感技术等先进技术,与现场的其他证据相统一,进而帮助案件的侦破。
1. 贵重物品
刑事犯罪有盗窃、诈骗、抢夺、走私、偷税等多种,犯罪现场的贵重物品如果丢失,侦查人员则可以提出盗窃、诈骗、抢夺等作案假设,判断犯罪分子的社会特征条件,同时结合犯罪现场的其他证据,进一步设定该刑事犯罪的性质。
2. 特殊物品
( 1) 血迹。血迹是刑事犯罪案件常见的物证之一,在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侦查人员通过提取现场遗留的血迹,可以为侦查指明方向。首先,由于人死亡以后的 DNA 内切酶会发生变化,并且呈现一定的规律,侦查技术人员通过对于死者 DNA 的检验,可以判定死者死亡时间,同时通过分析犯罪现场血迹的分布形态、血迹与尸体的关系、血迹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侦查人员还可以判定现场是否为第一案发现场、确定他杀或者自杀以及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与作案手段,进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定。
( 2) 指纹。指纹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指纹识别是科学时代的产物,涉及图像处理、模式识别、计算机、传感器等多项领域,是较为先进的生物识别技术之一。在犯罪现场的侦查过程中,指纹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证据,是侦查和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直接、最可靠、最准确的方法,也是极具法律效力的验证手段。指纹识别系统通过特殊的光电转换设备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对活体指纹进行采集、分析和比对,可以迅速、准确地鉴别出个人身份。在现场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痕迹进行提取与检验,在与公安部门的公民指纹存储系统进行核对,进而判断作案人的身份。
( 3) 关联物品。关联物品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关系的物品,是一种可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例如: 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的合照、书信往来、礼物交换等。侦查人员通过对于关联物品的侦查分析和审查,可以设定作案人对现场及被害人的熟悉程度,大大提高破案的成功率。
( 4) 其他痕迹。在犯罪现场,往往还会出现手印、足印、气味、毛发、衣物纤维、体液等其他痕迹,是作案人进入过现场的证据,侦查人员要依照法定方法、手段细心的进行收集与保存,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案发现场的状态,进而作为有效的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3. 视听证据
视听证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它具有直观性、连续性、稳定性强、精确度高等特点,具有其他物证不可替代的优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证据的法律地位。侦查人员在使用、审查、审理视听证据时应该进行一定的甄别,防止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视听资料对于案件的误导,保证视听证据的客观性。
( 二) 查找犯罪现场消失物品
犯罪现场的证据采集是一项专业要求高、技术性强、难度大且复杂的工作。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极力对现场进行伪装和破坏,迷惑和阻碍案后侦查工作的进行。很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通过带走现场某些特定物品来避免某些证据的遗留,这些被带走的物品往往是破案的关键,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要核查现场原始状态,对与犯罪现场有关的人员进行确认性访问,仔细核对现场物品,及时找出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带走的物品,为接下来的诉讼提供证据。
二、心理证据的侦查
随着犯罪嫌疑人作案水平的不断提高,犯罪现场的有形物证也在逐渐减少,侦查工作也越来越困难。心理证据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空间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它以一种潜在的形式存在于有形物质、意识痕迹之中,形成一个抽象的关系链。通过对心理证据的分析,侦查人员可以更好的找出作案线索,通过合理地分析,可以发掘更多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最终达到破案的目的。但是心理证据也同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因此侦查人员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与观察力,及时发现现场可以反映心理痕迹的物品,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重建作案现场,完成案件的侦破。
三、结论
任何事件现场都是事件行为人活动作用的结果,犯罪现场上遗留的各种证据都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以及实际作案的情况。刑事犯罪现场的证据采集刑事侦查中的关键突破点,因此侦查人员要按按法定程序进行现场的证据采集,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理念,应用观察法、比较研究法、检测法、实验法等多种方法进行侦查,同时不断的学习电子计算机、扫描仪、录音、照相、录像等多种科学技术,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综合利用和分析犯罪的现场证据,得出案件结果,进而保证侦查结论的准确性,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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