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命题,这说明法律是基于社会、经验和生活的。法律是在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的。而同时,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实践必然要求法律的不断更新。不论法律的规定如何,社会实践是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存在的,因此实践中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就是社会中的法律实践。对法律规定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提出了挑战。为了法律与社会的统一,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社会的调节、规制作用,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完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以期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矛盾日益复杂、严重的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下,更好地兼顾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实现公平与正义,维护公民的自由与人权。下面,介绍完善我国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具体建议:在现行体制下,本文认为,首先将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分为任意到案与强制到案两部分,然后针对现行的部分强制到案措施提出完善建议,并完善无证到案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自愿同行的构建。适用理由为认为某人正在实施、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某违法或犯罪行为或其对某违法或犯罪行为知情。程序控制是首先侦查人员有两项告知义务,侦查相对人有自由意志选择权,且在到案后可随时离开。同行只有在不利于查证或有碍交通时才可适用,同行的地点为附近的公安机关或其他地点。
第二、对于传唤、拘传、逮捕的使用条件、审批机制、到案期限的具体设计。建议简化审批机制,传唤、拘传二级审批即可,且本文认为审批权由侦查机官享有即可。到案期限不宜过长,最长不超过96小时。
第三、本文建议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无证逮捕,同时结合我国的拘留和扭送,构建我国的无证逮捕措施。
最后,提出到案措施体系的完善,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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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伴随着这篇文章的最终定稿,我的硕士研究生生活也步入了尾声。回首自己攻读硕士学位的这三年,有太多的人要感谢。借此机会,我将感谢在这三年里指导、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薛竑副教授,薛老师在这三年中给我太多的指导和帮助。尤其是在完成毕业论文期间,从选题、开题、初稿、二稿直至最终定稿,薛老师总是耐心指导和认真批改。薛老师深厚扎实的理论功底、诲人不倦的负责态度,深深的感染了我。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其次,要感谢刑事诉讼法专业的所有老师,在开题答辩的时候各位老师提出的宝贵意见,使我茅塞顿开,对本文的写作很有帮助。还要感谢我身边的同学和朋友,在学习和生活中对我的帮助和照顾,感谢我的舍友,为我提供了良好的休息环境。感谢我的同门同学,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的交流与讨论,拓宽了我的写作思路。尤其是刘航同学为我提供了大量的论文资料。
再次,感谢我所在的实习单位的领导和老师们的大力帮助,为本文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提供了便利条件。最后,感谢我的家人!
本篇硕士论文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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