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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情报建设存在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16 共94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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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系统建设探析
  【引言 第一章】职务犯罪情报的基本概念及辨析
  【第二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作用
  【第三章】职务犯罪情报的来源途径
  【第四章】职务犯罪情报建设存在问题
  【第五章】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职务犯罪情报侦查机制优化研究参考文献

  四、职务犯罪情报存建设在问题。

  (一)举报仍是职务犯罪情报主要来源渠道,线索来源单一。

  虽然职务犯罪情报来源的途径有很多,但在职务犯罪情报建设中,无论情报如何建设,如何扩展情报收集手段,举报具有不可或缺和无法替代的地位。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一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力量还十分薄弱。检察机关自身肩负的法律监督重任,与此同时我国职务犯罪还非常猖獗,致使其很难像公安机关那样动用大量人力主动出击,通过摸底排队等对人力要求较大的侦查手段来寻找案源。另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隐蔽性强,如果没有相关知情人员的举报,检察机关难以找到切入点,很难发现腐败犯罪的情报。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资源和物质力量难以应付越来越智能化、隐蔽化的职务犯罪是导致其过度依赖举报的根本原因。举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成为公民和腐败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2002 年,香港廉政公署查锡我在回答记者采访时说到,"廉署得到的贪污腐败资料,除了小部分是由其他政府部门转介及廉署的情报组搜集回来的之外,绝大部分均是来自市民的举报。

  虽然廉署并无这方面的统计和比率,但以我个人估计,相信 98%以上的资料来自市民举报。"实力十分强大的廉政公署尚且非常依赖举报,我们大部分检察机关更是如此。

  在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立案中,举报线索在该院所有线索来源的比例相当高。近年来,虽然基层检察院想方设法极力扩大情报的来源,但其他手段费时费力,往往到最后还是回到鼓励群众举报上来。在长期的消极等待中,很多侦查人员往往丧失了主动状态,适应并习惯了这种等米下锅的工作状态。笔者认为,等米下锅的被动性侦查固然不对,但主动出击,深入各腐败高发领域去收集情报,也会囿于检察机关有限的侦查力量而无法实现,检察机关付出的成本未必与其所获收益能成正比。所以,分析先阶段举报出现问题,深入挖掘举报内在的逻辑规律,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真实性、有效性,是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建设的无可替代的重要一环。

  (二)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下降,成案率低。

  1.举报内容多为反常现象,可靠性差。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知情人少是其重要的一个特征。虽然有些检察机关会常常发动群众揭发举报腐败行为,但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群众举报是捕风捉影,根本不具有可查性。有些举报人对违法现象和犯罪行为的区别认识薄弱,为了引起侦查机关的注意,往往夸大其辞,不仅公款吃饭、财务违章等违纪问题当做犯罪来举报,还会把某些领导人贪污受贿几百元的问题夸大到几万元、几十万元来举报;有的举报人甚至将一些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事情或个人猜测的事情拿来举报,严重偏离事实。由于举报人法律知识匮乏,受主观认识、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得其对举报行为知之甚少,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这给检察机关带来很大难度。

  2、举报人付出的举报成本往往远大于举报所带来的收益。

  群众举报积极性下降,是导致举报数量和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百姓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所固有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不良思想也对人们群众产生的很大的不良影响。

  群众对权力监督意识淡化,认为反腐败与自己无关,自扫门前雪的思想严重,对腐败现象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更谈不上斗争;此外,由于举报打击报复现象严重,有些群众怕引火上身,拒不举报,以致不敢和腐败现象做斗争。举报作为职务犯罪情报建设的重要环节,其基础面临不断侵蚀的危险,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单纯的靠加强宣传,营造全民反腐的舆论氛围不再能像以前那样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所以,举报人是否举报,往往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是举报人在充分考虑举报成本和举报收益后的风险抉择。

  (1)举报人的成本构成。

  举报人举报成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举报人所直接投入的人、财、物。举报人需要搜集腐败官员的证据,或者腐败官员反常现象的线索,而职务犯罪的线索隐蔽性强,难度大,举报人又没有侦查权,只能通过合法手段搜集,导致举报人投入成本也比较高,这些成本则构成了举报人的前期投入成本。二是举报人因举报导致的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和因打击报复所遭受的损失。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检察机关 2000 年查处打击报复的案件举报人的案件 148 件,2001 年查处 377 件。

  郭永光因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而被戴上"诽谤省主要领导"的罪名,遭到打击报复,被开除党籍,劳教两年。打击报复是举报人可能付出的后续成本。三是机会成本,即举报人因选择举报而放弃的或有合法收益。举报需要举报人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如果举报人放弃举报而把这些成本做其他投资,获取的收益或许不比因腐败导致的损失小。这也是举报人不愿举报的重要原因。

  (2)举报收益的构成。

  举报收益是指因举报人举报使被举报人遭受法律惩罚而给举报人带来的收益。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排除腐败官员因腐败行为导致被举报人遭受的损失。有些举报人本身就是腐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因腐败官员的腐败行为而遭受损失,如果举报能使腐败官员遭受法律的惩罚,他们的损失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挽回和弥补。二是举报人举报有功可以获得检察机关的奖励。《人民检察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内发放奖金。因举报而获得的奖励就构成了举报人收益的一部分。三是因举报而产生的举报人的社会正义满足感。一般来说,越是富有正义感或对腐败行为越是反感的人,往往越能何腐败行为作斗争。一旦腐败官员遭受法律的惩处其越能得到道德上的满足感。这种满足感也是举报人收益的重要组成内容。

  (3)举报成本远大于举报收益,导致举报所获得的情报数量和质量下降。

  经济学认为,人类的任何行为选择都伴随着相应的成本与收益的计算。腐败活动和反腐败活动也是如此。

  由于腐败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是分摊在每个公民头上的,每个公民所承担的损失就较小,但每一个公民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所产生的收益却是全体人民共享,付出的成本或代价却只由该公民承担,在成本收益极不对等的情况下,正常理性人在成本收益的考量下其就会选择不举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以追逐利益为目的的经济人思维更会降低人民的举报积极性,使检察机关单纯的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无法起到良好的效果。由于现阶段我国大量案件的侦破还非常依赖举报,举报属于职务犯罪侦查情报非常重要的一环,围绕着成本收益来重构现在的举报制度则显得非常必要。

  (三)激励制度不合理。

  激励是指激发人的行为,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心理过程。从激励对象区分,可以分为举报人的激励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激励。职务犯罪情报的建设终究需要人来落实,既离不开群众举报,也离不开侦查人员的辛勤努力。一个好的激励制度有助于夯实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建设的基础,提高职务犯罪情报的有用性和可靠性。

  1.举报激励制度不合理。

  对于举报奖励的问题,新的《举报工作规定》中,对于举报奖励经费的来源已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会同有关单位具体制定"改为"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经费的支出和保障。

  但是《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可以给予 10%以上,十万元以内的奖励。超过十万元的就要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奖励数额太少,难以弥补举报人因举报遭受的损失。

  被举报人一旦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后往往名誉扫地,一无所有,正因为被举报人的奋力反抗,往往导致举报人的经济成本大为上升,而且被举报人越是位高权重,被举报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也越大。激励数额必须与举报人的付出成正比。

  《举报工作规定》以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奖金,体现了对被举报人所作付出的一种回报。越是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的金额就越大,举报难度也越大,举报人付出就越多,同时赃款赃物也就越多,举报人获得的奖金也越多。但是,《举报工作规定》给奖金设置了一个上限,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这规定严重违背了付出和回报成正比的原则。不少腐败官员腐败数额少则数千万,多则上亿,而不怕打击报复,以自身性命相博的举报英雄郭光允们,经过长期而又英勇的斗争,虽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然而,却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区区十万的奖金又怎么完全弥补他们的损失?郭允光赢得壮烈,却付出巨大的代价,意味着普通群众要检举腐败官员,就要估算自己可能要付出的成本。因为群众举报的代价要自己独自承担,而举报所产生的收益却由全社会贡献,在普通群众难以预测和估算举报成本的情况下,这无疑降低了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腐败官员的"腐败成本,导致人民群众不敢举报,不愿举报。

  (2)举报奖励的人数明显不足。

  对于奖励的人数的调查,我们只能通过一些举报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来做说明,以深圳市检察机关为例,自举报中心成立以后至 2005 年,奖励举报人共 85 人,奖励总额84.5 万元,平均每年仅奖励 5 人,不足受理线索中举报人数的 3%.厦门市检察院 1987至 2002 年的 15 年里,一共对 170 件举报线索进行了奖励,而在 2005 年,北京市检察院奖励 29 个单位和 6 个公民,共计奖励 14 万元;上海市检奖励 23 人,总额 5 万多元;广州市检察院奖励 12 人;郑州市检察院奖励 19 人;常熟市检 2000 年到 2005 年一共奖励 47 人。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发现,因举报而获得奖励的人数与总的举报人数相比,比例太低,平均到每个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也非常有限,这意味着大量有功的举报人没能获得奖励。发达地区尚且如此,更多经济不发达的检察院可能更达不到这个水平。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举报人低收益的现实困境。

  (3)奖金分配显得有些不合理。

  在《举报工作规定》中,对于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不管贡献大小,都属于"应当"奖励的范畴,而对于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则属于"可以"并酌情给予五千元以下的奖励的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追回赃款的数量虽然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并不是关键。况且有些职务犯罪可能严重败坏党风党纪,严重激化干群矛盾,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效果,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但其腐败数额可能并不是很大。由于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十分不同,如果不考虑举报人可能因打击报复而要支出额外成本,单纯规定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则难以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因此,腐败官员恶劣的腐败行为,严重的刑法量刑也应作为奖励举报人的重要考量因素。

  (4)奖励范围狭窄。

  在《举报工作规定》中,仅仅以追回的赃款为基数支付举报人奖金,但随着腐败分子作案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改变,很多受贿人往往并不收受钱财,行贿人往往用昂贵的古玩字画或其他现金等价物行贿,这就导致很多受贿人往往并没有收受多少赃款,自然就不能支付举报人相应的奖金了,这也严重影响了举报人的积极性。

  2.职务犯罪侦查情报队伍激励制度不合理。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量大,工作环境差,蹲点、抓捕、审讯、写材料等日常工作辛苦单调,且有一定的人身危险;还要经常加班加点,甚至经常没有双休日。可以说,反腐败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生死存亡的斗争,对于腐败官员来说,又何尝不关系到他们的"生死存亡"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员来说,为了祖国的廉政事业,不仅承受了非常重的工作负担,精神压力也很大。但是,社会所关注的,都是检察机关抓了多少人,挽回了多少损失,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员是否需要激励却很少关注。职务犯罪情报建设终究还是需要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来落实的,所以剖析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1)物质激励作用弱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置身于市场经济的没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每个经济人的理想选择,职务犯罪侦查员也不例外。物质激励可以说是是现阶段最有效的手段。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本身就具有工作强度大、人身危险性大、保密性强、诱惑性大等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员要比其他部门检察官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首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员就比其他部门的检察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比其他检察官更需要加班费、补休等激励措施。其次,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由于工作时间长,作息也不规律,对家庭照顾少,所以更应该对侦查员给予更多的物质激励。再次,现在车改由于是按照级别给予补贴,由于职务犯罪的本身的特点,侦查员私家车经常出现因工作需要而使用私家车的情况,导致使用率就比其他行政部门的检察官高的多,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适当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车补标准。

  以前检察院的人财物受地方财政制约,在经济欠发到地区甚至出现工资发不起的情况,这样也就难以利用物质激励的手段来提高侦查人员的工作绩效。现在司法改革的大趋势是法检人财物逐步归到省以下统管,在这个司法改革过程中也要特别重视对检察院的经费保障,确保监督职能的实现。

  笔者在检察院实习过程中了解到,以前检察院侦查人员参与办案,可以从财政部门把部分赃款通过返还的形式发回检察院,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所办案件赃款数额的大小获取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过不久这项政策就被取消了。此外,检察院侦查人员每加一次夜班,仅仅能获得 50 元的补贴。由于财政制度固有的问题,对实习生更是免费利用,对实习生额外付出的交通费用也没用任何补贴。既然付出没有相应回报,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导致其只完成任务即可,没有更大的热情去追求案件的质量。僵化的财政制度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建设。

  (2)精神激励作用形式化。

  精神激励本质上是对侦查人员虚荣心和荣誉感的满足。长期以来,我国都比较重视精神激励的作用,以嘉奖、立功为手段建立起一套精神激励的保障机制。但是,在市场经济趋利性思潮的影响下,部分侦查员的思想观念有所变化,讲待遇,讲实惠的倾向突出,讲奉献,讲敬业的优良传统有所淡化。

  很多立功、嘉奖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精神激励措施不能满足侦查员本身的心理诉求。所以,很多侦查人员对这些侦查措施并不渴望,但是,检察机关的精神激励方式并没有与时俱进,使人感觉并不值得为这些嘉奖付出过多的努力,使得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四)举报人保护机制不完善是情报匮乏的重要原因。

  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半期至今,举报人越来越频繁遭到打击报复,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强烈关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日益猖獗,举报人因迫害致残致死、劳动教养、蒙冤入狱等事件时有发生。有学者指出, 在所有的举报人之中, 大约 70%的举报人都程度不等地遭到了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8 年设立举报中心起,头一个十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 9983 件,但最后立案侦查的案件却远不足 100 件,如 1994 只有 27 件。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大约在 500 件左右。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还在不断提升,仅每年发生的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就有 1200 件以上,但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仍然只有几十件。

  正是因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而检察机关侦破打击报复的案件数量又少,一方面诱使被举报人利用自己掌握的强大职权打击报复被举报人,提高举报人的举报成本,另一方面,又使每一个举报人不得不思考举报之后可能带来的非法侵害和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降低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举报人不愿举报直接导致了现在检察机关面临着举报线索数量少、质量次、成案率低等诸多问题。

  被举报人之所以能够打击举报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被举报人应能知悉谁是举报人。被举报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腐败事实由于被人举报而被检察机关所知悉,其首要目标是找出谁是举报人,并对其打击报复。除有些腐败案件由于知情人较少,被举报人容易猜测出谁是举报人之外,被举报人的唯一途径在于利用自己的关系从有关受理举报机关处获悉谁是举报人,检察机关保密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其次,被举报人具备打击报复的能力。一般来言,被举报人越是位高权重,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能力就越强,手段也就越丰富。如果被举报人只是普通的官员,即使这些官员知道谁在举报,往往也因无打击报复能力而增加举报人的成本。最后,举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举报人拥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打击腐败,降低举报成本的重要因素。如果举报人自我保护意识弱,比如多头举报,就会导致泄密的可能性加大,其举报信息就容易被被举报人所知悉,致使举报人本人处于较危险的境地。

  (五)情报资料库建设缓慢。

  丰富的情报资源是引导职务犯罪的基础,外部信息数据共享就具有投入少、产出大的优势。但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情报资料库建设缓慢,大部分检察机关只有行受贿档案库,情报资料库建设几乎为零。且行受贿档案库只包括已经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人员的信息,大量情节轻微、未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行贿人信息缺失。情报资料库主要分为五大类:人员数据库、单位数据库、资产数据库、行踪轨迹数据库和案件线索数据库。大部分检察机关并没有储存这些数据,当办案需要时往往是由侦查人员逐一向有关单位协商索取相关信息,一方面手续繁杂、办案成本高,有些单位常常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另一方面容易打草惊蛇,在侦查阶段无法做到保密性的要求。情报资料库建设存在如下问题:

  1.地区壁垒障碍阻碍侦查情报的共享。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具有外部性,导致情报信息资源容易产生人为分割。外部性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一个范畴,指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行动或决策使另一个人受益或受损的情况。由于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相互间经常存在刑事案件的合作,似乎不应存在职务犯罪情报共享的外部性经济问题,但实际情况却要复杂的很多,本质在于情报获取成本大,而情报复制成本却很低。情报系统的建立,情报技术的开发,情报数据的采集、加工,情报设备的管理和运行都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犯罪信息保密的需要及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就会出现块与块之间软、硬件系统不兼容,信息的编制标准不统一,系统相对独立。这不仅产生了大量分散的情报孤岛,而且影响了情报资源的共享。

  2.行业壁垒导阻碍侦查情报的共享。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部门不断增加,与政府工作人员相关的信息部门也越来越多。

  继金融情报、通讯情报、航班交通情报、互联网活动情报之后,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信息也要纳入侦查情报的范畴,如住房情报、医疗情报等。但这些信息资源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和行业,侦查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浏览、采集,情报加工等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只有原则性、笼统的规定,更没有对协作程度、协作时限的详细规定。导致相关情报的提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部门是否与检察机关存在利益或感情关系,受相关部门自身态度影响大。特别是一些急需的、使用多的情报信息,采集往往更困难,完全是靠个人关系在发挥作用,单位协调实际上更取决于"一把手"之间的协调,难以形成常态化的情报收集、共享机制。

  (六)专职情报人员和情报机构缺失。

  专职的情报人员的缺乏是情报工作难以展开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大部分检察机关都没有专门从事情报收集工作的专职人员,案件情报的收集往往是由一线具体办案人员收集的。此外,具体办案人员缺乏情报收集的有效手段,当前情报信息工作还处于各自为战的阶段,很多办案人员通过自己的人脉网络和社会关系来收集情报,情报收集效率低,无法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由于一线侦查力量十分有限,侦查人员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职务犯罪案件周期长,难度大,因而侦查人员难以花费大量时间在社会上收集线索,即便是已经收集的信息,也只能做简单的归类储藏,难以进行有效的加工、筛选、分析和研判。另一方面,即便有些检察机关有情报收集人员,但难以达到情报收集专业化的要求。检察机关人员结构以法学为主,刑侦专业出身的侦查人员少,大部分侦查人员欠缺犯罪侦查和情报专业知识。实践中有些检察院的情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情报方面知识的培训,有些检察机关甚至没有专门的情报人员,只是从办案人员甚至是既没有情报专业知识又没有实际办案经验的内情人员挑选兼职的情报人员。

  情报机构的缺失,也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情报工作的深入发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平台建设是职务犯罪侦查建设的三项重要的硬件配置。目前,省级检察机关设置了侦查指挥中心和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对外接受人民群众举报,对内实际上是一个对举报信息进行筛选、评估、线索传递的一个部门。少数检察机关会在侦查指挥中心下设职务犯罪情报中心,基层检察院会在反贪局下设立情报中心,作为情报收集整理机构。但这仍属于实验性质,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在检察机关中此类机构设置还没有形成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职能不清晰,对外收集情报欠缺合法性,难以发挥整合情报资源,共享情报信息的工作局面,情报中心难以支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这也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工作难以深入展开和持续发展。

  (七)以情报网络操作平台为核心的装备硬件设施缺乏。

  情报建立的最终目的在于落实在实践层面,能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支持。近几年年来,就情报工作而言,更多强调的是工作范围的扩大,即广泛收集,充分发挥侦查情报的规模效益。

  但情报的储存离不开硬件设施为载体,情报的分析研判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否则情报再多,如果不能实现整合运用、联网查询,无异于堆积的散沙。现在检察机关装备建设,一方面硬件设施匮乏,缺乏情报的收集和储蓄设施,有些检察机关由于投入不到位,装备十分落后,甚至没有装备,导致缺乏统一的平台收集侦查人员获取的情报;另一方面,有些检察机关虽然有装备,但管理封闭,各检察机关信息共享程度低,无法利用情报的规模效益。

  (八)情报的收集、加工、分析、研判机制存在不足。

  情报的收集、加工、分析、研判一方面离不开情报资料库的建设,另一方面离不开高素质的情报研判队伍。长期以来,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情报信息的研判不够重视,缺乏统一的规范,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工作虽然一直受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制定统一的收集、加工、分析、研判规范,各地分析研判的方式不同,最终运用于实践的效果也就不同,产生各种各样的情报形态,影响职务犯罪侦查情报的交流。

  此外,虽然在 200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信息处负责反贪侦查情报的收集、管理、分析、使用,同时指导反贪侦查情报建设工作。

  但是各级检察机关还没有设立与反贪总局专门情报机构相衔接的情报机构,使反贪总局侦查信息处无法针对性的指导下级职务犯罪侦查的情报工作,难以形成为职务犯罪提供有效服务和指导的有效机制。从专业人才角度看,检察机关对侦查情报人员的培训非常缺乏。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能否有效支持侦查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对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判,仅仅依靠非专业人才的分析、研判所获得的结果,其科学性和严谨性都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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