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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转载常见方式及其法律构建

来源:新闻研究导刊 作者:段平华
发布于:2019-12-17 共4278字

  摘    要: 当前,我国在新闻作品着作权方面存在立法缺位的现象,导致网络媒体转载存在侵权行为。鉴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网络新闻转载的基本要素及常见的转载方式,引出了网络新闻转载这个话题,并详细论述了制定网络新闻转载法律规制的前提条件,论述了基于着作权制定网络新闻转载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以期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 着作权; 网络新闻转载; 法律规制;

  伴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新闻传播的发展有效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新闻作品的版权侵权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一部分网络媒体在转载其他网站或者其他人的新闻作品时,采取非法的手段,致使新闻作品的版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就要求对网络新闻转载行为进行严格限制,科学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新闻转载的基本要素

  要想深入探究网络新闻转载及侵权行为,需要厘清被侵权的主体是谁、侵权行为发生的地址、具体侵犯了何种权益。

  (一)新闻作品版权人

  新闻作品版权人主要指的是新闻作品的创作人员或者创作网站。网络新闻转载侵犯的主要是新闻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类型的新闻不同的是,网络新闻转载主要通过网络的方式来进行,那么转载新闻作品的网络或者个人便会对新闻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新闻作品版权人的角度来看,他们撰写出来的新闻作品实际上是自己的劳动果实,保护作品的版权实质上便是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1]

  (二)网络空间

  网络新闻转载主要指的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之内的转载行为。先进便捷、注重隐私保护的网络为新闻转载行为提供了充裕的条件。转载新闻作品的人员仅仅通过点击鼠标便能够完成转载的行为,继而实现传播新闻的目的。此种转载的便捷性、迅速性是其他空间不能实现的。

  (三)精神权利及着作权

  不合理的网络新闻转载不仅严重侵犯了新闻作品版权人的着作权,还侵犯了他们的精神权利。网络新闻转载侵犯新闻作品版权人着作权的行为主要指的是转载网络或者个人明明知晓新闻作品的具体来源及原创者的联络方式,却不愿意通过支付报偿来使用该新闻作品,一味谋求个人的经济利益。精神权利是新闻作品原创人员或者原创网站的一种合法权利。[2]从新闻作品的版权人的角度来看,所有对原创新闻作品的完整性造成损害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新闻作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网络新闻转载常见方式及其法律构建
 

  二、网络新闻转载常见的几种方式

  通过具体分析各个网站的新闻转载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新闻转载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删除信息及修改信息

  一部分网络媒体在转载其他人的新闻作品时,为了吸引社会大众的目光,提升自己网站的热度,任意扭曲事实,通过显着的感情色彩或者夸张的手段对原新闻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除此之外,为了不让社会大众看出原稿件的来源,一些网络媒体还会删除新闻作品的署名,以此误导社会大众。此种行为属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还严重侵犯了新闻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新加工新闻作品的具体内容

  一部分网络媒体在转载其他人撰写的新闻作品时,为了避人耳目,会故意对新闻的具体内容进行重新加工。譬如,修改新闻的标题、删除一部分语句或者段落、调整新闻内容的顺序。从本质上来看,此种编辑属于欺瞒行为,并未完全转变新闻作品的具体内容。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些重新加工出来的新闻作品并不是新的作品,仍存在侵犯其他人着作权的现象。

  (三)修改新闻的相关链接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一部分新闻网站运用技术手段,抄袭其他人的新闻作品。这部分网站通过修改原网页的具体内容,或者修改原新闻作品的链接,产出新的链接地址,此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四)完全剽窃其他人的新闻作品

  一部分网站或者机构不愿意花费精力在采编环节上,会直接复制粘贴其他网站或者机构的新闻作品,此种做法属于剽窃行为。从这部分机构及网站的角度来看,他们利用网络在整合信息方面的优势,获取了优质的信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社会大众的注意力,却严重侵犯了原创网站或者原创个体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网络新闻转载法律规制的前提条件

  (一)避免限制公众参与

  伴随着数字新闻时代的到来,新闻的生产及传播已经步入了传播者与社会大众有效互动的新时期,社会大众也转变成新闻作品的传播人。若是盲目禁止社会大众在网络上转载并未得到版权人同意的新闻作品,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社会大众参与新闻传播的权利,还会限制社会大众的自由表达权,最终对传播的成效产生影响。[3]因而,在制定法律规制的时候,应该明晰转载的主体,不能够盲目将社会大众归入法律法规的范畴内,而是应该限制他们转载新闻作品的具体行为,以免对社会大众的参与热情产生负面影响。

  (二)防止造成“草木皆兵”的不良后果

  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制定网络新闻禁止转载的相关法律条文时,必须考虑新闻作品生产及传播的独特性,考虑目前社会大众参与新闻传播的方式、新闻的舆论环境,不能够盲目制定涉及全部转载行为的网络禁令,而是应该按照新闻传播的需求及网络媒体的具体特征,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保证其适用于目前网络媒体的发展趋势。

  四、基于着作权制定网络新闻转载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设限

  我国在借鉴司法实践活动及国外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制定了一部分用来维护新闻作品版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旨在均衡各个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非法转载的行为,还扮演着中介的角色。这些网络媒体利用法律法规在侵权认定方面的漏洞,采取各种行为来规避侵权,这为新闻作品版权人的维权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而,在制定法律规制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新闻作品版权的独特性,设置严格的界限。

  (二)界定相关概念

  当前,我国在网络新闻转载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一部分规定存在概念缺失的现象,如时事新闻。根据我国以往制定的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并未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因而,一部分网络媒体利用这方面的漏洞,将其他类型的新闻作品设置成时事新闻进行转载。为了解决此种严重问题,必须明晰时事新闻的界限。譬如,对容易产生歧义的时事新闻的相关概念进行修改,对其进行补充说明,或者将其修改成纯粹的事实消息。

  (三)明确侵权的标准

  我国在认定网络新闻转载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及标准,通常在侵权发生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够真正维护新闻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4]因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规定只要网络媒体在转载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侵权的可能,便可以认定其侵权,并责令其承当相应的责任。此种将事后认定转变成事前预判认定的做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甚至避免他们的损失。

  (四)选择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取向

  新闻作品原本便是各方利益的矛盾综合体,最主要的矛盾便是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二者之间的矛盾贯穿至着作权立法及实施的全过程,是一种包含着强烈公众利益属性的相对权。此种相对权最主要的一个表现便是既保护新闻作品的着作权,又限制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是为了调动社会大众尤其是着作权人的个人创造力,“限制”是为了社会大众能够迅速获取到相应的新闻信息,实现社会大众的信息知情权。[5]但此处需要指出的是,过度的保护或者限制均会妨碍着作权的最终目标的实现。这样的话,在“保护”和“限制”的过程中便存在适度的问题。如何正确把握好新闻作品着作权的边界,最主要的是掌握好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均衡点,而这个均衡点的选择最终取决于立法者所依照的立法价值取向。若是立法依照的价值取向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相关的法律规则将会出现随意变动的情况。此种变动极易致使各方的利益出现失衡的现象,继而出现实际的权益纠纷。

  (五)创新网络转载许可制度

  从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来看,与着作权合理使用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授权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认可3种模式。其中,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是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3种模式中,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是立法未涉及的内容;网络转载的授权许可在立法方面存在模糊的现象,且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而不具备可操作性;网络媒体对新闻作品的转载由于存在明显的经济目标,因而并不适用于合理使用。从这个层面上讲,网络媒体要想合理合法地转载其他网站或者个人创作的新闻作品,似乎难上加难。然而,网络转载不仅能够有效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还能够满足他们在新闻信息方面的多种需求。因而,为网络媒体转载寻找合法的出路,便成为修订着作权相关法律规制的主要目标。

  (六)回应式修法

  回应式修法指的是通过补充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漏洞,补足现行法律存在的缺失现象。

  第一,着作权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媒体”和“网络转载”的具体内涵。当前,网络媒体已经成为新闻作品的主要传播者,网络转载成为新闻作品的主要传播形式。若是不将网络新闻转载纳入着作权的范畴内,便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立法价值理念。

  第二,为了确保网络新闻转载的健康有序发展,便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明晰何种新闻作品属于着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一般而言,我们主张先把“新闻作品”归入《着作权法》的范畴内,然后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新闻作品进行细致的类别划分,并明晰新闻作品可视为某一网站或者某个个体的版权的具体条件,以此区分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之间的差异。

  第三,在明确“网络媒体”“网络转载”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设置更加合理、更加有序的着作权限制度,对新闻作品着作权的权限作出界定,明确区分新闻作品着作权的保护范畴。网络媒体在转载传统媒体上的新闻作品时,应该在着作权保护的范畴内进行,否则便可以视为侵权。通过这种方式,网络媒体转载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作品的合法与否,便只能从新闻作品着作权限制度中寻求依据。

  五、结语

  在着作权视角下,我国部分网站及个人在转载网络新闻时存在侵权的现象。鉴于此,相关部门应该在均衡各方利益的价值取向的指导下,采取回应式修法的方式,对着作权相关法律规制进行修订,明确着作权适用的范畴,明确侵权的标准,创新网络转载许可制度,最终实现规范网络新闻转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姚海波.关于新闻聚合服务与版权保护的思考[J].出版广角,2016(12):69-71.
  [2]彭桂兵.网络转载许可制度研究:版权生态学与法哲学的视角[J].南京社会科学,2016(06):113-119.
  [3] 《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与防范》课题组.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传媒,2016(10):16-22.
  [4]王靖.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困境与对策[J].科技与法律,2016(01):172-185.
  [5]高峰,郑承友.着作权视阈下新闻作品网络转载秩序构建[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3(06):44-50.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原文出处:段平华.著作权视角下网络新闻转载的法律规制[J].新闻研究导刊,2019,10(20):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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