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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66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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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农村土地流转中村民权益维护探究
  【绪论】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绪论
  【第一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发展历程
  【第二章】乡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
  【第三章】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措施
  【结论/参考文献】土地流转下村民权益保障缺失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措施

  (一)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1.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农民长期经营土地,对土地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他们把土地当作是自己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再加上农民大部分时间和土地打交道,没有时间参加培训获得一技之长,人们对土地的留恋之情更加浓厚,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日益增加。所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就要充分考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加大对农民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生活本领和就业能力,加快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在农村地区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更多失地农民再次就业。更重要的是,国家应当注重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快解决民生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险等制度,以弱化土地保障功能,减轻和转移土地负担,从而能够有效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转型期,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已经成为现阶段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特征,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力度,提高财政支出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比重,建立系统化、覆盖范围广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打破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壁垒和社会保障格局。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实力的制约,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层次还比较低。因此,在推进农村基本养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以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户通过购买合理的商业保险作为有效补充,拓宽保障渠道。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对那些贫困农民进行救助,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

  2.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中介运行机制

  土地使用权交易比其他商品交易更加复杂,不仅需要合法的交易主体,而且也需要科学规范的中介组织。为此,国家应当建立正规化和专业化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该类中介组织应当具有信息发布和咨询、调解和评估等功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着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作用,但是,如果由该类组织作为中介组织,他们很容易忽视交易双方的主体地位,越俎代庖,从中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经济权益。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有限,服务范围仅仅局限在本行政村,服务费用较高而且效率低下。

  因此,根据存在的普遍不良现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中介运行机制,以此来保障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正规的土地中介机构一般有以下几种:(1)土地银行,该类机构和货币金融机构类似,专门从事土地储蓄和抵押等业务,根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制定优惠政策,为农民提供专门贷款,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资金从事其他行业。(2)土地投资经营公司,该类中介组织专门从事被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交易活动,为土地经营权提供了交易平台。(3)土地评估事务所,通过对土地的综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然后确定流转土地价格,根据土地市场和农业发展的需求,划定合理的数量界限,从而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4)土地保险公司,该类机构专门从事有关土地交易的保险业务,它还可以将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险对象出租、变卖来充当土地交易中介机构[41].

  3.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应该是当事人根据生产要素对土地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坚持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地位的基础上,对于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农地流转产生的地租收益应当主要归农户所有。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两种分配方法:一种是把根据土地级差确定的土地流转基数价全部归农户所有,超出基数部分的收益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另一种是村集体组织按照约定把该村土地出租的收入扣除集体应得的收益后,再按照剩余收益和土地面积,计算出平均每亩流转土地应得的收益。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不论被流转出的土地是用来种植粮食,还是种植经济作物,都可以按照面积来取得收益。这样,既便于农村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农业结构和生产结构布局,又可以起到示范作用,提高其他农民的土地流转积极性。

  4. 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主体

  由于人民公社只是我国社会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它的继续存在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已经取消了乡(镇)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主体地位。随着村集体组织的发展,具有了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一定的经济实力,村民委员会逐渐取代了乡(镇)政府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地位。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乡(镇)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指导村委会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但必须确保行政权力能够被规范和科学地运用。所以现阶段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位,而不是乡(镇)基层政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建立了具有合法自治权和村级经济管理权的村民委员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组织机构较为完善,有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的能力,从而行之有效地拥有并行使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在解决村民事务和维护农村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在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同时,应当加强和巩固其主体地位,这样有利于保障农民的集体权益。

  5.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土地进行经营的权利依据,是法律规定的对农民来说极其重要的一种用益物权。多年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口头协议为主,有时会以合同加以规范,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登记,这就导致了有关土地流转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合同内容不规范,承包合同到期后,发包方在恢复对土地的经营时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造成土地流转纠纷。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这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有助于明晰农民的财产权利,是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性的进一步确认。2013 年中央 1 号文件对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家计划用五年时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总书记指示,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的确定性,维护流转双方共同的权益,减少了双方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纠纷,避免了土地市场上的欺诈等犯罪行为,降低了流转交易成本,规范了土地市场发展;另一方面,帮助了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有了重新的认识,提高了他们的权利意识,有助于农民主动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 加强我国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建设

  1.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优势,国家提高了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一如既往地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善了政府的整体形象,提高了政策的执行力。

  我国应当加强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对待"三农"问题上,应该尊重和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注重城乡协调均衡发展。在此基础上,帮助农民树立正确34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各种利益面前保持理性和冷静的头脑,做出正确的选择。为了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失控局面,国家应当建立科学的防范与化解机制,对突发事件能够进行有效控制;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运用统筹的方法解决利益冲突,在城乡利益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我国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改进政府管理模式,对公共管理机构进行科学调整,实行城乡统筹的管理体制,优化政府职能配置,使政府职能的积极作用在农村地区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来。

  2. 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构建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

  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出现了工业促进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良好局面,提出了要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坚持了以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分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坚持发展土地一级市场的同时,要完善土地出租、转让和抵押等二级市场,完善对失地农民合理和科学的保障机制,对土地增值收益按照生产要素进行科学的分配,适当提高个人收益在总分配中的比重。

  作为制度的安排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党和政府应当从统筹的角度,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构建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要从根本上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必须合理调整城乡目前的利益格局,而只有坚持推进改革才能深得民心,只有快速发展才能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公民,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农民各种权利,并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农民的权利,让农民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对于农民权益来说,这是最科学的保障机制。

  3. 在政府主导下鼓励发展农村合法组织,解决长效动力问题

  我国应当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积极吸收思想进步和政治性强的农民入党,提高党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强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乡(镇)政府可以利用行政权力对农村的公共事务进行指导,村委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乡镇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应当重视其他农村组织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指导发展各类农村合法组织。

  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各方面条件,促使农村合法组织有效建立,培养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农民参加各类农民组织的积极性。通过组织活动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和集体维权意识。在发展各类农村合法组织的同时,要加强对组织的规范和管理,使它们能够健康运行,真正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和目的。

  为了尊重和实现农民的话语权,我国政府应当完善村委会、村民代表制度,充分发挥该类组织的利益保障和政治参与作用。拓宽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平等沟通的渠道,形成长效机制,保持政府与农民的平等对话。为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村委会应当加强村务公开工作,根据村民的要求,不断丰富村务公开内容。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保障农民的政治参与及决定权,尊重农民提出的建议,科学制定民主决策方案。

  (三) 尊重和提高我国农民的主体地位

  1. 尊重和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主要力量,所以我国政府应当对广大农民群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培育村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进行自治文化理念教育,使农民充分认识村民自治权的重要意义。

  尊重和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使他们在思想上树立主体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学会正确行使和维护民主权利。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民主表决,共同决定重大事务,在实质上是他们自己管理自己,是多数人的自治。要坚决避免以群众社会地位低、无知又无畏为借口,忽略他们的主体地位和民主决策权。基层政府和集体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村民群众,定期开展各种民主实践活动,使他们能够在实践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2014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该《意见》提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这就能够很好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维护了农民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政府应当扮演引导者角色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积极地参与其中,起着主导作用,在一些地方,当地政府完全不顾及农民的真实意愿,违背农民自愿的原则,擅自将土地进行流转,并非法占有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利益却少之又少,严重侵占了农民应得的利益。所以,我国各级政府应当减少干预,适当放权,让土地市场发挥应有的资源配置作用。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应该适当地扮演一个引导者的角色,在规范流转程序和制定流转原则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流转信息和法律保障,让农民能够自主做出流转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

  (四) 统筹我国城乡法律、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统筹城乡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现阶段发展不平衡这一严峻现实的客观需要。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国工作的重点,是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发展格局的重要途径,我国应当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不断丰富农村生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法律、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同步发展。

  1. 创设城乡平等的法律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围绕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我国应当根据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这一国情,来制定符合城乡实际的法律,在确保城乡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使法律能够成为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的推动器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调节器。法治是农民维权的环境保障和法律保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提出,为农民权益保障的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推进,必定对法律体系的更新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为农民权益保障创设更优的法治环境。

  2. 构建城乡一体的经济环境

  "三农"问题是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实现和保障农民权益问题。我国应该用共同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来对待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在发展重点、发展思路和制度安排上有一个重大调整:改变传统发展模式,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我国全面发展,无论在农村地区还是在城市地区,无论是在第一产业还是在第二、三产业发展方面,都应该提高科技的贡献率,突出科技的优势。我国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方略,意味着对城乡二元政策的叫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启动,其本质是保障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权利,使城乡居民共同分享发展成果,早日实现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格局,力图在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取得根本性突破,使农民权益保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突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真正实现我国城乡统筹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改革缓冲期和适应期。当前,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城镇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在收入和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在进一步扩大,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差距依旧十分明显,阻碍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各方面因素依然存在。这就充分说明了构建城乡一体的经济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应当从城乡发展不均衡这一国情出发,在大力发展工业和服务业的同时,调整经济发展战略,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构建城乡一体的经济发展环境,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3. 发展城乡互动的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农民权益的缺失,不仅只是因为农民在法律体系中丧失了平等权利,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农民生活的社会环境整体上是一个被压制发展的环境,国家作为实现和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模糊化,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关系逐渐失衡,农民为了维护和进一步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仅很难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响应自己提出的利益诉求,也无法阻挡各种不利于实现农民平等权利的制度安排的产生。为了根本改善"三农"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我国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极力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明确发展目标,改变发展模式,确定发展主体,使全体公民都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仅要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更要有利于农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为农民权益的实现和保障创设一个城乡互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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