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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农村土地流转中村民权益维护探究
【绪论】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绪论
【第一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发展历程
【第二章】乡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
【第三章】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措施
【结论/参考文献】土地流转下村民权益保障缺失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一、相关概念界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发展历程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 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以土地为主要对象,对土地各方面权益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流动。从土地用途方面来划分,大致分为土地用途改变的流转和土地用途不变的流转两种类型;从土地权利方面来划分,可以分为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和土地使用关系的流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主要是指改变土地所有权,使土地本身及其所有的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动,而土地使用关系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使土地的其他权益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转移。
本文所研究的土地流转主要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所有权归属关系的前提下,对土地使用权等各方面权益进行合理流转,以实现对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即农村土地流转。由于土地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财产,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所以通常情况下,在对土地进行流转时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属于有偿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简称,全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一项非常重要的用益物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组织员,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家庭人口数等指标,取得集体组织分配的土地并享有占有、经营和收益等权利。所以,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和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它是对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2. 农民权益
农民权益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农民群体涉及生活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相应地,农民权益保障就是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在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各方面权益。农民权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等内容,涉及到农民生存与发展等领域,内容非常广泛。
政治权益是指在公共事务管理、民主自治、权力监督、人身自由等方面所涉及到的权利和利益,是实现其他权益的重要基础。经济权益是指在私有财产、社会劳动、收入分配等领域所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益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处境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权益是指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体现的农民受教育权等权利和利益,这方面的权益关系到农民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实现农民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权益是指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体现的权利和利益,是人们对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诉求,国家能否充分保障好公民这方面的权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是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关键。
这些权益概念都是发展的概念,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内涵和表现方式不断变化与完善,贯穿了人们的一生,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现这些权益也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
3. 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有三个主体,即国家、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和转让集体土地的权利,这部分权利由国家保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必须对农村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的控制,农村集体组织不得直接转让农业生产用地,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则需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然后由国家进行转让。所以,农村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国家才拥有对农村土地的最终处分权。
本文所研究的农地流转主体,是在农业生产用地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组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归农户家庭所有,土地经营权归农民所有,所以,农民是土地流转的权利主体。农村土地是否流转,按照什么样的方式和价格进行流转,由农民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党中央在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多次强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保持不变,这就从制度上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地位。所以,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主体,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中央及各级政府都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尤其是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出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的现象。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逐渐降低,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表现出了不同的形式,如:转包、互换、入股、出租、反租倒包等。通过这些流转方式来唤醒沉睡的土地资本,发掘土地的发展潜力,让农民享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
(1) 转包
转包是指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在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双方同意,以一定的方式有偿地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原承包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则根据经营权流转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原承包方和接包方之间的土地经营权转移关系属于重要的用益物权关系,属于债权,在没有经过原承包方同意或者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接包方不得再次将土地进行流转。采取这种流转方式的农民,一般都有别的稳定职业或稳定收入,这就坚持了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放活了土地经营权,提高了农地的利用率,增加了土地流转双方的收入。
(2) 互换
互换是指在同一农村集体组织的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为了方便对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通过和其他农户平等自愿协商,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交换相应的土地进行经营。在互换期间,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该由原承包方保留,或经双方同意也可以随着土地一起转移。
这种流转方式本质上是在集体组织范围内,对土地经营权的调整与整合,有效减少了零碎土地的数量,有利于对土地进行适度集中经营,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小范围的整合,对农户土地之间的流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土地互换这种方式必须在相同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如果土地在不同的集体组织之间进行互换,那么性质就变了,就变成了土地出租,所以互换土地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土地互换也不能约定相应的期限,如果约定了互换期限,那就变成了土地转包,所以对土地进行互换,应该遵守严格的条件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入股
入股这一概念在第二、三产业使用比较普遍,在农业方面还是比较少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农户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不同的方式量化为股权,参与一些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或者作为生产要素加入到股份制企业,也可以与其他承包者进行合作,共同经营土地,最后按照股份进行分红。
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实际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一种分离使用,不是物权性质的权属转移,其入股期限必须在法定的原始土地承包期内,而且土地入股必须经过村集体组织的同意,由乡(镇)政府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报上级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这是一种具有农业生产合作性质的生产方式,比较新颖,不仅提高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和对土地资本的重新认识,又实现了农业经济的规模化经营。
(4) 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方由于没有时间和精力正常经营土地或其他原因,在坚持拥有承包权的基础上,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法定承包期限内,有偿地租赁给第三方进行经营,第三方可以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且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由于土地出租这种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所以租赁方在没有经过出租方同意或者出租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对土地进行转租。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既促进了土地的流转,又在保障出租双方权益的同时,保证了土地的高效正常使用。
(5) 反租倒包
反租倒包是指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村集体组织按照不同的方式,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并支付一定的租金,然后集体组织将收回的土地进行整合,再租赁给种田大户、外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并收取租金。反租倒包其实包含两个出租行为,包括农户将承包地有偿出租给村集体组织和村集体组织把收回的土地有偿出租给种田大户、外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形式有很多种,可操作性较强,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可以引导大量社会资金流入农业领域。由于外来企业和农民进行打交道成本较高,需要对有意出租土地的每户家庭进行交流和协商,只有在所有的农户都同意出租土地的情况下,企业才有可能租赁到一定规模的土地。而有了村集体组织介入这一中间环节,由村集体出面,这就很大程度上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流转效率。另一方面,这一流转方式,对农户来说,可以从事非农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对集体组织来说,可以收取租金差,增加集体组织收入,壮大组织实力;对外来企业等组织来说,可以节约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这不仅可以实现土地资源、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提高农民和集体组织的收入,维护了农民的经济权益。
5. 农村土地流转坚持的原则
(1) "三权分置"原则
随着我国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一些地区开始实行。由于部分农民开始从事第二、三产业,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土地,于是就把土地流转出去,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成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两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最后把土地所具有的权利从整体上分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虽然这三种权利的权利主体有时会不同,但它们都和农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我们应当坚持"三权分置"原则,进一步坚持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第一,坚持集体所有权,就是坚持农村集体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符合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逐渐倾斜;第二,维护农户承包权,就是在农村土地法定的承包期内,土地承包权归农民家庭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无论土地怎样流转,其权利主体都不会改变;第三,搞活土地经营权,就是丰富土地经营权的实现方式,在土地法定承包期限内,坚持所有权主体和承包权主体不变的基础上,搞活土地经营权,使农村土地焕发出新的活力。
(2) 农民自愿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现阶段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有关文件和政策多次强调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精神。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具有法定的土地流转地位,土地以什么样的方式和价格进行流转,农民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执行政策,都尊重和提高了农民的地位。如果各级政府直接采用行政手段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那么不仅会伤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土地的感情,而且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从而导致农村地区的不稳定。所以,我国各级政府应当在维护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
(3) 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过程,是国家对农业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的均衡考虑,是尊重生产力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应该在全面分析各地社会生产条件、土地分布情况、农业机械化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流转规模和经营标准;另一方面,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应当以保持和提高生产率为前提,以确保粮食生产为基础,在土地经营规模、农业生产效率和粮食产量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在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过程中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对于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确保粮食生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丰富土地经营方式,实现土地集中经营的同时,国家还应当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社会化服务和农业组织化水平,来补充现阶段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4) 保障农民权益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因为这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农村工作的重心,各级政府必须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做出了重大举措,着重强调了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等权益,加大了对农民权益保障力度,拓展了农民权益的发展空间。
和谐社会是共同发展、资源共享的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发展目标。当前,城乡社会结构不合理、制度安排存在缺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均衡发展,使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发展历程
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历程
建立和完善土地制度,是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农民各方面利益、充分发掘土地潜力、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的基础。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逐渐允许土地适度规模流转和经营,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自 1978 年以来,随着我国整体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也逐渐放宽,从明令禁止阶段到逐渐解禁阶段,慢慢发展到规范和鼓励支持阶段。
(1) 明令禁止阶段1978 年之后的十年内,国家严格禁止进行土地流转。1982 年《宪法》对农村土地转让作了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土地进行转让。其他法律法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土地进行任何形式流转。1986 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强调只要是采取敲诈、欺骗等非法手段签订承包合同,或者当事人无权签订合同的,承包合同一律无效。在这一时期,我国对农村土地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虽然这样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2) 解禁阶段。1988 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宪法,农村土地流转从被明令禁止发展到允许依法流转,这是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更是历史的重大进步。这次我国宪法的修正为以后的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农村土地焕发出了活力,有力推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1993 年,中共中央召开十四届三中全会,大会通过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我国土地制度发展历史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该《决定》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土地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4 年 12 月,国家农业部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强调,我国应当在切实维护农民各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2002 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一时期,逐步实现了农村土地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流转。
(3) 规范化阶段。2003 年 3 月 1 日,我国通过和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和有条件的农民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对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这就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逐步建立。2008 年 10 月,党中央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大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着重强调必须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真实意愿,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与此同时,在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过程中,要依法维护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4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在过去的近十年中,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对经营权的流转速度不断加快,适度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已成为必然趋势[23].该《意见》还强调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为目标,确保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2. 我国农民权益保障的发展历程
回顾中国发展历史,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民群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推动历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复杂问题。当前,我国党和政府能否解决好"三农"问题,能否采取法律等有效手段来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
自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来保障我国农民的合法权益。
(1) 通过土地改革实现农民基本权益时期(1949-1952)1949 年,新中国后,毛泽东主席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土地改革,让大多数农民参与农业生产,保障了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党在紧紧依靠和团结农民推翻了存续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后,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法律层面保障农民生存和生产等权益,满足了数千年来中国农民渴望已久的自主经营土地的愿望,实现了农民自己当家作主。1954 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自新《宪法》实施以后,人们普遍拥有了选举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农民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制度的建立也使得农民的社会权益逐步得以保护和实现[24].
回顾我国农民权益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土地权利从来就是农民权益构成的根本和核心,解决农民问题主要是使农民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和作为人民的平等权利。在这一历史时期,党和政府主导的土地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不仅实现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在政治上的主体地位。
(2) 国家工业化战略下农民权益的缺失时期(1953-1978)为了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1953 年党和政府制定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当时的中国,发展基础差、发展起点低,农业支持工业发展便成为唯一的选择。
虽然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但受封建因素的影响,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农业经济发展并不快。可在这时,农业自身不仅要缓慢地向前发展,还要支持工业的发展,这就使当时农业发展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城乡发展差距越来越大,逐渐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
从 1953 年开始,我国制定和实施了计划经济制度,国家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资料和社会生产资料实行统一供给和分配,这就强化了国家对社会发展的控制和主导地位。在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的工业发展提供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发展资本,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工业化进程,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取消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得农产品价格很低,和工业产品价格相比,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打击了农民的社会生产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实施,在当时是可以达到优化社会结构作用的,但是这种户籍制度深深地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到现在为止还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25].
应该说这一时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特定措施,在今天看来是很有问题的,对特别注重"三农"问题的现在来说,它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权益,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采取那样的办法,确定农业养育工业政策是党和政府唯一的有效办法,农业养育工业政策的出台有历史无奈选择的含义[26].
(3) 家庭承包经营制形成过程中维护农民权益时期(1978-1984)这一阶段是我国经过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后,为了避免国民经济崩溃而采取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初始阶段。中国的改革出发点在农村,富有创造力的农民根据生产实际,探索出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改革模式。党和政府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改革,不断完善土地制度。这一阶段大部分政策,主要是肯定、引导和规范农村改革,围绕解决农民生存问题和保障农民权益展开的。这一阶段保障农民权益机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充分肯定了农村土地改革取得的初步成效,尤其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地创新和探索,使农村改革深得人心,为其它方面的改革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第二,通过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否定了人民公社体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增强了农村生产活力,基本上解决了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民温饱问题。第三,这一阶段国家主要解决了农民最基本的难题,保障了广大农民的生存权,而对政治权益和和文化权益等方面则保障相对较少,这是当时历史发展条件所决定的。
(4)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期(1985-2002)这一阶段是我国逐步探索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是改革重心从农村向城市转移时期。城市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中心,具有美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如果避开城市仅从农村改革出发来对待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所以在单方面对农村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解决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弊端会以不同的方式逐渐表现出来。于是,党和政府在这一阶段全面考虑和综合分析来认识和解决农民权益问题的。在这一时期,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农业在国家经济结构中的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提高了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加快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为突破口,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等各方面均衡发展。第二,在这一时期,虽然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的实力,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农民仍然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第三,由于这一阶段正处于计划经济发展不断成熟,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城市,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因此,虽然在保障农民生存权等权益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三农"问题会在以后不同的社会阶段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出现。
(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的维护农民权益时期(1992-2002)1992 年,经过我国不断地探索和发展,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迅速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显着提高。然而,"三农"问题又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障碍。
在这一时期,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有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第二,加强了高新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引进工作,加大了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为农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形成了粮食价格补贴机制,有效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第三,极力促进城镇经济发展,科学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在保持农村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适度转移,拓宽了农民家庭收入的渠道。第四,治理体系不断地趋于完善,农民通过各种自治组织,初步实现了自主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切实保障了农民群体的政治权益。
这一时期,"三农"问题表现出了不同的形式,这对保障农民权益又增加了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速在不断地减慢,在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空气质量在不断下降,地下水被污染现象时有发生,并逐渐向农村地区蔓延,这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农民的生命健康权。
(6)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下农民权益保障的全面推进时期(2002 年至今)在这一时期,国家在全面发展和建设城市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发展力度,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等方面,国家提高了财政对农村地区的支出比例。中共十六大以来,在新形势下,国家从整体发展的战略角度出发,进一步强调了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必要性,明确了在发展经济,尤其是加快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同时,必须重视发展第一产业的要求,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体化新格局[27].
在我国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三农"问题的表现形式不同,公民所需要保障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应该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适当丰富权益保障内容,提高权益保障水平。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我国第一次提出应当构建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这是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
在城乡发展差距依旧很大的今天,城乡二元结构壁垒的存在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重要阻力。我国必须着力改革和完善政治和经济等各种体制,形成农村支持城市、城市带动农村、城乡互帮互助携手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让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分享城镇化和改革开放发展成果。这一时期,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越来越重视,把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工作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对重要事务的话语权也开始得到尊重和保障。第二,政府坚持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作为农村工作的重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民工资性收入也在不断地增加,社会保障体系也在逐步趋于完善。第三,政府注重农村公共事务的科学管理,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地区公共设施建设,注重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方面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同时,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党和政府在主导的前提下还要充分发挥农民的自主创新能力,创造维护农民权益的制度环境,赋予并保护农民的"国民待遇",包括迁徙、教育和医疗卫生保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更多的社会人文关怀;解除束缚农民权益的制度约束,赋予并保护农民自我发展的意志与能力,坚持农地制度、城乡分配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三位一体;构建支持农民权益发展的制度平台,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各项资金与政策支持[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