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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冲突的类型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27 共31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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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矿产冲突时空分布特征探究
  【第一章】矿产资源冲突时空分布特点分析绪论
  【第二章】矿产冲突概述
  【第三章】矿产冲突的类型
  【第四章】矿产争执时间分布特点与关联要素
  【第五章】矿产冲突空间分布特征及影响因素
  【结论/参考文献】矿产冲突的具体情况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 矿产冲突的类型

  3.1 按照矿产冲突的触发因子划分

  3.1.1 因开采排污引发的冲突

  矿产资源开采在给国家提供大量能源和材料、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三废物质,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煤矿、石料等的开采、加工、运输过程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不但影响动植物的生长发育,同时也降低了居民的环境卫生质量,导致居民呼吸道疾病多发;重金属与稀土矿开采容易产生含有重金属元素的废水以及尾矿、粉尘等污染物,对地下水污染严重,重金属在人体内累积会引发多种致命疾病,给周边群众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一些位于水系源头的矿产开采点,其污染能覆盖整个流域,涉及多个县市甚至多个省份。此外,矿山爆破、挖掘、运输等过程中会产生严重的噪音污染,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矿区群众与这些污染最为接近,生产和生活所受到的影响也最为严重,当其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遭到威胁时,与矿产开采企业、地方政府的冲突不可避免,并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如言语争端、权力争夺、群体性事件以及暴力冲突等。

  3.1.2 因占地赔偿引发的冲突

  矿产开采的一个负面影响是矿区土地占毁问题。矿产开采大多需要破坏地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地下开采容易引发地表塌陷,矿石开采出来后需要大面积的堆放用地。

  我国矿山规模庞大,所占毁土地面积也极为惊人,据不完全统计,2008 年我国矿山因采矿活动占用、破坏土地面积达 332.5 万 hm2.采空区塌陷问题对周边地区的农业生产、住房安全、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资源造成巨大的影响。如凤台县 2007 年煤炭开采造成近万亩良田塌陷,几近绝产;山西吕梁煤矿采空区地面塌陷造成庞庞塔村全村塌陷,数百人无家可归。

  对于矿区塌陷对群众造成的损失,矿产开采企业目前一般采取整体搬迁或者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在补偿标准、补偿落实等问题上缺乏规范,往往会出现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农民缺乏长久稳定的收入来源等问题,导致矿区征地问题矛盾重重,矿区贫富差距过大的背景更使矛盾尖锐化,暴力冲突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也屡屡出现。

  3.1.3 因利益分享引发的冲突

  当前一些矿区的开采企业与群众间频繁爆发激烈的暴力冲突,严重影响到矿区社会稳定,这些暴力的发生与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有重要关联。矿产资源开发本应利国利民,既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必须的资源保障,又能通过矿业经济发展带动区域发展,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和居民收入,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无论是地方企业还是外来资本投资,矿业公司很少制订与当地群众分利的机制。在缺乏有效分利机制的情况下,矿业公司更多地成为“抽水机”,将区域矿产资源利益源源不断地转化为个人私利、小群体利益、资源输入地区利益,留给矿产资源输出区的则是稀少的就业机会、严重的环境污染、支离破碎的自然景观,如果缺乏后续产业跟进,往往使矿产所在地成为人类不适宜居住的地方。矿区群众对这样的利益分配格局自然不满,通过各种方式去要求利益分享,其中一些不当的方式引发了的激烈冲突,正是矿业产业畸形发展的恶之花最终结出的暴力之果。

  3.1.4 因资源争夺引发的冲突

  对矿产资源的争夺是导致矿产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场“争夺战”可以发生在矿产开采企业之间、矿产开采企业与矿山盗采者之间、地方恶势力与矿山开采企业之间、村民与矿产开采企业之间、甚至地方恶势力与地方恶势力之间。以矿山盗采为例,矿山盗采不仅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更是诸多矿难和矿区社会冲突的根源。矿山盗采者违法攫取宝贵的矿产资源,所采用的工具和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环境污染严重,更严重危害到矿区群众的生命安全。成群的矿山盗采者在暴利驱动下,铤而走险,面对政府管理者、群众和合法企业的阻拦,不惜暴力抗法,成为区域安全的重大隐患。统计数据显示:冲突触发因子中,因“资源争夺”和“开采排污”引发的矿产冲突量占矿产冲突总量的 49.3%,也就是说,近一半的矿产冲突是由于这两个因子而引发。

  3.2 按照矿产冲突的当事方划分

  3.2.1 矿产开采企业与矿区群众的冲突

  矿区群众与矿产开采企业长期共处,二者的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由于矿产开采对矿区群众造成的影响最为直接,矿产冲突最主要的四类触发因子:开采排污、占地补偿、利益分享和资源争夺,都可能成为矿产开采企业与矿区群众冲突的导火索。因此,这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是矿产冲突中比较常见的冲突类型。

  3.2.2 矿产开采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的冲突

  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露出地表,从探矿、采矿、闭矿等每个阶段都与土地产生唇齿关系,而采矿用地一般是集体土地。矿山所有权国有,矿山所在地区土地大多归村民集体所有,矿地二元产权结构导致采矿占用土地引发的问题非常复杂,加之取得采矿权不需要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取得了采矿权却不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复杂情况,极易引起开矿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冲突。
  
  3.2.3 矿产开采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冲突

  矿业从业人员与矿产开采企业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有工资纠纷和矿难赔偿等。我国矿业生产安全问题严重,频频出现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也极易引发矿产开采企业与从业工人及其家属之间的激烈冲突,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来源之一。虽然近年来随着补偿标准的不断提高和索赔机制的日趋完善而有所缓和,但缺乏统一而规范的补偿机制和明确的补偿标准还是导致冲突屡屡发生。

  3.2.4 合法开采企业与矿产盗采者的冲突

  拥有矿山开采权的合法企业与矿产盗采者之间存在激烈的冲突,合法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会采取各种措施驱赶盗采者,矿山保卫部门会对矿区进行巡逻,但一些盗采者屡屡铤而走险,甚至联合起来对抗矿企。这一过程中,盗采者可能会采用暴力威胁矿企员工,甚至造成暴力犯罪,而合法企业员工也可能因过度维权,违反法律规定,对盗采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

  3.2.5 矿产盗采者与政府管理人员的冲突

  矿产盗采问题日益严重,矿区政府国土、公安等部门对此展开打击行动,驱赶盗采者、没收盗采工具,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一些违法分子在暴利驱动下,铤而走险,不断与执法人员周旋,想尽办法躲避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双方冲突屡屡发生。

  3.2.6 矿产盗采者与矿区群众的冲突

  矿产盗采是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矿区群众根本利益的侵犯,而且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常常有群众自发组织起来,与这种不法行为相抗争,一些地区成立了护矿队驱赶盗矿者,但也因此常常与盗矿者发生激烈冲突。

  3.3 按照矿产冲突的后果性质划分

  按照矿产冲突所照成的后果的不同性质,可以将矿产冲突分为一般矿产冲突、重大矿产冲突和特大矿产冲突。划分标准为:参与人数在 30 人以下(含 30 人),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为一般矿产冲突;参与人数在 30 人以上、300 人以下(含 300 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或造成 1~3 人(含 3人)死亡的为重大矿产冲突;参与人数在 300 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或造成 3 人以上人员死亡的为特大矿产冲突。

  按照该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矿产冲突案例进行划分,并计算其所占比例,如图 3-2所示。一般矿产冲突占冲突总量的 58%,占总数的一半以上;重大矿产冲突占到冲突总量的 37%;特大矿产冲突占冲突总量的 8%.重大、特大矿产冲突通常会有强权势力参与其中,且暴力手段令人发指,如大规模的警民冲突、地方恶势力组织的大规模械斗甚至枪战等等,这些冲突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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