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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挑战下我国行政理念的转变(本科论文)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0-28 共9465字
题目:WTO协议挑战下我国行政理念的转变

目录

 

  摘要(详见正文)

  引言

  一、树立按"游戏规则"办事的法治理念

  二、确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三、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

  四、确立平等对待的价值观念

  五、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

  结 语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摘要】对WTO协议进行简单梳理和提炼不难发现,WTO基本法律原则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无外乎公平、公正、自由、公开等.践行WTO协议中的承诺,顺应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中国行政法治就要不失时机地吸收、贯彻上述价值理念,尽快培育、树立按"游戏规则"办事的法治理念、人权保障的理念、程序正义的理念、平等对待的理念、公开行政的理念以及环保意识.

  【关键词】WTO协议 依法行政 理念更新

  引 言

  WTO的宗旨是消除各成员方政府的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为此,必须打破域界,依照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国际统一大市场,并在国际市场内实现资源共享、利益互惠.而系统论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市场"的统一建构与良性运转又依赖于一个个"子系统"--各成员方域内市场--的精心培育和健康发展.WTO正是通过对作为域内市场规则供给者和宏观秩序维护者的各成员方政府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经济制裁实现这一点的.

  WTO协议主要由各成方的政府部门负责执行,并通过对政府行为的调整间接地对商事活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WTO协议,各商事主体间、商事主体与行政主体间的纠纷不属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受案范围,有权启动WTO"司法"程序的主体仅限于各成员方政府.可见,WTO突出了政府的作用,同时也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正是从这个层面上讲,有人称WTO协议为"统一的国际行政法典".中国加入WTO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先生早就指出:入世受冲击最大的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加入WTO后,中国不仅经济要入世,更为重要并且首当其冲的是"政府入世".作为处于经济转型和改革攻艰关键时期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WTO在给中国带来无限发展契机的同时,对传统社会的挑战和冲击也是全方位、深层次的,我国政府因此而面临的问题和需要展开的工作亦是千头万绪,但其"瓶颈"归结为一点无非是"法治行政".而推行依法行政的前提与先导是,各级各类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必须依照WTO的法律原则和现代法治的内在精神及时地更新、转变行政执法观念.

  WTO既是一整套统一、明确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又蕴含着政府行为的崭新理念.通过对WTO协议的简单梳理和提炼,我们不难发现,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无外乎公平、公正、自由、公开等. 要践行WTO协议中的承诺,顺应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中国行政法治就要不失时机地吸收、贯彻上述价值理念,从而为具体的制度架构和行为模式转型作好观念储备和思想酝酿,因为指导思想的正确与否直接规定了实践的方向和成效.下面就行政理念更新问题,笔者将结合我国的具体语境对WTO的挑战作以粗浅回应.

  一、树立按"游戏规则"办事的法治理念

  长期以来,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乡土社会"等级观念、官本观念以及人情观念的负面影响,各级各类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养成了按领导和上级意志办事、按内部文件办事的思维定势与行为习惯,政策大于法、权力大于法是行政执法中的常态,同时也给行政自由载量权的滥用留下了宽泛的活动空间.而WTO精神的实质就在于要求各成员方政府严格按照在有关协议中的承诺行为,从而使国际贸易活动在公正的、可欲的、可计量的环境中进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实现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为此,各成员方政府必须树立按规则办事的理念即法治观念,防止权力行使中的恣意、专断、随心所欲和喜怒无常.这里"按规则办事"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规则"必须首先是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于众为公众所知的规则."不知晓者不为法",如是原先通行的内部文件和"土政策"等是被严格排除在外的.这就对"规则"本身即我国的行政立法乃至于整个抽象行政行为提出了挑战,要求"规则"必须首先"合法",否则对"恶"的规则的遵守同样是灾难性的.因此其内在地呼唤相应的规则检讨机制--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同时,还必须按照WTO协议有关规则备案、公示、查询的制度要求,保证信息公开,这是其一.其二,这里的"规则"不仅仅是行业的、部门的、更应是国家的;不仅仅是国家的,而且亦包括WTO这样的"世界规则".跳出狭隘的思维观念,树立"大规则"的宏观意识,不仅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痼疾,而且也是WTO的精神所在.其三,"按规则办事"不仅仅是按规则条文办事,更要依照规则间暗含的精神和价值导向办事,变机械主义的行政行为模式为能动的行政行为模式.当然其间遵循的原则是,行政手段的采取必须合乎行政目的的约束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对行政权的有效规制与发挥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依法行政.换言之,按规则办事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同时还应该按"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事,使行为的手段或方式合乎适当性、人道性即理性的要求,尽量在行政相对人权益最小损害的前提下达到最佳的行政效果:行政资源利用绩效的最大化.为此,还必须借鉴和吸纳世界各国的法治行政原则,如对德国比例原则的吸收,对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的批判性继受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行政法原则体系进行整体性改造,指导并约束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则"范围内行政,减少行政恣意、专横和随心所欲等带来的危害.其四,树立"规则"意识,同时意味着行政主体还必须区别不同类型的规则体系,并根据各类规则体系的特殊要求开展活动.如"市场规则体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础之上的,这种私法原理的规定性天然排斥外力的过度干预,意在私权自治的前提下实现社会财富的理性流转与配置,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市场运行的历史又不止一次地表明,纯粹的自由竞争又会引发一系列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社会痼疾,这又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适度的调节.因此,在这样的市场运行规律面前,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政府应该树立有限干预的理念,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上的适度干预与调整.为此必须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收缩、改造与重塑,尊重市场规则,还权于社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本国经济协调、持续与健康发展.与上述相对应的是"政治规则体系",要按"政治规则体系"办事就必须把握行政权的特性,树立权力分立与制衡理念,保守行政权的"政治情操",行政权不仅不能非法的干预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运行,而且还要主动的接受立法权特别是司法权对自己的监督与审查,进而不断地反思和自我检讨,促进依法行政.

  总之,树立按游戏规则办事的理念也就是确立法治观念,这在缺少法治传统的中国非常必要.政府首先恪守法治,是培育法治社会的前提,只有在宪法观念深入人心,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才能树立法的权威,也只有在法的权威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的情形下,才能有效的实现"法的统治"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这种观念更新之于中国,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且不可盲目乐观而忽视其长期性.在特权思想尚且非常严重,民主话语相对贫乏的社会里,对权力的偏好和依赖以及由此形成的行为惯性,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同时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普遍宣传,也为权力行使者提供了"破例"、"特殊"等种种借口.因此,法治观念的生成最终仰仗于民间力量的成长与多元利益格局下对规则的普遍需求和对权力的天然排斥,任何固步自封和急躁胃进的想法和作法都是有害的.

  二、确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WTO的宗旨是提高并保障贸易自由度,而"自由"的前提应该建立在对贸易主体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充分尊重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而言,人文关怀是WTO精神的又一重要方面."公益与私权的良性平衡是世界依法行政的一大趋势",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WTO的背景下必须实现"集体本位"利益观的适度倾斜,加强人权保障,改变过去那种把行政相对人视为管理对象、客体的思维定势,以民主精神处理问题,视相对人为权力的来源、所有者和权力服务的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充分尊重个人尊严和自由,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实现从在公共旗帜下保护个人利益到以个人利益保护促成公共利益实现的观念模式转变.因为,人权保障是现代民主宪政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是行政权存在、运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也是依法行政题中应有之义和始终不逾的价值欲求.要树立人权保障的坚定理念,至少要厘清以下几点认识:

  (一)"人权障保"中的"人"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其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职工,还包括私营企业、混合制企业及其职工.而且就当前中国的现实而言,更应该加强对诸如农民、失业下岗人员这类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增强政府的社会冲突解决与整合能力,倡导政府与经济生活中不同利益集团的沟通与交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形成与利益多元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利益协调、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同时,"人权保障"的"人"也不仅指国内的"臣民",还应该包括外国的投资贸易商.如何在"不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指导下,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推动人权的平等保障,是中国依法行政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人权保障"的"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与自由,还包括经济权利与自由;不仅指实体权利,更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不是谁的恩惠和赐予,而是与生俱来的规定性.在行政程序的运行中给相对方以"人之为人"的充分尊重和表达申辩的适度空间,从而在宽松、自由、平等的环境中,在对话、交流、沟通的框架内,通过博弈、妥协达成谅解,不仅仅是一种策略.因为那种以"父母官"自居,视"民众"为不懂事的"臣子"而事无巨细、处处过问甚或干涉的实际利益"关怀",除了给人以压抑、羁束感外,往往得到相反的结果和反映.目的合理性不能代表手段的合理性,更不能用目的正当性为手段的合理性开脱.

  (三)"人权保障"中的"保障",是一种民主、文明、人道的政治环境的成就,一种蓝天碧水、舒适恬静的生活环境的维护,以及一种自由、平等、公正、公开、催人奋进、积极向上的创业机制的建构.保障决不是具体事务上的修修补补,而是宏观上的整体把握.同时,要保障"保障"的有效性和制度化,还必须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立体式的权利救济机制,使私权利受到侵犯时投诉有门.而这就必须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行政赔偿、补偿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不可否认的是,面对WTO的挑战,检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行政诉讼原则的重新评估,受案范围的拓展--如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和原告资格的"松绑",诉讼模式的重塑与审制体制的改革等等,千头万绪、内容庞杂. 但是一个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权利救济和保障必不可少的渠道,同时,也为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权利意识的提升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无诉讼即无权利.因此,必须迎难而上,破旧立新.

  (四)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还必须修正传统的方法论.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于以大写的"真理"为指向行使行政权,仿佛一旦以"公益"之名就具有了所有的道德正当性和优越感,于是忽视、侵犯甚至掠夺私权的个案屡屡发生.乐于服从与敬畏,擅于盛气凌人与高高在上,混同了"自私自利"与"私权私益"的边界,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把"为权利奋斗"者视为"刁民",将为生存而奔波者看成缺少公德.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个人的"精神家园"及其赖于存在的自治制度基础阙如,因而在自家卧室里看"黄牒"便成为了违法,为了个别集团的利益违法"征用"大片农村耕地也成为了正当.可见,按照WTO精神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对处理问题的方法论和认识论进行适时地纠正已刻不容缓.要实现保障人权理念的转变,就必须以"个人"为研究基点和调整对象,在"多数决"的原则下实现对少数人利益的尊重、宽容与保护.从而变抽象的人权保障为具体的人权保障,变理想主义的人权保障为现实主义的人权保障,变部分人的人权保障为全体公民(当然还包括外籍贸易商)的人权保障.

  三、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

  由于深受传统法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行政权的运行往往以追求实体正义为已任,而行政程序在为"实体"服务的名义下脱化为了工具.经典论述将实体和程序的关系比喻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此逻辑,只要为了"内容","形式"可以随意地增设撤并,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黑猫白猫论"才能显示出其正当性.其实,行政活动的过程不仅仅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更应该是优化选择合法信息,作出能为行政法律关系各方主体接受的决定的程序机制.在实体正义的可欲性大大折扣的情况下,求诸程序正义也不啻为弥补人性缺陷的明智之举--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正是改善选择条件和效果的得力技术.WTO法律框架是世界经贸领域内一种民主化、程序化的交易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部经济行政法, 而"行政法主要就是行政程序." 可见,WTO对中国国内行政法制的挑战也主要是对行政程序法制完善的挑战,加入WTO后要推行依法行政,贵在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

  程序正义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自由载量权扩增以后控权的现实需要.程序所具有的反思性、交涉性、沟通性、参与性和包容性,显示了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行政程序既能保证行政权能动性的发挥,增进社会福利,又能尽量地减少行政权的破坏性进而有效地保障人权.因此行政程序在世界各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倍受青睐.尤其是在具有普通法精神的英美国家表现得更加突出.一方面,行政程序容许相对方参与行政过程并为这种参与创造了有效的制度条件,通过相对方的参与促使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实际上也就是通过将行政相方权利引入行政权的作用过程,创设了一个"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互动、制衡关系,进而有效地排除了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恣意和无常.另一方面,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善于把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处理,从而打破了常常困扰人们的认识论僵局.它从不苟求客观,却往使结果更趋客观和理性. 如同其他法律程序一样,行政程序营造了一个根据证据信息进行自由对话、反复博弈的宽松环境.通过意见疏通,加强对抗,扩大选择空间,排除外部干扰,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了信息的优化选择.同时,行政程序的收缩性和封闭性决定了一旦程序完成,任何"旧船票"无论如何真实,都不被允许登上"案卷"这只"客船",这就刺激了程序参与者的角色转变和能动性的张扬,基于法律上利益关系的考量,他们必须主动为自己的主张寻找尽可能详实、全面的证据,从而有利于动员一一切必要的资源促进选择的合理化.除此,理性而公正的程序也是实现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主要途径.通过行政程序中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理性对话与沟通,使相对方产生了确信,从而消除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因一味依凭强制力而可能产生的紧张关系.正如公元前2300-公元前2150年埃及的Ptahhotep Instrartion所训诫的那样:"不是所有的请求都会如愿以偿,耐心的听诉却苏暖胸膛".

  树立程序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实现程序的制度化,在制度化的环境中促生依程序办事的行为模式,是中国行政法制回应WTO要求的重要环节.为此,笔者以为,首先应通过大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程序意识与理念.没有公权运行程序化的率先垂范,也就不可能苛求私权行使的程序化.其次,行政程序价值必须依附于具体的制度才能体现出来,因此应进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让人们的法律活动有"程序"可依.最后,在我国,无论是从立法例上看,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实体违法往往能够得到关注和追究,但程序违法或不当--如超越时限、延迟送达、该听证的不听证、该告之的不告之等等--似乎就不构成一个问题,更不用说承担法律责任了.行政诉讼法中就有程序的事后弥补的相关规定,这都是传统观念影响下对法治精神的悖离.因此,要形成一种重程序的社会文化氛围,还必须建立严格的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使程序违法行为和实体违法一样得到惩处.

  四、确立平等对待的价值观念

  平等理念是WTO这一双边和诸边对话平台的又一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三原则之中.但是就中国而言,不平等多于平等,"平等"成了稀缺资源,如不同性质企业间在市场准入、资源利用、税收政策、对外贸易等方面的差别对待;城市公民与农村公民在升学、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诸领域的"一国两策";财产权保护上的"三六九等";大小城市立法权力配置的大小不一;还有性别、外貌、身份歧视个案的屡屡发生等等,不胜枚举.面对市场主体,必须"弱者先行",所有政策应该实现对弱者的适度倾斜,只有这样才能在"势均力敌"的前提下进行平等互惠的市场交易,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市场压榨与垄断.否则,也就无契约自由可言,市场也会演化为"以强凌弱"掠夺场.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多政策却是"强者对弱者的游戏",其倾斜维度恰恰是逆向的,即使强者更加强大,弱者更加弱小,这显然悖离了WTO的公平、公正原则.究其原因,当然有改革之初"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迫不得已和苦衷,但更为重要的则是传统文化中的等级观念、计划经济时代的条块分割以及建国后长期坚持的"人民一敌人"的简单阶段分析方法的影响使然.那种"非敌即我"、"非白即黑"、区别对待的观念,如果说在国内外形势比较严峻的五、六十年代还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当下市场经济初见端倪,并且为了深化改革已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其正当性就丧失殆尽了.因此,必须打破旧观念及其依附的制度基础,实现平等对待和社会公正.其中这里的"平等对待"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对"平等对待"的理解应该是价值层面的.西方法律发达史告诉我们,思想文化领域的启蒙和变革,是制度建构的前提与基础,有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就会有与之相对应的制度变迁.从长远计,平等精神的深入人心比某项社会公平矫正机制的具体完善更具先导性.否则,"旧有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新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对涉外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对国人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

  其次,"平等对待"中的"平等"是对法律上"人格"的平等尊重,而不是实体上的平均分配"和经济上的"吃大锅饭".平等是以"差异"为前提的,差异产生动力,平等促成公正;前者强调的是生产效率,后者追求的是分配正义.差异是绝对的,而平等是相对的.同时,平等的权利又以对应义务的履行为参照,不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只平等地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样是对社会公正的蚕食与破坏.

  最后,"平等对待"中的平等既然是法律人格的平等,那么确立平等对待的理念,就必须首先扩大民主,实现法律创制权和立法参与权的平等,并通过"立法"平等走向"法律"自身的平等与公正,进而正真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否则,一个差别对待的、自身就不公正的法律体系何以营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以此反观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不难发现,歧视性立法俯首即拾.比如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公民私有财产却轻描淡写. 以至于长期以来在征用、征收、拆迁等过程中破坏、侵吞私有财产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严重挫伤了公民的创业积极性和能动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强烈呼吁修改宪法,实现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因为没有财产的人是不具有完整人格的人,没有财产权平等保护制度的社会不称其为公正合理的社会.

  五、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

  透明度原则和贸易自由化、稳定性构成了关贸总协定的三个主要目标,同时也是我国依法行政的"瓶劲之忧".为此,适应WTO协议中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必须树立公开行政的价值理念.

  所谓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职权行使相关的事项.公开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通过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以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也可因此监督、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从而增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因为"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基本人权理论发展的结果,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正如原美国司法部长拉姆兹·克拉科所言:"如果政府是源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话,人民就应该详细了解政府的活动.没有什么能比秘密更毒害民主政治的了.……我们如果不了解信息,怎么才能进行自我统治!" 可见,行政公开与公民--在WTO框架下还包括各成方及其贸易商--的知情权天然相连,密不可分.

  那么,何为知情权呢?概言之,知情权是指公民有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就属性而言,知情权是宪法层面上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其义务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各类行政主体.了解信息、选择和使用信息是现代知识社会中安排生活、工作、学习的必要前提,而对信息资源的足够掌握和合理利用,又有赖于社会信息获以渠道的畅通.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行政主体往往运用其掌握的行政权或者垄断、封锁信息,拒绝公开;或者将信息公开看作是对相对方的恩赐,公开多少也只是由政府"规定";或者固守"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文化观念,把公开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谈公开色变.这是权力和权利的脱节与本末倒置,既然信息是利用行政权这一公共资源获取的,那么这种"信息"也必须是公共性的,权利主体才是真正的信息所有者,行政主体无疑是信息资源的临时占有者.

  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须增加行政权行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经济自由度",而"政府管理水平"则是"经济自由度"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如果行政权行使不公开,则意味着政府的支出、审批等行为不受制约和监督,也意味着行政权对市场干预程度高、力度大,那么其经济自由度自然很低.这种对信息"秘而不宣"的作法不仅会延缓和降低社会财富运转的速度与效益,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又会大大增加"权力寻租"的机会,加大经济发展的成本.因此,变权力型信息制度为权利型信息制度,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结 语

  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唯经济论"的误导,我们在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环境也在不断地恶化--黄河断流、沙尘暴的肆虐、连续的暖冬天气以及一些矿区居民饮用水的告急,等等.因此,在文章的最后我们有必要对环保意识予以着重强调,因为这里关涉一个前事民主与后事民主的深层次问题.我们在创造并追求自己福利的同时,也应该善待后辈及其生存环境,用一种宏大的终极关怀思路来看待发展与环境的矛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别是在WTO的框架内,我们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经济的一时增长,而机械地强调引进外资.防止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污染转嫁措施",以"绿色"意识过滤国际合作,多引进少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并且要善于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营造一个适合生存的"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参见姜明安:《WTO与中国行政法》,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第3页.文中作者将WTO基本法律原则及其价值导向归纳为三类:"第一类: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平等对待、互利互惠,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公平、公正;第二类: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尽量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和壁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取向是自由;第三类: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以便世贸成员各方面能随时获取相关信息,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公开". 参见马怀德、葛波蔚:《WTO与中国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第25-34页;杨解君:《中国入世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载《法学》,2002年第4期,第23-28页,甘文:《WTO上司法审查》,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141页 杨解君:《加入WTO与中国行政法的任务》,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第4页

  See bemard Schwarta, Administrative Law, little, Brownard company, 1976. P32

  季卫东: 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法制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6页. 姜明安:《WTO基本法律原则与中国行政法》,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7期,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第20、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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