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监管能力与水平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完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是健全现代国家监管体系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公开共享、安全可靠的新兴互联网技术,政府将其融入到社会信用监管中不仅是监管手段和技术的创新,还将推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理念、监管法律制度、监管体制机制等的全面创新。但现阶段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面临着数据低质、法律缺位、人才匮乏、方式落后等方面的不足,亟需政府通过端正角色、完善数据、健全法律制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创新监管方式等,深度融合区块链技术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的应用,提高政府社会信用监管的效能和效果。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政府;社会信用;信用监管;
作者简介:孙友祥(1965—),男,汉族,湖北洪湖人,湖北大学行政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杨萧钰卿(1998—),女,土家族,湖北宜昌人,单位为湖北大学,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李露(2000—),女,汉族,湖北鄂州人,单位为湖北大学,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黄蕾(1999—),女,汉族,湖北黄冈人,单位为湖北大学,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陈卓(2000—),男,汉族,湖北黄冈人,单位为湖北大学,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市场体系与机制不断得到完善。综观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活动,其信用交易都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信用交易比例占了80%以上。规范的市场经济需要完整的信用制度支撑,如果缺乏信用制度的支持,就会导致市场萎缩,进而影响企业融资及民间投资,个人的消费信贷也会因此失去对应的经济基础,可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表1 互联网行业法人单位数占行业法人单位总数百分比(1)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经济社会新形态(见表1),通过将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与传统行业的深层次结合,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传统行业的创新能力与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但互联网交易,几乎离不开可信赖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来做担保,它根基于也受制于“信用模式”。区块链技术不以信任为基础,而是以密码学为保障,任何市场主体只要达成协议就可直接交易,并且对交易信息传输加密,完全不需要第三方中介。因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防篡改、可追溯等特性,网络世界的信息便实现了高度的安全可靠,一条纯粹、牢固、无关利益的网络“信任链”机制因此得以构建,这样就可以为各方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相互信任的数据流通环境。
将区块链技术融入社会信用监管是时代的要求,是政府在新形势下实现高效行政监管、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明晰政府的社会信用监管角色,倒逼政府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此,必须加快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政府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一、政府社会信用监管及区块链技术在其中的应用
(一)我国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现状
政府社会信用监管指的是政府监管部门依靠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收集、整理、分析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并基于一定的信用数据而实施的监管。从2020年5月18日起,截至2021年2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共发布严重失信企业信息109条,一般失信企业信息5条2。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信用是人安身立命之本,是事业兴旺、蓬勃发展之魂,是国家繁荣昌盛之源。我国长期缺乏正式信用制度约束,传统方式的信用交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新情况的出现,交易成本日益增加,交易风险日益增大,信用秩序失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为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区域的枷锁,极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政府作为社会运转的维护者,推行了信用监管。以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正以自我革命的魄力和姿态深化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打造信用政府、信用中国,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籍此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创设制度安排,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管环节和流程。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顶层设计、基础保障、社会信用监管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突破。
1.顶层设计———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政府中央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法规或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的管理标准及运行机制等。信用记录、信用激励与惩戒等条款相继被写入法律规范;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以及福建厦门、江苏宿迁等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见表2)。然而,由于我国尚处于传统行政监管向信用监管的市场监管制度范式转换时期,总体来说,我国信用法规建设刚刚起步,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表2 部分省市信用立法统计数据(3)
2.基础保障———信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展开,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逾越信息不对称的鸿沟,调查实际情况往往需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监管效率不高,监管力量难以得到有效释放,资源配置效率低。
在数字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扎实推进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资源共享平台等,引导完善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互联网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按照信用状况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并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为信用管理、信用监管等场景应用提供支撑。
3.人力资源保证———社会信用监管队伍建设
政府通过广泛开展针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建设的宣传,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结合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强化对一线监管人员的培训,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第三方,如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政府助手、行业抓手、企业帮手的作用,整合形成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力量,推动信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
(二)区块链技术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的应用
我国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短短四十余年实现了体系框架基本搭建、建设进程持续加速、涵盖领域不断拓展和规范程度逐步提升的显着成果。然而,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方式上,仍以分散监管、重点监管为主,少有协同监管、全面监管的新局面[1]。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应用中仍有着广泛的上升空间。
互联网兴起以来,各种新兴经济形态的出现使得市场主体更加复杂多元,其行为边界逐渐模糊不清,传统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面临巨大挑战,重点巡查、专项调查等监管方式与现实需求的匹配度越来越低,亟需创造适应新时代社会要求的监管方式。尽管政府社会信用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在信用监管方面也在积极尝试,但由于起步较晚,国家层面的信用监管应用整体部署缺乏,推动力度和政策支持不够,公共信息归集、管理、应用等诸多方面的推进仍存在不少阻碍。如何强化应用大数据手段,加快探索区块链技术深度融入社会信用监管,已成为政府完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与行政水平的重要议题。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又称分布式账本技术。它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使系统中所有参与者广泛参与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参与系统的任意多个主体可以在不需要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形成统一的信息系统[2]。区块链拥有点对点、时间戳、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核心技术,天然地具备去中心化、分布式、公开透明、防篡改性、可追溯性、安全共享等特性。区块链技术与政府信用监管的融合,具有显着的优势。
1.去中心化
区块链技术应用分布式存储与计算,节点可以自由选择、决定中心。任何人都是一个节点,任何人也都可以成为一个中心,不再有中心化的主体或管理机构。它体现了区块链技术的一大重要价值———建立信任机制。传统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信任中心一般为某一特定主体,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主体间的信任成本,同时也增大了政府监管的成本。而区块链技术通过多中心协同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区块链有一套完整的协同机制,允许每个节点在参与记录时验证其他节点记录的正确性,失信行为会受其他主体的排斥,就不用再担心在整个信息系统中有主体故意失信、恶意欺骗。
2.信息不可篡改性
现代社会中,人的生活被大量真假难辨的数据所淹没,因而产生焦虑,而区块链技术给数据追踪、防伪提供的新途径,有助于有效地防止信息被篡改、打击假冒伪劣,实现数据安全。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记录器可以在每个区块中标记一个时间戳,区块链的非篡改时间戳,数据的存储与计算将会由区块链系统内的每个节点共同参与,如果某一主体想修改信息,必须经过整个数据库系统内半数以上的节点同意,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节点的入侵或篡改都是无效的,这样数据库中的信息将不能被篡改、伪造。
3.数据共享
区块链背景下的数据信息是公开透明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这为现实社会中海量数据的共享与信息的交互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政府社会信用监管提高了效率。一方面,在区块链数据库中各主体产生、记录的信息不会有任何隐瞒,政府可以查看到所有被记录在册的信息,保证了监管的透明性;另一方面,虽然在区块链中数据是公开的,但它并不与个人绑定,透明性中又存在匿名性,使人们能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的同时又保护好个人私密信息,保证了信息主体的隐私性与安全性。
4.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本质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只要满足各方约定条件即可自动执行。应用于社会信用监管中,是指在整个数据库系统内,各市场主体的约定条件会以数字化的形式载入区块链中,生成智能合约,并且合约从写入到执行全过程都会由区块链技术来实现,达成共识只需要各主体的行为都符合约定条件即可,且一旦达成共识,系统就会根据既定条件自动执行合同内容。整个过程透明公开、源头清晰,且约定条件形成便不可被篡改,所以智能合约在实际中不仅可以被高效执行,还能免受任何不轨行为的干扰。
二、区块链技术在政府信用监管应用中面临的困难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在探索其在信用监管中的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创新实践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数据质量、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问题
数据是监管的基础。政府进行信用监管,必须有数据支撑。可是,数据质量、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问题仍然影响着政府信用监管的推进。
1.数据质量低
第一,数据的真实性较低。有些数据是虚构的,有些数据在人工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偏差。第二,数据的准确程度不高。一方面,法人组织的代码、公民的身份证号等信息,在政府的信用监管工作中并没有被要求记录。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记录标准有差异,使得数据不够规范、不够准确。第三,数据的时效性不强。当今世界,互联网无处不在,数据更新异常迅速,数据也不再有很长的保质期。然而政府的数据实时性意识不强,也没有做到及时公开信息。例如,在浙江政府的开放数据资源目录中,仅0.82%的开放数据为实时更新的数据,84%以上的数据是按月和季度更新,有11%的数据是按年度更新,甚至有0.18%的数据是5年更新一次。第四,数据的全面性不够。现有的信用数据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文化、生态等领域相对缺乏,难以对社会信用主体的整体信用情况作出准确判断[3]。
2.数据安全性低
数据安全,简单而言,就是数据不存在被破坏、被泄露等风险。国家、社会、个人等都需要数据的安全性保障。目前,数据安全性低主要体现在网络安全保障不力和个人隐私保护不够两方面。
一方面,海量的数据存放在政府数据库中,所以一旦数据库遭遇恶意的技术袭击,那么数据安全性就难以得到保障。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境内被篡改的政府网站有1605个,被植入后门的政府网站有2062个。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数据开放共享,个人隐私增加了泄露风险,而且一些复杂技术可对匿名化数据恢复,这些都加剧了公众的不安全感[4]。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的数据显示,我国有84%的网民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其中21%的网民认为非常严重[5]。
3.数据共享难
没有数据共享,就没有协调作业。如今,开放共享在我国还算是新观念,所以无论是政府内部还是社会之间,数据共享都不够成熟,数据孤岛现象比比皆是。
第一,政府内部共享困难。据对68个市级政府数据共享情况的调查显示,249种数据中,只有65类数据共享,占26.1%[6]。一方面,因为政府内部的部门数据标准不一致,一个部门的数据难以通过复制直接应用于另一个部门;另一方面,因为政府各部门是平行关系,不需要谁对谁负责,为了掌握有价值的数据资源,各部门不愿分享数据,数据呈极度分散状态。第二,社会之间共享困难。公民的信用数据基本都被政府掌控,但政府公开数据的广度和深度都不足。如浙江省政府内有23935项可开放数据,但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只有10268项,开放率不足50%[7]。
(二)法律保障不健全
信用监管法律保障是影响政府信用监管的重要因素。西方等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系统地规范社会信用的专门法律。信用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偏多,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规章较少,部分法律条款甚至与信用监管立法精神相背离。《民法》《合同法》《刑法》等都是部门法,当面临需要各方协调解决的复杂的失信问题时,部门法的适用性就大打折扣,目前的法规规章缺乏具体、全面、强制性的措施以惩戒失信者。法规规章在信用修复问题上过于原则化,如在修复期限上没有具体、完善的规定,很难解决实际问题。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很关键,也是必要的,但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保护信用主体权益。
作为一种新业态、新科技,区块链技术要得到广泛的应用和社会认同仍需要一个过程,其中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例如,数字货币、保险金融、医疗养老等方面已经有了区块链技术应用,那么在这些领域要加强新法制定;同时,现行法律必须修改完善才能使区块链技术得以顺畅应用,否则容易产生矛盾,如智能合约的执行效力与《合同法》的抗辩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情势变更等相矛盾。可以说,区块链应用面临着制度空白与制度冲突的双重障碍[8]。
(三)人才支撑不足
1.信用人才不足
信用人才是与政府社会信用监管相配套的必要前提,但我国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本科大学大约有29所,如中国人民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等4,与未来信管人才的百万需求量相比较,信管人才供需缺口大。而且互联网时代的信管人才不再仅仅需要游离于应用领域之外的独立的知识能力,而要有能够与各应用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及应用紧密结合的复合能力。
2.区块链人才奇缺
目前区块链人才需求井喷式增长,但满足要求的人才非常少,而满足政府信用监管需要的区块链复合型人才更是奇缺。
(四)监管方式滞后
1.各自为政,单打独斗
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监管基本是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监管模式,联合检查、协同监管缺乏。一方面,政府部门间的信用联动机制不成熟。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多部门协作、共同努力,但我国诚信建设中的各部门都是独立的个体,缺乏合作,部门信用数据信息难以联动。另一方面,部门间的联合惩戒机制不完善,惩罚法律依据不统一,惩戒措施过于原则化、不具体,缺乏统一规范的惩戒标准,滥用权力和侵犯私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2.分类监管没有成为常态
分类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根据被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但我国目前主要是统一监管,精力被分散,这就使得监管中的重难点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当然,这与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机制在顶层设计上、细则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相关[9]。
3.公共责任、公共利益侵蚀风险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意味着网络系统没有核心的管理机构,每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均等的,政府不再占据核心的支配地位,去中心化的存储方式也意味着没有任何节点应当对数据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导致的直接问题就是政府是否还需要对社会整体负责,这就容易造成责任缺失。还有去中心化特征使社会治理中所有的网络参与者皆享有对等的权利。然而,若每个参与者都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公共事务治理面临着无法达成共识方案的风险[10],就是说,公共问题将会是无解之谜,共同的利益将无法实现。
三、区块链技术与政府信用监管深度融合的对策
通过对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分析不难看出,其在社会信用监管方面的应用有内在逻辑联系,具有巨大潜力,但也有技术缺陷和条件制约。完善政府信用监管,提升社会信用治理绩效,需要将区块链技术深度融合在社会信用监管中。
(一)优化数据质量
1.规范数据收集,完善数据归纳整理,注重数据挖掘
数据作为区块链的基石,其真实性、时效性举足轻重。要加强对数据收集工作的规范,建立并完善数据收集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考核制度。同时,注重对于数据的监察观测,及时纠正错误数据,保证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
建立信用信息分析、归纳和整理机制[11]。收集到的数据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归纳整理,随着时间的流逝会逐渐丧失其利用价值。有关部门在实施信用监管时,应当及时整理归纳相关数据并按类别划分;注意收集与信用相关的有用数据,对于错误或疑似数据应当取证留档。
政府在信用监管方面要充分发挥区块链、大数据的效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注重平台建设与升级,设计开发数据收集和质量管理系统,实现对数据的采集、存储、治理、计算、分析和安全的全过程监管[12]。二是加强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公共信用平台及时收录、分析个人信用数据,建立起个人信用状况的实时反馈机制,进而推进个人诚信意识的培养。
2.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是区块链等新技术实施运行中最易被忽视的问题,必须正确面对。首先,相关部门对于信用主体的信用资料的收集与利用,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需要遵守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要加强对政府等信用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升内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注重法律义务教育的相关培训,增强法治观念。最后,落实侵犯或泄露社会信用信息的责任主体的追责问责制度,对于侵犯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必须依法追责。
3.充分数据共享
(1)由点到面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
当前,各个部门都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建立起了一定的信用标准和系统平台,但各信用系统平台却相对独立,彼此之间没有信息数据的沟通、借鉴和共享,都不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被记录人的综合信用水平[13]。尽管建立全国通用的公共信用信息联合数据平台有困难,但可以尝试地区发展带动全国发展的推进策略。先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试点,再在落后地区给与财政、技术支持帮助其平台建设,最后形成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2)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
区块链背景下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数据不仅要客观、准确和及时,也要求数据全面,这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4]。为此,首先要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不仅要明确规定信息公开使用的种类、范围,而且要规范信息使用的各环节程序。其次对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共享使用、纠错处理等制定统一标准,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的使用和共享。再就是提高公共信用监管的覆盖面,建立针对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的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结合统一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方面加强部门考核等配套制度的构建[15]。
(二)健全区块链技术应用法律制度体系
区块链技术要获得长远的发展,离不开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的完备建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前,区块链的去信任化与智能合约等技术特性与现行的《物权法》等法律相冲突,并且区块链在数据治理的分类标准、个人隐私权利、知识产权以及数据责任主体等方面对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修订要求。因此,在区块链的推广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法律的完善,以降低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因为缺少相应的政府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带来的风险。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可以从以下入手:第一,更新相关法律体系观念,重建监管原则。区块链这一新技术的出现,必然对于法律体系的更新有必然的要求,需要明确清晰的规则加以规范。第二,理顺区块链技术与现行法律规范的关系,为区块链的发展提供相应配套的制度环境。第三,完善配套法律,消除潜在漏洞,弥补相关法律空白。最后,因地制宜地统筹制定各地方区块链标准,探索区块链应用的地方立法,逐步建设起区块链应用治理法律体系。
(三)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专业人才培养
以区块链技术作为支撑的政府信用监管需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的专业性。
1.加强对基层监管队伍培训
对基层监管队伍加强培训,为领导干部开设区块链应用的相关课程,提升基层干部的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促进新技术早日纳入到各级政府工作,方便开展监管工作,将专业人才引入重点监管领域,改进监管工作。
2.开展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
组织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及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培养具有国家信用管理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壮大信用专业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16]。
3.注重储备人才培养
高校作为人才输送的摇篮,更应注重开设区块链课程,储备后备力量。高校可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依托创新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竞争力,培养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积极开展区块链技术社会应用,培养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人才。
4.加强区块链信用监管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积极倡导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交流,加强对相关重点课题项目研究,开展研讨会、学术大会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研究。
(四)创新监管方式
区块链技术其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以及去中心化等特点,使得原先单一的政府主体社会信用监管模式需要转变为多元主体协同监管模式。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其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等特点,容易产生监管缺位的问题。因而,它更强调多主体协同参与监管的模式。这就需要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参与多边协作,对有关录入信息负责,共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目前,各监管主体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区块链技术的理解水平和认识能力各异。因而,达成各方共识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在监管过程中如何能够发挥政府部门的“元治理”功能,也是值得深思的。协同监管的实现不仅需要各方意志的协调一致,还离不开各主体的集体行动。缺失了任何一方,都会使监管工作陷入困境。各主体在享受区块链带来的监管效用的同时,也必然要直面伴随而来的风险与挑战。
结论
互联网兴起之后,各种新兴经济形态的出现,模糊了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给传统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带来了挑战。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深刻影响着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社会信用监管是时代的要求,其在优化数据质量、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同时,还能实现数据共享,解决监管体系中的数据问题。而政府作为社会信用监管主体,在社会信用监管中所扮演的角色除了作为引导者与开拓者———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社会信用监管领域外,还能充当服务者和监督者———完善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外部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化解应用风险。因此,政府要善于开拓思维、大胆尝试、善谋规划,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变革传统社会信用监管模式,提升政府管理的效能,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实现区块链技术与社会信用监管的高效耦合。
参考文献
[1]牛宗岭.利用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构建“政府智慧大脑”[J] .人民论坛, 2019(11).
[2]王东,程园园.区块链技术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中的应用:优势、趋势与法律规制框架[J]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9(2).
[3]熊治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就、经验、问题与展望[J] .征信, 2020(10).
[4]戚学祥.区块链技术在政府数据治理中的应用:优势、挑战与对策[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5).
[5]肖成俊,许玉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及多中心治理[J]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2).
[6]李重照,黄璜。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共享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 2019(8).
[7]邓林艳.中国政府开放数据现状研究[J] .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2018(9).
[8]戚学祥.超越风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风险及其治理[J] .南京社会科学, 2020(1).
[9]吴海广.信用监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3).
[10]杨杨,于水,胡卫卫.区块链赋能重塑社会治理结构:场景、风险与治理之道[J] .电子政务, 2020(3).
[11]王燕姣.政府监管与社会信用[J]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4).
[12]杨晓蓉,谷岩洁,李厚民.政府大数据支持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证分析-一-以蚌 埠市房地产行业为例[J] .征信, 2019(4).
[13]朱磊.我国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对策研究[J] .北方经贸, 2019(8).
[14]杨鹏,张丽.信用监管的背景及建议[J] .中国国情国力, 2020(9).
[15]林浩鼎。信用监管视角下的我国信用体系完善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5).
[16]侍子月.社会信用政府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D] .南京:东南大学, 2018.
注释
1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20国家统计局。
2参见国家统计局官网。
3参见信用中国官网:信用立法专栏。
4参见培训一点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