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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成交金额不得高于公布的采购预算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26 共1602字
论文标题

  案例回顾 :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其所需的某设备供货以及安装进行采购。

  一家经过单一来源公示的供应商 A 公司参与,单一来源采购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A 公司的第一次报价为781490 元,同时递交了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类似项目的合同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两名专家与 A 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协商小组要求 A 公司降价,A 公司的授权代表则找各种理由坚持自己的报价不高,如人工成本一直在涨、利润很低、降价的幅度和空间很小等。

  从 A 公司递交的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类似项目的合同价格等书面资料分析,利润只有 2 万元,第一次报价也不算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或承诺后,协商小组要求 A 公司进行最后一次密封报价,作为最终的报价。最终 A 公司的报价为781400 元,只下浮 90 元。协商小组最后确定 A 公司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 781400 元。

  成交公告公示后,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 B 公司的来信,B 公司声称 A 公司的成交价远远高于市场价,成交价格很不合理,有违《政府采购法》采购价格合理及物有所值的原则,并提供近 6 个月该设备的成交价格。经核查,A 公司递交的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不合理,虚增成本,提供的类似项目的合同产品与本次采购的普通系列不是同一系列,类似项目的合同产品为高档系列,与采购项目的设备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成交金额 781400 元确实明显偏高。

  问题 :单一来源成交金额是否可以高于公布的采购预算?单一来源采购是否没有竞争?

  专家点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 号令”)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单一来源采购成交金额不可以高于公布的采购预算。

  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中,单一来源采购最难以实现资金节约,成交金额普遍偏高,而且不存在货比三家的前提,所以没有竞争机制。

  专家认为,以上观点是片面的,其实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非没有竞争,也不是不需要竞争,只不过竞争性弱于其他几种采购方式而已。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协商小组和供应商协商采购,目的是为获得“供需双赢”,其采购过程包含了双方的竞争博弈。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增强竞争性。虽然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较弱,但实际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和物有所值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并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具体操作时,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保证采购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原则。

  为保证单一来源的采购质量和价格合理,74 号令中引入了成本分析核算的理念,以增强单一来源采购的竞争性。即要求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当包含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本案例中,如果协商小组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能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发现 A 公司递交的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不合理,虚增成本、虚报利润,类似项目的合同产品价格与本次采购的普通系列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等问题,把 A 公司的报价砍下来,变单一来源采购为竞争性采购。

  法规链接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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