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如果说下水道体现的是一个城市的良心,那么供水管里载满的是一个城市的幸福,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城市是没有幸福可言的。我国在工业发展、经济崛起的同时,带来的不仅仅是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的充裕,还有环境的恶化与安全的危机。在那段为了经济效益牺牲环境安全的岁月里,为了自身利益牺牲公共资源的年代里,也许不会意识到我们还有一天会为先前的无知而埋单。水源的污染、水质的下降,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了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政府部门也都将保障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目标,但仍然没有有效地改善城市居民的用水现状。2012 年 5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为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确保供水水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而努力奋斗。在我国城市居民用水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现实并着手要去改善的背景之下,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法律制度在保障我国城市居民用水安全上的重要作用。我们不仅要制定专门性用水安全法律,还需要配备完善的保障体系,建立国际水平的水质标准、职权明确的监管机构、从源头保障水质的水污染防治机制等制度。
虽然自建设施供水作为我国城市供水的补足,在重要性和供水量上远远不及公共供水。但正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那样,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我们对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的构建,也必须将自建设施供水安全纳入之中。不论是法律制定,还是制度的构建,既要考虑普遍性又要考虑特殊性,自建设施供水安全问题是城市供水安全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偏废。
而近年来,自建设施供水安全问题较多的现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这和政府将财力、人力、物力重点投入到公共设施供水之中不无关系。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建设施供水与我国城市供水安全之间的关系,以及自建设施供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的现实要求。
法律制度是必备的,但却不是万能的。在保障城市用水的努力中,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还需要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饮用水安全问题是一个公共性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儿孙后代的民生问题,我们所有人都必须树立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培养对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参与意识。法律制度的完备,公民的广泛参与,必将保障我们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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