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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0 共34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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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税务行政许可问题改善探究
【第一章】税务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构建绪论
【第二章】行政许可权的法理分析
【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第四章】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税务行政许可权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路径

  4.1 完善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

  现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相较于 2001 年前的税务审批项目有了很大的改进,更加符合时代要求以及政策变更,同时也与十八大人大会议精神相契合。但是依然可以对相应项目进行完善,使得其更加有益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缴工作的进行。

  4.1.1 完善税收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税务行政许可由于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是实现国家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途径。因此,在设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时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仅要考虑行政机关的权力,更要考量纳税人的需求。在现行 7 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中,笔者对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笔者认为应该取消"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以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两项税务许可,取消的依据在于行政行为的高效便民原则,这两项税务行政许可在现实生活中不曾遇到,因此可以考虑取消。

  而对现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上不仅应该精简不符合现实需要的许可项目,同时可以适当增加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一方面,对那些有必要上升为或者已具有许可审批实质的项目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对这些项目进行进一步评价认定,比如说对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是当前审批效率很低的、已经具有审批许可实质的项目,个人认为应该提高其审批设定的立法层次,将其的设立上升为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对社会争议较大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讨论研究,对许可项目进行综合评估,使得其更符合现代要求。

  4.1.2 强化对取消的税务非许可审批项目后续监控。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审批包含了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两种,税务非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和实施同时关系着税务行政许可的进程以及税务部门的发展。就在近两年,我国税务部门陆续取消了 57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项目,仅留有 23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项目有待进一步规范和调整,而当前税务行政审批程序中仅剩 7 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部门取消税务非行政许可项目的目的在于精简税务审批制度,更大程度的做到简政放权的政治目的,从而使得税务行政审批制度合理高效的进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界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控.由于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才予以取缔,因此在很多程序上尚处于一种过渡阶段,纳税人权益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对税务非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效果以及百姓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做好取消后税务非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管工作。

  4.2 强化税务行政许可的配套措施。

  4.2.1 规范税务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

  前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税务系统乃至于整个行政许可改革对听证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听证程序能够更好的促进民众的政治参与度,提高行政效率以及透明度,同时也很好的体现了行政程序作为公正与效率整合的深层次法律价值。因此,税务机关应该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程序的效能,完善我国的税务听证程序。当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税务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并告知其如何行使听证权利。税务机关应该详细规定税务听证的具体办法,完善听证程序,如相关人的回避制度、听证证据的使用以及申辩质证程序等。

  4.2.2 加强我国税务行政许可的电子政务水平。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电子政务已不是一个新的名词,电子政务涉及了每一个行政行为领域,电子政务能够更方便快捷的行政,不仅能够节省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同时也是对行政相对人时间的节省,全面贯彻了高效便民的原则。但在税务行政许可中电子政务却并未完全实行,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税务机关如何受理是否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相关规定,大多数税务机关受制于技术和习惯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从电子设备、税务人员、纳税人三个角度着手我国税务行政许可的电子政务路径。首先应当全面更新我国税务机关中的电子设备,从硬件设施开始我国税务机关的电子政务改革。

  其次,应当加强我国税务工作人员的电子处理能力,对其进行专业培训,这样才能更好的适用电子政务系统。最后应该加大对电子政务的宣传,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系统。不仅从硬件设施强化了我国的电子税务系统,更使得我国税务行政许可更加通畅的展开。

  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来推进整个税务行政审批的审批效率,在保证纳税人可以通过普通传统程序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外,如传真、信函、电报等形式外,还能够根据时代发展通过邮件、网上审批等新形式进行许可申请,改革传统模式,通过法律将电子信箱邮件等网络申请模式的到达证明、到达日期起算等因素进行明确,使得网络申请现实化明确化,当税务机关收到电子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应该在合法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税务机关加大对电子税务行政审批的宣传力度,推广电子政务的实行,节省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的时间和资源。

  4.3 完善税务行政许可的内外监督机制。

  4.3.1 加强内部制约机制。

  在针对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批时,应当进行全面的监督:一是建立部门分权制度,做到受理与办理分离、审批与监管分离、执法与监督分离、主审与会审结合、集中与民主结合、上级与下级结合的机制。二是建立税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做到行政许可与行政责任挂钩。三是建立行政许可监督责任制,明确规定监督行政许可的责任、权力、程序,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四是进行一系列监督制度的创新,加强制度约束。在具体的税务行政许可中,下级税务机关应该及时反馈税务行政许可的实行情况,进行合理评估行政许可,做好监督上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的工作,促进税务行政许可更公平合理的实施。同时,也应该做好部门之间的制约机制,在涉及税务行政许可时会同时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相关利益,因此部门间的制约机制能够从体制内更好更全面的制约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

  对于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加强立法监督,根据法律的规定撤销超越法定权限的许可设定,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职能。并且设立税务行政许可的备案与批准制度,进行合理及时的归档,便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

  4.3.2 完善外部监督措施。

  法律制度只有被公众内化认同,并由公众监督法律制度的实施,才能使法律制度取得实效,并且社会公众的监督是促使税务行政许可合法合理进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在税务部门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后,应该进行公示,使税务行政许可相对人得以了解,对存在疑问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政策辅导和免费培训。

  为了完善公众和社会舆论对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约机制,我们应当健全政务公开、重大决策听证、投诉举报等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税务机关在设定并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时应该认真听取评价公众的意见,及时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决定政策予以公开。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向税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而政府部门收到相关异议时应当及时予以告知,鼓励公众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并对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及举报者进行相应的奖励措施和保护措施。为了税务部门能够及时听取相对人的相关意见,税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确保社会公众监督权、申辩权以及陈述权的行使,如开通热线电话等。

  4.3.3 强化税务行政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部门行政人员的相关法律素养以及行政许可执法水平,因此应该加强税务行政人员的执法水平,及时进行相关培训,相关政策颁布后应该进行整个税务系统的学习,保证税务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税务行政许可的动态。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人员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不能超越职权,夸大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及时准确的做好税务许可审批工作。及时的培训以及适当的了解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意见能够使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更加合理,符合百姓的要求。

  落实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审批中的责任追究制。税务行政审批中执法人员的执法关系着税务行政审批的进行,执法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是税务行政许可合法进行的重要过程之一。如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偏颇或者滥用行政执法权力,则将会导致税务行政许可的混乱和不公平现象出现。因此,应该加强和落实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税务部门发现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公众举报的,都应该对其进行审核,税务执法人员确有违法执法的,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刑罚的则要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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