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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治理的途径与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8 共55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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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贿赂犯罪案件侦办治理探究 
【引言  1.1】贿赂犯罪的定义、特点及危害
【1.2】贿赂罪治理的途径与困境 
【第二章】贿赂犯罪发现机制的完善 
【第三章】贿赂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 
【第四章】贿赂犯罪治理协作机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贿赂犯罪的有效治理论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1.2 贿赂犯罪的治理概述

  1.2.1 治理贿赂犯罪的定义

  贿赂犯罪的治理是指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国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民在刑事诉讼法的指导下,对所发现的贿赂类犯罪,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查清犯罪事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过程。治理贿赂犯罪的核心主体是各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但也不仅仅涉及这个主体,贿赂犯罪的治理需要党政机关和公民的配合。同样贿赂犯罪的治理是个综合性的过程,包括贿赂犯罪的发现、侦查、协作和预防,贿赂犯罪案件治理的目的就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使得国家政治清明、吏治廉正。贿赂犯罪的治理之所以成为当今的热点之一就在于,贿赂犯罪的治理与反腐败息息相关,可以说贿赂犯罪治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反腐败能否取得最后的胜利,这一课题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2.2 治理贿赂犯罪的途径

  对于贿赂犯罪的治理途径来说,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说,宏观上主要是健全治理贿赂犯罪的若干机制,机制的健全可以保障对策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有序高效的运行,即可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关于机制的完善,主要通过第二、三、章予以介绍。这里主要从从微观角度来看,贿赂犯罪的治理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它需要系统、完备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反腐立法制度需从长计议。首次将反对腐败提到法律日程的是在1999 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由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上海社科院院长张仲礼提出。当时他提交了一份反腐败法的议案。紧接着 2003 年、2005 年、2010 年和 2013 年,反腐立法的议案接踵而至。直至 2014 年 3 月,反腐立法才真正成为立法工作之一。

  当时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的柳斌杰向媒体表明,反腐立法的工作正式启动。同年 10 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审议,中央首次提出了完善预防和惩处腐败体系,严肃查处腐败行为,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决定。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积极推动反腐立法,将反腐进行到底。尤其指出贿赂犯罪,因其涉及财务或财产利益,性质恶劣,必须严惩贪污贿赂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及人大常委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司法审查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立法制度。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好的法制是合理法制的前提,国家反腐败的立法有利于贿赂犯罪的治理,贿赂犯罪不治理不利于国家政局的稳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思想意识的提高,国家反腐败立法的建立,有利于贿赂犯罪的治理,反腐败立法对贿赂犯罪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震慑作用。要想实现“不想、不敢腐”的思想意识,反贿赂类的法律是治理贿赂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2)完善相关制度,以制度建设防止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是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

  只有制度健全,才能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如果制度不严谨,执行力度不到位,那么贿赂犯罪会时有发生,且越演越烈。所以,完善法制建设,必须将预防腐败和治理贿赂犯罪作为一项长远的任务来做,并且常抓不懈。不断将制度建设实际化、合理化、权威化。从基础的干部建设抓起,竞争上岗,群众监督,选拔公平合理,透明度高。尤其是对于重要岗位任职人员的选拔,实行轮岗交流制,避免时间一长,“结党营私”.

  除此之外,针对重要物资的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实行重要任职人员财产申报制、房产税等制度,防止他们出现职场灰色收入。②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使组织、人力、财政自我独立,行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避免贿赂犯罪,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3)筑起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不少犯罪事实证明,腐败都是从思想开始的,这也是犯意的表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职人员从主观精神世界加强贿赂犯罪预防的建设,不断增强正确价值观的教育力度,始终坚持把党性、党纪和党风作为公职人员的毕生必学课程,让所有党员干部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立身之本、为官之本。并且将此项工作坚持下去,让所有公职人员在意识上坚持自觉抵制贿赂类犯罪,自觉或者引导他们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道德意识。如某市检察院每年都会组织召开预防职务犯罪的会议,通过教育的方式引导广大党政人员树立良好的思想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该检还成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宣讲团积极宣传预防对策。

  在 2012 年 9 月份,某市检察院抽调出 16 名优秀的检察官组成宣讲团,这样可以提升预防的效果,扩大预防教育的宣传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同时某市结合自身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出版专门的刊物《倡廉戒严、珍爱人生--某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并且大量分发为某市职务犯罪的治理提供宣传支持。某市由于重视干部个人思想建设和党性教育,近年来没有发生高级干部职务犯罪和大规模窝案职务犯罪。党纪和党风建已经深深植根于广大干部心中,相信社会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反腐倡廉有效机制的建设,将会形成反腐的思想道德防线。

  (4)完善干部管理制度,2015 年 1 月在国务院颁布了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单位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这一举措被外界解读为公务员涨工资了,中国也将要开始高薪养廉。***总书记强调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面对这一改革的机遇期,一是我国应当抓住这个机遇推进政府职能的快速转变,着实实施简化政府部门,慢慢做到政府和企业相互独立,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二是,要深入进行干部选任方面的改革,选任政府工作人员要做到公正、公开和公平①。在党政机关可以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这样既可以做到民主又可以保证干部自觉抵制腐败。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干部用人的失察追究制度,这样可以减少结党营私、官官易利;三是,改善福利分配制度,适度的实施“高薪养廉”.“高薪养廉”可以说是新加坡治理贪腐犯罪的典范。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高于其他私营企业,这就减少了滋生腐败的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安心的工作。对髙级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转化为货币,尽可能的实现干部的住房、车等纳入其工资福利中,取消分配所带来的不公平,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攀比所助长的不正之风。四是要保证国家机器不再蚕食国家财产。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以及其他所有党政机关必须与其下属的经营性企业分离,禁止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这样可以使行政部门收支分明,消除贿赂类犯罪发生的温床。五是,积极推进阳光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和各类市场监管能力,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使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得到合理的指引和规范。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尽力实施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企事业的公开等,只要在治理贿赂类犯罪的过程中有“阳光”存在,贿赂类犯罪就会难以存在。

  (5)积极预防基层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十八大召开以后,以***为总书记的领导集体开始了大力度反腐,对待腐败分子有个形象的比喻“老虎和苍蝇”,我们在打老虎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苍蝇,苍蝇是指在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他们更接近人民群众,其行为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石。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基层干部的贪腐问题更让人深恶痛绝,究其原因是因为基层领导的贪腐直接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导致社会不稳定或者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因此,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力度,积极提高基层干部遵守法律的意识,争取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面对苍蝇乱飞的基层,要想根治首先应该应该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改变其权本位思想,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使命是为广大群众服务,其手中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授予。现在全党都在加强“四风”教育,基层领导干部要以中共中央的指导为工作的方向,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面对基层干部法律素养差,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淡薄的状况,应当实施合理有效、多种多样的方法来宣讲法律知识。如建立培训基地集中对基层干部进行教育培训教育活动,以此增加他们的法律素养①。

  1.2.3 治理贿赂犯罪面临的困境

  侦查是侦破贿赂的前提,是收集贿赂犯罪证据的关键,是打击贿赂犯罪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侦破贿赂犯罪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无论从获取犯罪线索、调取犯罪证据,还是论证整个案情,都能本着事实和法律并重的原则快速准确地将疑犯绳之于法。但是,在得到成绩的同时,谁都不能忽视面对的现实。我国的贿赂犯罪仍然呈现高发的态势,当前贿赂犯罪中仍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突破难等多处“硬伤”极大的阻碍了对贿赂犯罪的查处。

  (1)贿赂犯罪发现难。

  贿赂犯罪是一种很隐蔽的犯罪,犯罪主体也通常呈现出“一对一”的形式,不易被旁人察觉。目前,有关机关获得贿赂犯罪线索的渠道往往很单一,主要包括疑犯的自首、相关人员报案或者举报等方式,这几种方式都是属于“被动型”的获取方式,而侦查机关自己主动发现的犯罪线索十分有限。这种多年来形成的查案方式,不仅滋长了办案部门“等、靠、要”的被动依赖作风,而且不利于系统抓、抓系统的有效运行,以至于对某些犯罪高发领域的线索缺乏长期经营,打击不力。

  (2)贿赂犯罪取证难。

  证据收集种类非常有限。贿赂犯罪中一般没有物理证据,侦查人员收集到的大多是言词证据,即使有物理证据一般也是赃款赃物。但脏物除了特定物如送的物品、字画,送的现金除非是做了特别标记以外,一般很难证明其就是收受的财物。在贿赂侦查中,受贿人为了逃避带就现将脏物转移隐藏很难查获,或者受贿人受到查处后为了避免人财两空,拒不说出脏物去向。有的案件有会计资料、银行资料可以收集,但是也只能作为间接证据①。贿赂犯罪侦查收集的证据不仅种类少,而且对口供的依赖性很大,因此证据收集的空间非常狭窄。

  对贿赂案件的侦查可用的手段跟不上贿赂犯罪新特点,特别侦查手段缺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条约已经为各国在贿赂案件中运用特别侦查手段确定好基本原则。而国外侦查实践表明,对贿赂犯罪及其他腐败犯罪这些高智商、侦破难度大的犯罪,监听、“控制下的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手段。过去较长实践,鲜有对特别侦查措施的规定,仅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工作必要的时候,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进行侦办②。然而,与上述机关相比,作为贿赂犯罪侦办机关的检察院,不仅不能决定是否使用特别侦查手段,而且在使用方面也受到了诸多限制。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重大、特大或者疑难复杂的贿赂犯罪案件时,如果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程序上必须经过层层上报并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在实施时必须委托公安机关实施,再有公安机关将相关结果告知监察机关。这样的规定不仅启动、实施程序复杂,不利于案件侦破效率提高,也不利于案件的保密。特别是在当前贿赂行为越来越隐蔽及电子化的情况下,技术上的欠缺导致主办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时困难重重,不能做到及时、精准、高效查处犯罪。201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并有国家主席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手段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权利。实践中效果如何,还有待检验。

  (3)贿赂犯罪突破难。

  侦办手段落后,使得犯罪破案率低。贿赂犯罪中犯罪行为人互相利用互为为利益的共同体,犹如一条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极力抗拒,拒不开口。然而,检察机关实行的还是以传统的以人查案的方式,这种工作方式极为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压力不够,在没有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很难取得突破①。此外,取证措施缺乏保障,案件突破难度大。在贿赂犯罪的侦查遇到“瓶颈”时,证人证言、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证言将是案件获得突破的关键。然而,当前检察部门查办贿赂犯罪时调取证据手段没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的合作与否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成果。而因为此类案件不同于其他,取证对象属于同一利益共同体。取证对象消极对待办案机关的取证措施,更有甚者阻扰办案机关取证。这种状况下,使案件获得突破更是不易之事。

  (4)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协作难。

  我国检察机关既要受到本机党委领导,又要受到上级检察院的领导,虽然上级检察部门对下级只是业务上的指导,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能力。

  此外,检察部门的办案经费由所在行政区划政府负担,这就使得很大程度的掣肘于政府,实践表明这种关系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弊端。表现在:地方保护伞现象严重,贿赂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就和当政者有裙带关系,失去周边情况更为严重,通常用单位作为幌子阻挠侦办。二是,就监督而言相同级别的不同部门互相监督,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如在落实侦办案件行动时造成许多有价值之线索难办或流失。贿赂犯罪案件之侦办资源也无法形成合力,实践中侦办贿赂案件经费各部门不统一的制度,在经费不充分的情况下,如果还需要配合异地侦办工作对经费紧缺这块无疑是雪上加霜,加之部分追回赃款行为往往与当地经济有利害关系,使得办案机关内部和各级办案部门之间不愿意协作。此外由于检察机关的机构建制管辖区实行地域管理,使得贿赂犯罪的侦办效率因制度的约束而降低。如何面对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如何解决治理贿赂犯罪中面临的困境,都需要从构建合理的贿赂犯罪治理机制去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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