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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隐私权边界界定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14 共4763字
论文摘要

  一、官员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状态的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知悉、搜集、恶意利用和非法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同时,作为隐私权的权利主体,自然人有权决定他人介入自己私人生活的程度和自己是否公开个人隐私以及公开个人隐私的范围。

  隐私权的产生和日益发展,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全面进步发展的过程见证。原始社会,是属于奴隶主们的时代,只有奴隶主的私生活才有可能得到承认,而作为奴隶,完全谈不上有任何的隐私。到了封建社会,相对于奴隶,农民的地位已经有所提高,他们的隐私权已经得到了或多或少的保护。到了倡导“人人生而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为普遍人权的隐私权终于在法律中得到了承认,个体的私人生活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与承认。

  正因隐私权是基于人类发展过程中对个体私生活的保护而渐渐受到关注并发展的,所以世界各国也都为不断健全隐私权内容制定了大量相关的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愈发国际化。

  作为一项如此重要的人格权利,隐私权虽然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隐私权概念和内涵的理解在法学界实际上还没有达成共识。当然,不论最终如何理解隐私权的内涵,社会大众都已经普遍接受了隐私权应该受法律保护这一观念。对隐私权全方位的保护,更是对每一位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一种潜在的、无形的、不可或缺的保护,也是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和方向目标。

  官员的隐私权,看似是一项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本质相同的权利,实际上却又是一项不同于普通隐私权的特殊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官员,他们更是社会生活中道德模范的引导者和公民权益的守护者,在很多时候,官员们的部分隐私已经上升为最关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因此对其合理的限制也成为了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官员隐私权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相比,究竟有何特殊之处呢?

  一方面,由于官员公共性的特征,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实际可以看作是受普通公民的委托,其权力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契约行为,来源于社会公众的认可,因此官员身上所承载的这种社会意志必然高于其个人意志下的个人隐私,官员所代表的也远超过官员自己本身;另一方面,公民对涉及自己利益的公共事项必然有相应的知情权,只有保证了合法的知情权,才能有利于官员高效的执行公务,才能保证公民对官员和政府有效监督,有利于政府官员的廉洁办公和高效运转,因此这也决定了官员的隐私权必然存在有限性;此外,一定程度上限制官员的隐私权,也有利于维护政府和公权力的形象,符合社会公众公认的价值标准,正因官员与公共利益的密切联系,社会才赋予了他们特殊要求,其个人隐私与公益道德相关的部分才必须受到相应的限制。

  所以,作为国家政府的代表者和公共权力的最终实行者,更是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公民权益捍卫者,官员虽然毫无疑问的享有相应的隐私权,但其所享受的隐私权必须受到适当的限制,其隐私权的边界必然小于普通公民。

  二、界定官员隐私权边界的重要性

  (一)规范官员隐私权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

  反腐倡廉建设这一概念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并被确定为党的基本任务之一。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准,我国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在近年来已经小有成就,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是相距甚远。2013 年 4 月 10 日,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刘志军案受贿金额共计约 6000 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涉嫌帮助丁书苗非法获利 30 亿元。历时2 年多来,刘志军先后被“双开”、收缴违纪所得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到现在被提起公诉,这充分表现了中央反腐倡廉建设的决心。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一点,就是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又该怎么做呢?

  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规范官员隐私权。一方面,从权力的角度来看,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正是官员,而确定官员隐私权的边界,从而有效的限制官员的隐私权,就能够保证官员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达成权力的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之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能否取得收获的关键所在。而官员隐私权的界线,正能够保证党内监督的自觉完善,民主监督的有据可循,舆论监督的作用扩散,遵循这样一个边界,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同时,更能够加强对官员监督的全面性和时效性,符合反腐倡廉建设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的要求。

  (二)规范官员隐私权是对群众有利的主观要求

  对人民群众来说,界定官员隐私权的边界是符合大众内心渴求的主观要求。一方面,官员隐私权边界的存在,进一步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正是由于这样的边界,在保护公众应有的知情权完整存在的同时也防止了公众从知情变成侵权,让公众更便捷的了解到自己所想要获取、应该获取的信息,也避开了那些真正属于官员的个人隐私,让知情变得更便利、更放心。另一方面,规制官员隐私权,也有利于人民群众进一步监督政府官员。如果有了官员隐私权的规制,群众便可以将对官员的监督化被动为主动,以其隐私权的规范为参照点从而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即使看似事不关己,群众也不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标准,这才是真真正正的强有力的监督。所以,笔者认为,界定官员隐私权的边界规制官员隐私权,无论对官员,亦或是对人民群众,都是十分有利并且极为重要的。

  三、我国官员隐私权边界的现状

  眼下在美国,有志于从事美国政府工作的人须填一份长达 7 页的隐私权调查问卷,涵盖从其家庭信息、博客到负债状况、法律纠纷等多达 63 个问题;在新加坡,公务员要随时报告自己的财政状况;德国则鼓励媒体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报道;俄罗斯则通过《反腐败法》明确官员必须财产申报。可见,在世界许多国家,追问官员的隐私已经成了惯例。

  那么在我国现今,官员隐私权的界线到底处于怎样的状况呢?

  (一)我国官员隐私权边界总体上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在我国,首先,大家或许都更习惯从私人信息、私人事务、私人空间的角度出发来界定隐私权的边界,然而,确定隐私权的边界,必须要以兼顾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为内涵理念。所以正是这种惯性思维,造成了我国如今官员隐私权边界模糊不清的现状,很多情况下我国都过多考虑了私人空间而忽视了公共空间。其次,在我国,对公共官员和普通官员的区分不甚明朗,这也导致我国在界定官员隐私权边界时很容易犯主体认定上的错误,就难以避免的产生了模糊不清的边界;还有,确定隐私权边界的标准,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我国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分界,标准都不清楚,又怎么会有清晰的界线?

  (二)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存在较大缺陷

  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七章第 25 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看似是有了对隐私的定义,但是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定义,因为“私人”这个概念本来就是需要进行完善的定义,所以这样的规定更不可能为隐私权界线提供一个起码的标准,存在较大不足。此外,从公法层面来看,虽然如宪法第 38、39、40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宪法隐私权的实际存在,刑法也为隐私保护建立了几个相应罪名,可总体来说,对于隐私的研究还是欠缺全面系统的研究,更不用说公法层面对官员隐私权边界的研究,可以说几乎还是空白。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外,在制度安排方面也存在相当的缺陷。比如十分热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虽然 2009 年以来,我国已有上海浦东、四川高县、浙江慈溪等几个地方出台了财产申报制度,一定程度上对官员隐私权的边界产生了作用,但是总的来说,一方面手握巨大权力的官员还是对这一制度存在着抵触情绪;另一方面,这一制度的运行也容易导致官员内部的不平衡心态而后易引发政治振荡;此外,这一制度本身还存在相当的缺陷,如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申报内容过于单一、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这些缺陷都影响了制度层面对边界的确定。

  四、完善我国官员隐私权

  (一)从理论上来加强对官员隐私权的完善

  并非所有官员的隐私权都需要完全的限制,只有那些关乎公共利益的公共官员,才需要对其隐私进行完全限制,确定其隐私权的边界。

  那么,什么能算作公共利益呢?公共利益的外延是非常宽泛的,对此,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公共利益之所以有不确定性,主要是在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

  所以,想要绝对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确实非常困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找到合理的方法来判断公共利益。对此,当我们面对不同领域的公共利益,就应该站在该领域的角度来界定公共利益。在官员隐私的这一领域,想要通过立法来做出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非常的难,因此,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我们应该由司法机关在不断的具体审判实践中加以完善从而做出明确的界定。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界点,就可以此为标准来确定官员隐私权的边界。

  (二)为官员隐私权设置系列具体框架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具体来说,除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诸多对隐私具体范畴的规定以外,我们可以在其中甚至未来的民法典之中,首先增加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包含其内容、性质、构成要见、侵权方式甚至赔偿范围等。

  然后在此规定之外,对官员隐私权做出具体规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界定官员隐私权边界,包含界定公共官员和普通官员、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分界,从而让官员隐私权边界的确定有一个可信赖的标准。

  此外,在官员隐私权边界方面的法律建设,我们还可以学习其他国家或联盟的先进理念和规定。

  比如欧盟实行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网络隐私保护和限制等,我们可以以此为借鉴,在法律法规中做出对官员隐私网络保护和限制边界的规定,加强网络层面的立法,如明确合理的问责或约束机制,再如对“人肉搜索”等现象做出具体规定,从而应对诸如微博反腐等网络监督容易过度而侵犯官员合理隐私的冲突现象。

  2. 制定有效制度安排

  第一是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财产申报限制官员在财产方面的隐私。目前,世界上有近90 个国家拥有相关的制度,而我国虽然早在二十年前就已经提出了这一概念,但是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虽然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实施部分财产申报,但是方式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全面,所以我国官员在财产方面的隐私还是相当不透明,公众在这方面的知情也受到了极大限制。对此,笔者认为,在制定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将财产的申报、信息的公开、公众对此的监督、出现问题时的问责这些方面都概括进来;同时,我们可以将财产申报这一制度和程序先初步建立起来,然后在具体实践中再不断填充其内容,弥补其不足,对其不断完善;此外,在制定这一制度和实施它的过程中,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制度,如财产登记、金融实名制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

  第二是明确官员日常行为公开制度。包括将官员的个人背景履历资料公开,性格特长、社会关系公开,日常活动和行踪公开等等。通过这些信息的公开,达到限制官员隐私的目的,也通过这一公开制度的具体内容,确定限制官员隐私的边界何在。

  具体来说,可以建立官员品德考核机制,对官员行为作出道德上的限制;可以规定官员的特定公职活动内容必须定期主动公开,同时派相关人员对公开进行跟踪查实;可以让官员主动公开自己的近亲关系,包括直系亲属、联姻、旁系亲属等,都要求如实公开;也可以让官员公开公务用品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时间情况等等很多方面。

  参考文献:
  [1]宋杨,姜宗建.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中的限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4,(5):43.
  [2]唐娟,黄卫平.论政府官员隐私权的有限性[J].中国行政管理,2004,(5):25.
  [4]陈广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博弈视角下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2,(5):23.
  [5]王坤.隐私权的边界——一种基于平衡的视角[J].前沿,200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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