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犯罪事实必须是以证据为前提,不能是靠推测和怀疑来办案。因此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特征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这三个因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证据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保障,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因此刑事诉讼对收集证据有了明确的要求,即审判人员、检察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作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理解和运用新刑诉法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及外延,非法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就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实物证据就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什么环节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就说明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
三、如何发现非法证据
(一)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各种矛盾的证据、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取证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例如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过程中,在没有在场见证人证实的情况下,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物品,该证据就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必须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
(二)认真审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2005年11月,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实施部间断的录音、录像。该做法为发现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线索提供了有效的渠道。
(三)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有权利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违法行为进行控告、申诉。通过犯罪嫌疑人自己对非法证据的提起也为发现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来源。
(四)对于重要言词证据,特别是“一对一”的关键证人证言进行复核。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一对一”的证人证言进行复核,告知其诉讼权利,直接询问侦查机关是否存在暴力、威胁方法获取证言的情形。
四、如何认定系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或予以补正
(一)非法证据中的排除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发现非法证据是一种线索来源,认定是非法证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确定侦查人员是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调查核实方法很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侦查人员,查阅相关法律文书、案卷材料或看守所的有关记录等。
2013年我院查办的谈某猥亵儿童一案,犯罪嫌疑人提出公安机关多次对其刑讯逼供,有造成伤痕的情况。了解情况下,我们立即联系看守所相关部门,提出犯罪嫌疑人入所时体检报告;询问看守所法医及管理民警了解嫌疑人入所时和入所后的身体和生活情况,通过调查取证发现,犯罪嫌疑人入所时身体状况良好,身体无任何外伤,并在看守所里对管理干部提出过自己犯罪的表现,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收集了相关书证和证言,并且在之后的庭前会议中将上述证据向法庭予以出示,最终犯罪嫌疑人认罪,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通过调查核实后,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确存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获得证据,则依据法律依法予以排除,不予认定。但是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并不是将案件排除,某一份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如果有其他证据合法、充分,且互相印证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则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及量刑。
刑诉法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那么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仅仅是程序违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呢?例如询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某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对一名15周岁的证人询问时,未按照刑诉法第270条要求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在场。我认为这份证人证言严重违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所取的证据。因此在这种违反法定程序侦查机关所制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重新询问。
(二)非法证据中的补正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手段、方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是指取证行为明显违法情节严重,要求侦查部门予以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如果认为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需要排除。例如侦查人员在笔录中没有两人签字,而该笔录并不影响案件定性,也没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则不需要排除,只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但是例如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相关见证人、当事人签字或者扣押物的特征、数量没有注明,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必须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其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制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取证,有利于纠正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等,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准确对案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