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 年5 月1 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14 年4 月象山县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 474 件474 人,提起公诉401 件401 人,已判决343件 343 人,决定相对不起诉 8 件 8 人,占同时期其他犯罪的 19. 47%,可以说醉驾是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一、象山县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特点
( 一) 案件类型特点
该院起诉的案件中均系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而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案件。
( 二) 犯罪主体特点
犯罪嫌疑人主要以本地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在提起公诉的 401 件案件中,本地人员为 301 人,占了 75%,男性共 385 人,占了 9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 308 人,占了 76.8%。
( 三) 犯罪车辆特点
在提起公诉的 401 件案件中,驾驶轿车人员为 264 人,占了危险驾驶罪的绝大多数,驾驶二轮以及三轮摩托车的人数达 127 人,占了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31.67%,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
( 四) 查获路段、案发时间特点
在提起公诉的 401 件案件中,从 KTV、酒店等娱乐场所出发的人员有 167 人,占了总人数的 41. 6%,查获的时间大多数是在晚上 10 点至凌晨 3 点。嫌疑人通常在该段时间结束其丰富的夜生活后,放松警惕,抱着侥幸心理开车,结果被当场查获。
( 五) 案件来源特点
案件主要来源于民警主动查获,另外有 70 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被民警查获,该比例占了 17. 5%,说明醉驾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不小。
( 六) 案件处理情况
象山县院受理的 474 个案件中,有 9 件 9 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从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在审结的 401 个案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有 325 人,其中缓刑 144 人,判处缓刑的比例占 35.9% 。酒精测试结果 120mg /100ml 以下有 150 人,占审结案件的 37.4% ,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结果。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民众对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不明确
象山县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电瓶装置三轮摩托车的有 49 人,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的有 78 人。在三轮摩托车辆中没有车牌号的占87.5%,没有考取过驾驶证的占31.25%。原因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其驾驶的车辆是否需要有驾驶证,甚至是搞不清楚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但是当被交警部门查获后,鉴定意见均将上述车辆认定为机动车,伴随而来的就是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
( 二) 司法资源有限,执法成本增大
据统计,醉驾案件逐年攀升,2014 年前 4 个月与 2013 同期相比,醉驾案件增加239 件,同比上升429%,如2014 年3、4 月就收案150 起,醉驾已占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在检察官编制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要求对简易程序案件一律派员出庭,实践中,所有醉驾案件均派员出庭,无疑增加了工作量,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挑战。
( 三) 犯罪嫌疑人到案难拖延办案时间
醉驾采取的强制措施基本上是取保,象山县检察院截至 2014 年 4月只有 2 件被批捕,常常出现的状况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很难被传唤。从以上审结案件中看,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或是将手机号码修改或是外出打工,导致联系不到人,影响案件顺利进行,浪费司法资源。
归纳原因主要是: 1、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从案发到案件移送至我院,办理时间起码半年,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案件一直拖延到取保候审时间到期。2、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来自外地,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又难以确保犯罪嫌疑人随时到案。
( 四) 危险驾驶罪中自首情节难以认定
目前为止,象山县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只有 2 起被认定为自首。2012 年 11 月 9 日宁波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 对于被告人醉酒驾驶并发生碰撞,被害人或第三方报警醉酒驾车,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醉酒驾车,仍在原地等候,交警到现场后,被告人自愿接受检查,并主动承认系酒后驾驶,可以认定为自首。该条规定,认定醉酒驾驶自首的前提必须是他人报警醉酒驾驶,提高了对报警人的要求,也提高了对自首的认定要求。
( 五) 量刑过于依赖酒精含量
实践中,法院通常以酒精含量作为主要的量刑判断依据,在象山县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酒精测试结果多处于 120mg/100ml至 160mg/100ml 之间,相对应地量刑多数集中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法院在量刑时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前科、认罪态度、以及其他情节缺乏必要的综合考量,量刑依据过于单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没有体现。
( 六) 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不均衡
具体表现为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比例远远低于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交通肇事案件。根据醉驾行为危害程度不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处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比例明显高于危险驾驶案件。2011 年 5 月 1 日以来,象山县院危险驾驶案件的不起诉率为 2%,而同期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的相应比例为 28%。
三、完善醉酒驾驶案件办理的建议和对策
( 一)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一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文化程度低或者了解途径不畅,对该罪名一知半解,从调查数据来看,提起公诉的 401 件案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 308 人,占了 76. 8%。因此应当坚持法律宣传手段不放松,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电视、墙标等多种途径,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普法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机动车规范管理和认定范畴的宣传,加强自身法律意识,消除侥幸心理,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
( 二) 坚持查处力度,建立长期查处机制
虽然《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醉驾”汽车适用缓刑的标准和免刑标准有所下降,规定缓刑对酒精含量在 160mg/100ml 以下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对酒精含量在110mg /100ml 以下适用,但绝不能让群众认为放松了对酒驾的查处,公安交通部门应继续加强执勤巡逻和设卡检查工作,将政策宣传到位,将查处危险驾驶行为加入到日常巡查工作中,建立相应长效机制。
( 三) 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对于一些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立刻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对于一些固定住处、无法提供保证人的犯罪嫌疑人,可考虑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仍无法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可以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
( 四) 强化与公、法协作,建立快速办理机制
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做好办案的协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危险驾驶案件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公安机关在确保取证到位的前提下,压缩办案周期,避免集中起诉的情况发生; 检察机关建立专人办理机制,实行“三集中”,即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实现快速审查起诉; 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快速核查、定罪、公开审判。
( 五) 规范量刑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个别情节轻微或者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出台具体量刑指导意见,制定具体量刑细则,将自首情节、赔偿问题、造成损失数额、是否造成人员受伤等情节纳入量刑体系中,统一量刑情节,改变现有只参照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量刑的机械式做法,保证不同的犯罪情节能够得到相应的量刑结果,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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