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后期,帝国列强借着文化、制度和器物造就的绝对优势打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迫使晚清政府签订了诸多不平等条约,而当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遍及欧、亚、美三洲,共计18国之多”,给中国法律主权带来了严重破坏。因而,废除治外法权便成为当时有识之士的共同目标。但要废除这样的治外法权,则需“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于是,清末开始了修律变法的历程。在这一影响深远的修律进程中,法律学校和法律人才不断涌现。夏勤就成长于晚清修律氛围中,并在民国时期对中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深入探索。
一、负笈东渡求法学真知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这是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重要事件。而这一年,对夏勤而言,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年,已经16岁的夏勤考入京师法律学堂。这是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和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伍廷芳共同奏请成立的法律学堂。
京师法律学堂遵循培养“研精中外法律”之人才的指导思想,设置“外国文”“、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代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大清公司法”、“行政法”等课程,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和“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等实用性知识的学习。
与别的法律学堂不同的是,京师法律学堂并不隶属于晚清政府的学部,而是隶属于当时的修订法律馆。因而这里不仅有当时国内最优秀的本土法律师资,也有日本法律专家担任教员。于是,在这样的法律教学氛围中,在尚未兴起白话文运动之时,古文基础良好又勤奋好学的夏勤很快就在同窗中脱颖而出,深得任职于学堂的江庸(总教习)、汪有龄(教习)和余棨昌(大理院院长)的器重与赏识。
四年后,清政府已在武昌首义的枪声中退出历史舞台,民国建立。在当时,赴日留学的狂热景象已不复往日,但那时日本法制现代化程度已遥遥领先于中国。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国家走上法制现代化?如何才能使新建立的民国实现法治化?这是当时许多有志学子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学堂老师的影响下,夏勤对同属儒家文化圈的邻邦日本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民国初年,由于路近费省,学习和谋职均较易,赴日留学仍有相当规模,且多以法政科为主,在民国最初十年间,毕业于日本私立大学的法政科学生共1201人,占同期留日学生总数的74.3%,毕业于各帝国大学法政科学生56人,占同期留日学生总数的19.7%。
在京师法律学堂完成学业后,夏勤已经二十岁。为了进一步探寻法制现代化,寻得法制真知,夏勤踏上了前往日本的轮船。在日本,异国他乡的风景包围着他,异国他乡的困惑也包围着他,可这些又岂能阻止一个以振兴国家法学为己任的青年的求学脚步?更何况日后的中国共产党创始人李大钊就与他同住一室。在这里,他进入日本东京中央大学深造,在此间,他“学行优美,常冠其曹,毕业首选,誉闻海外”。毕业后,他又进入东京帝国大学刑事法学研究室专政刑法,这一段经历,使他充分接触了当时先进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用知识,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知识。可以说,留日这一段经历,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他日后在20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界的地位。
二、任教大学育法律人才
1917年回国后,夏勤通过实际行动,让自己的所学所悟所得在古老的中国传播。那时,主设法律、政治和经济等学科的私立北京朝阳大学已经正式招生四年。这所崇尚大陆法系的法律大学由汪有龄、江庸等人联络北京法学会同仁集资创办,以汪有龄为校长,有着当时国内一流的法学教授,还有德籍教授和冈田朝太郎等日籍教授,注重法学理论与司法实际的密切结合,在1916年便获得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发的特别奖状。
而在回国之前,也即1915—1916年间,夏勤就已执教于朝阳大学,向学生传播自己在日本留学期间的所学,与学生分享包括刑事诉讼法知识在内的法学知识的体悟。在他回国后,时任朝阳大学校长的汪有龄主张“,综核学说,研求法理,此学法者之事也。依据法条,平亭狱讼,此用法之事也。用法学法,虽分为二事,而其本则一。”
而夏勤则认为“,彼邦人士修业之勤,进德之猛,著述浩瀚,日新月异,心窃慕之。以为其国运蒸腾,度越等夷者,有自来也”。于是,他以所学和所教之心得为基础,亲自编写教材,并鼓励和帮助其他教师撰述“朝大讲义”。在夏勤和同事的努力下“,朝大讲义”在自己独有的系统中阐述中外法理,以积极的姿态对当时的立法争议作出回应,并一度成为北京各高校法学研究和司法官员考试必备参考资料。为了更好地培养法律人才,在任职朝阳大学教务长期间,夏勤尤为重视教学质量。
为此,他选聘了当时的法律研究名流任教,比如余棨昌(民法专家)、戴修赞(民法债编专家)、郁疑(亲属法继承法专家)、王勤(刑法专家)等等,同时,他还以高新聘请李大钊、范文澜和翦伯赞等校外人士到校任教,很好地推动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而为了更好地适应当时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夏勤严谨治校,大倡讲究实效之风。他安排教务人员或者事务人员每逢上课均认真点名,以防学生偷懒不到教室上课,而每当聘请新教师授课,他总要去听该教师讲课,以全面深入了解该教师的实际水平,如发现教师水平不能适应教学质量需要则适时淘汰,为培养法律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师资保障。
三、著述颇丰探刑诉真源
夏勤善于总结经验,善于深入思考,笔耕不辍,他先后出版了《法学通论》、《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分则》、《刑法政策学》、《指纹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要论》、《刑事诉讼法实用》、《刑事诉讼法释义》和《指信法》等著作。这是他以早年法律学习为基础,以留日学习积淀为借鉴,以任教经历和司法实践为核心而成为的不朽著作。其中,尤以《刑事诉讼法要论》(1921)、《刑事诉讼法》(1927)和《刑事诉讼法释疑》(1944)三书对中国20世纪刑事诉讼法的贡献为大。这是他对20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探索的最为突出的成果,也是奠定他在20世纪中国诉讼法学领域地位的核心著作。由朝阳大学首版的《刑事诉讼法要论》(1921),是一部注定要载入近代法制史的著作。在这部由重庆商务印书馆于1944年重印的著作中,夏勤从法理上对当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梳理和解释,对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做了系统的阐述,这在20世纪中国诉讼法学上是第一次。他把这部著作分为绪论和本论,其中绪论包括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关系,还有“刑事诉讼的意义、种类、阶段、法律关系、诉讼条件和诉讼方式”等等,在本论部分,他则分述了“诉讼主体、诉讼行为、通常诉讼程序和特别诉讼程序”。虽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最早在清末修律的时候便出现了,并先后出现了《刑事诉讼法》(萧仲祁,1906),《刑事诉讼法》(丰岛直通,1904),《刑事诉讼法》(邹麟书、王学铭、周仲,1905)等刑事诉讼法著作,但正是通过夏勤的努力,方才初步构建起了中国近代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
夏勤明确指出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就像车与轮的关系,不可分割,而就一个国家而言“,贵有实体法,尤贵程序法”,因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不仅是“相辅而行”,而且两者的关系较民事诉讼法和民而言法更为密切,这在实际上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夏勤还区分了狭义刑事诉讼和广义刑事诉讼。他把狭义刑事诉讼归纳为审判部门、原告和被告诉讼行为的“组合体”,理顺了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条件、刑事诉讼方式、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诉讼主体和诉讼行为等概念,对日后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另外,他还对刑事诉讼证据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他认为,审判要以法律和事实为准绳,而那些“可以证明实体法上及程序法上之事实者”,包括人证和物证,都可称为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不仅如此,他还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目的、证明事项和举证责任等概念进行了分析,开了刑事证据理论的先河。由朝阳大学出版的《刑事诉讼法释疑》一书是对《刑事诉讼法要论》的展开,只不过,这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典条文的释疑实现的。在该著作里,夏勤以问答的形式,对“随时”“、独立”和“为被告”,对被告在受托推事诉讼时能否选任辩护人、共犯问题等进行了解释,不仅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作了发展,而且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这从该著作三年内再版六次的盛况可知。
其实,该著作里提出的问题主要来源于他的司法实践、任教讲课时学生的提问和自己的发掘。这也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向,那就是要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并借助相关法理、立法本意和优秀判例,作出自己的判断。
夏勤生于一个呼唤法制现代化的时代,他成长在对法学真知进行不懈追寻的过程中,成长在前人和自己开辟出来的法律教育道路中,成长在对刑事诉讼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入思考和深刻总结中,他不愧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早期代表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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