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3 年 10 月 14 日,一个必定会影响未来中国刑事审判走向的重要会议———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的京西宾馆举行。刑事案件在开庭时,被告人被剃着光头、身着号服,站在法官对面接受审讯。在河南省省高院看来,这些 “犯罪化标签”,是最典型的 “有罪推定”: 法院还未判,就确认被告人是有罪的。为此河南省高院在全省的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传达最新的刑事政策。河南省将尝试改革刑事法庭的布局,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坐一起,最大限度的实现控辩平衡。
证据不足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在这个会上,有三项内容在刑事审判发展史上会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2 月 2 日,在河南省法院的刑事审判的工作会上,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同志说,第一次提出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规则; 第二,第一次提出 “以庭审为中心”; 第三,第一次提出摒弃 “两个基本” (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的证明标准。这个被法律界人士称为 “六刑会”的重要会议,距离上一次举行已达 7 年之久! 人大前校长陈光中说,最高法院此次向全国的法官阐明,有时候有的案件就是破不了、诉不了、判不了,那就只有一个选择: 疑罪从无,即做无罪推定。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 一) 疑罪从无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理想证明的状态是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由于主客观上条件上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达到法律规定地证明标准。对因此而产生的疑罪,有 2 种选择: 第一疑罪从有,第二是疑罪从无,这两种做法都各有利弊,不同的选择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公民权力的重要保障,偏向于对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保护。依照这一原则,必然推论出疑案从无的规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国家,被称为 “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它主要是解决在举证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对案件定性的问题。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定、适用情况及改进
( 一)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定和适用情况
无罪推定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有明确体现,早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而我国由于多种因素制约,长期以来,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到确认和适用,经历了漫长并且曲折的过程。2013 年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 《刑事诉讼法》并与当年正式实施,并且引入了无罪推定的规定,并提出来有法院统一来定罪,这是无罪推定地具体制度之一。以上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国道路,并且要加强诉讼民主,保障人权得立法走向。
( 二) 无罪推定这项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改进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允许被告人不剃光头出庭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小小体现,而在整个刑事审判活动中,都应当贯彻适用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思想观念
在我国以往的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我们长期受实事求是原则得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往往缺乏对于无罪推定的观念,往往在审判前,就已经先入为主的已经把被告人当作罪犯来看待了,即使不将其视为无罪,也要是严查他的 “有罪”的证据。这在工作实践中就会造成了过于重口供而轻调查、刑讯逼供、先判后审、超期羁押等时有发生,对于保证被告人的权利是极其不利的,而且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与重视和保护人权的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极不相符。故而在整个司法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算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假如审判人员不能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可能会造成误判和错判,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合法的权利。因此,司法人员必须要更新法律观念,树立文明执法、严格办案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对被告人一视同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
2、排除非法的证据
无罪推定原则即是排除一切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供述。可是在我国的现实实践当中非法收集的证据热然没有彻底被禁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地方法收集证据”,可是刑诉法并没有明令禁止审判时使用非法的证据。我国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规定: “以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可以作为指控犯罪地依据。
三、对于疑罪从无的处理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现中应当全面贯彻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就是没有办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其无罪的时候,法院应当给于被告人无罪的认定,这就是新刑事诉讼制度对有利被告的体现,故而其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的一部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应用疑罪从无规则的也构建了无罪推定的使用基础。现实中,在我国刑诉中,关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惩罚并不是立法的本意,它的关键在于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要确保没有罪人员不会无辜冤枉。
根据我国 2013 新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中,都应当做到案件的事实充分清楚,证据足够的充分。证据必须经过论证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根据。可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因为各种不定的因素有些刑事案件虽多方查证,案件可能仍难以查清。在这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根据盖然性的事实来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最终定罪处罚。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对司法人员的权力进行规制,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民主的原则、人道主义以及法治的原则,其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使我国走向法治以及诉讼文明的必然过程,标志着司法的现代化,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故而,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推广无罪推定的观念,并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允许被告人不剃光头出庭的做法虽然只是一件小事,但却是司法理念更新的一个大进步,彰显了无罪推定的精神,而且对于其适用也具有重大意义。实际上,正是这些人性化的细节和无罪推定的具体实践推动着司法领域的文明与进步。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重新衡量无罪推定原则的巨大价值,在司法活动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不断地推动我国人性化司法的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1] [意]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
[2] 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3] 崔敏: 《中国刑事诉讼的新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4] 杨明: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背离》,载《法学》1998 年第 1 期。
[5] 李建勇: 《中美无罪推定论之比较研究》,载 《政治与法律》2000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