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据保管的含义与意义
1. 1 证据保管的含义
所谓证据的保管是指在发现、收集、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对证据进行的包装、保存、运输、管理等事项。
目前有学者将证据的保管和证据的保全混为一谈,但保管和保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汇,不能相互替代使用。首先,从汉语层面来讲保管是指保藏和管理,而保全是指保住,也即不使其受破损,保管与保全的基本含义决定了两者有各自不同的使用方法并且可以看出保全的外延比保管广泛,保管只是保全的一种方法。再次,证据保全是一个法律术语,有其特有的使用方式。正如德国学者罗科信所表明的那样,“证据的保全通常是指扣押,而非保管”,我国学者也指出了证据保全的内涵,“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所以,证据保管和证据保全是证据制度中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理和实务中都应当将其分开。证据保全不仅仅是对证据进行保管这一简单的行动,而且还强调证据的发现和收集,甚至这两项活动更为重要。但并不是说证据的保管毫无意义,在刑事诉讼中,从获取证据开始,到查明案情和法庭审判,证据的保管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因为保管不善,使通过排除各种困难获得的证据发生毁损、灭失等,便不能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那么前期所做的工作便毫无价值甚至功亏一篑。
1. 2 证据保管的意义
证据的保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案例,这是一例致人一死两伤的重大涉枪案。案件发生的当晚,涉案枪支是一把长枪,据称是凶手逃跑时出租车司机送交给派出所的,但接管枪支的人员未做对枪支进行拍照、登记枪号等基本的记录工作,没有更为妥善地保管枪支。两年后,嫌疑人在外地被捕,虽然供述了犯罪枪支的去向( 扔到了一辆出租车的后座上) ,目击证人的证言也描述了长枪的外观,但直到该被告人被二审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之后,作案长枪才从公安局的一间暗室的角落里被找出来,而当初接管长枪的当事警察已经去世,无法就该枪的外观及保管给出相关的信息。虽然后来对该长枪进行了弹道痕迹鉴定,但鉴定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死刑复核期间,复核该案的法官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中报送、移交的长枪便是当初被告人作案的长枪,很难对该案给出一个准确、公正的复核意见。所以,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物证的保管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在以后的实践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因为我们的失误而使辛苦得来的证据丧失证明力,进而使犯罪得不到惩处、正义得不到维护,甚至丧失司法权威。
2 证据保管之制度层面的规定
证据的保管要有两方面的保障,即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要防止证据的遗失、毁灭,首先要建立制度层面的保障,从法律的角度保证证据的安全性---证据不被丢失、不被替换、不被毁损,不因证据与待证事实失去关联性而丧失证明力。
我国在证据的保管制度方面还缺少规定,而国外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比如物证保管链。保管链( chain of custody) 是源自英美法证据制度的一个术语,chain of custody 在美国的一本专著中被描述为: “收集到的证据直至案件最终被提交法庭的这段时间内均必须得到保护。在法庭审判期间,如果断定证据的标签遗失、证据未得到正确的缩写签署,或者证据已遗失或变样,那么该证据便被视为不可采纳,而相关案件则可能被否决。就证据而做的一切说明即被认为是‘保管链'.”从这句话可以看出,证据的保管链是指从证据被发现、收集、运输、贮藏,直至被提交法庭的这段时间内,针对证据所作出的种种保护措施,其直接目的是保证证据在法庭上能够发挥其证明力,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从制度层面来具体规定证据的保管措施,只是从技术层面给予了少许规定( 下一部分将会具体阐述) .要使证据的保管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可以借签国外的一些做法,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证据的保管作出具体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谈一下证据的保管应当遵守的一些原则。
2.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的收集、运输、保存要合法,即要有专门的证据收集、运输、保存的人员,收集的证据要与案件有关并且收集、运输、保存要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收集的合法性,如《刑事诉讼法》第 114 条规定: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毁损。”
2. 2 安全性原则
首先,证据的来源应当可靠,在发现证据的时候应当拍照作为证据的原貌的证明,比如在现场勘验、检查时,对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应当拍照,在调查询问时应当摄影留作证明。其次,证据保管的安全性原则要求最初发现证据的人员在将证据交给专门保管人员时,应当交代发现证据时的具体情况并且做好送交保管手续和备份待查。最后,证据的保管的安全性原则要求当证据得到安全的保存后,接触该证据的人员应当尽量的少,目的是避免证据的流失。
2. 3 记录性原则
证据的保管的记录性原则是指与证据有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在法庭上涉及证据的证明力时可以作为反驳的依据,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防止证据的遗失。如果一个证据要移交保管,原保管人应当做好如下记录: 证据交付的对象,交付的时间、地点,交付的原因,以及向被交付者索要凭证。接触过该证据的人都要在证据的包装上签名并做好标记,当证据被归还时,原保管人应当签发收条,做好归还时的记录,并且检查证据与当初是否是一致的。
证据保管的制度层面的规定为证据的保管制定了一个总的规则,在这个规则下,要想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力,还需要对证据的保管做出技术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们来具体阐述。
3 证据保管之技术层面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证据的保管有了一些初步的技术层面的规定,例如我国《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鉴定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 一) 鉴定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 二) 送检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 三) 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 ( 四) 送检检材、物品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等情况; ( 五) 明确具体的检验鉴定要求; ( 六) 鉴定委托单位负责人意见。提出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附带原鉴定书。《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对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档管理,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存放登记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据管理制度的规定虽然有了些技术层面的规定,但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而是零散地分布于各个法律规则之中。为了使证据的管理做到更科学、更合理,我们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证据保管的规则。
3. 1 侦查阶段的证据保管
证据的保管开始于证据的发现、搜集,所以在现场发现、收集证据的时候便已经开始了证据的保管,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一是我国刑事诉讼学理上将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种类型,每种类型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发现、收集证据的时候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具体特点采用不同的包装、保存方法,并做好记录和封存。
( 1) 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中最重要的是物证的保管。不同物证,其发挥证明力的原始形态、物质属性等各不相同,在物证的保管中要特别注意。对于生物类证据,比如血液、尸体等,要防止它们腐败、变质,在收集证据时,与这些证据接触的物品、包装物要干燥,保管证据的环境湿度和温度要适宜,尽量将它们存放于低温低湿的环境中或存放于冰箱中。对于非生物类证据,在收集时要注意防止其原有的物理性状被破坏,比如指印、足迹、枪弹痕迹等,这些物理性状一旦被破坏,证据也就失去了原有的证明力。对于音像证据和电子证据,在收集时应当将其包装牢固并存放于没有磁场的地方以免消磁,并且要注意防潮防尘等。( 2)言词证据。询问证人后得到的证人证言,在让证人确定无误签字后,应当用档案袋装起来编号并封存,同样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用同样的办法来封存。对于案件中的证据应当统一编号妥善保管,以防遗失,为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准备好第一手的资料。
二是防止证据被污染。侦查阶段,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保护证据的纯净,这是侦查人员要有的基本的技术知识,不用不洁净的工具来收集、保管、提取证据,工作人员必须穿上防护服,带上口罩、手套、鞋套,防止自己身上的微量物质遗落于证据之上。特别是在收集血液和体液证据的时候,对证据的保护更为重要,所有提取和包装血液的器具都要保持洁净并经过消毒,但提取做酒精浓度检验的器具不能在现场用酒精清洁或消毒,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监测效果.
在包装、保存证据时,必须使用清洁的包装容器,绝对不使用曾经包装、保存过其他证据的容器并且要做到一物一包装。
3. 2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保管
侦查阶段中对证据的保管只是做了最初步的工作,在随后的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保管更为重要,因为在移交、运送、保管过程中,稍有不慎使证据发生遗失、毁损,那么前期所做的所有工作便会前功尽弃,而一些证据往往具有不可复制性,对案件会产生毁灭性的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所有证据移交给检察机关。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和现场照相、现场制图、现场笔录等均应附卷移交,并制作证据移交目录,审查起诉机关在接受证据时要按照目录上记载的内容一一核对,检查证据是否遗失以及证据是否完整。在运输证据的时候,对包装、保存好的证据要轻拿轻放,严防不小心将其摔到地上而破坏证据的外形特征,在用车辆运输的时候,装车的过程中要有条理、有防护地将各类证据按照一定的顺序存放,对于易碎的证据之间要留出一定缝隙或者用泡沫、海绵之类的东西隔开,以防车辆的颠簸将证据震碎。对于纸质的证据,在移交的时候要注意防水防潮,更不要破坏证据外面的包装。在接手证据的一方检查无误后,应当向提供的一方出具收条并做好记录。
3. 3 审判阶段的证据保管
证据的保管主要的工作在前两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但证据在出示给法庭后,在休庭或延期审理的过程中,证据的保管同样应当重视。
法院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证据保管场所,用于存放正在审理案件的证据,方便证据的管理。在检查机关将证据提交法庭后,法庭应当出具收据,接受证据的人员要在证据上签名,在案件审理中,当发现检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与案件无关,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判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确实与案件无关且属于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禁止私吞和变卖。对于纸质材料类证据应当封存并存放于案卷中,便于将来查阅。案件中每一项证据的去向都应当做出明确的记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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