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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及应用策略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李文悦
发布于:2020-02-11 共3444字
刑法毕业论文专业特荐10篇之第四篇:探析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及应用策略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我国的司法管理中,刑法作为判定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进行刑法判决的基础,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是保证司法判决公平公正的重要理论依据。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从整体上来说,刑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不适用的状况。当刑法和其他法律相关条款有冲突时,司法判定的参考依据不能明确刑法的意义和价值。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刑法的发展背景着手,首先简要分析了社会对我国法律适用根据的争议,随后阐述了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并且探析了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最后笔者研讨了应用刑法法律地位的具体策略,以供相关人士交流参考。
 
  关键词:刑法; 法律地位; 司法;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属于部门法的范畴,刑法、民法与行政法在我国被并称为三大实体法,为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竖立了坚实的屏障。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即刑法在运用过程中,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手段。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法的独立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手段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会出现重叠部分,这就会导致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和量刑判决上应用刑法具有一定的不适用性。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刑法的法律适用性,促进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价值的深化,国家相关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明确刑法的应用范围,提高刑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刑法
 
  一、社会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根据的争议
 
  (一)案例分析
 
  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根据的探讨,社会不同学术界有一定的争议。以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发生在国内的一个案件为例,某大学教授熊某在十二月某日由于腰疼前往某医院进行就诊。该医院医生对于患者熊某进行诊断之后,决定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就在手术完成后的第七日,患者熊某由于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在该事件发生后,患者熊某的丈夫经过对事件前因后果的调查,发现在患者熊某抢救的过程中,参与救治的人员是某医学院尚未取得行医资格的学生。因此,患者熊某的丈夫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并且向医院索求赔偿。法院在对本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熊某的丈夫坚决认定参与本次抢救的学生构成非法行医罪,并且由于自身不足导致患者抢救无效而死亡。但是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中第十四条以及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医院否认非法行医罪。该案件发生于二零零五年,二零零九年开始审理,目前已经审理结束。
 
  (二)理论探讨
 
  对于本案进行分析,案件中引起争议的重点在于参与抢救的该大学生的行为,是否能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案件审理过程的法律依据是《执业医师法》中第十四条以及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三十六条。其中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三十六条指出,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而行医的非法行为。但是从我国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角度来看,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还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其二是通过执业医师考试但是还未经过注册,两种状况虽然都属于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但是根据我国卫生部规定,后者即已经通过执业医师考试但是还未经过注册的医师,其行医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1]。
 
  由此可以看来,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同一个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兼顾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状况对案件秉公审理,是目前需要引起司法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思索的问题。不同法律法规对于同一行为的不同界定,是站立在不同的角度上得出的结论。结合本案件进行分析,刑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司法解释,卫生部的批复相对效力较低,属于部门规定章程。而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后法优于前法的基本原则,由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颁布时间晚于卫生部的批复,应当认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效力高于卫生部批复。故对于本案中该大学生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即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无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状况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正常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最终法院回避了非法行医行为的界定,而是以另外的缘由判定被告医院构成侵权行为。
 
  二、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中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其独立性是相对的,刑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最后性、补充性以及谦抑性。刑法一般作为部门法中的最后位置,当其他部门法已经无法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刑法才会被使用。虽然刑法的应用排在其他部门法之后,但是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是一样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包括第一层次的宪法和第二层次的其他法律法规。由于刑法具有最后性和谦抑性,使得刑法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顺序居于其他部门法之后。
 
  三、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理论基础
 
  (一)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
 
  对于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分析,包括犯罪与刑罚两个重要方面。犯罪与刑罚两个调整对象是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学术界中,对于刑法的调整对象的分析具有一定的争议[2]。部分学者认为刑法的调整对象与我国法律体系中其他的法律规定有重叠部分,因此刑法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这种单纯通过法益角度对刑法的独立调整对象进行分析,是不合理的。
 
  (二)刑法的调整手段分析
 
  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犯罪与刑罚,而刑罚又是刑法中的调整手段。刑法中的调整手段,与民法、行政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刑罚的严重程度较高。例如,民法中的调整手段一般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主要是通过手段弥补被侵害的法益;行政中的调整手段较民法稍重,一般是较小程度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刑法中的刑罚则是涉及侵害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
 
  四、应用刑法法律地位的具体策略
 
  (一)充分重视刑法的“最后手段”地位,保证其在司法中的根本属性
 
  刑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由于其刑罚规定的严厉性,因此刑法具有“最后手段”的地位。在本文所列举的案件中,法院最终的审理结果回避了关于非法行医的界定,而是通过其他原因来判定医院的侵权行为,其理论依据正是刑法的“最后手段”地位,法院通过保持其在司法中的根本属性,进行了案件的最终判决。该案件最终审理结果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损失。这样的判决结果就是将其保留在民法管理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刑法的“最后手段”地位,从关于非法行医的案件转变为普通的医疗侵权诉讼[3]。通过本案件的审理思索,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要保证刑法的“最后手段”地位在司法中的根本属性,对于能够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解决的司法诉讼,应当尽量避免对于刑法的动用,充分尊重刑法的“最后手段”地位。
 
  (二)应用刑法要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三大实体法中十分重要的法律,对于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审理应当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文所分析的医疗侵权案件在审理期间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就是由于该案件涉及医疗利益,与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在如今医患矛盾凸显的状况下,对于本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认定该学生构成非法行医罪,承担法律责任,在社会舆论中将会引起较大的争议,从而加剧医患矛盾。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应用刑法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结构中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地位。由于刑法“最后手段”的重要地位,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应用刑法作为理论依据必须明确刑法的“谦抑性”,从而深化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充分保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邹兵建.社科法学的误会及其风险——以戴昕教授对刑法学中自杀研究的批评为样本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9(4):76-88.
  [2]冯志伟.明代刑法思维中的主观主义倾向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6(4):88-95.
  [3]童云峰.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4):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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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李文悦.刑法法律地位在司法中运用探究[J].法制博览,2020(03):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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