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管辖相关理论及司法现状
职务犯罪泛指一切具有职务、职权的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本文所做论述,仅以后者为例,即以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根据分工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前者所要解决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等对于何种案件可以立案受理的问题,被称为立案管辖;而后者则是解决人民法院内部之间对案件在第一审程序上的权限划分,又称为审判管辖。
2001年“慕马案”开启了高官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的先例,该案件通过对跨区域侦查、起诉的方式,有效遏制了地方势力的干预,确保了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之后,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中纪委、省纪委移交到检察机关的案件,多采取异地侦查起诉的方式。
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应当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职务犯罪的立案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即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刑检规则》第13条还具体规定了职务犯罪的级别管辖,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内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上这些就是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的立法规定。职务犯罪在审判管辖方面,遵循《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即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主体的确定
(一)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的法律依据
跨区域管辖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检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地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检规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地方政府对案件的不当干预,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但是,这一管辖方式的适用并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何适用通常以指定机关的意志为准。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十八大以后,我国也对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结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探索建立由谁为管辖主体、管辖何种案件的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成为我们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总体思路
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不同于一般检察机关,它应当是以现有检察机关为基础,在管辖范围上进行突破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地域管辖方面,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将突破既有的行政区划,对驻地以外省、市、区内的案件进行管辖;在受案范围上,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应当是在原检察机关业务的基础上,将某一类或某几类具有跨区域性质的案件交由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进行集中管辖。因而,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需要重点从主体及受案范围两方面进行调整。
(三)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的主体
确定跨行政区划管辖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在级别设置上,我国现阶段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区(县)级人民检察院,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其他各级检察院的设置均以行政区划为依据,每一省份均设有一个省级人民检察院、若干个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除了一般检察机关,我国还设置了若干专门检察机关,如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林区检察机关、矿区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等。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通过对现有资源的调配实现司法制度的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对于由何机关来具体承担跨行政区划管辖司法案件的重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这项改革,考虑对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机关加以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即可实施。”这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提供了政策指导。
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为依托,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需求。我国现阶段在全国设置了17个铁检分院,59个铁检基层院,这76个铁检机关实现了对全国涉铁案件的管辖。相较于其他专门检察机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覆盖范围更为广泛,除海南省和西藏省之外的其他省份均设有铁检分院或基层院。同时,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设有铁检分院与铁检基层院,在级别设置上与现有的司法体制更为一致,因而,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变革为新的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