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现状、根源及预防(2)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谢勇
发布于:2017-02-24 共4069字
(三)法律缺
失权力之所以会被滥用,是因为对滥用权力者缺乏有效的惩治,主要是司法的作用没能得以发挥。一方面,是法网不够紧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法律机制,是对公权力进行约束的有效机制。法律制度不完善,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不够明确,出现了法律漏洞,使得职务犯罪得不到法律的严惩,也不能形成对权力者的有效制约。另一方面,执法不严,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力,助长了犯罪者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侦查不到位、审判机关不独立,对职务犯罪处置轻刑化,都成为职务犯罪泛滥的原因。
职务意味着责任。当手中握有一定的职权时,如何行使,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权力的作用,成为拥有职务者需要考虑的问题。贪污贿赂型犯罪,利用职务的便利,谋取非法的财产,使自己从中获利。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也影响了政府威信。渎职犯罪,是怠于行使职权,可谓是在其位不谋其职,导致公共利益及公民个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侵害的同样也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以及政府对外的形象及公信力。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正是因为外部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内部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的淡薄。
三、职务犯罪之预防:立法、司法及监督
(一)完善立法、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立法的完善,能够为惩治及预防职务犯罪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明确的依据。现行立法对职务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依然存在欠缺,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使得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不高,也使职务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定罪方面,应该修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认定只要进行了收取贿赂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正当或者不正当的利益,都应该属于受贿罪,而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该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来考虑。在量刑层面,立法机关或最高院有必要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结合典型的案例,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明确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为缓免刑的适用设置更加严苛的条件,明确界定存在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描述减轻、从轻处罚的幅度和档次以及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以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中乱用缓免刑的现象。
(二)完善司法、加强侦查及审判
从司法审判的层面来看,法官个体素质与能力以及司法独立的程度,也会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与预防产生影响。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如果可以得到合理科学的审理审判,不仅意味着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可以得以实现,也能够形成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震慑,有效地实现刑事司法预防犯罪的目标。作为审判环节的掌控者,作为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人,法官在个案中贯彻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作为个体对司法独立产生直接的影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法官要做到公平公正,既要对职务犯罪的立法有清晰的把握,也要做到遵从内心对法律精神与价值的追求,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要做到司法独立,司法公开,使犯罪者得到惩治。
(三)完善监督、实现政务公开
从权力监督与制衡的层面来看,要真正实现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仍需要不断完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公权力监督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以及党内监督,各司其职,在各自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捋顺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率,提升监督范围与力度,真正对公权力形成约束,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此外,应通过政务公开等方式,压缩职务犯罪生存的空间,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几率,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有效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也为媒体监督、公众监督提供机会和支持。近年来流行的网络反腐,正说明了舆论监督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价值,应鼓励更多公众以更丰富的方式参与到对公权力监督之中,从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提升强化职务人员法律素质
从内因来看,职务人员自身法律道德意识的欠缺,正是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人性根源。要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对职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断提升、强化职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督促其依法行政,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行使公权力,才能使职务人员自觉遵循法律,避免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对国家、对公民、对个体产生无可挽回的损失。
在党中央大力反腐的背景下,一系列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也充分暴露了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之严峻。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权力本质及人性弱点的影响,也与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有关。要预防职务犯罪,也应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职务人员法律素质。预防减少职务犯罪,任重而道远,也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几率,使公权力得以在法治的限度内行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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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启立。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探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1)。
原文出处:谢勇. 预防职务犯罪的法理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7,(01):1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