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总是首先从这个事物是什么、不是什么开始,也就是说,首先是一种定性的研究。根据认识的这个规律,我们首先讨论文定性研究的方法。
一、体验和观察一个案研究的方法
我们通过初步的文献阅读,间接地认识了研究对象,实际上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论假说。为了进一步深化我们的理论假说,我们需要实际地去接触研究对象,这就是体验与观察的方法。
观察可以分为生活观察与科学观察。生活观察与科学观察是有区别的。作为科学研究方法的观察应当具备如下的特征:第一,科学观察是受到一定研究课题与假说制约的,不允许随便转变观察的对象和信息。第二,科学研究的观察者的观察范围是受限的。如果观察者的观察范围随意变动,就不能专注于研究对象的观察,换言之,凡是事先规定不予观察的东西,应当假定它不存在。第三,科学观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的。第四,科学研究的观察要求使用特定的手段来记录观察的所得。笔记当然是最原始和最常用的手段。通常人们使用事先编制好的观察表。第五,观察的记录必须高度客观,必要的时候通过反复观察和与其他资料相参照来确定观察的客观性。
观察法的类型和特点。第一,非参与观察。它指观察者不参与被观察者的活动,而仅仅从外部去观察他们的活动。这种观察方法的优点是比较客观,但是缺点是难以深入。对于一些内在的心理、感情等则全凭猜测,很容易发生以自己的看法代替被观察者的看法这样的错误。第二,参与观察。参与式观察通常用于研究-些封闭的团体的活动。其优缺点则恰恰与非参与式观察相反。因此,在参与式观察中,观察者最好是作为团体的一个普通成员而存在,对集体发生的事情尽量保持中立,不要表现出过大的兴趣,也不要表露自己的观点。多听,多看,少发表意见。梁启超对此有切身的体会。他说:“吾二十年前所着《戊戌政变记》后,之作清史记戊戌事者,谁不认为可贵之史料?然谓所记悉为信史,吾已不敢自承。何者?感情作用所支配,不免将真迹放大也。”梁启超可以说是对百日维新作了“参与式”观察,但是他在这个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实在太重要了,以至于他根本不可能客观地观察戊戌政变。他虽然在主观上力图为后人留下一部“信史”,但是也心有余而力不足。由此可见研究方法之重要。梁所讲的是史料的鉴别方法,但是也未尝不是史料的记录方法。
参与观察还可以根据参与程度分为完全参与式观察与半参与式观察。在完全参与式的观察中,观察者的身份是完全隐蔽的,他的伙伴并不知道他的观察者身份。在半参与式的观察中,观察者的身份是公开的。前面一种观察方法往往面临着研究伦理的质疑,是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的。后面一种观察方法可能会影响观察的客观性。但是如果能够与被观察者建立足够的互信,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因此除了非常特殊的研究课题,我们一般都是采用半参与式的观察。
观察法的缺点。第一,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通过观察来获得资料。比如某些秘.密的活动、人的内心活动,是不能直接采用观察的方法获得结果的。观察到的都是零碎而间接的东西。第二,观察者要保持完全的客观并不容易。事实上,观察一记录的过程往往就是一个观察者的解释过程。第三,观察方法本身的问题也可能造成观察的偏差,比如观察的时间和地点不对。如果-一个不了解中国文化习俗的人在春节的时候去观察农民的生活,则对于农村生活水平的评价显然会大大高于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观察设计和观察训练。观察的主要步骤如下: (1)确定观察的课题和对象,提出观察的任务; (2)选择观察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工作程序; (3)为进入观察现场,进行对外联系工作; (4)制定或准备各种观察工具,如制作观察卡片、制定工作细则等。进入观察现场,通过具体观察收集资料。
我们主要讨论一下观察提纲的制定。观察提纲主要确定被研究的团体或者个人,以及需.要观察的事实,并对观察条件加以评估,对可能得到的信息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制定观察提纲时,首先要确定观察项目,并把这些项目按照一定的标准归入一定的系统,以便观察者在进行具体的观察时,把主要的精力放在需要观察的事实和现象上,精力不至于分散。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注意把观察具体化,了解各个观察对象之间的具体联系,建立各种现象之间的联系,以便根据观察得来的资料,探索变量或者现象之间的理论联系。
在实地观察中,运用得最多的是无结构观察和半结构式观察。在研究的开始阶段,一般是采用无结构式观察,这种观察是一种初步的、整体的和感性的观察。以使观察者对于观察对象有一个初步的印象。半结构式的观察实际上相当于一份访谈提纲。半结构式观察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但是允许观察者对于对象进行自由的描述。例如:
课题:观察一下村主任竞选者的竞选演讲活动
1.演讲者的演讲水平如何?
2.村民的反应如何?
在结构式的观察之中,要设计标准化的观察表或者卡片,首先要选择观察项目和项目之间的相互联系,然后设定反映观察对象具体特征的指标。例如,运用结构式的观察表来观察村主任竞选者的竞选演讲活动。我们希望研究演讲者使用正式政治语汇和他的当选概率之间的关系:
一般人总是以为观察不就是现场去看一看么,非常简单,实际上观察是一项技能要求比较高的工作,因此必须进行事前的培训。一个合格的观察者不仅需要有良好的注意力,忍耐力、记录能力,而且要仔细认真,要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尽最大可能使自己的观察不影响被观察者的行为。
观察方法有其他方法所没有的优点,在某种意义上,观察法要比访谈法获得的资料有更大的客观性。就如马林诺斯基所说的那样,社会人类学者不应该依赖被研究者的口头言论和规则来研究人,而应该重视他们的行为。在政法类专业的研究中,由于研究通常关系到人们的重大利益安排和道德评价,因此即使在匿名的状态下,言论和书面记录也存在着巨大的造假风险,因此应当特别重视这个规则。比如对于“先富能人治村”现象的研究,在访谈中获得的资料是其无-例外地宣称自己自愿、无偿为村民服务,这显然是不能完全接受的。但是,观察方法受观察者个人的经验和能力的局限比较大,而且,被观察者也容易受到观察者的影.响,因此容易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
上述的实地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能收集到第- - 手的资料。信息在转述的过程中总会发生有意无意的失真。转述的次数越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虽然不一定有第一流的成果,但是没有第一手的资料要想做出第--流的成果是很困难的。第二,一个自然的环境中进行的研究,相对来说是比较真实地。对人的研究有一个很大的特殊性,就是研究者的介人可能会使被研究者按照某种预期来“表演”,从而使得研究失去意义。第三,对于非语言行为的研究特别有用。一切思想只要它采用某种语言.来表达,实际上都已经经过了表述者的某种程度的加工。而且语言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词不达意的情况所在多有。第四,有利于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深人细致的考察,从而发现.隐藏在现象背后的规律。有些细节很容易被特定的研究者所忽略,而另外一个研究者可能会认为这些细节具有重大的意义。亲自到实地去观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细节丢失的现象。
在一般的认识中,个案研究往往被看作是探索性的,实际上个案研究不仅可以用来进行探索性的研究,也可以用于描述性的和解释性的研究。但是就研究的定量化程度来看,一般来说个案研究的定量水平是不高的,因此我们把它归人到定性研究的范畴中来。与一般研究方法类似,个案研究也需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理论假设、分析单位、资料的分析和假说的证明、对研究结果的解释及选择的标准”。绝对没有理论假说的纯粹体验式的个案研究,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研究的方法,而只是对问题的感受过程。
学术界对个案研究最早给出的定义是“个案是-一个有界限的系统”。这个定义包含了两个要点:第一,个案是有界限的,这构成了个案与其他个案以及环境之间的区别;第二,个案内部各要素之间是联系的。根据研究的目的,可以把个案研究分成三种类型:内在的个案研究、工具性个案研究和多个案研究。在第一种类型中,研究者之所以研究某-一个个案 ,并不是因为个案的代表性或特殊性,而是因为他对于这个个案的兴趣;他并不试图从这个个案之中抽出任何-般性的结论。比如,他研究拿破仑的死因,仅仅是因为他对拿破仑感兴趣。他不关心别人是否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死亡。在第二种个案研究中,个案被当作了提取某个一般性结论的工具;在第三种个案研究中,研究者的兴趣在于发现多个个案之间的总体情况,对于特定个案的性质没有兴趣。这种个案研究实际上处于个案研究和总体研究之间了。今天我们所讲的个案研究,多数情况下相当于“工具性个案研究”,毛泽东称之为“ 解剖麻雀”。
涂尔干受到自然科学的影响,确认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之中必然包含了某种普遍的法则,借助对个案的研究是可以揭示这种普遍法则的。但是这样一种信念显然是未经证实的。因此,有价值的个案研究始终面临着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怎样从非常有限的个案之中可靠地抽取一般性的结论,而不是仅仅在讲一些特殊的故事?
解决的办法有两个,第一,采用类型学的解决方法,建立一些“理想类型”;这实际上是把总体进行第一次划分,然后再去确定个案的代表性,降低从个案推论总体的风险。第二种解决方法是人类学的,即“在个案之中进行概括”。这种方法只是表明“存在着一种包含了本个案的类型”,但是并不打算把个案推广得更为广泛。其他的个案是否适合这个类型,是另外一个研究课题了。
有学者提出,个案研究获得拓展的关键不是走定量研究“统计概括”的路子,而是进行“分析性概括”,即从先前的理论为模板,用来作为与个案进行比较的工具,同时也构成发展新理论的前提。
有学者提出,“概括”一词并不适用于个案研究,“外推”才更为准确地把握了个案研究的特征,因为个案研究强调个案与其他事件的相关性,而非总体代表性。“这无疑是--个非常有见地的看法!
二、案例研究方法
在政治与法学的研究之中(尤其是法学研究),案例研究是-种极其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本质上讲,案例研究就是一种个案研究方法。但是这些个案具有特别典型和突出的意义。一个事件能够成为案例,乃是因为它里面包含了一个重要的、目前在理论上尚未解决的问题;这个事件反复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以至于必须解决其中包含的理论难题。违反这两个原则,是不能成其为案例的。当然,典型性与可反复性都有一个标准的问题。在不同的标准下,案例的选择是不一样的。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大量的事件实际上是不可重复的;或者虽然它们大体上可以重复,但是事实上我们却无法再现;或者我们无法取得大量案例的资料。所有这些客观条件的约束,都使得我们在社会科学中不得不借重案例研究的方法。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尽量注意案例的典型性;第二,在解读案例的时候应当遵循相对客观统一的方法,排除感情的过多干扰。另外应当注意,案例分析的方法不但在政治与法律学科的应用中存在着差异,即使在法学各个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在这里我们是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作为基础来进行论述的。之所以做这样的选择,是因为民法号称“万法之母”,在方法论上最为成熟。
另外应当注意,案例分析的方法不但在政治与法律学科的应用中存在着差异,即使在法学各个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在这里我们是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作为基础来进行论述的。之所以做这样的选择,是因为民法号称“万法之母”,在方法论上最为成熟。
1.法律关系分析法
这种方法要求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的情况,从而全面把握案件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应用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不仅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也适用于对法律体系的建构。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
系的各个要素是什么,是每一个法律学习者都应当熟悉的基本方法。
在案例分析中有效地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其优点在于: (1 )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出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把各种法律关系划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社会规范系统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宗教等加以调节,法律并不介人。误把非法律关系当作法律关系,第一步就走错了,后面无论花多大的力气都无济于事。(3)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若干的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发生变动,整个法律关系相应地就发生变化了。依通说,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4)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考察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考察变动的原因和效果,这就意味着要找到一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要确定法律关系,就必须确定法律事实;而法律关系一旦明确,就没有必要再去考察法律事实了。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特点是: ( 1)法律关系分析法首先着眼于法律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把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作为两个步骤。(2)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是对法律关系某一个特定方面的考察。一种法律关系之中,可能包含了多种权利,而不仅仅是请求权(请求权在争议阶段上特别突出)。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具体步骤是:
( 1 )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此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如何。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二者之间的关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 )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于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自然无从谈起。
(3 )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债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极大。
(4 )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此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首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就要解决法律关系涉及人的范围,即法律关系究竞在哪些人之间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一般都有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参加。如需要确定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等等。尤其需要确定.具体的主体究竟是谁。其次,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中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从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5 )确定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不是- - 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者效力的变更等。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变动,其原因在于特定事实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有关,并非都能产生--定的法律后果,法律事实不但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法律后果。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一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在这几个方面之中,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按照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从而得出判决或者结论。
(6)考察法律适用。此即要在第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与核心关系以及关联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的使用。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之中,不是首先确定大前提(适用的法律关系),而是首先确定小前提( 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但是绝非如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所想象的完全是三段论的逻辑演绎的过程,它还涉及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的问题,而连接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律解释。因为法律规范的内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定的模糊性,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而且,法律规范所指称的对象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所指和立法的本意之间可能会因为社会变迁而变得不一致。此外,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而非绝对的真实。这一切都决定了法律分析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范。
在这个过程之中,必须保证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说二者都正确了,结论就必然正确了。还必领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和搜寻法律规范。而且,必须解释法律,以确定该项法律在当前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适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则其结论的可靠性就越高。
2.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人法或者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的基础,将小前提归人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 -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这个方法来进行案例分析,其基本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寻求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求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主要步骤如下:
( 1 )首先要判断诉的性质,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如是其他种类的诉则应当应用前面讲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在确定了可以使用该方法之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了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2)请求权检索:第一,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场合可能涉及的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第二,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第三,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应当首先考虑合同请求权,然后考虑缔约过失请求权;再次是无因管理请求权;再次是物权请求权;最后是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通过对请求权的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请求权,或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以后,可以初步确定一些对原告有利的请求权。
(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首先,找出有关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其次,对所找到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包括已经由当事人加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程序性规范和某些裁判性的规范也不能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再次,要将该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解,例如侵权责任的要件可以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在这个过程之中,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归人(或称涵摄)。 即把已经分解的事实归人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中去,具体来说,要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人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四个步骤,如下图所示:
如果上述的一对应可以成立,则请求权可以满足。
(6)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所谓消极规范构成要件,是指虽然其他积极条件均已得到满足,但是一旦这些消极要件同时被满足,则请求权仍然不能成立。事实上,这就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考察请求权的成立。
三、非结构化访谈
在有的方法论着作中,把访谈作为--个整体放在--处进行讨论。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集中,有利于读者对于访谈方法进行把握。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结构式访谈和非结构式访谈严格来说是分属于两类研究方法,是根本不相同的,所谓“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结构式访谈有着严格的理论预设,对问题和答案的选择都有着确定的设计,受访者只能在问卷设定的范围内谈自己的观点,因此本质上是-种定量的研究方法;而非结构式的访谈,则不存在清楚的和严格的理论预设,一般也不涉及确定的问题和答案,它本质上是-种定性研究的方法。鉴于此,本书把非结构化访谈作为定性研究的方法之一,而把结构化的访谈作为-种定量的研究方法。
访谈法的基本原则: (1)周密准备的原则。(2)尊重访谈对象的原则。在访谈过程中,访问员原则上不发表自己的意见(除非是为了引导受访者),更不允许同受访者进行辩论。( 3)严格保密的原则。做好的记录应当交给受访者审读,如受访者表示其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应当予以尊重。(4)如实记录的原则。访问员绝不能把自己的意见掺杂到记录中去。非结构化访谈对访谈者的技巧要求比较高,所以我们把访谈的技巧和程序安排在这里论.述。结构化访谈同样需要这些技巧。
1.访前准备
一项访谈在开始之前有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个方面是项目主持人的准备工作,比如准备访谈表或者提纲;另一个方面是访谈员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积累背景知识,通过间接的方法了解访谈对象,以便做到访谈工作有的放矢。概括起来说,这种准备工作就是“三点一线”,即把调查研究所需资料的特点、被访问者自身的特点、访问者的特点结合起来,制定一个访谈的细则或者要点。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和场合。
2.预备性谈话
由熟悉被访者的人引见,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被接纳。引见者最好具备一定的身份、地位、社会声誉良好、与被访者关系适当。引见完成之后,引见者应当离开,以免干扰访谈。没有人引见的访谈是比较困难的。经验表明,在无人引见的情况下,两人访谈比一人访谈效果好;女性访谈比男性访谈效果要好。预备性谈话通俗地说就是见面之后的搭讪和寒喧,以拉近彼此的距离。最常见的是:主动说一些活跃气氛的话;寻求共同点;引用权威人士的话,引起被访谈者对问题的重视。预备性谈话时间不宜过长,且宜浅不宜深,宜活泼不宜严肃。
3.正式提问
正式提问的时候注意提问应当清楚、委婉、从容,切忌审问式的提问( 这种错误又是最容易犯的)!听的时候要耐心、礼貌,不要做其他的事情,也不要心不在焉或者不耐烦。要注意给予肯定的回应,淡化、麻痹敏感的和威胁性的问题。
4.追问
当遇到有信息含量的问题的时候,应当学会追问,使访谈的内容得到深化。追问的方法包括:直接追问、迂回追问、反感追问。反感追问指在不失去对方合作的前提下,通过故意引起被访问者的反感来获得更为深人的信息。
四、调查会
调查会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访谈法。但是一方面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提倡和实践,这种访谈方法在我国社会科学界具有特殊的地位;另一方面,把一群人集中起来进行访谈,在方法上就不能不具有-些特殊性。故本书仍然把调查会的访谈方式进行单列。
我们先来看看毛泽东同志关于调查会方法的论述:
毛泽东主张调查会应当开成各方面的讨论会,不要变成个人讲个人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近于正确,才能抽出结论。那种不开调查会,不做讨论式的调查,只凭一个人讲他的经验的方法,是容易犯错误的。那种只随便问一下子,不提出中心问题在会议上经过辩论的方法,是不能抽出近于正确的结论的”
参加调查会的人员应当根据调查会的目的进行选择。“要是能深切明了社会经济状况的人。以年龄来说,老年人最好,因为他们有丰富的经验,不但懂得现状,而且明白因果。有斗争经验的青年人也要,因为他们有进步的思想,有锐利的观察。以职业来说,工人也要,农民也要,商人也要,知识分子也要,有时兵士也要,流氓也要。自然,调查某个问题时,和那个无关的人不必在座。”
开调查会的人数是不一定的,如果主持者的指挥协调能力强一些,人数可以多一些;反之人数应当少一些。毛泽东的看法是至少应当有三个人,“不然会固于见闻,不符合真实情况”。在调查之前应当做充分的准备,主要是要准备一个调查提纲。毛泽东说:“纲目要事先准备,调查人按照纲目发问,惠中口说。不明了的,有疑义的,提起辩论。所谓‘ 调查纲目’,要有大纲,还要有细目。”“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毛泽东的方法是近似于半结构化访谈的。
毛泽东同志主张领导干部要亲自出马做调查研究的工作。“凡担负指导工作的人,从乡政府主席到全国中央政府主席,从大队长到总司令,从支部书记到总书记,一定要亲身从事社会经济的实际调查,不要单靠书面报告,因为二者是两回事。”“作为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是不能单纯依赖文献资料,要能够深人实际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恐怕还有进一步的要求,就是自己要亲自去做,不要过分依赖文秘人员。
调查工作不但要做,而且要深人地做。“初次从事社会工作的人,要做一两回深人的调查工作,就是要了解一个地方(例如一个农村、一个城市),或者一个问题(例如粮食问题、货币问题)的底里。深切地了解了一个地方或者一个问题之后,往后调查别处地方、别个问题,便容易找到门道了。”调查者应当自己亲自做记录。这同我们前面讲到的阅读文献时的“手到"是一致的。
开调查会的关键,是要让被调查者讲真话。毛泽东同志主张应当和被调查者做朋友,不要作侦探,不要让群众讨厌自己。对于被调查者的不理解、不接纳,要有-定的时间去调整、等待。他甚至说:“群众不讲真话,不怪群众,只怪自己。”这样的看法,是抓住了调查研究的核心的。
对于实地调查研究的强调和方法的探索,是毛泽东同志最重要的思想成果之一,具有永恒的方法论价值,是值得我们认真地继承和发扬的。
国外对于会议调查法也有较多的研究。比较着名的是“头脑风暴法”,其要点是在发表意见的时候,不能反驳别人的意见,只能在吸纳别人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思想。另外一种方法叫作“反向头脑风暴法”,就是每一个人专门去批评别人的意见,并给出充分的理由,以便于思想的深化。从本质上讲,不论是头脑风暴法还是反向头脑风暴法,都是对于会议调查法中的讨论方法的改进,在此就不再详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