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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宪法学视角下台湾统一问题探究
【引言】两德统一方式对两岸统一的启示研究引言
【第一章】关于两岸关系的法律制度现状
【第二章】两德统一前的法律制度情况及两德协议分析
【第三章】两岸关于“一个中国”的“中”之涵义分析
【第四章】台湾问题解决方式与两德统一的经验借鉴探讨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宪法建议探析结论及参考文献
第三章 “一个中国”的“中”之涵义
大陆与台湾的渊源深厚且悠久,无论是从自然、历史还是民族情感来说,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九二共识”同样明确了台湾问题的解决必须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之下。虽然在台湾部分政治团体的政治观念上,出现了“两个中国”、“一边一国”等论调,但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宪法、宪法性文件以及官方态度来看,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仍是两岸关系的基础与共识。两岸并不是国际法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就目前而言也不同于大陆地区中央政府与省级行政单位之间的垂直隶属关系。
第一节 两岸关于只有“一个中国”的共识--“九二共识”
为了更好地处理由于两岸交流而产生的各种事务,台湾当局在 1991 年 3 月成立海基会,“其主要功能是接受台湾当局有关方面的授权,处理两岸民间交流中涉及的技术性、事务性问题”.57同年年底,为了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大陆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海协会,作为与海基会对口的大陆机构。
海协会在成立伊始,就表明了与海基会的沟通、协商应建立在共同基础之上的态度,而这一基础正是“一个中国”.从 1992 年起,海协会、海基会就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进行了多次会面与讨论。
起初,海基会秉承台湾陆委会的要求,强调大陆与台湾对于“一个中国”内涵的理解有所不同,且这与事务性商谈无关,同时海基会未得到授权可以谈论“一个中国”问题。但在协商中,海基会的作法却频频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例如,“在解决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中,比照国家间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做法来处理大陆公证书在台湾的使用”.58这对于大陆方面来说,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海协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在 1992 年 3 月 30 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国共两党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方面通过的有关统一的文件也承认只有’一个中国‘.既然是双方的共识,为何双方不能本着这个原则来处理两岸具体事务性问题呢?”
对于是否应当在两会协商中表明 “一个中国”态度,这一话题在台湾地区引起了广泛讨论,台湾当局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经过长达三个多月的商议,台湾“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了一份政策文件,并在其中对“一个中国”的内涵做了如下叙述:
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后,台湾将成为其管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台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 1912 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从中不难看出如下几点:首先,台湾当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其次,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且中国国家主权包括台澎金马地区;第三,由于两岸存在治权不同的现实情况,台湾当局对于“一中”内涵的理解与大陆当局存在分歧。由此可见,尽管两岸关于谁能够代表“中国”的立场不同,但双方均认同并坚持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立场,即无论大陆与台湾现在是何种关系,未来将发展出何种关系,但绝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未来大陆与台湾走向和平统一时,并不是国家之间的吞并或合并,而是在同一个国家内部,两个不同的区域及不同的政治实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
这份文件对于两会继续事务性协商有着重大意义,对于两岸关系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2 年 10 月至 12 月间,海协会、海基会通过协商达成“以口头声明的方式各自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在往来函电中提出多种表达方案。海协会 11 月 16 日函电中的要点为:“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可以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
同时,将海基会在香港会谈中正式提出的第八种表达方案附在这份函电中,作为两会彼此接受的共识内容。12 月 3 日,海基会回函,未对此表示异议。虽然在 1992 年海协会、海基会协商之时,并未出现“九二共识”这一名词,但当时两岸之间达成“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却是事实。“九二共识”的提出,用以概括大陆与台湾在 1992 年对“一个中国”问题的及其内涵所进行的讨论及成果,而这也是两岸交流和统一的基础。
第二节 两岸关于“中”之涵义的分歧
一、大陆对“中”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从最初“一中”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一中”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转变,但这种转变绝不意味着我们放弃了祖国的统一大业,反之,转变代表着中国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为两岸统一创造更大的空间和机会。
(一)“九二共识”前的“一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成立之时,便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正式取代了原“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的资格,实现了政府继承。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政权取代旧政权,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建交时,他国必须在建交公报明确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意味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必须认可“一个中国”原则。
1982 年制定的《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通过上述事实明显可以看出,当时大陆当局对于“一中”的理解十分明确,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九二共识”和“江八点”
“九二共识”在协商时,保留了两岸双方对“一中”内涵的争议。1995 年,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着名的“江八点”,其中第一点是“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64“江八点”重在强调中央政府“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立场,只要“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65同样回避了对“一个中国”内涵的阐释。
从 1987 年两岸恢复交流,到二十世纪末,大陆当局对于两岸统一采取的态度,多为强调双方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立场,坚决反对“两国论”、“一中一台”等政治主张,但是并未深入地分析“一中”内涵。
(三)“胡六点”和“两岸一中”框架
在 2000 年,当时的副总理钱其琛接待台湾代表团时,将“一个中国”原则阐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66这一表述方式与之前已有不同,将“一个中国”的内涵扩展到“大陆+台湾”的范围,而不坚持“一中”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两岸进一步沟通协商创造了空间。
从 2003 年 3 月起,时任国家主席的胡锦涛便就台湾问题和大陆对台政策发表多次讲话,并在 2008 年底的《告台湾同胞书》发表 30 周年座谈会上,作出《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讲话,提出“六点意见”,被称为“胡六点”.
“胡六点”提出:要“恪守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
两岸“尚未统一”的措辞与分裂、分离的说法相比,不仅强调了两岸终将统一的基本立场和发展趋势,更表现出两岸现在的情况只是暂时性的、阶段性的涵义。中国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虽然国名在 1949 年经历了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变更,但是这一变更的原因并不是国家主权发生变化,而是由政府继承所引起的,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依旧完整且不容分割。两岸现在的状况是具有特殊性的,但这种特殊仅为国家未统一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不是“台独”分子所宣称的“特殊国与国”.“胡六点”从法理的角度再次强调了“一个中国”原则,同时也为两岸讨论“一中”究竟为何留出了空间,即在大陆与台湾同属于一个拥有国家主权且完整的中国的前提下,可探讨统一的途径。这不但增加了“一个中国”论述的包容性,更是兼顾了两岸交流发展中所提出的有关整合、统一模式的合理意见及建议,将各方智慧凝聚成“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这一框架性说法,使台湾方面更容易接纳。
2012 年 8 月,时任政协主席贾庆林在第八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上提出:“两岸从各自现行规定出发,确认这一客观事实,形成共同认识,就确立、维护和巩固了一个中国框架”.同年 11 月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一中框架”被写入十八大报告,这在两岸统一进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台湾对“中”的理解
两岸分离六十余年,台湾当局对于两岸统一的态度可谓不甚支持:民进党大张旗鼓宣扬“两国论”、“一边一国”,否认甚至诋毁“九二共识”;国民党虽然承认“九二共识”,但依旧在两岸政策上采取“不独不统,维持现状”的消极方针。按照执政者不同,可以将台湾当局对大陆政策及“一个中国”内涵理解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一)两蒋时期的“一中”
蒋介石 1949 年退守台湾后,不断宣称要“反攻大陆”,“反共复国”,实现统一。香港《大公报》曾有文报道,蒋介石针对美国提出“台湾地位未定”的论调发表讲话,强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70为了不给西方势力干涉中国内政、妄图分裂台湾的理由,蒋介石不解除台湾地区的“战争状态”,并与大陆的解放军在金门隔海相对,用稀落的炮火告诉西方:中国内战并未结束,两岸仍是一个国家。当然,蒋介石对于“一个中国”的理解必然是中华民国。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多国开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蒋经国 1978 年出任第六任“中华民国总统”后,提出了针对大陆的“三不政策”,并发表声明称“中华民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不与中共政权交涉,并且绝对不放弃光复大陆、解救同胞的神圣任务……”.71从中可以看出,蒋经国秉承了蒋介石“反共复国”的统一梦想,认为中华民国才是“一个中国”之“中”.
(二)李登辉的“两国论”和陈水扁的“一边一国论”
李登辉上台后,首先终止了台湾的“动员戡乱时期”,并开始修订“中华民国宪法”.彼时,执政初期的李登辉还未敢大肆宣扬其“两国论”,只是着手实施“台湾化”,同时刻意营造出“大陆地区”和“自由地区”并列的“一国两区”理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地区‘的有效统治”.这一时期,根据台湾“国家统一委员会”的表述,“一个中国”还指的是中华民国,只是台湾当局的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地区,也就是李登辉所谓“自由地区”.
1999 年 7 月,李登辉在接受“德国之声”(Deutsche Welle)的录影专访时,发表“中华民国从 1912 年建立以来,一直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又在 1991 年修宪后,两岸关系定位在特殊的国与国关系”73的论调。虽然李登辉采用“特殊”一词修饰“国与国关系”,妄图转移公众的注意力,但这般分裂性的言论,其“台独”之心昭然若揭。此举不仅震惊两岸,在国际社会中也引发强烈关注。
2000 年台湾地区首次政党轮替、政权和平转移,民进党主席陈水扁成为第十任“中华民国总统”.由于受到各方压力,陈水扁在其总统就职演讲中给出了所谓的“四不一没有”承诺,承诺不宣布独立、不更改国号、不会废除“国统纲领”等。但陈水扁很快就暴露了其“台独”的本质,鼓吹“台湾人民民主选举所产生的政治实体为主权独立的国家”以及“台湾与大陆,一边一国,要分清楚”.这种论调不仅与陈水扁在总统就职时所作的承诺背道而驰,更是严重破坏了两岸关系的发展;不但在法理上无法成立,而且也误导了台湾普通百姓对台湾地位的认知。李登辉、陈水扁公然宣扬“两国论”和“一边一国论”,完全抛弃了两岸在“九二共识”中达成的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因而也就不必探究其对“一个中国”内涵的理解了。
(三)马英九的“一中各表”
作为国民党主席,马英九承认“九二共识”,但其对共识内容的理解为“一中各表”,即: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但台湾认为“一中”应是中华民国。马英九还表示,希望大陆不要总是强调“一个中国”原则,而对后半句“各自表述”忽略不提。马英九的主张值得认可的地方在于,他意识到了与大陆必须在“一中框架”内协商台湾问题,这种带有一定模糊含义的说法才能为两岸的交流留出空间。如果像民进党一样,一味提出形形色色的“台独”分裂 理论,不仅不能为大陆方面所接受、不为世界他国认可,同时也不符合“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如今,两岸当局虽对“两岸一中”的理解各有不同,但大多认为大陆与台湾现在的关系是具有一种“特殊性”的。无论是胡锦涛所说的“特殊情况”,还是李登辉宣扬的“特殊国与国”理论,皆用到“特殊”一词。但无论如何“特殊”,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关系均不构成国际法上 国与国 之间的关系,这是两岸走向和平统一的基础。
第三节 “一个中国”之“中”的应有之义
梳理大陆与台湾地区关于“一个中国”含义的争执,首先应明确该争议是何种性质的争议,是否与国家主权有关。通过分析主权内部结构可以发现,主权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主权所有者的手中,另一部分在主权行使者的手中。依国家政体的不同,主权所有权可能掌握在君主或者议会手中;而主权行使权以中央官僚机构的统治权或以受人民委托的国家机构的职权这两种形式存在。
由此可见,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在来源、性质、形式以及享有主体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之间存在分离的情形,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关于大陆与台湾地区对“一国两制”之“中”的论争,大陆《宪法》表述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国家主权;在台湾看来,“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75,即国家主权应由“中华民国”行使。从文字表面上看,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争议似乎是主权所有权之争。但是,由于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当对这个“中国”的概念进行抽象处理,不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中华民国”时,大陆与台湾地区所主张的主权,实际上均是该抽象化的“中国”的主权,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分歧的根本所在,是谁享有代表“中国”形式国家主权的权力,即主权行使权之争。
对于国家主权的行使,从权利能力上看,应有三个主体具备能力条件,即大陆当局、台湾当局和抽象出来的“中国”所对应的当局。主权所有权可以由不确定的对象或某种对象的集合享有,但主权行使权是一种动态的权力,其体现在国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由一个确定的实体来运作,即主权行使权对其享有主体存在行为能力的要求。就目前来看,抽象出来的“中国”仅仅是概念层面的意义,其不对应于任何实际客观存在的组织,因此不具备享有主权行使权的行为能力。因此,我国主权行使权的享有主体,只能限制在大陆当局和台湾当局二者之中。
从法理上看,大陆当局具有行使国家主权的正当性。根据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相关理论,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前后,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之前的“中华民国”在所辖领土、所属居民等方面均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国家以及国家主权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仍属于全体中国人民,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了原“中华民国”的主权行使权。并由全体中国人民的绝大多数赋予了其该项权利。
在一般意义上而言,国家的主权行使权应由一个主体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取得国家主权行使权的情况下,台湾应完全丧失相应权力。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国家主权行使权的继承并不全面,台湾当局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台澎金马地区行使一定的主权。该主权虽然并未得到全体中国人民中大多数人的同意,却在台湾地区的人民中获得了一定的支持,形成了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行使部分国家主权的特殊形态。
从国际影响上看,大陆当局具有行使国家主权的正当性。“国际社会的承认对确定新国家的法律身份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国际法秩序下,新国家的成功不可能只依据自身单方面发表的独立宣言”.
目前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邦交关系,在联合国等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中,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行使国家主权。即使在世贸组织等有台湾地区参与的国际组织中,台湾地区亦非以国家名义参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绝大多数国际生活领域获得了世界各国的承认与认可,在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方面享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我国国家主权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台湾当局作为我国境内一种特殊的政治实体,并不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仅能在台湾地区内部行使有限的国家主权。在确定我国未来和平统一所采用的模式时,既要尊重大陆当局既有的国家主权行使权,又应充分考虑到台湾地区特殊的政治状态,在二者的诉求中寻求合适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