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是法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26 共1576字
论文标题

  大凡俺们屁民开门都要办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这是生活的必需品,每日都离不开。现在中国是市场经济,这些生活必需品随处都能买得到,哪里便宜自然就会到哪里去买。按理说这也犯不到哪家子法,不过,眼下就有奇葩的法规管束,奇葩的事情发生了。

  河南新郑市的黄某,以前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近来搬到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来了,这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保质期。可是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了这批盐,告知黄某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跨区域用盐”,食盐没收,并罚款 200元。

  还有一则事,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 2斤连云港的盐,盐务部门执法人员找上门,说用的盐是外地的,违法了,当场把盐没收。老陈说,一开始执法员要求他交纳 2000元罚款,经过邻居乡亲说情,降到 1500元,不过老陈觉得很委屈,拒绝交钱。半个月后,老陈收到一张罚单,其因跨区域用盐被处罚 1500元。老陈依然不服,拒绝交钱,竟被当地公安机关带到法院,法院开出了“拘留决定书”,因拒绝交纳罚款,对其处以 15日拘留的处罚。老陈顿时慌了神,赶紧通知亲戚筹钱交罚款,在拘留所里呆了两个小时后,交了5050元才得以回家。这 5050元中,有新沂市盐务管理局3000元罚款,新沂市人民法院 2000元罚款和 50元的执行费。

  改革开放从 1978年算起至今已有 36年了,市场经济早已深入人心,国家反垄断法实施也有 6年多了,那些阻碍市场经济的垄断也在被不断铲除,但是眼下这两则“跨区域用盐”违法的事件,不得不说这个法规有违市场经济,有违反垄断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近日召开的四中全会又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由此看来中国要坚定走法治的道路,由此俺也想到,我国制定了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但有了法律不一定就有了法治“,良法”才是建立法治的基本条件,只有“良法”,才能保障和体现公民的意志与利益;只有“良法”,才能管理好国家。所以说,良法是法,恶法非法。

  说到恶法,俺想到了两个法规,一个是收容遣送制度,另一个是劳动教养制度。想到了两件事,一件是湖北省 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由于“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被一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以“三无人员”身份转送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在收容站孙志刚被殴打致死。另一件是唐慧因不满法院判决而不断上访被公安部门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1年 6个月。两件事都引来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不需经过审判就剥夺人身自由和权利,不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现在,这两个法规都已被废止,但恶法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人所造成的伤害却永远不能抚平。

  所以,建设法治中国首先是法制,根据宪法制定出良法;这些良法必须反映广大公民的意志,而不是只顾地方或者部门狭隘利益,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诸如各地方的“盐业管理条例”,难道不是个体现地方和部门利益的恶法吗?同为河南省的新郑人不能吃郑州的盐,同为江苏省的徐州人不能吃连云港的盐,在同一个省份内,还赫然存在着“跨区域用盐”的罪名,真是奇葩的法规啊。好在这个奇葩的盐业专卖法规成了众矢之的,且正在走向终结。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从 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有关规定。

  其实,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但法制不同于法治,法治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的完善和改造。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法。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那么,什么是良法呢??四中全会公报说得很清晰———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宪法即国家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文,都应当是在这个大法之下派生出来的,并且不与其相悖,而是对宪法的具体化,细分化。因此,俺们希望法治的中国,所制定的法律都是源于宪法的良法,而且只有这些良法才能保障共和国公民的权益,体现本届党中央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意志。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