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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精神入宪与依法治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26 共7610字
论文摘要

  一、后革命时期的革命资源

  “后革命”概念来自美国汉学家阿里夫·德里克的 《后革命氛围》一书。该书在检讨后殖民批评与其相关问题时认为,双重意义的后革命比“后殖民”更能涵括后殖民论的前提和要求[1]。

  国内文学界、政治学界借用了这一概念,用以表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的历史阶段。他们认为,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全党工作重心从 “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从 “革命”氛围中走出来,向消费时代、政治时代前进。后革命时期是一个过渡阶段,类似于 “转型时期”这一概念。与 “转型时期”重点在 “转型”不同,后革命时期的重点在“革命”,表示与 “革命”不同却又未远离革命。

  这一概念同吴毅的界定不同,吴毅认为,“自50年代下半叶以后渐趋激烈的、以社会改造和社会革命的名义所进行的各种政治运动,把整个中国社会送入了一个后革命时期”[2]。事实上,吴毅的概念只是在武装斗争意义上与 “革命”相区别,实质上的革命仍在后革命时期继续,或者说这一时期仍是 “继续革命”时期[3]。故此,后革命时期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并未进入成熟消费时代、政治时代的过渡阶段。

  所谓革命资源,是指革命时期遗留给后革命时期的革命遗产,包括正当性资源、制度资源、商品性资源,即革命精神、革命方式资源。首先,革命的正当性不容置疑[4],它构成了中共执政的正当性前提,这可从主流学者对革命的叙事中观察到。[5]李零强调: “二十一世纪,时光逆转,历史倒读,好像什么都可以翻案,但中国革命的案不能翻。”[6]事实上,革命观念奠定了 “良法善政”①话语的正当性,因为革命诉诸未来的新秩序,既是对古代政制的招魂,又是对古代政制的 “增补”,在 “招魂”与 “增补”中确立了革命无上的正当性。[7]因革命而建立的政权当然分享着革命的正当性。其次,革命遗留的制度资源构成了当前中国发展的前提,遵循 “路径依赖”的改革释放了巨大的制度红利。裴宜理认为,中国革命传统中的大量因素促就了改革以来的成功[8]。德里克也是此观点,他强调, “中国在发展的进程中不应该抛弃民族经济的一体化、自主发展、政治和经济的主权以及社会平等等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遗产”[9]。第三,革命遗留的商品性资源在中国迈向消费时代之际,在商品包装中已走向市场。“红太阳热” “毛泽东热” “文革文物热”“红色经典热”等都是后革命时期重要的文化产业思潮。然而,此时并非成熟的消费时代,完全按照大众欲望、市场逻辑操作,它介于消费时代、革命时代之间,在革命/商业、政治/消费的交汇地带运作。因此,后革命时代的革命商品性资源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检验,其成功者为开发 “红色旅游”,其失败者为2008年浙江 “沙家浜事件”。概言之,革命精神被不断强调:作为政治意识形态,革命精神在革命叙事中被再创造,中央领导在重大纪念时刻或革命圣地再重申;作为民间抗争精神,革命精神是一种精神气质,[11]上承儒家传统——— “暴君放伐论”或 “汤武革命”,下接建国以来的 “政治运动”;革命方式作为革命的直接表现形式,在和平的后革命时期很难被主张,但它既是革命精神的表现,不能不涉及;又是民众反抗政治弊端的最后权利,自然存在于后革命时期。

  后革命时期作为迈向消费、民主、法治、市民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意味着它的时代任务即是妥善解决有关革命遗产,并建构一个可替代革命政治生活的良好政制,这是同步的进程。这一任务并不好完成。首先,革命对政权正当性的论证,在后革命时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衰减,因为革命当事人多已过世,年轻人或忘记了革命,或无任何印象。且革命是为建设新秩序,因而它的实践本身就是一个自我解构的过程,革命的正当性自然会不断衰减。[12]事实上,这些年有关民主、法治的不断呼吁,中共全会、中央政府在历次会议中对民主、法治的不断重申,即是力图以法治合法性替代革命正当性。有研究表示,当前政府合法性来自政绩,当向法治合法性迈进。[13]其次,革命遗留的制度资源在后革命时期正被充分利用,经制度改革释放其红利以推动制度变迁,就中央政府对法治的论述看,中国迈向法治而非法制的决心真实而具体。[14]最后,如何妥善处理作为意识形态载体的革命性商品资源是一个实践性问题,政府需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总之,革命精神需要弘扬,革命方式却不能提倡,如何弘扬革命精神而又不至于传达革命主张,这是一个难题。它必须在实践中解决,既不能后退又不能冒进,这讲究个 “度”。

  在强调 “度”的同时,后革命时期的目标亦是一大关键。因为目标限定了 “度”的实践方向,即只能朝这个方向推进而不能后退,这就要求稳步推进革命资源问题的解决。因而,目标是后革命时期发展路径的总框架,它是正当性所对应的良法善政社会,它必须容纳民主、法治、社会自治价值。[15]它能将革命资源纳入其中。

  二、革命精神入宪与依法治国

  强调革命资源的法治化路径,是强调将革命资源的存在与利用纳入法治化的渠道。政府应将革命精神写入宪法序言、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革命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中。

  在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序言中,制宪者与修宪者既通过追溯革命历程赋予政权正当性、合法性,又构筑了去革命化的改革内涵。[16]首先,八二宪法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后制定,尤其是在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开启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历史时刻,制定新宪法,意味着中国走出了 “不断革命”的政制路径,走入了 “终结革命”的宪制路径。[17]这里有一个强大的呼声——— “宪法出场,革命退场”。[18]因此,八二宪法有一个革命与去革命的复调结构,既从革命中获取正当性,又从去革命的改革中获取正当性,革命精神以革命和改革的双重面貌出现,有 “以革命的精神推动改革”提法。[19]其次,宪法序言在四次修正案中逐渐增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内容,这表明宪法的 “革命”性正逐渐褪色,法治主义与人民代表的国家政制正在形成, “改革”性正凸显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宪法序言亦增补入和谐社会、中华文明复兴、中华革命传统等内容,强调当前政权对文明法统的接续。这是在一个更为宏大的民族历史与文明的背景中弘扬 “革命”精神。[21]最后,在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非代表制度中,八二宪法统一了革命精神的 “革命”性、“改革”性两个方面。宪法对革命精神“革命”性的保障,在作为领导代表制的 “党的领导”中,即当代不断进行的革命叙述正强调“党的领导”的正当性,中共在历次重大节日或重大纪念活动中不断重申革命功绩亦是此逻辑。

  事实上,宪法规定中共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赋 予 “党 的 领 导” 以 宪 法 正 当 性、合 法性。[22]宪法对革命精神 “改革”性的保障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非代表制中。因为宪法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非代表机制,确认的是人民主权,通过人民主权诉诸宪法至上性。从党权至上到宪法至上,这里有一个至上主体的转化,转化后的宪法在肯定革命精神革命性的同时强调改革性的重要。

  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乃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要巩固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23]。革命精神在这里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研究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把握时代发展需要、体现时代特色中继承并弘扬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精神,从各级领导干部抓起,重点在青年党员、干部工作,以创新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展开。[24]另有研究认为,红色革命题材影视作品不仅能激发大学生的爱国情感、荣誉感和集体感,还能培养他们的健康人格,让他们在当代构建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25]换言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革命精神在新时代,是在创新中被弘扬。

  将与革命有关的方式纳入法治化轨道,是革命精神入宪后的当然表现。实际上,行政机关在此常有政治考量。以改编红色经典为例,广电总局曾于2004年下发 《关于 “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电视剧制作机构改编曾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革命历史题材文学着作时,要报送省级审查机构初审,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终审,然后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至于审查的标准是什么,《通知》并未明确说明。《通知》具有行政规章性质,审查标准应当明确,但该 《通知》并未注意到该问题,违背了行政公开原则即便 《通知》表示会对具体改编给出 “审查意见”,但这一审查意见只具有相对效力。或者说, 《通知》赋予审查机构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与法治原则相悖。审查权之所以宽泛,在于政治标准很难具体化。再以2008年浙江 “沙家浜事件”为例。在《江南》杂志刊登薛荣改编的 《沙家浜》后,《浙江日报》发表 《小说 〈沙家浜〉在宣扬什么》予以批判,沙家浜镇、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分别向 《江南》杂志社递交抗议书, 《文汇报》发表了郝铁川的批评文章 《小说 〈沙家浜〉不合理不合法》。于是浙江省作协与 《江南》杂志社自我批评,并发表致歉信,回收所有当期杂志,以主编辞职落幕。[27]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薛荣能否以实验文学的名义改编 《沙家浜》,一是薛荣的改编是表达自由还是侵犯 “公序良俗”?无论在哪个意义上讲,这都是法律问题,但这个事件最终并非以法律方式解决。当然,杂志社接受抗议并作出补救措施并没有错。但是,法律的问题却同样值得探讨,通过探讨可进一步厘定有关改编这一表达自由的法律范围,而不是通过政治标准一竿子打死。[28]毕竟,政治的问题都当法律化解决,更何况法律问题。[29]既然革 命精神已经入宪,并通过 “革 命”性、“改革”性赋予政府正当性,那么有关革命的方式亦已存在于宪法中,或者说不应当用政治标准来衡量。但革命毕竟事关重大,后革命时期的政府难免有过度的政治敏感性, 《通知》以及“沙家浜”抗议方的言论正是如此。然而,在走向良法善政的进程中,我们不缺乏政治性,缺的是法律性。故有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执政党与政府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

  三、公民精神与社会运动

  中国人民有着革命的传统,它上溯儒家 “暴君放伐论”,下及20世纪50-70年代的政治运动,这是当代公民精神的渊源。 “暴君放伐论”强调权力在被暴君滥用时,人民享有最后的反抗权,其正当性存在于儒家教化论中。蒙昧时代的民众没有国家概念,亦没有君主概念,是先知先觉的圣人带领民众生活,圣人教化民众而使之区别于禽兽、夷狄,众人膺服圣人教化而形成国家。君王的职能是推广圣人教化,即所谓 “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圣人教化的核心在 “仁”,那么君主的职能即是推广圣人之仁德。当君主尽力推广圣人教化时,他是仁君,可谓 “师”也;当君主滥用权力而为暴君时,他未尽教化之责,不为 “仁君”,即丧失了为圣人推广教化的资格,不可为王。因而,基于教化观念,暴君可被 “放伐”。作为实践,有 “汤武革命”。[30]以 “暴君放伐论”为依据,以 “汤武革命”为榜样,陈胜、吴广喊出了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发动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至于近代,全中国人民都经历过政治运动,它自20世 纪50年 代 开 始,60年 代 发 展,至“文革”达到高潮。在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31]中,政治运动乃是防止传统阶级敌人及其后代、旧式官僚、资产阶级专政或复辟的最佳方式,是 “反修” “防修”的最佳选择,因为它意味着 “以不间断的革命 (广义的)去维持、巩固乃至于扩大革命的果实,防止某种历史宿命的思虑”[32]。从本质上讲,政治运动乃是革命的武器———从政治运动改造社会的方式和激烈程度上言之,它从有形结构到无形话语层面,全方位地动员、整合并改造全社会。

  依思维惯性和对政治运动的 “路径依赖”,当代国人对革命方式仍情有独钟。但在后革命时期,这一思维与方式当在法律框架中被重构。宪法有关公民精神的思考即是突破口。近代的新文化运动乃是伦理革命,倡导个体本位、人格独立、权利观念、功利取向、科学理性、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一以贯之为公民精神。[33]新文化运动已着手对革命精神予以改造;但从 “文革”等政治运动看,这一改造仍有再继续的必要。

  卢梭是较早思考在革命中培育公民精神的哲人。在 《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在政治原则上确立了一种良好的道德观念,赋予共和国道德人格,把政治革命提升到道德革命的层次。他强调,培养公民热爱祖国和法律的美德是共和国的首要任务,因为这是共和国 “公意”的主要基础;其途径包括正规学校教育,节日、公共庆典,甚至公民宗教。这是在招古典共和思想的魂。因为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中首先按照“是否照顾全城邦公共利益”[34]而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两类,且在三种正宗政体中,共和政体以其混合[35]而法治的特性成最稳定的政体,其关键之一即是公共精神或公民精神,即为城邦利益而积极从事政治活动。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曾有孔多塞、雷佩尔提出有关公民精神的方案,强调国家教育儿童、成年公民的责任,要宣传资产阶级道德规范,讲解宪法和 《人权宣言》,普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公民热爱公共事务之精神。法国1791年宪法和1793年 《公共教育法》均规定了教育公立、免费原则,规定国家节日以纪念法国大革命,倡导公民热爱宪法、祖国、法律。更有全社会性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曾有革命派将社会变成公民精神培育的大课堂,将公民道德教育渗透进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用新思想文化占领公共、私人的所有领域。[36]但法国人民在公民精神的感召下保卫了革命,却招致了政治道德化、道德政治化的严重恶果。一方面,政治道德化意味着道德成为解决所有政治纷争的简单标准,政治领域的正常利益与观念也被抽象成善恶二元争论。罗伯斯庇尔既主张用公民精神保证政府纯洁,又主张将美德与恐怖结合,以美德的名义杀害异见者。另一方面,道德政治化意味着 “日常生活的政治化”,以公共美德取代私人德性,造就道德专制。

  因而,西方近代以来一直有股反对公民积极参与政治而导致暴政的思潮[37];而主张公民精神或共和主义的新共和主义研究者,都在尝试既强调公民精神的重要性,又不至于导致道德政治化或政治道德化的不良后果。[38]事实上,西方公民精神正在复兴,社会运动的勃兴即是明证。所谓社会运动乃是 “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它介于集体行动 (“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与革命 (“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在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方面高于集体行动而低于革命。[39]社会运动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自由权表达形式,在与现行政府的非暴力抗议中保持着活力。它受法律保护,但就其非暴力的抗议性而言,它与 “选举、政府会议和官方集会等体制内政治行为相区别”,且区别于 “一般的非对抗性政治”[40];它是制度化的,但却是非体制化的,即未能同体制内日常政治行为一般的有严密之权力结构与运作形式。

  社会运动继承了革命精神,是革命方式在良法善政框架内的新形式。它的 “革命”性并非暴力,而是以合法的非常规方式涉足政治,成为常规政治的有效补充。第一,对于多数普通公民来讲,制度化政治活动高度间歇,集中在选举期间,而社会运动则可以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而持续进行。第二,普通民众参与常规政治仅允许“相当粗泛的选项表达———对于具有相当广泛主张的某个候选人或政党,是赞成还是反对”,而社会运动却能够专注于某个特定的社会议题,并赋予运动以特异性。第三,社会运动还 “提供了纯化和强化选举结果的新方法”,即 “当右派政府掌权的时候,左翼运动就可以进行更多的社会抗议活动,(反之亦然),以确保自己关心的事情被政府考虑,或者调和新政府的行动”。第四,社会运动实际上能够 “影响公共选举的结果”,即通过动员社会运动的支持者支持某政党或政党候选人,进而影响选举结果。总而言之,社会运动比之常规政治有其独特优势,乃可以 “作为后者的一个选择对象和有益补充”。[41]因而,社会运动在现代西方同体制内政治一起共同构成宪法秩序下的政治法律秩序,影响政府运作。

  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激增。[42]此时,我们既看到公民合法主张个人权利的身影,又看到公民为了谋取利益而 “大闹”的情况[43],更看到政府为了 “维稳”而将之政治化处理的情形。这里,有公民公共精神的成长,有政府革命思维与方式的遗留———“黑监狱”事件即是典型。[44]这是不同步的革命精神与方式的后革命时期转化。即是说,公民在公共精神成长的同时,政府也当以法治思维与方式处理公民诉求。就目前中国而言,人民如何规范表达诉求而不至于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政府如何法治化处理群体性事件,都是法治化的难点。

  事实上,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法律自身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且利益表达与权利诉求不断增强,但我国现有体制或体制转型中的 “真空地带”却无法或难以真正满足他们的利益表达和权利诉求。[45]换言之,政府目前的关键即是将该真空地带填满,变被动的压力型维稳为主动的改革型维稳,从信访体制改革、工会等社会组织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等入手,向法治型维稳转变。人民的利益表达与权利诉求的渠道畅通,他们自然不会再选择这种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46]的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后革命时期告别革命是为了迎接法治社会的到来。这一 “告别”区别于李泽厚诸君,并非是要否定历史上的革命,而是在肯定历史革命的基础上 “基于革命不是吃饭的比较状态而言的,也是基于革命动力衰竭的定律而言的,更是基于革命意图总是跟革命走向冲突的关系结构而言的”[47]。这意味着,政府与人民在享受革命遗泽的同时,需要将革命资源妥善处理。对政府而言,需要将革命精神写入宪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需要以法治方式处理涉及革命的方式。对人民而言,需要将革命精神转化为公民精神,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在法律框架下主张自己的权利,发表政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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