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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选举的现实困难与立法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26 共2169字
论文摘要

  一、华侨选举权问题的提出

  1982 年宪法不再单列华侨为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华侨的人大代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后,华侨旅居海外的“特殊性”被放大,并常与“华人”一起用“华侨华人”表述,出现于官方侨务工作文件与学术讨论会中。这种不加区分的一揽子政策处理,等于使华侨失去了通过人民代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宪法性权利。对于华侨而言,既然长久的海外居住生活已使得与祖国经济生活不再紧密,加入居住地国国籍也便是应有之义。

  这或许能够较好解释,为什么近年来,尽管我们有“鼓励回国”的方针政策且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学有所长的海外华侨仍不愿归国的原因。据统计,1978 年到 2007 年,中国各类出国留学人数 121. 17 万人,留学回国人数 31.97 万人,回国比例平均为 26.4%。

  二、华侨选举权的意义

  若在全球工业分工国际化以及我国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大背景下,优秀人才向外迁移的现象不可避免的话,那么,从理念与制度上重视华侨与华人间的法律区别并辅之以法律完善,我们或许能够扭转优秀华侨远离政治体外的现状。这种忧虑有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向世界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大,我国移居海外或移民的人数逐渐增多。据统计,仅自上世纪 80 年代起至 2008 年,中国大陆的新移民便已达到 800 多万,目前在海外的华侨华人总数约有3750 万。以其中 80% 的人已取得或加入外籍来估算,海外华侨总人数也有 700 余万。我们无法也不得不正视这么一个庞大群体对国家选举,以及政治生活中的影响。

  三、华侨选举权的身份基础

  华侨的公民身份意味着华侨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制度性的法律关系,即无论海外华侨以何种理由获取居住国的定居权,抑或是否考虑过加入定居国国籍,其人大代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宪法性权利便应当得到切实的保障和落实。与血缘溯源、文化认同来增强政治认同相比,公民身份意味着华侨进入“政治前场”的资格,选举代表或被选举成为代表,通过参与国家法律政策制定表达政治诉求。在这种情势下,对公民而言,参与政治生活与国家管理,宪法性权利不再是“穿着高贵的晚礼服的政治”,也不需要通过对文化或血缘的“回忆”达到对政治共同体的精神溯源,而是与个人利益紧密相关的利益诉求工具。这构成了现代民主国家中,拥有一国公民身份的实质内涵。回顾我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海外华侨对国内革命的高度关注,以及诸多留学国外又毅然回国报效祖国的事例,都源于对中国公民这一政治身份的高度认同。

  四、华侨选举的现实困难

  我国现行宪法与选举法中,虽然都规定了海外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人大代表选举,但对于居住海外的华侨而言,这样的规定鲜能实现。一是由于这个人数庞大的群体有着自己独特的利益诉求,这与其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公民的利益是有相当大的出入。

  要求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公民能够了解海外华侨的情况并选举其为代表,让其维护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公民利益,几乎为不可能之事; 同理,要让海外华侨了解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被选举人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为不可能之事。虽然制度上有所设计,试图通过“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维护华侨的利益,但同样难以达到目的。归侨已回国定居,其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也失去在海外定居的背景,自然也无法有效代言海外华侨的利益。

  五、华侨选举制度的立法思路

  宪法性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保障华侨权益的前提在于华侨人大代表选举权的实现。缺席了真正代表并反映华侨实际吁求和境况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无法制定出切实维护并保障华侨权益的法律的。因此,尽管有学者与政府官员注意了华侨人大代表权的宪法文本变迁,但却只能笼统落足于另立法律保护华侨权益的思路中。易言之,华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性权利,其法律位阶在一般权利之上,应当是宪法性法律以保障与落实。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九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曾专门调研华侨在国内的情况,最终认为“暂不将制定华侨在国内权益保护法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且强调继续立法调研的重要性的做法是明智的。

  六、华侨选举制度的具体完善

  “因为华侨无法集中在一个地区选举,很难成为一个独立的选举单位”而搁置、取消华侨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理由恐怕不太充分。建国初期人大代表选举权制度的成功经验都已说明,华侨的人大代表选举权是具备实践上的操作性。正是基于华侨的特殊性,所以才需要在定位上将其单列为选举单位,通过特殊的选举设置,如基于华侨人口分布来确定名额与分配,通过驻外领事馆来主持或协助选举,通过推荐或协商等方式确定代表获选人等方式实现华侨人大代表的选举权。至于取消华侨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时的顾虑,如当地华侨热烈送迎代表,认真贯彻学习人大会议内容等可能引起定居国的顾虑,则可通过灵活的学习方式、取消形式的迎送等来解决。至于定居国对国内政权的疑惧,则可以通过坚持公开透明的理解态度,并出于对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理由来打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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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国福等. 移民法[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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