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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叙说内容、方式的反思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8 共9347字
论文摘要

  中国宪法序言跟任何国家都不一样,就是中国特色,是中国政法制度的基础,是一种艺术。———冯象①
  
  一、引言: 问题的提出
  
  依照国内宪法学者的通常理解,宪法序言是指置于宪法正文之前,宣布宪法制定的由来和它所依据的基本立场及其根本原则,表明未来的理想和方向的叙述性文字。诚如法谚 “法律本身与其序言共存”所言,“制定法的序言是……制定法条款所要救济的不幸和所要实现的目的的关键”。因而,法律序言对于正确理解立法意旨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序言之于宪法亦如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宪法序言的叙说内容及其方式可以成为管窥一国宪法的关键。

  就中国现行宪法序言而论,它为何以中华民族的 “历史进程及其基本经验”作为其叙述的开篇? 在此种开篇基础之上所展开的序言文字,隐含着制宪者怎样的叙说逻辑? 而这种叙说逻辑又体现了制宪者的何种政治或法律考量? 基于宪政原理和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国家的宪法文本,有所谓的宪法序言的理想模式吗? 在我国当下由 “革命宪法”经 “改革宪法”迈向 “宪政宪法”的转型历程中,回顾并反思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叙说内容、叙说方式乃至重新检视整部宪法的制宪目的,无疑具有特殊意义。

  二、政治宣示: 现行宪法序言的叙说逻辑
  
  回望 1982 年宪法 ( 以下简称 “八二宪法”) ,“无论是从其构思还是从其内容、文辞来评价,都称得上是高水平的佳作。它出自无数高人之手,反复推敲,数易其稿,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近些年来,国内宪法学界对现行宪法序言的冗长繁琐而频频发难。当初立宪过程的审慎以及颁行后的广受好评,与近年来学界同仁的一致批评形成了富有意味的映照。对现行宪法序言的叙说逻辑及内在缘由的考察,将为我们正确理解、客观评价继而完善现行宪法提供基本前提。

  ( 一) 历史框架中的革命叙事
  自中国近代立宪以来,宪法文本以百年近代史为序言开篇始自 1954 年宪法。以 1954 年宪法为制宪基础,现行宪法序言以历史发展的事实为叙事框架,用近 7 段的文字描述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及其基本经验。八二宪法序言以 “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具有 “灿烂的文化”和“光荣的革命传统”为开篇首段。随之承接的是, “一八四〇年以后”,处于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直至 “二十世纪”发生 “翻天覆地”的四件大事: 即孙中山领导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中华民国,毛泽东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并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由此得出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历史经验。

  在叙述历史进程并总结其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序言对国家未来发展的整体目标予以谋划。第7 段的后半段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 “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完成上述国家根本任务,序言第 9—12 段则分别指出实现我国根本任务的祖国统一、统战、政党、民族和外交政策等诸项保证条件。此外,序言第 8 段还规定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条款。为进一步强化上述论断的合法性,序言最后一段即第 13 自然段确认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整体而言,序言开篇奠定了中国具有 “光荣的革命传统”的历史基调,1840 年以来的 “奋斗”和 20 世纪的 “变革”则是 “光荣的革命传统”基调在近现代的展开。因此,历史叙事的“四件大事”恰是序言开篇 “光荣的革命传统”的自然延续。在上述 “历史—革命”逻辑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历史经验进而成为宪法确认 “中国共产党”政治合法性的必然结论。由此可说,序言的历史框架容纳的主要是一段革命的历史,这段革命的历史以宏大叙事的方式试图证成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质言之,宪法序言历史叙事的铺陈实则依循的是 “历史—革命—政治合法性”的叙说逻辑。
  
  ( 二) 革命叙事的历史背景
  八二宪法序言在历史框架中通过革命叙事的方式把内在的政治逻辑表达出来,这种表达方式有其清晰、浓郁的社会历史背景。在制定八二宪法时, “要不要序言”成为当时热议的议题之一。1980 年 9 月 24 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全体会议在张友渔主持下对宪法结构问题展开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 要不要 “序言”问题可以放到最后考虑。如果应该规定的内容都已经写了,就不用序言; 如果还有必须规定而不便写入各章的问题,可再考虑用序言的方式处理。那么,何为宪法 “应该规定的内容”? 据当时主持八二宪法制定的彭真委员长以及参与八二宪法制宪过程的王汉斌记录,从开始研究修宪,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 “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并将之作为修宪的指导思想之一。1981 年 12 月 19 日,彭真在向邓小平、胡耀邦及党中央提交的 《关于宪法修改草案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将 “‘四个坚持’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最根本的问题”作为其中的 16 个问题之一予以首要说明。

  在 “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这一指导思想之下,如何将其写入宪法则成为问题的关键。当时研究有两个方案: 一个是写入宪法条文; 一个是写入 “序言”。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因操作困难而不宜写入条文。《邓小平年谱》中有这样一段记述: 1981 年 12 月,邓小平在同胡乔木谈修改宪法时强调,宪法序言里要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条文里不提。

  彭真经过反复考虑决定: 用 “叙述历史的事实”的方式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 “序言”,从叙述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事实来表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彭真提出要突出 20 世纪的四件大事。这四件大事,“除了1911 年的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 “从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因此,要采取在 “序言”中用叙述历史事实的方式来阐述四项基本原则,彭真还亲自执笔起草了宪法“序言”。由此可说,宪法序言所叙说的内容是既定的立宪目标,如何以恰如其分的方式加以表达则是实现既定目标的立法策略。

  ( 三) 叙事与背景中的政治逻辑
  八二宪法序言在第一段铺垫了 “历史最悠久的国家”、“灿烂的文化”和 “革命的传统”之后,旋即转入 1840 年,并就其后 140 年的历史进行了铺陈。八二宪法序言中所突出的 20 世纪的四件大事,前两件是反帝反封建,成果是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后两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它们分别体现了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方面的动向和历史需求,并藉对此两方面的阐述,构成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证成。

  民族主义是中国自近代以来的重要历史性课题。无论是 1840 年的中国,还是制定八二宪法时期的中国,都不得不对民族主义诉求作出回应。中国民族主义的重点与核心,尚不是族群( ethnic group) 意义上的民族,而是 “民族国家” ( nation-state) 意义上的民族。无论是清末还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和民族命运的转折始终是中国社会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于清末 “积贫积弱”而遭受苦难的民族记忆已经成为近现代中国历史文化不能回避的一部分。鸦片战争以降,中国屡受侵略,备受战火与磨难,希望国家富强、民族强盛的意愿自清末以来一直是国家范围内的共识。这种心态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改革开放后,闭锁已久的人们再次放眼看世界,蓦然发现自己和世界又拉大了距离。在民族危机心理的影响下,企盼国家富强、民族屹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林的历史情结重新凸显。任何一个政权,如果无法回应这一问题和挑战,就不能回答自己存在的正当性问题。
  
  八二宪法序言提供了回应民族主义这一挑战的答案———社会主义。该序言以较大的篇幅叙述了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一脉相承,它们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基础。可以说,序言历史经验之后的一系列宣示与叙说,不论是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抑或是 “阶级斗争”与 “统一祖国”的宪法任务,乃至于为完成上述任务的统战、政党、民族和外交政策等诸项保证条件,都彰显了社会主义的宏大叙事,同时也是对上述问题的根本性回应与解答。

  三、宪政理想: 序言的另种叙说
  
  宪法是宪政理想的载体,而理想的宪法序言是对宪政理想的简扼表述。可以说,对宪政理想的追问既是我们探询理想宪法序言的方式,也是我们认知理想宪法序言的关键。美国宪法序言以其 “主语 + 制宪目的”的内容规定代表着宪法序言的另一种表达模式。

  ( 一) 宪政的理想
  宪法是什么? 它首先是文本。在其文本之外或背后,蕴涵着的则是宪法的精神理想和价值追求。正如有学者指出: 宪法是 “活的宪法”,它的精神和生命是由许多具体的宪法理论赋予的,也是由关于宪政理想的更一般的发展概念赋予的。那么什么是宪政的理想? 在笔者看来,宪法意味着启新、控权与保权。

  首先,宪法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或社会形态的新的开始。宪法的起源,如若从作为一国政治关系状态的角度来看,自从有了国家,就有宪法。这即是一些学者所讲的 “古代宪法”、 “形式意义的宪法”、“经验性的或描述性的宪法”等称谓的来由。而若从宪法是对国家权力全面规制的意义上讲,那么近代才是宪法的开端。这层意义的宪法,学者们称之为 “近代宪法”、 “立宪主义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规范性的或规定性的宪法”。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在历史发展的某个阶段,都产生过正式确定政府主要机构的构成和职能的需求。在人民希望他们的政府体制与以往情境断裂并重启新开端的时候,往往以新宪法的起草与颁布为表征。因此,从法律史的视角加以观察,宪法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形态的新的开始。

  其次,作为这种新的开始,宪法是一种以控权为核心的总体政治决断。近代宪法与古代宪法区分的关键到底是什么? 施密特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近代宪法是一种总体政治决断。格林主张: 与古代宪法的 “个别”约束不同,近代宪法是对 “统治权”的 “全面的约束”和 “建构”,近代宪法的 “法律性约束则惠及所有臣民”。因此,近代宪法成为古典宪政的缘起。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作为其传统,在过去的 200 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们最基本的要求。可见,控权既是古今宪法之别,又是近代宪法之核心特征。

  最后,作为以控权为核心的总体政治决断,宪法以保权为其终极价值追求。拉德布鲁赫曾说: “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能被理解”。什么是宪法的价值立场? 施密特认为: “公民自由是宪法律的立法领域的基准点”,只有那些为公民自由提供了保障的宪法才被视为无愧于 “宪法”称号的自由宪法。芦部信喜主张: 规定国家权力的组织和授权规范,并不构成宪法的核心。……将此自然权进行实定化的人权规定,才是构成宪法核心的 “根本规范”。不论施密特的 “公民自由”还是芦部信喜的 “自由”概念,其实质均是将宪法上的“人性尊严”作为宪法规范的核心价值或 “内核”。正因为如此,是否拥有一部规范基本权利和人民代表的宪法文本,就日益成为划分不同国家的区别标志,而且这样的宪法文本成为国家正当性来源的载体。可以说,保障以人性尊严为内核的宪法权利,是宪法不变的理想和主题。

  ( 二) 宪政理想的表达
  1. 宪法序言: 宪政理想的表达场域
  理想的宪法序言表达宪法的理想至少取决于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就宪法序言的叙说内容来看,宪法序言应体现立宪目的与宪政理想。有法谚云: 法律本身与其序言共存。它至少包含如下意涵: 序言是法律的组成; 序言与法律相互依存、内涵一致或互补; 法律以序言为依托。可见,宪法序言是窗口,我们可以通过它透视出制宪者立宪目的; 宪法序言是钥匙,我们可以其开启制宪者的立宪意图。概言之,宪法的价值理想和目标追求即是宪法序言的灵魂,就宪法序言的叙说内容来看,理想的宪法序言应体现立宪目的,体现宪法的理想。另一方面,就其叙说形式而言,宪法序言常以篇幅短小、内容简扼的方式表达宪政理想。总体说来,往往具备以下特点:首先,篇幅短小。这是由序言在整部宪法中所处的位置而决定的。作为引言和前言,宪法序言即是正文之前的一段文字,应以小篇幅的面目出现为妥。与此相关,引出宪法序言叙说方式的第二个特点: 内容简扼。就具体措辞来看,以概括力强、涵盖性大的语词为先。比如,美国宪法仅用52 个英文词汇就概括了宪法的目标。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初步判断: 理想的宪法序言是以短小、简扼的叙说方式体现宪政理想或立宪目的的序言模式。其中,宪法序言的叙说内容应体现立宪目的与宪政理想; 其叙说方式以短小、简扼为宜。需要指出的是,此处宪法序言的叙说形式与叙说内容又是统一的。形式 “简洁—概括”要求内容 “有限—精当”,而内容以宪政理想叙说立宪的目的和价值恰好可以满足形式要求; 而内容的价值目标也满足了形式短的需求。

  2. “主语 + 价值”: 宪政理想的表达方式
  1787 年美国宪法序言写道: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构一个更完善的联盟、确立正义、确保安宁、建立共同防御、促进整体福利、并且确保我们自身以及我们子孙的自由幸福,特此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序言的主语 “我们合众国人民”表明其制宪的主体,即整体美国人民。序言的主语表明宪法的权力由人民所授予,并施加于人民且为人民谋福利。此外,其序言以 “建构一个更完善的联盟、确立正义、确保安宁、建立共同防御、促进整体福利、并且确保我们自身以及我们子孙的自由幸福”为目的,揭示了宪法以及由宪法建立的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即联邦的团结、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的幸福。因而,美国宪法序言的主语彰显了 “人民”在整个宪法及由宪法所构建的联邦政府架构中的主体地位; 其目的状语则彰显宪法以及由宪法建立的政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宪法序言 “主语人民 + 价值目标”的表达模式不唯美国如此。以法国为例,1958 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在其序言里明言规定: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 忠于 1789 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 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如果说美国1787 宪法和法国1958 宪法均以简约化的方式表达了宪法序言的精要所在的话,那么,作为二战后宪法代表的1945 年德国宪法和 1947 年日本宪法则延续了序言这种表述风格。从修辞学来看,德国基本法序言、日本宪法分别以 “我德意志人民”和 “日本国民”为主语,以 “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或以 “国民主权”、 “和平主义”、“人权”为立宪目的 ( 价值) 。我们可以将之化约为 “主语人民 + 价值目标”的表达模式: 作为主语的 “人民”,蕴含着人民主权的宪政理想; 所进行的价值宣示,则代表了人性尊严和人权法则的宪法追寻。
  
  四、反思性构建: 八二宪法序言的完善
  
  在研究中国问题时,借助比较法的资料和方法,是为探讨中国的问题提供更多的质料与思路,而非遵循 “因为他们如何,我们便应如何”的简单粗暴式的学习。同样,学习与研究国外的宪法序言的内容与表达方式,是为了对中国自身宪法序言的完善进行反思性建构。

  ( 一) 政治宣示中的 “本土资源”
  在国内学界,苏力教授最早提出法治 “本土资源”这一主张。虽然迄今仍难以对它进行“属加种差”式的严格界定,但在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看来,它是指直面中国法学自身并因此而具有的中国问题意识、与中国历史的实践相联系的传统文化以及与中国现实实践相联系的非正式制度。在反思中国宪法序言问题时,无论在知识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无法回避中国宪法及宪法序言产生和存在的诸项条件。在笔者看来,这些条件中尤为重要的是宪法序言的文本、宪法文本中蕴含的民族记忆、宪法序言中蕴含的政治现实。首先,就宪法文本看,如果说五四宪法是 “革命宪法”的代表的话,那么八二宪法则是 “改革宪法”的代表。事实上,五四宪法是八二宪法的制宪基础。

  从 “改革宪法”向 “宪政宪法”演进,并不意味着 “宪政宪法”横空出世,而是需要一定的铺垫与基础,而这恐怕不能完全抛弃既有宪法文本进行。其次,就宪法序言中的民族记忆看,宪法序言文本中有大量的历史回顾的文字,相当多涉及民族独立等民族主义的内容。可以说,民族主义是 1840 年以来中国人历经梦魇之后的一种情结。一定程度上讲,序言中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任务条款是这种民族主义情结的宪法回应与文本表达。最后,就宪法序言中所蕴含的政治现实而言,最核心的部分在于 “党的领导”这一意识形态。作为历史回顾的经验总结,序言强调了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取得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成就; 在展望未来的部分里,序言再次强调了完成国家根本任务仍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前提下进行。在从过去到未来的阐述过程中,强化了从一个个的胜利中凝结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并将这一合法性来源贯彻到未来的发展和将来可能完成的国家任务与获取的建设成就中。客观地讲,在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确是历史的选择。需要承认的是,上述因素未必都是理想的 “宪政宪法”或宪法序言所容纳或应该容纳的内容,但就当代中国而言,它们的确是我国现行宪法及其序言完善所不可忽略的内容。

  ( 二) “本土资源”下的 “价值回归”
  面对中国由 “改革宪法”迈向 “宪政宪法”、由 “革命”、“改革”走向 “日常化”的宪法实践,关照中国现实的 “同情理解”并不能使八二宪法序言回避其所面对的种种质疑且使八二宪法序言自身当然地获得正当性。在当下中国的 “常态政治”之下,应寻求新的宪政逻辑和法则,以求取政治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宪法依据。

  让我们再次回到现行宪法序言内容本身。如果说现行宪法序言的历史铺陈依循的是 “历史—革命—政治合法性”的叙说逻辑,那么历史叙说则构成了现行宪法序言论证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需要反思的是: 序言的历史叙述是否足以成为政治正当性的基础? 对于宪法序言的历史叙说,有不少学者持以审慎质疑的态度。有论者认为,“历史在我国宪法序言中被赋予论证宪法本身及由宪法所授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的重要功能”。而事实上,“历史不是凝固的”,“通过‘历史’来赋予宪法正当性、合法性,远不是确定无疑的”,由此,有学者主张宪法序言历史叙说对于论证宪法的正当性乃至政治统治合法性是不可靠的。上述学者对于宪法序言历史叙说的论述具有相当的洞见。毕竟,历史本身并不具有赋予宪法正当性的 “魔力”,“统治者或王朝的更换却并不必然导致宪政主义的产生”。因而,现行宪法序言从历史视角论证政治合法性的逻辑叙述未必充分。当然,与一些学者主张完全删除序言历史部分的叙述不同,笔者更赞赏序言以一种叙述逻辑转换的改变,而并非针对序言叙述历史本身。

  究竟什么才是宪法的根本价值追寻并适合作为论证宪法正当性的基础? 在宪法的 “本土资源”之下,如何实现宪法序言的 “价值回归”? 宪政原理告诉我们: 人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宪法的价值与意义所在。从历史进程、基本内涵、价值目标及实践价值方面来看,以人为本与立宪主义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当代社会,“个人权利”是 “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最终根据”。这与马克思主义是 “人的解放”学这一论断相符。

  由此,宪法序言理应回应这一宪政共识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事实上,回顾现行宪法四次修正案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它大致遵循经由改革达致法治化、人本化的发展路向。2004 年 “人权条款”为我们重塑宪法价值提供了可能契机和文本依据。经典着作告诉我们: 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着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 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实际上,上述经典文献中的观点已为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所认同,并体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其后的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的讲话当中。可以说,认同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宪政价值已经成为官方与学界的基本共识。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序言中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实现条件即国家统一、爱国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 序言中规定的有关原则,如国家统一等原则性内容可以移植到 “总纲”部分。而就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即规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与效力的文字置于序言之中,笔者没有异议。

  由此,中国宪法序言在既有序言的基础上回应宪政理想而走向 “价值回归”是可能且可行的。反映在宪法序言文本上,就是把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序言中,并以 “主语 + 价值”的方式表达,以突出作为宪法主体的 “人民”的核心地位。出于文本自身表述的逻辑结构的考量,可以置于现行宪法序言第 12 段之后,具体表述为: “公民的人性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权受国家的尊重与保障”。在这里, “人性尊严”是人权的核心。

  以 “公民”为主语并以主动语态进行表达,一是强调公民的主体性地位,二是强调人权在消极意义上不受侵犯,同时要求国家有对公民福祉予以关照的积极义务。这样,在现行宪法序言中,既突出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也彰显了尊重人权的宪法价值。

  五、结语: 从政治宣示到宪政理想
  
  现行宪法业已步入它的 “而立之年”。面对并回应 “宪政宪法”的挑战,作为管窥一国宪法的序言也将重新出发。诚然,没有一种宪法形式是可以适用于所有共同体的。毕竟,法律序言的影响力不仅取决于它们的语词表达,还取决于当初给予它们生命的政治环境,我们理论探讨的出发点应放在中国的现实,而非任何 “国际规范”或 “普世价值”。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国家要在其宪法中插入什么内容,并探讨哪些是真正必需而不可避免、不可忽略的最低限度的事项,哪些可能是令人遗憾或悔恨的事项,就有可能找到一些关于理想的宪法内容与形式的一些线索。整体而言,在当代中国,宪法序言既要表达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想,又要适应近现代宪政国家的立宪主义的基本要求; 既要参考其他国家的宪法反思现有文本,又要考虑现有中式宪法所体现的中国特色。通过前述比较法上的观察,在考量既有宪法序言文本、民族心理和政治现实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进行 “创造性转化”,我们可以得出基于立宪主义立场的人民主权、人权价值等宪法原则的序言表达是必要且可能的结论。由此,在将现有宪法序言中的部分内容移至 “总纲”之后,我国宪法应由 “政治宣示”式的历史、国家、阶级的 “多中心”类型转向以 “人性尊严”为内核的 “宪政理想”式的序言类型。

  [参考文献]
  
  [1] 董璠舆: 《关于宪法序言及其法律效力》,《政法论坛》,1987 年 1 期。
  [2] 约瑟夫·斯托里: 《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06 年。
  [3] 夏勇: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 年 2 期。
  [4] 许崇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下卷)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年。
  [5] 冷溶、汪作玲: 《邓小平年谱》( 下册)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年。
  [6] 刘荣刚: 《彭真与 1982 年宪法的制定》,《人大研究》,2004 年 9 期。
  [7]《彭真文选 ( 1941—1990 年)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 年。
  [8]《关于 1982 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之六》,《法制日报》,2011 年 4 月 2 日。
  [9] 斯蒂芬·L. 埃尔金等编: 《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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