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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下少数人的权益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21 共2728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本文所涉及的少数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选举中的少数人。顾名思义,即在为选举表决等民主程序中数量居于少数、地位上从属于多数人的群体或个人。哈耶克指出,无论赞同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因为民主这种形成意见的程序,对于一个人应该如何投票或何者为可欲的问题显然没有提供答案,除非我们假定,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无可置疑地引导着他辨识其真正利益所在,从而多数的选票永远表达着多数的最佳利益。因此,根据代议制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数量上处于劣势的少数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实质权利。由此,选举结果虽然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却不可避免的出现少数人权利的丧失。看似平等的程序正义之下,俨然暴露出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牺牲。民主选举中少数人的利益也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本文通过分析民主选举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下暗含的对选举中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的现实侵害,借鉴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等级的权利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当选举中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权利相互冲突的时候,也将给予更高位阶的权利优先的保护。
  
  二、代议制下少数人权利的牺牲
  
  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之下的两个或数个权利,均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下具有合法主体和合法内容的权利,即具有一个合法的外观。
  首先看一个发生在中国河南的真实案例。某初级中学15岁女生雷梦佳和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让学生自主管理,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继续学习还是请其家长将其带回家教育一周。投票的结果是,26个同学选择让其回家接受教育一周,只有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后来,这个15岁的花季少女留下遗言,投渠自杀。
  这个案例中,班主任的学生自主管理制度和投票制度,表面上看都是民主的结果,是班级同学对班级事务的集体决策。但是,我们要问的是,大多数同学是否有权利决定另外一个同学的“生死命运”。就这个案例而言,其他同学是否有权利决定是否剥夺某个同学在学校受教育的权利?
  以民主投票的方式管理班级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当投票内容涉及到某个个体的实质权利的时候,这样的投票不仅没有公平和正义可言,还成为了伤害少数个体的利器。密尔在100多年前就警告,多数的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方法,这是由于它投入生活细节更深更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少数人权利需要尊重和保障的另一个理论依据便是多数者可能犯错误。真理有时恰恰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所以民主不仅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也要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三、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基础的公民权利等级划分
  
  实践中保护和限制少数人权利的制度设计应从人的本性着手。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纷纭复杂,又是内在统一、有规律可循的。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为我们探究人的本性和需求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起点。
  1.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概述。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各层次的需求相互依赖和重叠,高层次的需求发展后,低层次的需求仍然存在,只是对行为影响的程度大大减小。
  2.以需求层次划分权利等级。笔者认为,公民权利是可以划分等级的。正如查尔斯·泰勒所言,“因为我们是有目的性的存在,因为我们必须辨别不同目标的重要性,然后再次基础上辨别不同自由的重要性”。笔者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对选举中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将公民的权利按需求等级由低到高排序,分为等级不同的两大类。第一类为公民为满足其自身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等的权利,即为第一等级的权利,包括为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安全权等,其中生命健康权利又为首要保护对象;第二类为公民为满足其心理、精神需求等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满足其需求的一系列社会政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一系列发展权利、受教育权利、平等权等权利。
  
  四、多数人与少数人权利冲突时下的保护原则--以权利等级为依据
  
  1.少数人权利保护的迫切性。民主程序推崇的是程序正义,必要时候可以忽略实质正义。这样的理论在某些时候是必须受到质疑的。
  德沃金的平等观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作为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德沃金秉承了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即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德沃金认为最深层次的平等是个人的平等。“平等从原则上说是一个个人权利的问题,而不是群体的处境问题”。因此,要达到社会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迫在眉睫的。人们一直所追求的正义,将在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之下得到更加充分的论证。
  2.以权利等级为依据的权利保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当多数人的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相互冲突的时候,权利衡量制度,可以确定出优先保护的权利,达到社会的实质正义。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方案,在政治投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第一等级的权利应该优先保护。该原则下,如果发生的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话,那么,由于那时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与多数人的社会保障权利、发展权利分别是处于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两个不同的权利等级,所以,应选择保护该少数人的权利,而放弃该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其次,当多数人的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处在同一个权利等级时,仍然应该按照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优先保护多数人群体的权利。否则一味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会彻底否定人类文明。但是应该同时继续少数人获得一定救济的途径。
  
  五、结语
  
  现代民主政治中,如何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下,做到对少数人基本权利的最大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人和多数人之前的利益平衡不仅是民主决策能否顺利贯彻的关键,也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
  本文借助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尝试为公民基本权利划分等级,优先保护位阶高的权利。为多数人和少数人权利冲突时找到一个可以遵循的保护原则,旨在尊重多数人意见的同时,加强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从而为社会法治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奥]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7、129、160页.
  [2][英]J·S·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页.
  [3][美]查尔斯·泰勒:《消极的自由有什么》,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
  [4][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5][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270页.
  [6]秦金思:《从权利正义角度论少数人权利保护》,载《知识经济》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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