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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探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马雅晶
发布于:2020-04-22 共3873字

  所有权论文(完整版范文8篇)之第六篇

  摘要:占有脱离物在法律定义上涵盖了包括遗失物、盗赃物和遗忘物等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脱离自己身边的物品, 但是从我国《物权法》相关条例可以看出, 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 不得不承认《物权法》相关条例在占有脱离物的规定适用对象上还存在些许瑕疵。本文通过《物权法》中对占有脱离物存在争议点出发, 分析不同情况下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并对其提出了改进措施, 旨在促进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在《物权法》中更加全面的体现。

  关键词:物权法,脱离物,所有权归属

所有权论文

  我国《物权法》分别在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通知义务、返还义务, 拾得人和公安部门的保管义务、损害赔偿责任、保管费用请求权等一一作出了相应规定, 这些规定较之前的法规相比较更为完善和准确。《物权法》第107条和第113条规定很明确区分了遗失物在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所有权归属和为被转让出去时的所有权归属, 但我们从更深层次看其中的一些规定是否真正科学并且可行, 还有待考究。我国近代法律上规定, 将民众的所有物分为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占有委托物主要是指通过出租、借用等具有主观意识的手段脱离对所有物的保管和占有, 而占有脱离物则是指所有物占有者由于被盗窃、被遗忘等客观原因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占有脱离物不仅仅局限于盗赃物和遗失物这两种,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于占有脱离物的适用对象应该加上盗赃物、遗忘物等并对此作出相应解释。在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制度的法律法规十分简陋, 也没有明确规定占有的法律定义和占有的权利定义, 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内容过于薄弱。

  一、物权法中对占有脱离物存在的争议

  当前我国《物权法》中主要存在对其他例外占有脱离物的争议。《物权法》中主要针对的是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做出了详细说明, 这也是《物权法》通过从我国近现代立法以来结合国家长期法律实践得出的保护制度,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指的是第三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所有权的占有, 其本质是在于保护第三方可以通过法规在自己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能与所有区原始占有人进行辩证, 充分保护了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第三方合法权益, 判断占有脱离物是否为善意取得主要依靠第三方获取占有脱离物时的态度、占有脱离物的合法性和原所有物占有者的主观意识, 基于这些标准, 我国《物权法》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不再仅针对动产,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也制定了相应法规, 但又因为合法性和原所有物占有者的主观意识, 《物权法》对动产中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做了例外说明, 并且回避了对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注明。《物权法》认为, 原所有物占有者对于被盗窃、被抢劫所有物的追回主要依靠《刑法》《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在追回盗赃物过程中, 《物权法》对于如何确保善意取得人的权益以及维护交易的安全不做规定, 这一观念受到了部分质疑, 当第三方通过合理的价格接收了犯罪人所抢劫或是偷盗之物, 这时候司法机关又将这些所有物追回的话, 就难以解释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物权法》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规, 应该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盗赃物作为非主观原因的脱离物, 限制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可以有效控制盗赃物的扩散, 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 《物权法》的颁布并没有完全消除所有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矛盾点。民众的所有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前文提到过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和客观意思的失去对所有物的占有, 对于占有委托物可以采取善意取得制度, 而对于占有脱离物则要采取限制性规定, 才能有效解决《物权法》存在的分歧和矛盾点。

  二、物权法中不同情况下脱离物所有权归属分析

  (一) 占有脱离物转让前

  《物权法》中规定, 当遗失物在拾得人手中或者拾得人已将占有脱离物送交至公安部门, 还处在未被转让的情况下, 拾得人或是公安部门具有完善保管好占有脱离物的责任, 当遗失人发现占有脱离物的踪迹时有权向拾得人要求返还占有脱离物, 拾得人在返回占有脱离物后有相应权利要求保管费用, 而在没有遗失人主动联系拾得人的情况下, 如果拾得人发现了遗失人, 应主动将占有脱离物归还并有权索取相应保管费用, 若是拾得人没有找到遗失人, 那么此时就应该将占有脱离物交至公安部门, 由公安部门行使相应义务, 这里的义务主要是指公安部门能找到遗失人的话应通知其到公安部门来领取, 找不到遗失人的话应张贴招领告示, 在规定期限中遗失人若是被找到则在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之后可以取走占有脱离物, 规定期限中找不到遗失人的话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其实我们细看这项规定, 能发现《物权法》还是存在着不足之处:只规定了拾得人、遗失人和公安部门三者之间的义务, 没有明确三者各自应享有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对于拾得人应有的报酬请求权没做规定。此处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不同于遗失人有张贴悬赏通告的情况, 指的是在没有悬赏通告的情况下拾得人归还占有脱离物是否有权要求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从上面《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其只规定了拾得人具有对占有脱离物的保管义务、知会义务、归还义务和保管费用请求权, 将拾得人的权利放在了义务之后, 拾得人不享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目前全世界很多国家对此都做出了与《物权法》大不一样的规定, 都在法规中规定了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所以在我国《物权法》中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是目前大部分学者的统一认识, 对于一开始在《物权法》草案中做出相应规定的报酬请求权后来却在审议时被取消, 大部分学者都表示很遗憾。第二, 对于拾得人对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没做规定。对于《物权法》中占有脱离物在公安部门招领告示期满之后未有遗失人来领取, 占有脱离物归国家所有这点有待研究。从近代世界各国立法开始到现在, 对于占有脱离物在期满之后所有权的归属大部分采取的规定都是在拾得人不愿拥有占有脱离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归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这一点我国大部分学者统一认为应该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拾得人拥有占有脱离物所有权的归属。上述两点在当前我国《物权法》都未做出相应规定, 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混为一谈, 没有明确拾得人应享有的权利, 容易造成拾得人拾得占有脱离物不愿上交、返还或是返还之后义务大于权利的不利局面。

  (二) 占有脱离物转让后

  对于占有脱离物已经转让的情况较之未转让情况就更加复杂, 导致的是拾得人、遗失人和第三方受让人三者之间利益冲突, 对于上述情况, 以两年为一个期限, 《物权法》给出了两种不同情况下占有脱离物所有权的处理方式:第一, 遗失人在知道第三方受让人之日起两年之内, 遗失人有权向第三方受让人要求返还占有脱离物, 第三方受让人也有意义务将占有脱离物返还, 事后第三方受让人可以向拾得人要求赔偿, 在这一过程中, 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归属还是归遗失人所有,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第三方受让人是通过合法拍卖或是合法经营者手中获得占有脱离物的话, 第三方受让人有权要求遗失人支付购买时所付出的等值金额, 遗失人再向拾得人要求相应赔偿, 称之为有偿回复。但从始至终, 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都是归遗失人所有。第二, 遗失人在知道第三方受让人之日起两年之后, 这时遗失人就不能再要求第三方受让人归还占有脱离物, 只能通过向拾得人要求赔偿。《物权法》对于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的规定还是很科学的, 但还是存在着这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 对有偿回复中的购买地点没有做出规定。《物权法》中规定第三方受让人通过合法拍卖或是合法经营者手中获得占有脱离物, 第三方受让人有权要求遗失人支付购买时所付出的等值金额, 遗失人再向拾得人要求相应赔偿, 实际在这一过程中还漏掉了重要的购买地点:公共场所。意思是第三方受让人在公共场所获得占有脱离物的话, 也有权向遗失人要求等值金额, 和通过合法拍卖和合法经营者处购买相同, 在公共场所购买对于第三方受让人来说都意味着对占有脱离物处置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第三方受让人在这样的场所下通常不会对所购买物品来源进行调查, 所以更需要有相关法律的保障, 《物权法》中没有将这一地点纳入法规中, 确实不太科学。第二, 没有对盗赃物做出规定。《物权法》中规定善意取得大部分适用于占有委托物, 对于占有脱离物采取的则是期满之前遗失人有权要求占有脱离物返还, 期满之后占有脱离物则是归第三方受让人所有。占有脱离物主要指的是遗失人由于客观原因而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权, 常见的盗赃物也应该在这个范围之内, 但是《物权法》并未对盗赃物做出一定规定。和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一样, 对盗赃物的规定一开始也出现在了《物权法》的草案中, 后来审议的时候又遭到删除, 这样不明确的规定存在不科学性, 拾得人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将占有脱离物进行了处置, 导致了遗失人和第三方受让人的利益冲突, 而法律又必须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个, 作为应该保障善意取得交易安全的《物权法》应该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 以防止发生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小结

  综上所述, 《物权法》中虽然对于占有脱离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在具体的拾得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和占有脱离物获得地点等方面上的法规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就需要《物权法》制定者和颁布者共同寻找出更合适的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 以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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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耀东.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研究——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中心[J].时代法学, 2011, 9 (1) :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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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马雅晶.从物权法看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J].法制博览,2017(02):18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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