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物权法论文

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多样化研究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 作者:刘筱婧
发布于:2020-04-22 共3348字

  所有权论文(完整版范文8篇)之第三篇

  摘要:明晰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 是开发、利用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有之义。鉴于中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一所有权结构, 分析中国立法的现状和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从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合理养殖、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及国家所有权下的实际保护效果和产生的国家义务等方面, 解释使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多元化对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对相关域外立法进行审查, 提出如何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的野生动物资源多元化所有制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野生动物,所有权,野生动物保护法

所有权论文

  作为野生动物领域所有问题的基础, 野生动物所有权是大多数社会关系主体和自然动物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是野生动物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选择不同的所有制, 将影响着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不同关系, 也影响着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 它也决定了资源分配的好处。

  一、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立法现状

  根据《物权法》第39条, 关于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人人拥有使用、获利和处置其财产的权利。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是指拥有、使用、收入和处置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利[1]。顾名思义, 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是指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

  民法中有一个所谓的“无”概念, 即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观察该资源的现有实时状态的权属配置, 应当得出野生动物资源为无主物的结论, 因为处在“野生”形态的动物资源不在人的支配控制下, 符合先占的标的物的特征, 但中国现行法律一反野生动物资源的现实状态, 对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资源的权属作出了法律上的限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文义来看, 法规中的“野生动植物”似乎包括所有野生动物, 而且国家似乎是所有野生动物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享有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但是《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受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 指有益或具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第2条第3款规定, 本法中的野生动物, 是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由此可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称“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野生动物”仅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不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 无论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其他实体, 中国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不禁使人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否有必要将野生动物资源规定为国有?规定国家享有野生动物资源是否更有利于保护及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呢?

  二、国家专属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 国家与养殖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矛盾。《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3条第2款规定, 合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才受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野生生物资源方面享有的合法权利主要是指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益处。在实践中, 驯养的育种者可以通过执行某些程序来处置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这样便会产生没有民法上的所有权但可以行使处分权的矛盾, 因为从法理上来说, 处分权一般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二)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力的困境。根据民法原理, 国家就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承担者, 人民群众则无需承担保护义务, 这将会违背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并且将野生动物所有权规定为国家所有, 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国家具有抽象虚拟性、模糊性, 其作为保护主体的实际保护能力是有限的, 这将间接导致所有权的抽象和模糊。这是因为实际上国家并不能真正行使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这将导致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虚拟所有权”。

  (三) 野生动物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将产生过多国家义务。在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问题上, 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 国家应履行作为善良管理者的义务;其管理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财产和人身损失, 应该由代表国家的政府全额补偿, 而非适当的补偿。《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了, 将由当地政府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实际中的赔偿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受损害者从政府得到的补偿不到1/10。

  三、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的域外考察

  随着现代国家对环境保护重视度的日渐提高, 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 德国、瑞士。德国民法第960条规定:“处于野生状态的野兽为无主物……捕获的野兽逃回野外, 如果主人没有立即追捕或放弃捕猎, 野兽就会恢复原状……”。上述规定表明, 动物园中的野兽不是无主物, 国家、单位或个人可以拥有这些动物的所有权, 除此之外的野兽适用于先占[2]。瑞士民法典第71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 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动物法》第4条:“俄罗斯境内的动物是该国的财产…动物的拥有、使用和处置属于俄罗斯联邦和各主体的。”也就是说, 动物界的客体只能属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 不能成为私有制和地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是动物 (主要指野生动物) 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

  (三) 比较分析。目前, 世界上有两种主要的野生动物所有权结构:一是国家直接宣称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享有者为国家, 另一种是国家根据一定标准实施野生动物的多种所有权结构。也就是说, 实行国家所有和私有以及无主物共存制度。俄罗斯属于前者, 并且法律直接宣布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德国和瑞士都实行多重所有权结构。动物的保护一般适用于动产的法律规定, 由于野生动物的流动性这一大特征更是支撑了这一主张的成立。因此, 关于野生动物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向来都是理论界的一大难点[3]。国家享有野生动物所有权在对野生动物的支配、保护和管理上存在一定优势, 但同时也具有缺点。

  四、解决路径—建立多元化的中国野生动物所有权体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只能由国家所有, 没有任何例外, 这一制度在给理论界带来了争议的同时, 也给实践界带来了问题, 这就表明,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 就需要通过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资源的属性并明晰多元化主体范围来实现。可以考虑将野生动物分为可利用类和保护类, 逐步建立一种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

  (一) 以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为基础的多元化所有制。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价值决定了必须保留其国家所有权作为基础, 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发挥价值。但是对于私人所有者, 他们更关心如何使用资源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无暇顾及其生态功能和效益。由此提出, 先确保国家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基础地位, 来巩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可以考虑将珍稀濒危、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 并应对个人或单位开发利用为被驯化繁殖的野生动物进行严格限制。

  (二) 以野生动物资源私有制为辅的多元化所有制。可以考虑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由单位、个人享有, 并且赋予单位和个人转让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这为有效开发、利用、合理配置该资源里提供了便利条件, 也疏通了其市场流通在法律上所遇到的瓶颈。在实际操作中, 可以规定以下几种方式赋予单位或个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一是赋予通过转让、狩猎, 驯化繁殖等方式取得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所有权的正当性;二是赋予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所有野生动物资源及其产品的正当性;三是赋予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领养国家所有野生动物的权利;四是赋予其以合法手段和来源获取野生动物产品的权利。

  (三) 适当限制对单位及个人的所有权的行使。基于对野生动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量, 在赋予单位和个人野生动物所有权的同时, 为了预防和减少上文提到的该制度的弊端, 也应对该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所以对于个人或单位享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 应作出如下禁止: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驯化、繁殖野生动物;禁止擅自释放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否则该被释放动物的所有权则转归国家;禁止擅自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衍生物转移到国外;禁止虐待、残害、遗弃野生动物;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来改良品种;禁止经营法律不允许商业开发的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考文献
  [1]崔健远.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2]杨源.论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N].中国环境报, 2002-6-22
  [3]李铮.从美国《濒危物种法》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反思[J].环境科学导刊, 2003

点击查看>>所有权论文(完整版范文8篇)其他文章
原文出处:刘筱婧.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多样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8(06):32-33.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