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致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4)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2 共11013字
注释(按出现顺序):
①参见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增订七版)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15页。
②参见田绍华:《夫妻间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2014年第2期;杨晓林:《婚姻财产约定制下不动产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兼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载《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 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第3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页。
③参见张敬元:《缘分已尽,房产赠与起纠纷》,《巢湖晨刊》2012年4月16日。转引自田绍华:《夫妻间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2014年第2期。
④参见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⑤参见林承铎:《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困境》,《法学杂志》2012年第3期。
①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即于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所未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不得加以选择。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此立法例。二是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即民法并未设置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创造,在不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听任当事人的自由。日本民法采此立法例。在我国,理论上对《婚姻法》第19条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理解: 其一,选择式,即将第19条归纳为三种类型,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 参见巫昌祯、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 任意式,即法律实质上赋予了夫妻双方选择任何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权利,而没有加以限制( 参见焦燕:《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③戴炎辉、戴东雄、戴瑀如:《亲属法》,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59 - 160页。
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8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不得已之对抗第三人。”“前项夫妻财产制契约之登记,不影响依其他法律所为财产权登记之效力。”其第1008 - 1条规定:“前两条( 即第1007条与第1008条---笔者注) 之规定,于有关夫妻财产之其他约定准用之。”
⑤《法国民法典》第152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或另一方可以从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中得到的利益以及因动产负债混同所产生的利益,均不视为赠与。”
⑥《婚姻法解释( 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⑦参见程啸:《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⑧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三中民终字第946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①程啸:《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②参见郭丽红:《冲突与平衡: 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③参见范李瑛:《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页。
④参见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 - 189页。
⑤参见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页。
⑥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⑦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⑧参见刘耀东:《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时代法学》2016年第2期。
①参见程啸:《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②参见王利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③参见杨立新:《家事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00 - 301页。
④参见姚辉:《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人民司法》( 案例)2015年第4期。
⑤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页; 范李瑛:《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页; 姚辉:《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人民司法》( 案例)2015年第4期; 杨立新:《家事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00 - 301页; 王荣珍:《夫妻财产共有权取得的〈物权法〉适用问题》,《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①参见戴东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载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2 - 123页。
②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84页。
③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④参见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⑤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⑥参见郑冠宇:《民法总论》( 第二版) ,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335页。
⑦参见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以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 - 201页。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4 - 505页。
②《婚姻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③参见王忠、朱伟:《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人民司法》2015年第4期。
④参见王利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⑤《物权法解释( 一)》第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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