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辩证法看似简单而模式化,实则极为复杂,几乎很难提炼为某种单一模式。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他本人虽说在他的整个哲学中无处不在地运用辩证法,却很少主动概括出辩证法的什么固定模式;但另一方面在深层次上看,乃因为辩证法在根本上是事情本身的运动,而不是人的主观操作,我们事后进行的所谓“总结”往往看似揭示了辩证法的“规律”,实际上反而容易掩盖事情本身。简言之,辩证法乃是这事情本身的表现形式,对辩证法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它的技术操作层面,而应下探到这事情本身,弄清楚后者究竟处于哪个层面,它的运行机理究竟如何。
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轴是一套通过不断回溯事物更深的条件而达到事物所在层面的不断深化和拓展的做法。这样的界定不仅能容纳成熟时期体系哲学中的种种辩证论述,还能说明《精神现象学》乃至更早时期的种种表述。
一、如何研究黑格尔辩证法
黑格尔是辩证法大师,在他的整个哲学中发展出纷繁复杂的各种辩证法形式,然而他自己却极少主题性地正面论述辩证法,这往往令后世的研究者们手足无措。在少数几处主题性的讨论中,黑格尔只给出一些一般性的描述,比如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黑格尔曾说辩证法是那样的一个“过程,它产生并穿越其诸环节”,借助这个过程,那个穿越运动便与“真理”齐同了①。黑格尔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第81节的“附释”中还说过,我们身边的一切都可以视为辩证法的例子,一切有限者都在走向无限和自动②。按照这些说法,我们毋宁可以将他的整个哲学都当作辩证法的实践。根据深研黑格尔的着名哲学家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的考证,黑格尔的辩证法有数百种形式,但这些形式中没有哪两种是完全重合的,辩证法的伸缩性是极大的③。他甚至说,黑格尔之所以极少正面指陈辩证法的所谓“规律”,是因为他自己也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律,即便黑格尔泛泛地说一下辩证法的三个步骤,也不加深谈①。但这种辩证法在后人那里却还是不可避免地被模式化了,只不过这种模式化在专门的学院研究界和在普通学者的一般印象中的表现有精粗之别,遂令一般人以为学院研究筑起了一道能阻止误解浪潮的防波堤,以保存真正的黑格尔哲学,实际情况恐怕并非如此乐观。
先看一般学者对于它的几种宽泛的印象:(1)着眼于体系时期各个章节内部的“三段式”而总结出来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模式②和“自在-自为-自在自为”模式,当然后者也可涉及下一种印象,即章节与章节之间的进展关系;(2)如果着眼于章节与章节之间,乃至哲学的诸大部类(比如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以及其中的法哲学)之间或它们各自内部的各个主要环节之间的进展关系,人们常常举出“螺旋式上升”模式(以及部分意义上的“自在-自为-自在自为”模式);(3)当问题涉及黑格尔的辩证思维与其他哲学家的非辩证思维,以及他的哲学体系中达到主动或自觉的辩证运动或辩证思维的那些阶段(最显眼的比如逻辑学中的概念论、自然哲学中的有机物理学、精神哲学中的绝对精神)与那些没有达到这种辩证运动或辩证思维的阶段之间的比较时,人们会提出“(感性-)知性-理性”和“(直观-)反思-思辨”这两种模式。(4)除此之外,黑格尔曾多次在对“扬弃”(aufheben)一词进行词源学分析时指出辩证法同时包含了否定、保存和提高三个要素,这一分析也常为学者们所乐道。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这三种印象都能在黑格尔着作中找到一些文本依据。但问题在于,有部分的文本依据是不是就一定能为黑格尔代言,对他的整个辩证法作出一种他本人都不曾作过的总结概括?黑格尔在不同地方对辩证法的论述往往是适应当时的论述语境的,但未必都能代表他整个的辩证法思想。
上述第一种印象是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最典型想象,它立足于早期关于“克服对立”的一些论述、《逻辑学》中的一些辩证结构(比如“存在-虚无-变易”)以及它们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中的运用,恐怕并不能完备概括整个哲学体系中的所有辩证论述,更难以代表体系时期之前(比如《精神现象学》)的各种灵动而不那么格式化的辩证论述,而且在不深究辩证法之实质的情况下,极易让人产生“外在变迁”的误解;第二种印象同样立足于体系时期,所表达的是辩证法的每个阶段的终点都是在更高的层面上向该阶段之起点的一种回复。这种说法与本文将要强调的辩证法之实质有极大的相关性,但笔者以为它对辩证法的界定还不够到位,没有足够地在思想史的深层脉络中揭示问题,故而仍有不能完全概括早期思想中不太格式化的那些辩证法运思的弊病;第三种印象主要涉及黑格尔这种鲜明地立足于世界本身的哲学形态与他之前(尤其是德国观念论之前)的、多少还立足于意识内部的各种哲学形态之间的区别问题,以及人们要达到自觉的辩证思维或事物要达到自发的辩证运动必须经历的诸阶段的问题,也就是说,它是站在辩证法的边界上比较辩证的事物与非辩证的事物,还没有深入到辩证法本身的根底之中去;类似地,第四种印象当然很正确,但对于考察辩证法之根本何在这个问题而言,还失之浮泛,因为它只是描述了辩证法含有这三个要素,但没有思考辩证法何以必然含有这三个要素。
在学院内部的黑格尔专门研究界,学者们当然不会满足于上述几种宽泛的印象,他们对于考证黑格尔辩证法的诸多细节的思想史渊源,尤其是对于考察辩证法在德国观念论乃至德国浪漫派中的发生史,极有建树,产生了后世的黑格尔研究都绕不过去的一些里程碑式的成果。这里我们最简要地列出几部代表性着作,不求全备。在德语学界,我们暂且将19世纪面对实证主义汹汹大潮的特楞德伦堡(F.A.
Trendelenburg)及新黑格尔主义者们的研究撇开不论,在20世纪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专门研究中,除了哈特曼的《黑格尔与实在辩证法的问题》颇有整体性和全局性眼光,抨击上一个世纪将黑格尔辩证法贬为“概念戏耍”的那些人的短视浅见,直探辩证法的实在性与其在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外,其余几部标志性成果都以“史”的研究为主,越来越走向专门化:它们或者考察这一辩证法在德国观念论传统中的生成史(比如希腊哲学家孔季利斯[P.Kondylis]的《辩证法的产生》,就以荷尔德林和谢林为参照点,讨论到耶拿时期为止;杨克[W.Janke]则将视角扩大,还把席勒纳入考量,并进一步扩展到祁克果与马克思之上),或者详究黑格尔个人思想发生史中黑格尔以辩证法克服各种分裂的努力过程(比如鲍姆[M.Baum]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产生》,讨论到《精神现象学》之前为止),或者追问绝对者等关键因素在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地位(比如霍切尔[C.H?tschl]的《黑格尔辩证法中的绝对者》),或者将黑格尔辩证法与其他哲学家的辩证法作些对比(比如明尼格罗德[B.Minnigerode]的《康德的先验辩证法和黑格尔的逻辑-思辨的理性辩证法》)。这些研究虽然极大地开拓了学界的视野,使得后来的学者们再也不会满足于对黑格尔文本进行切割组合式的解读,而习惯于回到德国观念论的整体语境中去看待黑格尔,但依笔者所见,它们对黑格尔辩证法本身及其实质的界定,并未从根本上突破上面列举的各种印象。而在英语学界,学者们更乐于从黑格尔辩证法中抽取一些当代哲学可资利用的因素加以讨论(比如利姆纳提斯[N.G.Limnatis]编辑的《黑格尔辩证法的诸维度》),对于本文的研究助益不大①。
造成上述两个阵营的这些局限的根本原因恐怕还是他们过于就事论事,把眼光盯在黑格尔的论述所表现出来的辩证特征上,而较少站在黑格尔本人的立场上,把眼光投向事情本身的进展。哲学家自己虽然也势必会考虑着作在形式上的严整性(尤其在体系时期更是如此),但他不会为“我的表述将会呈现出什么样的辩证面貌”这样的考虑束缚了手脚,他所考虑的是“我手写我口”,他自觉自己不过是世界借以表达自身的中介罢了,并以能充当这一中介为幸。
那么真正棘手的问题便随之而来:究竟应当如何研究黑格尔辩证法?上文所说的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诸种印象与研究方法应该说都有其道理,但它们之所以有局限,是因为它们没有从根本上把握住辩证法的复杂结构,只是从某一个侧面或某一个进路在看这个整体结构;之所以没有达到根本性的把握,又是因为它们没有抓住这个复杂结构的一个核心因素:辩证过程的实质是不断向更深的条件回溯,并通过这种回溯达到真正的实质性进展,而绝不是仅仅在一个给定的条件下求取量的或程度意义上的进展,后一种进展在黑格尔看来毋宁是事情本身的停滞乃至回退。依据笔者的了解,前述种种印象与研究方式之间,大概可以在下面这一点上达成共识:辩证过程的后一阶段总是比前一阶段更核心、更内在、更深、更真、更高和更广的,即辩证过程中在后的阶段总是不抛弃在先的阶段,反而是对在先阶段的真正成全。
比起从前提导出结论的形式逻辑,以及常见的那种在给定了尺度与方法的情况下求取“进步”的经营与活动来,这种共识已经能见常识所未见,已经足以揭示黑格尔辩证法的那种从贫乏环节到更完备环节、从更低阶段到更高阶段的非凡进程了。然而这种揭示毕竟还只是在描述辩证法而已,还没有真正解释辩证法何以能如此。如果没有把握住黑格尔是在不断向更深的条件回溯,不断动摇每一阶段已经探知到的根基而继续深挖,从来没有固定的尺度这一点,那么前面那些关于核心、内在、深度、真理、高度和广度的描述,便总有沦为外在变迁的危险。比如说,当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讨论如何走出自我意识的困局时,他笔下的自我意识在与他人关系中经历种种奴役、斗争、回缩、怀疑后,转而在“理性”章中抱着主观上对世界之统一性与合理性的确信而去世界上大展身手,最终却依然发现理性只要站在人的意识的角度,不论如何对待他人与世界,都是没有出路的;他终于在“精神”章中发现,理性只有站在世界本身的角度行事,才能走出理性本身的困局。此时如果我们看不到世界本身(精神)乃是自我意识与基于自我意识的近代理性的条件与根据这个关键点,便势必会落入自我意识、理性与精神之间外在进展的理解模式中,以为自己和黑格尔都是置身事外地、“客观地”观看这三种形态,那就根本看不出黑格尔在“自我意识”章和“理性”章中思索近代理性之出路的良苦用心和黑格尔哲学采取世界本身(精神)这个不同于先前的整个近代哲学的立足点这一独到之处了。
通过回溯条件达到真正的进展,这一思路绝非黑格尔个人突发奇想。在黑格尔看来,这是理性的必由之路,也是唯一能达到事情本身的真正进展的道路,非回溯则无以进展。黑格尔在《大逻辑》“序言”中曾说过,辩证法三段式中的第三个环节乃是在普遍者的层面上对第一个环节的回返①,所谓普遍者的层面,当然不是指跳跃到另一个事物之上去了,而是指在比这整个三段式更深、更普遍、更整全的基础上承载和重新审视先前的三段式了。他还在同书中说过,科学的进展是向根据的回溯,向原始的和真的东西的回溯②。海德格尔也很好地发挥了这个意思,他说,“黑格尔赞同这样的一种洞见,即这种进展活动只能是一种向根据的回溯”,但他马上提醒道,这根据并非什么外在的结果,因为黑格尔认为,“进展并不在于仅仅推导出某个他者,或者过渡到某个真正的他者之中去”;所以,“开端者应当、也可以不在进展过程中消失和被抛掉。进展本身就是开端的某种进一步的规定”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