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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概念在康德批判哲学构建中的作用(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4 共9371字

  二、至善的现实性与自然的合目的性

  进一步比较《纯粹理性批判》“法规”部分与《实践理性批判》的至善概念中二律背反部分,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一些异同。二者相同之处:第一,康德都在强调,如果至善不可能,那么道德律就是空洞的;第二,他都把上帝和灵魂不朽看作至善可能性的条件。二者不同之处也比较明显:第一,在第一批判中,康德是从人的希望的角度来谈至善(德福一致)的,在第二批判中,他在先验观念论的视域下谈至善概念,把至善概念中二律背反放到批判哲学的建筑术中,通过对这种二律背反的解决,来证明其先验观念论的优势;第二,第一批判中的至善概念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也具有现实性,在第二批判中,康德解决的是至善的可能性问题,并未涉及其现实性问题。通过对最后一点的考察,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至善概念与批判哲学的建构的关系。

  至善概念的现实性是什么呢?康德在第一批判的“法规”部分做了详细说明。他认为,一个人人配享幸福的世界是一个理念,可以把它设想为一个理知的世界。由于这是一个实践的理念,所以它“能够也应当对感官世界现实地有其影响,以便使感官世界尽可能地符合这个理念。因此一个道德世界的理念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它并不是好像在指向一个理知的直观的对象(这样一类对象我们完全不能思维),而是指向感官世界的”⑤。至善概念不仅仅只是一个理念,而且必须有客观实在性。这就意味着,它在我们所生存的世界中能够实现出来,否则就不具有现实性⑥。

  理解至善概念的现实性问题,我们可以对行为做这样的区分:行为的动机、行为的实施以及行为的结果。我们通常认为,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纯粹的义务论,只要求行为的纯粹的动机,而不重视行为的结果。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康德要求我们行为的动机是出于义务,也就是对道德律的敬重。同时,他也要求我们把行为实施出来。行为的实施涉及自然的领域,比行为的动机要复杂。行为的结果所涉及的因素比行为的实施更为复杂,偶然性的因素更多。康德不仅要求我们出于义务而行动,而且也希望我们获得幸福的结果。否则,道德律“并未实现那对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是自然的而且被同一个纯粹理性先天规定的也是必然的全部目的”①。所以,至善概念的现实性不仅包含行为的道德性,还涉及自然与道德是否协调的因素。

  在先验观念论的体系下,康德对自然和自由的划分彰显了人的尊严,但是在解决至善概念的现实性上却遇到了困难。一个道德的人不一定可以掌控自然的规律,一个聪明会算计的人不一定道德。康德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他在第一批判的“法规”中提到,“只有当我们把一个依照道德律发布命令的最高理性同时又作为自然的原因而置于基础的位置上时,才可以有希望”②。上帝按照道德律发布命令,道德律是第一位的。同时,上帝是自然的原因。自然就不仅仅是机械的自然,而且具有道德的含义,不可避免地导致“万物的合目的性的统一”.康德此时对这种合目的性尚未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判断力批判》中才得以具体地展开。

  至善的现实性意味着道德的行为和结果要在自然中落实,同时自然要具有满足道德行为的实施以及产生道德结果的可能性。《判断力批判》正是要解决至善的现实性问题。在“导言”中,康德在论述自然的合目的性是反思性的判断力的原则,实现知性和理性的立法的协调之后,他明确地谈起这一批判与至善的关系:“判断力,通过自然的合目的性概念而提供了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之间的中介性概念,这概念使得从纯粹理论的理性向纯粹实践的理性、从遵照前者的合规律性向遵照后者的终极目的之过渡成为可能;因为这样一来,只有在自然中并与自然规律相一致才能成为现实的那个终极目的之可能性就被认识到了。”③自然的合目的性把自然看做与道德协调一致的整体,并且以实现至善为其终极目的。

  实现从自然到自由的过渡,康德主要是在这部着作的第二部分“目的论判断力批判”中完成的。在他看来,有机体不能只用机械的因果律来解释,而必须把它看做自然目的。当我们运用外在的合目的性原理,把有机体的自然合目的性原理运用到整个自然时,我们会把整个自然看做一个合目的性的整体,从而得出结论:人是这个地球上的创造的最后目的。但是,这种看法遭到经验上的反驳。我们以另外一条相反的方向来思考这个目的性的整体,人就仅仅处于手段的地位,因为大自然并没有特别优待人类。

  然而,康德强调,我们是基于理性的原理来做这样的评判的,即人的文化是大自然的最后目的。文化是一种人利用自然来达到各种目的的适应性,可以在自然之内通过自然的机械作用来实现。其中战争是其最极端的手段。在备战中,人们努力发展科学,促进了文化的进步。它们使人从粗野的动物性中摆脱出来,使人文明化,为道德的发展奠定基础。我们为什么能够认为文化是自然的最后目的呢?康德回答:一个道德的人赋予我们以这样的理由。

  道德的人是“一个世界的存有的终极目的即创造本身的终极目的”(Vom dem Endzwecke des Daseinseiner Welt,diderSch?pfung selbst)。终极目的是不以它物为其可能性的目的。一个道德的人独立于感性的规定,自我立法。除了自己的理性之外,他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事物,具有无条件的价值。道德律规定善恶的概念,服从道德律的人赋予这个世界的其他存在者以存有的价值。如果文化是在自然的范围之内,那么道德的人就处于超自然的领域。前者属于自然目的论,后者属于道德目的论。虽然道德的完善不能够通过自然的进程来实现,但是,文化的发展对道德的进步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正如邓晓芒教授所认为的:“一切自然物在演变中趋向于人的文化和文明,而人的文化又在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趋向于道德的或理性的人,这样就完成了由经验的自然界向超验的道德世界的过渡,完成了由现象的人向作为本体的人的过渡。”④从反思性的判断力角度出发,机械的自然因果律作为手段服从自然的目的论原理,自然向道德生成,具有实现至善的可能性。我们必然会进一步反思:有没有一个完善的存在者,把自然界以及道德安排为合目的性的?由此我们进入道德神学,把上帝的存在作为一个信念。它使自然和道德具有合目的性的统一①。

  三大批判都涉及至善概念、道德律以及上帝之间的关系问题。《纯粹理性批判》是从希望的角度谈到我们有配享幸福的希望。这种希望需要预设上帝的存在以及自然的合目的性。然而,康德在这里尚未把至善的可能性放在先验观念论的视域中,更没有反思性的判断力的概念。《实践理性批判》通过对至善概念中二律背反的解决,把它放到批判哲学的体系内。《判断力批判》提出反思性的判断力,展示至善概念的现实性,道德行为在自然中能够获得幸福的结果,自然与道德具有合目的的统一性,自然的这种合目的性需要预设上帝的存在②。正如格尔哈特·克勒姆林所指出的:“康德在撰写《纯粹理性批判》时,对统帅批判哲学的一个统一的、整体纲领只是确定了一个外在的轮廓。它的具体成型和完善只是随后发展的结果,这种发展一直延伸到《判断力批判》之中。”③即使笔者不认同他否认《实践理性批判》中至善学说的观点,这点会在下文做出讨论。由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把《纯粹理性批判》的原则进一步展开,它们论述的区别展现批判哲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渐丰富的过程,这个过程正是康德系统的建筑术的体现。

  三、何种至善更重要

  如果上面的解读是合适的,那么否认至善概念的重要性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宗教的至善与尘世的至善之间的关系。这是近些年一些同情康德的至善概念的学者们所作出的严格区分,同时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区分来扞卫至善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合理性,瑞斯和格尔哈特·克勒姆林是其中的代表。二者都认为《判断力批判》中尘世的至善更重要,其中瑞斯更具有代表性。

  在瑞斯看来:“至善不应该看做一个宗教的概念,并且幸福与至善成比例的分配不是这个学说必不可少的部分”,通过区分宗教的至善概念与尘世的至善概念,他“建议把后者作为康德观点的最好表达……宗教的概念受到了很多批评。但是由于它们没有影响到尘世的概念,扞卫至善最好的方法就是说明尘世的概念是康德的本质的观点,是康德所一直坚持的观点”④。宗教的至善概念何以受到这么多人的批评呢?瑞斯赞同他之前的批评意见,因为“它把至善看做是神的能动性的结果,而不是我们能够有意义地采纳为目的的一个事态,因而不能成为为此至善被引入的目的。而且,在幸福与德行成比例分配的内容方面的描述在康德的道德学说中明显是没有根据的”⑤。宗教的至善概念有两点不被认同:第一,它需要上帝作为保证,只有在来世才可能实现;第二,幸福与德行成比例的分配不具有现实性。而尘世的至善概念恰好没有这两方面的内容,可以获得辩护。

  康德在一个段落中集中地谈到尘世的至善概念,这段话也是研究者们喜欢引用的。在“上帝存有的道德证明”中,康德说:“道德律作为运用我们的自由的形式上的理性条件,单凭自身而不依赖于任何作为物质条件的目的来约束我们;但它毕竟也给我们规定、并且是先天地规定了一个终极目的,使得对它的追求成为我们的责任,而这个终极目的就是通过自由而得以可能的、这个世界中最高的善。”⑥“这个世界中”康德的表达是“in der Welt”,至善在这个世界或自然中的实现。追求至善是我们的义务,它意味着:道德的行为不仅具有纯正的动机,而且也能够产生现实的幸福的结果。以瑞斯为代表的研究者们认为,康德放弃宗教的至善概念,转到尘世的至善概念。应当蕴含能够,如果通过自己的努力,人无法实现至善,那么它就不能成为一个义务。所以,尘世的至善更符合康德的观点。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康德是否改变了他对至善的看法?第二,一个需要上帝才有现实性的至善概念,是否可以得到现代人的认同?第二个问题涉及很复杂的现实问题,需要另文讨论,笔者在此就第一个问题展开论述①。前面说过,为了说明至善概念的现实性,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反思性的判断力的概念,自然合目的性是它的原理。康德一直强调,这个原则是一个主观的调节性的原理,它“并不是关系到对客体本身进行规定的概念,因而它是理性对于判断力的一条主观原则,它作为一条调节性的(而非构成性的)原则对于我们人类的判断力同样是必然有效的,就好像它是一条客观原则那样”②。

  我们只是从人的角度来把自然看做合目的性的,以达到在感官世界中能够实现至善的效果。所以这里的“这个世界中”不是我们生存于被机械的因果律所支配的现实的世界,而是我们所希望的一个世界。

  同样,灵魂不死和来世被人类的延续和历史所取代。人类的历史不是日常所理解的仅仅时间的延续,而是朝向自由的发展史。这种发展史依然属于起主观的调节性、而不是客观的建构性作用的自然目的论的原则之下。所以,瑞斯的结论基于一个错误的前提:他把康德的自然的合目的性理解为一条客观的原则,从而认为世界在客观上是以人的道德为终极目的,道德的行为在世界中可以获得相匹配的幸福。

  正因为这种尘世的幸福是一个希望,所以康德强调,我们必须假定一个上帝的存在。那么一个不信仰上帝的人,是不是可以摆脱道德律的约束呢?康德的回答是:不。“只不过谁要是那样,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遵守道德律在世上实现终极目的的这种意图(即对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某种与遵守道德律和谐契合的幸福的意图,也就是对最高的世上至善的意图)。”③Beabsichtigung(意图),一种主观的期望。道德律作为一个形式的法则,无条件地发布命令,依然束缚着我们。即使我们不相信上帝的存在,我们的行为的动机依然应当是道德的,只是我们不能希望行为产生幸福的结果。对于一个持续地履行义务的人来说,相信上帝的存在是一个最好的选择,给予他以未来的希望。在这个希望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与其道德行为成比例的幸福。由此,康德没有改变他对至善概念的观点。宗教的至善概念和尘世的至善概念的立足点不同,前者立足于至善概念的可能性,后者立足于至善概念的现实性。从批判哲学的角度而言,二者在批判哲学的建构中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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