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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先验演绎”理论的重写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6-15 共8857字
摘要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 A 版) 发表于1781 年,但是 6 年后,经过较多的修改,康德又发表了第二版( B 版) .其中,“先验演绎”部分几乎是完全重写。由此可见,康德极其重视“先验演绎”的重要性。正如他本人所说,“先验演绎”花费了他巨大的精力,并且希望“有所回报”( AXVI) ①,不过,在很多研究者看来,虽然第二版演绎是作者本人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的成果,但是,它同样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康德完全抛弃了第一版的论证结构,同时也抛弃了原来一些概念,并新增了一些概念。对于这些差异,研究者们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评价。一方如沃尔夫、博德等人认为两版演绎并没有太大差别,它们在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上都是一致的,因此在研究过程中他们都对第一版演绎投入更多关注; 另一方如亨利希、阿利森等人,认为康德的第一版演绎是不成熟的,属于一次“预演”,有些论点甚至站不住脚,而只有第二版才真正代表着康德成熟的思想,因此,他们始终在第一版演绎上着墨甚少; 此外,像帕顿、斯密等人则主要持一种中间立场,他们承认两版演绎确实存在不少差别,而且相对而言,第二版在体例与论证上确实比第一版更加成熟,但是,要想全面地理解康德的思想,并不能忽略第一版演绎,因为对于第二版而言,它其实在很多方面发挥着补充性说明的作用。

  本文比较认可这种中间性立场。

  一、基本差别: 两种论证结构

  显然,两版演绎的主题是基本一致的。在“先验演绎”的初始阶段,康德就明确说: “我把对先天概念能够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的解释称为它们的‘先验演绎'.”( A85) 在其他地方,康德也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达这一意思,即“思维的主观条件何以具有客观有效性,也就是说,提供对象的所有知识之可能性的条件”( A89) .而“范畴作为先天概念的客观有效性的依据是: 惟有通过它们,经验( 就思维的形式而言) 才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范畴以必然的方式并且先天地与经验的对象相关,因为一般而言只有凭借范畴,经验的某个对象才能够被思维”( A93) .以上这些说法同时都被保留于第二版,说明康德的论证目的始终是一贯的。而发生最大变化的无疑是他的论证思路,这充分表现于文本结构方面。在“先验演绎”的第一章,即属于“导言”的部分,康德提出了他的论证目标与基本概念,但在进入第二章,即开始正式的阐述之后,两版演绎就呈现了完全不同的外观。比如,第一版首先从三种先天综合能力谈起,其中认识的最初阶段是“感官的概观”( A94) ,而在第二版中这个出发点却是“先验统觉”.但我们却应该注意到一个情况: 其实,康德自己已经有意识地对于两版演绎的论证结构做了说明。

  在第一批判第一版的“前言”,康德就将他的“先验演绎”区分为“客观演绎”与“主观演绎”.斯密、帕顿、沃尔夫等人都在这一框架下展开研究,与此同时,他们认为这一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于第二版演绎中,其分界线就是第 20 节。

  也就是说,第 15 ~ 20 节属于“客观演绎”,此后第 21 ~ 26 节属于“主观演绎”.由此可见,在第二版中,康德的论证次序是从“客观演绎”进入到“主观演绎”.然而,比较奇怪的是,在帕顿等人的眼中,第一版的顺序是从“主观演绎”进入到“客观演绎”,而康德在第二版中将这一顺序颠倒过来,目的正是在于经过多年的深思熟虑,认为说明范畴客观有效性的“客观演绎”更为基本,而说明纯粹知性本身的性质与构成的“主观演绎”则相对较为次要。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康德在第一版中并没有直接地确定“客观演绎”与“主观演绎”两个术语,但他确实表达了这种分类的意思: “一方面与纯粹知性的对象有关,应当阐明和解释知性的先天概念的有效性; ……另一个方面则旨在于考察纯粹知性本身,探讨它的可能性和它本身所依据的种种认识能力,因而是在主观关系中考察它。”( AXVI -XVII) 不过,在这一版演绎的主体部分,康德却并未说明两种演绎分别是从哪里开始、到哪里结束。帕顿则通过对于文本的分析,认为“客观演绎”正式开始于第三章“论知性与一般对象的关系和先天地认识这些对象的可能性”,而在此之前的第二章的第 3、4 节,康德实际上已经进行这种从“主观演绎”到“客观演绎”的过渡了。因为在第 3 节后半部分,康德在依次讨论过先天认识能力所具有的三重综合的特征后,便开始提出“先验对象”这一概念,借此,纯粹知性活动能够与“对象”相关,从而逐渐走向“先验演绎”的目标: 说明范畴何以适用于对象以至于产生经验知识。

  帕顿这种依循“主观-客观演绎”进行结构划分的观点遭到了亨利希的激烈反对。首先,他认为这种“二分法”本身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意味着康德在“先验演绎”中设置了两个主题; 其次,这种“二分法”也不像帕顿所说的那样同样体现于第二版演绎中。

  相反,第二版演绎呈现出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论证思路,这就是“一个证明、两个步骤”.也就是说,“先验演绎”的主题只能有一个,这在两版内容中都是一贯的,用亨利希本人的话说是: “知性范畴有资格( isqualified to) 提供关于显象 ( appearances) 的知识。”

  而且,这一证明是通过两个步骤完成的:

  1. “在第 20 节包含一个重要的限制: 康德确立了这一点: 就直观( intuitions) 本身已经拥有统一性而言,它们是依从于范畴的。”这里,亨利希通过澄清德文冠词“Ein”的“Einheit”之意,强调直观所具有的这种单一的内部统一性。它意味着,由于诸多直观本身的这种“内部的统一性”,“只要有统一性存在,那么就有一种可以按照范畴被思维的关系存在。”不过,这一前提并未阐明,在什么范围内统一的诸多直观可以被发现。因此,第二步的任务就是:

  2. 从第 21 节到第 26 节,这一限制就被取消了,“演绎的第二部分表明,范畴对所有的感官对象都有效”.第二步是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为“由于时空的表象物是以我们先天的感性形式为来源的,而除此之外没有表象被给予我们,所以,我们可以确定,任何被给予的杂多无一例外地依从于范畴”.

  范畴的先天有效性只能通过运用于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而被保证,通过这种形式的综合统一,范畴被确定能够运用于感觉表象上。

  亨利希的这一观点影响巨大。在其之后,大部分研究者都接受了“一个证明、两个步骤”的理论,只不过对于每一步的具体内容有着不同的意见。比如阿利森就指出,亨利希对于“第一步骤”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因为作为被动产生的纯粹“直观”怎么可能有一种“统一性”在内呢? 而且,既然“第一步骤”中已经说明范畴适用于一般直观,那么在第二步康德又再次证明范畴同样也适用于一般感性直观,就会是一个多余的证明了。

  无论在细节上有怎样的争议,亨利希的主张似乎都彻底改变了关于两版演绎结构的印象。亨利希认为,严格地讲,康德在第一版中所做的“主观-客观演绎”之分实际上在第二版中并不存在了。因为在这里,康德自始至终关注的主题只有一个: 范畴如何与对象相关从而具有客观有效性,而至于属于“主观演绎”的主题---人的认识能力究竟是怎样构成的? 亨利希认为已经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了。

  二、先验统觉、先验想象力与先验对象

  按照亨利希的说法,“一个证明、两个步骤”的做法正式抛弃了第一版的“主观-客观演绎”,从而也表明康德确实有重写“先验演绎”的必要。尤其是,亨利希认为康德在第二版演绎中不再关注“主观演绎”了,它的一切论证都属于“客观演绎”.应该说,亨利希的这一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主观演绎”所围绕的主题---先天认识具有怎样的能力? 而它们又是怎样具体运作从而形成为关于对象的知识的? 这些论述都将无法避免地带有某种心理学色彩。康普·斯密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 “主观性演绎寻求使知识得以可能的主观条件……结果它带有心理学特征。另一方面,之所以有客观性演绎,是因为它并不处理心理学而是客观有效性问题,它探究的是源于纯粹理性的先天概念何以对对象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客观演绎是逻辑的,或者用后康德时代的术语说,它是认识论的。”

  可见,依据以上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到一个清楚的事实: 第二版演绎绝不是对于第一版的简单重复,相反,它确实发挥着一个重要的功能,即尽量去掉第一版演绎的心理学色彩,而从逻辑功能的角度展开更为“形式化”的论述。本文认为,这是康德重写“先验演绎”最为根本的目的,在这一原则之下,第二版演绎呈现的是与第一版相比截然不同的论证思路。为了更准确把握其中的差异,本文认为,可以从“先验演绎”中三个基本概念入手来加以深入领会,它们分别是: 先验统觉、先验对象与先验想象力。

  1 .“先验统觉”与客观必然性

  在第一版演绎中,康德并未直接从“源初性”的统觉开始论证,而是将心灵中最初级的“直观中把握的综合”作为起点。对于任何包含着杂多要素的直观,它所具有的先天的统一性都来源于把握的综合; 在第二步,康德又提出了“想象中再生的综合”,相比之前“直观中的把握”,想象力似乎更具有一种联结能力;到了第三步“概念中认知的综合”,康德就更为强调这种综合活动中所必然具有的“概念化”特征,此时,“先验统觉”作为“纯粹的、源始的、不变的意识”,成为意识的源初的能力。

  帕顿认为,这里的三重阶段正是康德在此前所说的“主观演绎”的内容。它所呈现的特点是: 康德在此注重的是对于构成先天认识能力的要素及其活动方式的分析。如果说它具有斯密所说的心理学特征,那么主要是表现于两个方面: 一是无论是这种认识的哪一个阶段,康德都将其称为“综合”,也就是将直观杂多表象统一起来的活动。为了证明这一点,康德举出这样的例子: 无论是在思想中画一条线,还是思索一段时间,认识都必须联结以往以及未来的要素以形成当下的表象。这种行为显然比较类似于“记忆”的功能,而它本身也属于经验心理学的范畴。

  另一方面,“三重综合行为”的论证是以所谓的“直观中把握的综合”开始的,它属于“感官中的概观”.但是,这却造成了诸多严重误解: 首先,感官被康德明确地定义为被动的感性能力,感性直观是在外界对象的刺激下才发生的,它本身不可能进行任何综合统一的活动,康德在这里的表述明显与这些初始定义相冲突; 其次,这里所出现的“把握的综合”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行为? 在性质上,它是感性的还是知性的? 它的运作是否应用到范畴? 与“概念中认知的综合”相比,两者谁才是认识过程的最初阶段?

  为了克服这些疑难,第二版演绎明确地将“先验统觉”作为论证的起点,而与此同时,它也是认识发生的根本原则。不过,关于它的内涵,康德却是在第一版中加以集中表述的: “一切必然性在任何时候都以一种先验的条件为基础。因此,在我们一切直观的杂多的综合中,从而也在一般客体的概念的综合中,以及也在经验的一切对象的综合中,都必然发现意识的统一性的一个先验根据,没有这个根据,就不可能为我们设想任何一个对象……”( A106)相比于经验性的统觉,“先验统觉”无疑为知识的客观必然性提供了充实的依据。作为一种内感官,经验性统觉呈现给意识的只是偶然的、稍纵即逝的现象,它与经验性的联想规律相关,由此所得到的只能是被称为“习惯”的东西。“先验统觉”却是赋予主体一种绝对必然的、先天的联结与统一,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先验统觉是经验得以可能的根本前提。

  只有在拥有“先验统觉”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有真正完整的经验,否则,就只是分散的、不成系统的“显象”( Erscheinung) .至此,可以说,“先验统觉”已被确立为所有论述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意识发生的最高原则。像第一版中内容比较含糊的第一阶段---“先天杂多通过感官的概观( Synopsis) ”而被综合起来,这样的表述消失了。

  “先验统觉”保证了意识的同一性,它以其先天性的综合成为一切经验性意识所以可能的根据。并且,康德在这里明确地指出,“先验统觉”是一种知性能力,一切能够被意识到的要素都必须在它的统摄之下。“先验统觉”是一种分析式的统一活动,虽然此前要以某种综合的统一为前提。( B134) 其次,明确将“先验统觉”称之为“我思”,而且说: “’我思‘必须能够伴随我的一切表象。”统觉的统一性即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一性。( B132) 不过,康德并不是从笛卡尔实体化的角度来使用“我思”,他真正要强调的是: 通过这一概念,认识主体能够保证自我意识的同一性,而这正是一个判断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必要条件。总之,第二版演绎从逻辑形式的角度确立了知识所以可能的最高原则,也正如阿利森所说: “康德在第一步是要提供一般感性直观对象的思维的规则( 即作为判断的推理性规则) .”

  2. “先验对象”与范畴的客观有效性

  严格说来,“先验统觉”作为第一原则的确立,只是使得纯粹知性概念---范畴获得了普遍必然性的前提性条件,但是,“先验演绎”的基本目标---范畴何以与对象相关从而具有客观有效性? 这一点并没有完全达到。从字面意义上就能够理解,“客观的”必定涉及到对象化。为了进一步完成“先验演绎”的任务,康德接着将要表明,通过“先验统觉”的统一性功能,一个概念化的对象必然会被构想出来。在第一版演绎中,康德明确地提出了通过“先验统觉”所产生的“先验对象”概念: “能够给我们的一切经验性的一般概念带来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亦即带来客观实在性的东西。这个概念根本不能包含任何确定的直观,因而就所涉及的无非就是知识的杂多处在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中而言、在该杂多中必然遇到的那种统一……”( A109)然而,这个在第一版中被着墨甚多的概念在第二版中却消失了。以至于有的研究者以为康德认为这一概念并不重要,或者保留它容易带来较多歧义。比如,盖耶就认为在确立“先验统觉”的地位后,“先验对象”就成了一个多余的概念。

  准确地说,“先验对象”在第二版演绎中并没有真正消失。而在“先验统觉”被建立为认识的第一原则之后,康德就写到: “认识就在于被给予的表象与一个客体( Objekt) 的确定关系。而客体则是在其概念中一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被结合起来的东西。……意识的统一就是惟一构成表象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从而构成它们的客观有效性……”( B137)本文认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里的“客体”或者“对象”,其功用正是等同于第一版中的“先验对象”.而康德之所以没有明确地沿用这一概念,原因可能在于,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先验对象”在第一版中容易产生某种歧义。比如,康德在“先验演绎”中表明它不是物自身,但是在其他地方似乎又将它等同于物自身。

  应该看到,在第二版演绎中,康德虽然没有明确说出“先验对象”这一概念,但是,这种与第一版完全一致的思路仍然保留着,即通过这种由“先天统觉”形成的统一性来进一步说明知性如果要具有客观有效性所应该必备的条件。就仅仅属于主观性思维形式的“先验统觉”而言,“先验对象”从客观意义上论证着同一个主题。即便在其他语境下这一概念导致了诸多麻烦,但是,仅仅对于我们所讨论的第二版“先验演绎”的论证思路来说,它所发挥的作用仍是不能忽视的。因为接下来,康德就将在此基础上表明,作为判断的逻辑形式,范畴也具有这种客观有效性,即范畴能够适用于对象。

  在第二版演绎中,从第 18 节开始,康德就逐渐向范畴与对象的关系过渡。从结构上,“先验统觉”及与其相关的“先验对象”的概念为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建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在一个我称为’我的‘的直观中所包含的杂多,通过知性的综合被表象为属于自我意识的必然的统一,而这一点正是凭借范畴产生的。”

  ( B144) 由此可见,“先验统觉”要求认识必须运用到范畴。与此同时,在第 19 节,康德通过由联想律而形成的一个属于知觉的判断表明: 能够被视为经验判断的对象必须是“绝对统一的”,也只有这种判断才是客观有效的经验知识。

  3. “先验想象力”与“形式直观”.

  第一版演绎中,“先验想象力”的概念就已经出现在所谓的“主观演绎”之中了。不过,在这里,作为先天认识的“三重综合”之一,康德主要是强调它对于纯粹直观杂多进行综合的功能。而到了一般所谓的“客观演绎”阶段,当康德再次提及“先验想象力”时,主要强调的却是它融贯知性与感性、使范畴真正运用于感性直观乃至经验直观之上从而形成知识的特性。

  在第二版演绎中,康德仍然遵循着同样的思路,即在完成此前的知性活动的分析之后,他就开始讨论范畴能够现实地运用于感官对象上的可能性问题。

  而从这个时候开始,康德的论证就进入了亨利希及阿利森所说的“先验演绎”的第二个步骤。在此,一个明显的不同是: “先验想象力”不再像第一版那样出现在论证的前半部分,而是成为后半部分、也就是“第二步骤”中的主题。

  这种变化,一方面清楚地表明康德在第二版演绎中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抛弃了“主观-客观演绎”的构想,而将“范畴何以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论证放在首位; 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第二版演绎中,康德更加重视这一问题: 范畴应用怎样的条件才能够与经验对象相一致? 显然,作为感性与知性中介性能力的“先验想象力”在此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康德的表述,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四点特征: 首先,“先验想象力”对于杂多的直观进行的是一种“形象的”综合,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感性的; 其次,想象力的综合过程必须依从于“先验统觉”源初的统一性以及范畴的普遍性,因此,它又属于一种知性能力; 第三,“先验想象力”不同于再生性的想象力,后者是以经验性的联想律为条件,对于感官材料进行后天的联结与把握,“记忆”就是比较典型的例证; 第四,“先验想象力”是“对象不在场也能在直观中表象对象的能力”,也就是说,它能造成类似于“先验对象”的虚拟对象。然而与此前的“先验对象”标准的定义略有不同,在这一阶段,“先验想象力”所建构的对象具有更多的感性特征,而不仅仅是一个纯粹概念化的“对象”.

  亨利希眼中的“第二步骤”的基本目标就是论证范畴对于所有的感官对象都有效,这一任务的完成必须借助于先验想象力。然而,在主要讨论“先验想象力”的第24 节,康德却插入了一段专论“先验统觉”与“内感官”关系的文字,似乎显得有些突兀。但是,这段在第一版演绎中完全没有的论述,却完全符合康德此处的思路。因为通过区分这两个概念,康德意在表明先验观念论的主旨: 意识所表象的对象不是物自身,而是内感官中的感性杂多。“先验统觉”不等于精神实体,它只是意识的先天活动。在它的统摄下,先验想象力根据范畴对于感性杂多进行综合性处理,从而形成先天的直观表象。在先验演绎的第 26 节,康德将其称为“形式直观”: “空间被表象为对象( 就像人们在几何学中实际上所需要的那样) ,包含着比直观的形式更多的东西,即把按照感性的形式被给予的杂多总括在一个直观性的表象中,以至于直观的形式只提供杂多,而形式的直观则提供表象的统一。”( B161) 可见,先天的知性能力能够对于纯粹感性直观实施综合,而感性直观是一切感官材料能够被给予我们的惟一途径,因此,康德借助这些概念,就能够证明范畴必然适用于感官材料从而形成为经验知识。

  三、差别与一致: 两版演绎的整体意义

  经过此前的比较分析,康德重写“先验演绎”的必要性就基本上能够被理解了: 首先,第一版演绎是以所谓的“主观演绎”开始的,康德在此所设立的属于先天认识能力的“三重综合”带有较多的经验心理学色彩,比如想象力的再生就与我们日常经验中的“记忆”与“预测”比较相近。因此,在第二版中,康德直接从具有逻辑功能的“先验统觉”开始论证,从而为认识的客观必然性建立基础; 其次,第一版演绎中“三重综合”的第一阶段似乎意味着感官具有一种综合能力,而这明显与“感性”的基本定义相冲突。第二版中,这一模糊之处没有了,代替它的是自发性的、属于知性能力的“先验统觉”; 第三,第一版中的“先验对象”担当着进一步说明范畴具有客观有效性的职能,但在第二版中,康德则是比较隐晦地运用着它的含义,但这不代表它的功能消失了,而这很可能是由于康德的谨慎造成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将其过多地与“物自身”或者“本体”概念联系起来; 第四,在第二版,“先验想象力”从第一版中的前半部分完全退了出来,以其重要的中介性能力成为“第二步骤”中论证的重点。康德认为,如果说通过“先验统觉”与“先验对象”证明了范畴确实具有客观必然性,那么通过“先验想象力”及其所产生的“形式直观”,就能够最终证明范畴确实能够作用于感性直观中的一切对象。

  应该说,通过这样的重构,康德在第一版中所想要表达的主要思想不仅在第二版中被保留了,而且其条理性更加清楚、明白。不过,第二版演绎的成熟并不意味着第一版不再重要,相反,在深入分析前者时,时时参照后者是一个必要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本文看来,将两版演绎视为交互性的文本,对于把握“先验演绎”内在理路与全部思想大有裨益。因此,无论像沃尔夫等人重视第一版而轻视第二版,还是像亨利希等人反其道而行之,甚至完全否定第一版的价值,都是有所偏颇的。与此同时,亨利希通过对前人观点的总结,提出第二版演绎的结构是“一个证明、两个步骤”,应该说确实具有很强的合理性。首先,这一点得到了文本自身的支持,在第 21 节康德已经进行了这种划分; 其次,两版“先验演绎”的导论部分都清楚地阐明了所要论证的一个主题,而且康德自始至终都是要达到这一目标。当然,对于这两个步骤的具体理解此后出现了很多异议,但这并非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不过,即便承认亨利希观点的合理性,也并不等于说帕顿的理解就是完全错误的。相反,在某种意义上,“主观-客观演绎”应当有其成立的条件。这是因为: 首先,这一观点也同样得到康德文本( 第一版) 的支持; 其次,帕顿的这种看法似乎也并不等于说他将“先验演绎”视为有两个主题,可以像康德本人在第一版“前言”中所述,“主观演绎”与“客观演绎”可视为康德两个不同角度所做的阐述而已,但它们的目的仍然只有一个,即证明范畴如何与对象相关。在此,亨利希可能有些过分地限定了帕顿的意思。然而,帕顿认为第二版演绎在结构上仍然遵循着这一思路,而且以第 21 节为界,前面属于“客观演绎”,后面则属于“主观演绎”,这种看法却与康德的本意未必相符。按照康德在第 21 节所作的说明,确实如亨利希以及阿利森所理解的那样,在此之前是要确立认识的先天基础,在此条件下能够产生普遍必然的对象,但它们未必具有客观实在性,而在此之后则是要论证依据什么样的条件认识能够真正地表象这些经验对象,由此,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证明才算完成了。可见,正如亨利希所说的,第二版演绎都属于“客观演绎”,这应该是一个更加合理的主张,虽然在某些局部,康德也在对于先天认识能力的构成进行分析,从而使其看起来似乎仍然在进行着“主观演绎”.

  最后,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能够意识到,关于两版演绎不同论证思路的争议,根源其实仍然在于康德在不同地方所做的不同表述。无论是“主观-客观演绎”,还是“一个证明、两个步骤”,在两版演绎中都能找到比较明确的文本支持。因此,如果想要真正地理解康德“先验演绎”的内在逻辑结构,就有必要寻找一种在此之外的新的思考方式。当然,这并不是本文的目的。我们只是想通过以上的比较研究,表明康德确实有重写这一部分的必要,而与此同时,第一版演绎也仍然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只有将两版演绎综合地审视,第一批判的先验论证才会充分地体现出自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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