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理论作为现代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中世纪经院哲学开始即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到布伦塔诺将其作为心理学的描述,直至胡塞尔现象学的创立,都围绕这一核心概念展开铺陈。
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继承和超越了布伦塔诺心理学意义上的描述,但布伦塔诺关于这一概念的思考,则为胡塞尔提供了思想支援背景。
一、中世纪的意向性问题
意向性(intentionality)这个词源于拉丁语intentio,它的本意是张力或延伸,后引申出含有指向性的意思,其哲学意义最先运用于经院哲学中。
其语源是由阿拉伯人阿维森纳从希腊语引入的,在阿维森纳的哲学中,他用这个术语来说明灵魂与理智的关系的可能性。他将意向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有关理智之外的事物,即朝向实存的事物;第二层次为意向朝向其本身,他说:“当理智知觉到一些东西的时候,在这些东西里是有先有后的,……理智具有一种能力,可以化多为一,变成一个单一的观念。”
比如关于人的概念,第一个意向是朝向现实中的某个具体的人,而第二个意向则朝向人的一般观念。当然,在他这里,这种划分还是比较素朴的,属于一种逻辑上的种加属差的叠加演绎,并且论述也比较粗糙。
后来的经院哲学在认识论层面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认识本身就是一种intentio,就是把形式以一种特定的非质料的方式射入心灵之中。
这里论及的“形式”一词可溯源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在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中,他认为心灵接受到的是对象的形式(form)而不是质料(matter),“形式”是存在于我们心灵之中的,作为“质料”的物则实在地存在于经验世界中,我们接受到的其实是印在我们心灵上的形式,但这不同于现实中的作为质料的存在,印在我们心灵上的“形式”则是一种意向的存在。经院哲学家阿奎那思想的起点便是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理论开始的。当然,就阿奎那关于意向的用法而言,有必要区分intentio两层含义,即意动层面和认知层面两种含义。在意动层面,intentio意味着一种渴望,而在认知层面,它仅仅指心灵具有的对象的特定存在方式。
在这里,intentio被局限在静态的内在实在性了,仅表现成为一种毫无动力的内在的存在,也正因为这种局限才有了布伦塔诺的改造和创新。
二、布伦塔诺语境里的意向性问题
在现代哲学中,布伦塔诺通过对意向性问题的沉思,重新使这个问题在现代哲学中获得新的意义。他在继承中世纪关于intentio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了intentio的认知活动,在他这里,intentio已经不是静态的心灵内的存在物,而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带有指向性的认知活动,这一活动是其它一切活动赖以存在的基本活动,因此,这个intentio被他引入到意识里并成为意识的重要特征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布伦塔诺以“意向性”作为区分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绝好界限,认为正是意向性的存在,使心理现象有别于物理现象,而且,这也是心理现象(心理学)得以成立的根本条件和本质要求。
布伦塔诺认为:“每一种精神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作对象在意向上的(有时也称作内心的)内存在为特征的,并且是以我们愿意称作(虽然并非十分明确地)与内容相关联,指向对象(这个对象在这个语境中不应理解为是某种真实的对象)或内在的对象性为特征的。每一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某种作为其对象的东西,虽然它们并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包含的。在表象中有某种东西被表象,在判断中有某种东西被承认或拒绝,在愿望中有某种东西被愿望等等。这种意向仅为心理现象所独有。物理现象没有显露出任何与此相似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通过意向的方式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
通过这段引文可以清楚看出,意向性的根本特征在于“面向对象”,而这个对象并不应理解为实存对象,而是指一种具有内在性的心理现象,一种非实存的实在对象。另外,这个心理现象的特质在于它的“内在性”,它“仅限于心理现象所独有”,这就有别于物理现象的显存。物理现象只是无意义的显存,而进入意识中的是意向所朝向的“对象”,这个“对象”与我们的心理内容“相关联”.布伦塔诺构建的这个模式对现象学的意向分析有着巨大的启示作用。
布伦塔诺坚持并指出实存的物理现象和心理对象是不同的。虽然他的这一观点并不是他独创的,例如弗雷格就曾提出这种观点,但是,他的这种区分却为意向性问题的阐释做好了铺垫。在他的代表作《经验立场上的心理学》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他这里“现象”概念更多的倾向于经验主义立场,因为在他看来,世界是由“事实”所组成的,而这些“事实”都可以说是“现象”的存在,是向人的显现,或者反过来说,是我的目光所朝向的那个对象的显现,即意向的显现。然后再对这现象进行区分,分离出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物理现象如前所述即现实中的事情,比如光热雷电等等存在,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就是我们知觉到的光热雷电不同于光热雷电本身,光热雷电本身可以笼统地概括为实存,而心理现象则是一种内意识活动,属于表象意识,是可以真正的直接的被感知到,因此具有直接明见性,而正是这一点不同于物理感知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内在的明见性对胡塞尔有着巨大的影响。
布伦塔诺区分这两种现象的意义还在于:物理现象是不牢靠的有限的和零散的,而心理现象却是永恒的无限的,更重要的是具有能将杂多统摄起来的能力。
综上所述,在布伦塔诺这里,现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即包括了物理和心理两部分,其中,最为根本的并具有能动作用的是心理现象,而心理现象,布伦塔诺在某种程度上是将这个“现象”等同于“意向的”.因此无论是心理现象还是物理现象,都可以说是现象的,因而也都是意向的。这里所谓“意向的”,无非是指显现出来的.对后来现象学产生影响的则只是布伦塔诺分析的心理现象时所运用的意向分析,即意向的内在实在性,在他看来这是心理现象的最基本特征,而且,更确切地说在这里“意向”含有指向客体或与客体相关的。
在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中,他将指向对象的活动归为心理现象,并提出一个命题,即心理现象或者是表象本身,或者以表象为基础,表象意识是基底的。由此出发,他将心理现象分成三类: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包括愿望和感情)。这三类现象都是心理活动可以直接体验到,并且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在内知觉中可以直接被体验到的。
但是,这样的划分却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也即胡塞尔后来在意识分析中所改进的地方。这个问题即划分的依据何以明确无误?按照布伦塔诺的观点,“表象”是基本现象,它们是判断和情感活动等不可缺少的基础,因为“表象”本身比较简单;判断则是以表象作为基础的,是可以还原为“表象”的;情感活动在布伦塔诺意义上范围比较宽广,既包括情绪,也有感情在其中,比如爱恨情仇等等这类的情绪、愿望和希望等情感统统包括在这一概念里,这样一来就产生麻烦,表象和判断之间的区分还算明晰,但是将情绪和情感合诸一类却有点不可思议。从经验的角度来看,情绪和情感是两类明显不同的心理体验,简而言之,就是前者可以还原到客体化了的表象事物上去而后者则是空的,将这两者合归一类从而使它们之间的差异特征被忽略了。对于这样的问题,布伦塔诺不得不要求助于一种特殊的体验划分,即对现象的体验是连续性还是非连续性的作为分类的依据,不过这样的弥补始终不能克服区分所应具备的明晰界限,但是,他的这一分类为胡塞尔意识分析提供了思想背景和发展平台。
三、胡塞尔意向性理论的登场
正是建立在布伦塔诺意向性理论的基础之上,胡塞尔通过对“意向性”的明见性特征及意向结构的深入分析,并以此为理论起点建立起现象学哲学。“明见性”作为哲学认识的可靠保证,始终是哲学孜孜以求的目标理想,并且,与明见性相应的是知识的普适性,这二者是共生相存的,并且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一方面明见性作为哲学认识的起点,要求绝对的前提无设性;另一方面追求普遍性的要求使认识必须建立在绝对性的基础上,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便凸显出明见性的重要性,它实现了哲学思考所必需的无前设要求和绝对起点,从这个绝对起点出发,才能使知识具有坚实基础,避免任何形式的独断论和相对论。明见性得不到澄清,哲学认识就难以发展。
明见性问题一直是哲学沉思的目标。从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的纯粹性和明确性,到柏拉图的“理念”,并以此为源流,引发了超越性和普遍性及先验的合理性;与观念明见性相对的则是知觉自明性,这与经验主义传统相关,直观的东西总是会反映为思想,感觉是我们与世界打交道的最直接和最清晰的方式,这在休谟那里论述的更为细致,他认为除了心灵所感知确定到的东西之外其它无物存在,感知是首要的原则。但是,这一思路的要害在于感知的明见性如何保证。因为主体的差异性必然使感知陷入相对性,这并不符合普遍性的要求,因此,经验主义的先天缺陷在此展露无遗。在经院哲学那里,强调的是信仰,而信仰与理性本是一对矛盾,而一般明见性似乎只与理性相关,而信仰却是使人脱离了求知的本性的一种非理性状态。在信仰中,人们所获得的观念仅是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的观念,有一个神存在着。而这个观念是不证自明的,亦是一个绝然的起点,而其它后天所形成的观念意识都统统被这个上帝观念所遮蔽,上帝的观念则是清楚明晰不可置疑的,甚至是可以感知的,许多宗教体验不正这样叙说着以此表明神的救赎的降临?因此,在宗教里,神的观念同样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真理性。所以,这里的明见性明显虽不同于理性主义传统下的明见性概念,但是,却符合明见性内在要求。
胡塞尔同样对明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他看来,“自明性是知识的最高标准。这是从《逻辑研究》开始胡塞尔思想中无处不在的一个课题。”而且,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其关于“明见性”的表达方式也是不定的,因为与明见性相关联的东西必然涉及到主体性这一问题上来,明见是主体自身的明见,是主体作为自己的依据,是自身给与、自身具有的,它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当下拥有、体现性,也就是说,一个意向的被意指之物对于一个直接把握性的(“直观性的”、在最宽泛意义上“感知性的”、“原初经验性的”、“原本给予性的”)意识而言的当下(自身被给予)。
从中可以看出,在胡塞尔哲学中,“明见性”是意向性所具有的“普遍凸现的形态”,但是,“明见性”这个概念在胡塞尔的现象学构建中经历了多重的、并不始终一致的划分,从后期的陈述才澄清这一问题,即将明见性区分为形式上的和认识论意义上的。在《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一文中,他将形式上的区分即包括“述谓判断明见性”和“前述谓判断明见性”这一类归为现象学判断的本质组成部分,“述谓判断是‘思的对象’的,范畴形式的激发器。”并且“这不仅是唯一的,也是源始的判断形式。”从而进一步说明这类明见性是其它发生的基础。
其次,胡塞尔赋予意向性以特殊的哲学含义,他将意向性定义为对某物的意识,认为这是意识的本质所在,所有意指的东西,即关于某物都是有含义的,这种含义也都是含义意向之物,这样的话,意识的本质就是用意识活动去消融外在之物,使整个外在的对象都变为为我之物。这一路径似乎又回到康德哲学的传统,只不过在这里他将这种主观性证明得更细致,而通过纯粹意识表达出来。通过意向性的问题,胡塞尔目标是将先验自我合理化。通过将意向性与先验自我联系起来,从而断定意向性是先验自我的本质属性,从而为先验自我架设了一个支撑点,正是通过意向性,先验自我的绝对构成能力才得以体现。而在这里,先验主体的获得是实在世界意义的先决条件,而意向性又正是先验主体的前提。因为,先验自我必须是意向行为的,这个意向行为是“同一极”的自我的行为,因此,“先验自我”与“自我”密不可分,根据简单的三段论,可以推出“先验自我”也是一种意向行为,所以先验自我也接受了意向行为中的特征,从而先验自我拥有了整个意向性理论形式;另一方面,其本身的先验性又能预先规定可能的意向体验而扩展了意向相关项。所以,胡塞尔指出先验主体“在开端上不能设定任何别的东西是存在着的,除了这个自我和包含在这个自我本身中的东西,以及连同一个不确定的可确定性视域之外。”
在这里还应指出的是,胡塞尔所说的“对某物的意识”,指的是一种纯粹意识中的活跃因素,并不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知活动,否则的话就落向了心理主义或主体主义的窠臼。在他这里,这种意识当朝向对象的一霎那便把握住了对象,这就像是一道理智之光照射到对象、实事使之呈现出来。通过意向性的“中介”作用,胡塞尔展示出了意向性理论超越了传统主客对峙的局面而独具的特色。在意向性理论之中,“意义”作为一种对被意识对象的抽象,其本身需要被充实,在意向活动过程中,通过直观活动本身的直接经验性来充实其本身,因为在直观经验活动中,现实的事物被感知,被想象,从而构成了直观经验的内容而给予主体自身,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连接主客两界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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