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旗帜性人物,交往理性理论可以说是哈贝马斯思想肖像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是区别他与老一代的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学说的理论。他把凭借语言来进行的交往形式,当作一种理想的交往模式,进而建立了他的交往合理化的理论体系。
一、交往理性概念的形成
对哈贝马斯而言,西方的理性化过程包括认知宇宙观的发展和个人意识的提升,他认为古希腊时期以前的理性,带有浓厚的先验色彩: 即认识的理性于整体世界之理性结构中仅能够识别自身,或者说理性赋予历史与自然一种先验思辨的特性。这一时期的理性被认为是宇宙普适化法则或主体天赋之能力,并于自然与世界中贯穿自身、实现主体精神之合理的结构。而“在欧洲传统哲学中,理性乃是宇宙的普遍法则或主体的先天本质。它或被视为世界固有的秩序,即物质世界本身的构成方式,承担着无所不在的统一性诺言; 或被说成是主体与生俱来的先验能力---在自然和历史中贯彻自身、实现自身的主体精神赋予了自然和历史以一种合理的结构; 或被解释为主体和世界共同具有的本质---认识主体的理性在理性结构的世界中识别自身。”
正是由于传统哲学理性概念的缺失,因此对理性问题的探讨成为哈贝马斯思想的核心议题。
哈贝马斯“交往理性”概念的形成深受韦伯的合理性理论的影响。韦伯在《基督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精神》一书中,曾对“合理化”的概念有切中肯綮的描述。并曾引用席勒的名言“解开世界之谜”作为“合理化”的注脚。因此似乎可以说,合理化在消极方面就是化除思想中的神秘成分; 而在积极方面则是增加思想的系统性与一致性,“合理化”趋势的结果就是加强人类对世界过程的预测与控制。韦伯认为由于理性主义的态度与合理化的概念,推动了现代西方的经济、科技、政治、法律与军事等各部门,现代西方文化遂显现为一个整体“合理化”的过程。然而缘于韦伯对西方文明的使命感,以及对近代合理化趋势的广泛分析,他清楚地看到两个对立面: 西方传统的理想与价值( 如自由、民主与个人主义) 与近代的合理化发展( 如工业化、科层化) 的对立。欧洲从 18 世纪启蒙运动以来,由于自然科学、技术、工业的突飞猛进,使思想家对于人类的理性充满信心,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道德与社会组织都能循科技发展的模式不断地进步,以臻于至善。因为在“预测与控制世界过程”下,所谓“合理化”的工具性格就昭然若揭了。工具性的合理化背后所蕴含的理性主要是一种“工具理性”或韦伯行动论架构所称之“目的理性”( 以精确的计算、目标取向) ,是以达到某一既定目的的有效性,来衡量社会文化设计的合理性,而对此特定之目的本身却不作任何的价值判断,视之为既定的事实( 所谓的价值中立) .然而此种工具理性所欲服务的目的---“主宰世界”在未加反省的控制与操纵下,工具理性过度膨胀,工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及技术等等作为,遂与计算性、安全性、效率性等科学万能的价值观挂钩,也与科技官僚、专家学者之被重用联系起来; 能够合理地决定目标与价值( 驾驭工具理性) 的理性相对萎缩,于是工具理性有如脱缰之野马,无从驾驭,甚至有反过来控制人类历史形成的可能!
哈贝马斯针对高度工业化的社会( 或高度发展的科技文明) 与韦伯“合理化”产生之问题,提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殖民化”主张,对目的理性作出系统性的批判,他企图从人类最基本的社会行动---交往行动中,找寻一个广泛的理性基础,作为迈向理性社会的指引。在高度工业化、工具理性高度发展的社会,只有在交往理性化获致相应的发展,工具理性才不会堕落为一种毁灭性的非理性力量。
哈贝马斯特别关注交往行为,工具性合理化的高度发展如果没有辅以交往合理化,则作为科技、工业主体的人群之共同意志无法形成,因而无法驾驭高度发展的工具理性,最后工具“合理化”往往成为一种非理性的力量、摆脱人类的控制,甚至反过来控制人类的历史行程,或成为一种毁灭的力量。这样的理性不但自我否定,还可能奴役人类、摧毁人类的文明,因此建构一种拯救理性危机、对抗工具理性的理性刻不容缓,交往理性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理性概念基本上循着三个向度发展: 首先,是将传统意识哲学的研究,转向语言哲学的范式,并沿着康德的理性批判工作,进一步为理性的概念重新定位。其次,重新阐释韦伯对西方近代文明的理性化现象的批判,以及“合理化”过程的反省。再次,针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有关“异化”现象的产生加以批判。按照其交往理性的概念,理性应该通过相互交往的理解过程而得到解释。换句话说,理性体现在人们之间相互交流的理解过程中,体现在人们控制自然中的工具理性转换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交往理性。
二、交往理性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 交往行为
有鉴于目的性、规范调节、戏剧行为对于行为中语言使用的片面理解,哈贝马斯是在考察了四种行为概念后提出交往行为概念的。
首先,哈贝马斯考察了目的性行为。所谓目的性行为,就是指行为者在特定情境下通过选择恰当运用即能带来成功的工具或手段,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造成一种追求状态的出现。目的性的行为概念,是以行为者与特定的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 目的性的行为者,是以一个客观世界为前提的。其中涉及行为者的意见和行为者的意图两个因素。哈贝马斯认为“对行动者与世界的这种关系所作的表达,可以按照真实性和效用性的标准进行判断”; 即可以用真实性的标准来判断行为者的意见是否合理,用有效性的标准来判断行为者的意图是否合理。如果行为者不是试图使自己的意图能够一步实现,或者在考虑效益时考虑到其他行为者的决断,目的性行为模式就会扩展为策略性的行为模式。
“策略性行为至少涉及两个以上目标为指向的行为主体,他们之间都力图以某种方式影响对方的决策过程,从而使整个策略游戏的结果对自己有利。”
其次,哈贝马斯考察了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探讨行为者与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之间的关系。所谓规范调节的行为,是指行为者在一定的规范条件下,必须遵循这种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规则导向的行动。“规范表达了在一种社会集团中所存在的相互意见的一致状况”,“遵循规范的中心概念,意味着满足一种普遍化的行动要求”.规范调节的行为不具有认识的意义,不要求预测事情的成败,而考虑行为的意义。对规范是否适用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它的提出所根据的原理,而是在于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内部所有成员或大部分成员的认可。由于规范调节行为是以两个世界即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为前提的,规范调节行为就要求行为者既能对行为的效果负责,又对行为的意义负责,即提出了正当性的有效性要求。
再次,哈贝马斯考察了戏剧行为概念。戏剧行为涉及的是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所谓戏剧行为,是指行为者在观众面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自己的主观性,目的是使观众以一定的方式看到并接受自己所表现的东西。戏剧行为不是一种自发的表达活动,而是一种吸引观众的自我表现活动,这种行为的关键是自我表现。戏剧行为所表达的是主观的东西,是情感和愿望,很难评判其正确性和真实性。但只要这种行为符合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观众便能领会行为者的自我展现活动,产生一定的观点和印象,对其戏剧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最后,哈贝马斯着重考察了交往行为概念。所谓交往行为,所涉及的至少是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至少两个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为达到相互理解而进行的交往。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是以语言媒介作为前提,反映出行为者本身与世界的关联,通过对话,达成理解和一致为目的的行为。“它是以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沟通的一致性为基础,致力于达成理解,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
交往行为是一个多维全面的概念,它关涉三个世界( 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 ,而非前三种行为只关涉某一或某些世界,如目的论行为透过语言的间接交流,仅着眼于参与者自身的利益,而规范调节行为虽然建立了共识,也只是将此种共识付诸实现,再者,自我表述性质的戏剧行为中,语言转化为一种媒介,展现于具有特色的审美形式,唯有交往行为兼顾了三个面向( 行为的有效性要求) ---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
( 二) 生活世界
“生活世界”是胡塞尔现象学的用语,指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的、具体的、通过经验能被经验到的周在世界。哈贝马斯强调生活世界不能仅止于文化上的解释,更应包含使用象征符号的媒介,并将社会制度与人格结构纳入其中,成为以文化、社会、人格三个构成要素为主的意义关系网。文化是指交往行为者通过对世界中的事物达成理解,进而解释其依据的知识储备; 并于行动中传递与不断更新,且通过语言的诠释加以分享。社会可理解为合法的秩序,透过此种秩序,交往行为者能够调整社会的整合,形成团体间的归属感、认同感。人格则是赋予主体具有语言与行为的能力表征,能够进一步的参与相互理解的过程。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承担了以下三项功能,即文化上的传递、社会秩序的维持和个人人格的形塑。
首先,在文化的层面上,文化的再生产( 持续发展) 涉及的就是社会成员共享的生活方式、观念、思想、习俗文化产品的复制、传承的一再解释。其次,在社会互动的层面上,社会之所以能够统合,主要靠的是社会成员对互为主观共通的规范的遵守,藉由共同规范、共同价值来凝聚目标,而使人际的关系达到合法的秩序安排。再次,在人格的层面上,个人透过社会化过程接受社会的价值,使社会行动者获取与别人互动和沟通的本事。
对哈贝马斯来说,生活世界和交往行为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人类之所以能够交往并且发展出以没有制约的论辩来作为协商行为的准则,主要是指每一个人都拥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共同拥有,一组庞大的而“并不明确的”背景资料和知识指导人类的交往,甚至可以说这使得人类交往成为可能。
进一步探讨生活世界与交往行为的关联,哈贝马斯在二者关系构思上显现出的特点是: 生活世界揭示交往行为蕴含的知识背景,交往行为发生于同一个生活世界中,并构成所有交往参与者的背景; 生活世界一方面构成交往行为的背景,作为所有“信念的储藏库”,并为交往参与者所分享; 另一方面,此种生活世界的概念亦为参与者不同的背景信念所组成。当活动尚未进行时,参与者的背景不一定会达成必然的共识; 更非以先验客观的理性预设交往参与者皆具有相同的抽象世界观。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的产生,使得交往理性本质可落实于具体的脉络中,体现每一位行为者的多元价值普遍性。
哈贝马斯藉由胡塞尔生活世界的理解,并将其意义加以扩大,认为生活世界是人们日常生活实践的核心,是扎根于生活世界的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与社会化相互作用下的产物。换言之,生活世界具有事实存在的特质,也是生活于其中的个体透过互为主体意义下所共同诠释的世界,并将社会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概念。
( 三) 普遍语用学
所谓普遍语用学,意指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性条件的重构,也可以说是一种语言学的重建研究。藉由分析言语行为、交往职能、交往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进而辨析其如何透过语言达成相互理解的目标。说话的语用功能是为了引出理性共识。普遍语用学的目的在于确认并重建可能理解的普遍化条件,或者说是交往行为的一般性预设前提,以彰显言说者的沟通能力。换言之,就是通过反思的方法建立一种普适化的规则体系,言说者必须确实掌握此种规则,以获得有效且成功的交往模式。
更具体的说,哈贝马斯认为一个有能力的主体,对于自身使用的言语具有自觉规则意识,对特定语用知识系统的重建工作,一方面可以符应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实践活动,另一方面是确证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性条件,以便进一步“达致理解”.他从三个层面来解释“达致理解”这个概念: “1. 在最低限度上,对话双方至少以同样的方式了解字面表达的意思;2. 要理解说话人想通过这个言说做什么事情,听者就得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行动是可以被接受的;3. 当听者接受一个言语行为时,说话者和听者是在三个方面达成了同意: 规范正确性,命题真理性以及表达的真诚性”.这表征了理解是交往行动的核心要素。哈贝马斯说,交往行动是“理解为导向的行动”,换言之,是“以理解为目的的行动”.
在界定“理解”的本质时,他又指出,理解“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 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为确立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哈贝马斯提出要考察言语的有效性的基础。他提出了凡是参与言语交往行为的人所必须遵循的四项要求: 首先,可理解的诉求,指言说的意义是可以理解的,或者是交往参与者双方可相互理解其语句。其次,真理的诉求,指关涉言说的命题内容是真实的,也就是交往参与者皆相信对方所言是真实的。第三,正当性的诉求,指在交往行为中,参与者双方的言说行动是正当得体的,即了解彼此的关系。第四,真诚性的诉求,指言说者的意向是真诚的,并使自己可为其他参与者所了解。
哈贝马斯把关于言语行为的研究当作普遍语用学的对象。首先,他认为言语虽然是人们使用语言的行为,但是言语不是个人现象,而是为与交往者达成一致的社会行为。他不同意语言学的结构主义的观点,即认为只能对语言进行规范的分析,而不能对言语进行规范的分析,他认为“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话语中对句子的使用---也是可以进行规范分析的。”但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所着重研究的不是言语的规范结构,而是言语的过程即言语行为。他接受奥斯丁关于以言表意和以言行事的划分,但是,他认为这两种言语行为不是分离的,所有言语行为都具有以言表意成分和以言行事成分,即是说,所有言语行为都具有双重结构。在这两种成分中哈贝马斯更注重以言行事成分,强调以言行事的力量构成所有语言应用的基础,即是说,语言的应用主要就是为了以言行事,这比语言的认识功能更为重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把关于言语行为的研究作为他的普遍语用学的重点。
三、结束语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建构在普遍语用学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理性“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完成了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交往理性的建构实际上就是理性规范的重建,哈贝马斯“对意识哲学范式进行了自觉的变革,引入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的概念,以理解范式( 交往社会化和相互承认的个体之间的主体间关系范式) 或交往范式扬弃意识哲学范式,使‘孤独主体’向‘互主体’转变”,通过重建理性来摆脱主体哲学的困境,为重新实现合理化提供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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