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阿伯拉尔是中世纪着名的经院哲学家,他在《对波尔费留的解释》中,在唯名论立场上,利用古典辩证法,分析共相问题中共相与可感事物之间的关系,对其中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提出了“温和唯名论”的思想主张。
关键词 : 共相问题;辩证法;温和唯名论;
共相问题即一般与个别关系的问题。在中世纪,共相问题的探讨触及基督教信仰之根本,经院哲学家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探究共相与可感事物之间关系、地位、表现形式等问题。阿伯拉尔看到前人在关于共相问题探讨的局限,回归了共相问题本身的探讨,并赋予共相以超越可感事物本身的意义。为“共相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一、“共相问题”的前提
关于共相问题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古希腊哲学时期。早期自然哲学家纯粹地探讨世界本原,探究事物本原与周围现象之间的关系。智者学派转变这种观点,将哲学的关注重点放到人类社会。但他们为了达到某些功利目的,用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消解事物本质,否定了事物的共性。苏格拉底针砭时弊,重新思考人与事物的关系,将世间万物安排为以按照某种意志运作的系统,将事物进行归纳,形成了共相的雏形。柏拉图继承并超越苏格拉底,他提出了理念论思想,将世界区分为理念世界与可感世界,将理念世界视为真实存在,而可感世界则是由理念世界所规定的。他还将作为共相的理念视为与可感事物相分离,使共相成为能够独立于可感事物存在的存在。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理念论展开激烈的批判,认为共相只能是寓于客观事物中的普遍本质,不具有客观实在性[1]。
中世纪早期,在多股蛮族入侵下,古希腊罗马时期文化典籍因战乱大多散逸,欧洲文化凋敝。欧洲人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低下,即使是最有学问的哲学家也缺乏深邃的洞见,思想发展停滞。与此同时,基督教信仰正值方兴未艾阶段,在早期基督徒狂热地推崇与虔诚的信仰,基督教不断发展壮大。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此时人们只是对基督教进行盲目的信仰。
随着社会趋于稳定,新兴建立起来的蛮族政权为维护统治,将基督教奉为国家正统思想。教父哲学家开始有意识的构建基督教信仰的理论体系。而上帝作为全知全能全善的实体,如何生成世间万物的问题成为此时探讨的焦点。为解决此问题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柏拉图的理念论进行加工利用,但内部包含很多难以解决的矛盾,被迫寻找新的出路。
在西欧大学兴办,与阿拉伯世界交往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亚里士多德思想重新回到欧洲世界,其辩证法思想作为一条解决共相问题的合理路径,被早期经院哲学家广泛应用于基督教的教理教义中。但由于他们只是简单粗暴地利用辩证法,并只局限于虚幻的想象中,在处理上帝与世界之间关系时具有各种局限,在很长一段时间经院哲学中都未形成一种绝对权威的基督教理论体系。
二、共相问题的提出与讨论
(一)共相问题的提出
3世纪,波菲利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评注中,指出亚里士多德对于理念论的批判存在种种问题,波菲利对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共相是在可感事物中是真实存在,还是仅仅存在于单纯的概念中?如果它们是实存的,它们究竟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如果它们是非物质的,它们究竟是与可感事物分离,还是存在与可感事物之中及周围?这三个问题组成了着名的“波菲利问题”,即共相问题。
(二)早期关于共相问题的讨论
中世纪关于共相问题最早的回答是波爱修。波爱修虽然肯定了共相在心灵之内具有重要作用,但否认了共相的独立存在性,将共相排除在实体范畴之外。他认为共相在现实中不能与个别实体相分离,只有在心灵中才能被分离,成为单独的概念,成为阿伯拉尔“温和唯名论”的雏形。爱留根纳在《自然的区分》中提出了“四重自然”的理论。他把既能被创造又能创造的第二自然看作能被创造但不能创造的第三种自然原型,将可感事物解释为理念的实在化,将共相看作独立于可感事物存在,推动了与唯名论相对立的实在论的出现[2]。
11世纪,唯名论与实在论在此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唯名论哲学家罗色林强调只有可感事物才是人类可以直接所认识到的,可感事物才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而可感事物的存在无须共相的存在,其本身就是自在的客观实体。共相既不能独立存在于可感世界中,又不具有作为抽象概念的内涵,共相只是空洞的符号和印记。而安瑟尔谟站在实在论立场上,利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把观念的存在作为前提去推导现实的存在。他以上帝在观念上真实独立存在为由,推出上帝必然在现实中必然存在。正如上帝作为世界的第一因,所有可感事物都是上帝作为共相的结果,去证明了共相的客观实在性。
三、阿伯拉尔对“共相问题”的回答
阿伯拉尔对《对波尔费留的解释》中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回答,为妥善解决共相与可感事物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思路。
(一)对于“波菲利问题”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针对“共相是在可感事物中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只仅仅存在于理解之中”,阿伯拉尔认为共相作为普遍概念必须要有其客观内容,臆造和想象的,如妖魔鬼怪等概念,在现实中既无法被认识又不具备客观实在性的事物是并不包含着共相的。存在着的可感事物是共相概念形成的必要前提,共相是对可感事物的共同本质与定义,共相是人类认识事物的重要渠道,因而不是完全主观上任意设计的空洞名词。但共相作为概念,本身是不具独立实在性,只能存在于理智中。
(二)对于“波菲利问题”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如果共相存在,它们是有形体的,还是无形体的?”或者说,共相的存在是可感的还是不可感的?为解决此问题,阿伯拉尔分别对“有形体的”与“无形体的”这两个词语概念进行分析。他指出,一般情况下,“有形体的”指的是感官对象,即可感事物,如可以被感知到的这个人、这块木头等,因而只有可感事物是“有形体的”。而“无形体的”则是感官无法感受到的事物,作为抽象本质与定义的共相则明显属于这一类。由于共相可以通过可感事物的展现而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以可感事物所呈现,在此意义上共相也可以被理解为“有形体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共相是对可感事物中所包含的共同性质进行定义的,共相揭示了可感事物中的普遍性。不言而喻,这种共相指的就是上帝,上帝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存在于可感事物之中,世间万物都按照上帝的意志得以进行。
由于阿伯拉尔保留了共相在寓于可感事物中是“有形体的”,使共相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意志维系了它与可感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共相得以潜藏在现实之中,为后来托马斯·阿奎纳提出温和的实在论留下空间。
(三)对于“波菲利问题”第三个问题的回答
至于“共相是与可性事物相分离的,还是寓于可感事物之中?”共相作为感官无法直接感知到的东西,其本身是以“无形体的”方式存在于可感事物之中,不能脱离可感事物而独立存在。虽然消解了共相的客观实在性,但也肯定了共相作为抽象本质之于可感事物的重要作用,维护了上帝存在的必要性和普遍性。
(四)对离开可感事物共相意义的探讨
基于前三个问题及结论,阿伯拉尔进一步指出:“当被共相所命名的可感事物消灭了,共相是否仍然具有意义?”为回答此问题,他首先对概念与客观事物进行区分,他指出共相与客观事物分属不同领域。共相属于思维领域,其本身是一种认知,是一种人主观对事物的认识。客观事物是属于现实领域的,其本身即是真实存在的。他认为之前的哲学家把思维领域和现实领域混为一谈,这是导致知识出现混乱和谬误产生的根源。共相在人的思维领域中,内容不仅是可感事物的抽象本质,还包含着某些概念的特定内涵。
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共相出现后,其存在便不再依赖于可感事物是否存在了。即使当某类可感事物在现实世界都不存在了,但关于这些可感事物的共相在思维领域中仍然具有意义。他举例“玫瑰花”这一名词,即使世间此后不再有任何一朵玫瑰花,“玫瑰花”作为词语仍然能被人们在思想中得以反映,如同“玫瑰花”的名词所具有的特定内涵已经在心灵中形成了具有专属意义的普遍概念。所以即使可感事物消失时,共相在思维领域仍然具有意义。这样既肯定了共相作为抽象本质与定义在认识中的作用,又抹去了上帝原本所依赖的可感事物,维护了上帝作为全知全能全善的本质地位,使上帝在思维领域成为绝对权威[3]。
四、温和唯名论
在阿伯拉尔对共相问题的回答中,他虽然继承并发扬了罗色林所认为的可感事物才是真实存在,共相不能独立存在于可感事物之外的基本立场。但也否定了罗色林彻底抛弃共相对认识事物本质及普遍性作用,弃之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空洞概念的做法。此外,他又驳斥了安瑟尔谟为代表的实在论者把共相当作可感事物存在的根据,共相是独立于可感事物的客观事物,并用以一种近乎诡辩的论证其合理性的做法。阿伯拉尔在反思早期经院哲学家论述的基础上,以一种折中的方式给予共相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终结了极端实在论与极端唯名论之间的激烈冲突[4]。
阿伯拉尔在第四个问题中,确定了共相作为普遍名词的存在不依赖可感事物的存在,保证了共相作为普遍名词对于事物类本质及相应概念的定义作用,使共相在人类认识与知识中具有永恒的意义,这种观点被后世称为“温和唯名论”。
参考文献
[1]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2]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着选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
[4]石惠中阿伯拉尔温和唯名论辩证思想刍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7):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