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腰
日趋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与水污染等问题相比,并未受到政府与公民真正的关注。
土壤污染的治理工作迫切的需要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有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但还未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这种状况足以说明当前的土壤污染法律体系己经满足不了土壤污染治理形势的发展了。当前急需完善的防治土壤污染法律等相关保障。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内与土壤污染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大体可分为二类:第一类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第二类是相关法。一是,像农业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这类问题在《环境保护法》中有笼统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土壤生态环境破坏和土壤污染问题应从动植物保护、化学品以及农药安全还有水土整治这几大方面进行全面具体的防治。但这项规定并没有指出防治的具体操作,它只是一项较为笼统的要求。二是,国内土壤污染防治尚未有专门性法律,只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是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法规。土壤的评价标准在1995年形成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土壤用途的不同,及相应的评价标准不同进行一定规定。另外,还有防治污染的法律,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问题
由此可知,目前我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虽有众多法律文件进行了种种规定,但尚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当前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结构或内容等方面的诸多不足,使得无法向防治土壤污染工作,提供坚实法律后盾。
1.立法缺乏系统性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体,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还很欠缺。《环境保护法》是具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一大律法,它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十分简单,在土壤污染的防治单行法律方面还没有任何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无法适应目前严重的土壤污染形势,还极度不利于i壤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除《环境保护法》外的其他法规也没有对土壤污染的防治进行-细具体的规定,有的只是框架式和口号式的零散规定,这些规定之间缺乏联系也没有逻辑性。此类法律并不能更好地对土壤污染的防治进行保障。
2.缺乏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
目前现存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缺少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性的规定,只是从不同的土地进行不同领域的规定。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着一定的分散性,暂不能达到科学、系统的建设,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等相关制度的层次。目前制定的防治土壤污染还比较窄,主要对农业区域的土壤污染进行的简单的规定,对于工业区和城市的土壤污染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某些制度在土壤污染防治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如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整治资金保障制度、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制度都没有得以系统性确立,严重制约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3.法律责任缺失
法律责任是实施法律制度的必要保障,当前国内的法律法规并未具体规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更是无从谈起,污染者对土壤污染显得肆无忌惮。国内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都未达到系统性与具体化,既无相关的操作流程,也未有很强的可实施性。
由于防治土壤污染的体系,有着诸多问题,使得防治污染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调节,而即将发生的污染防范措施又难以达到效果,受污染的土壤得不到切实可行的整治手段和修复,土壤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部门分工协助。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尚未有立法系统性规定,然而,主管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不清,各部门只能负责其中的一部分。不能涉及太多,土壤污染者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即使土壤污染问题有相关部门负责,也会出现多个管理主体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或者多家争相管理的现象,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5.立法理念有缺陷
防治土壤结构性问题是导致立法的功能性缺失主要原因。其立法功能是为解决防治土壤污染问题。然而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结构性的缺失,土壤污染的防治的立法功能也发生了缺失。国内是以点源污染的控制和治理作为预防土壤污染立法的侧重点,无法具体而有效地对土壤面源污染问题进行管理,对农药、水污染等污染源控制的松解,使得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而且地方有许多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立法,但由于立法层面低,方法少,使得治理土壤污染工作不能顺畅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