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立法问题探究
【第一章】校园体育运动安全的法律构建前言
【第二章】中小学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方法
【3.1】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现状、特点及启示
【3.2】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现状
【3.3】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3.4】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5 3.6】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内容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学校体育安全立法的不足及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
3.5 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程序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校园运动立法相关条款的制定。制定我国校园运动安全法,应遵循以下几个程序:
(1)准备阶段:校园运动安全立法首先由教育部门提出,然后列入法制办。由国务院授权教育部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起草法律草案,国务院来通过和颁布来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能保证法律的效力和执行力。然后进行校园运动安全条例进行规划,准备制定什么样的条例;确定条例项目;采纳相关意见和建议;确定法案条例的起草。
(2)法的确立和形成阶段:根据调研等形成了校园运动安全立法法律条款的基本框架、基本内容;形成法律草案,反复经过相关专家等验证提交到相关部门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
(3)完善阶段:对法律条款框架、内容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是废止、补充,使校园运动安全立法不断完善。
3.6 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内容建议
3.6.1 校园运动安全立法题目设置
3.6.1.1 关于校园运动立法的题目筛选
关于校园运动安全法的法律条款应该制定成《校园运动安全条例》还是《校园运动安全法》,本人通过特尔菲法调查,得出以下结论,具体情况见表 37.从表 37 中可以看出,有 19 位专家认为立法题目应该设置为《校园运动安全条例》,占总人数的 82.6%;4 位专家认为应将题目设置为《校园运动安全法》,占总人数的 17.4%.在调查的过程中,笔者对赞成设置为《条例》专家询问原因,专家一致认为立法难度较大,根据笔者现有的能力以及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如果做成《安全法》的话很难驾驭,因此,认为制定成《条例》比较合适。
3.6.2《校园运动安全条例》框架结构
3.6.2.1 初始设置的《校园运动安全条例》框架
通过初步查阅相关资料,分析我国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结合特点和问题对法律框架进行初步的设置,具体内容见附件 3.
3.6.2.2《校园运动安全条例》各条款的筛选
(1)第一轮筛选后的法律条款结构(3)最终形成的《校园运动安全条例》条款框架结构通过对体育教师进行调查,了解我国中小学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现状及问题,制定出相关的条款内容。再经过三轮专家的评定和筛选,最终提出了以下的法律框架结构。制定校园运动安全法,前提是要遵循宪法,与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相统一的前提下来制定。因此,制定校园运动安全条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3.6.3《校园运动安全条例》内容筛选
3.6.3.1 初始设置的法律条款内容
通过初步查阅相关资料,分析我国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结合特点和问题对法律条款内容进行初步的设置,具体内容见附件 3.
3.6.3.2 第一轮专家筛选内容
(1)关于修改第二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47 中可以看出,第一轮 14 位专家中,有 12 人表示需要修改第二条“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占总人数的 85.7%.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1 中的第二条“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
(2)关于修改第三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表 48 表明:有 9 人表示需要修改第三条“适用范围”,占总人数的 64.3%.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1 中的第三条“适用范围”.
(3)关于修改第七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49 可以看出:有 11 人表示需要修改第七条“学生义务”,占 78.6%.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1 中的第七条“学生义务”.
(4)关于删除第二十六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50 中可以看出:14 位专家中,10 人表示需要删掉第二十六条“财产损失的计算”,比例为 71.4%.因此在立法中将删除此条款。
(5)关于删除第二十九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51 中可以看出:第一轮 14 位专家中,有 8 人表示需要删掉第二十七条“伤害赔偿范围”,占总人数的 71.4%,因此将在立法中删除此条款。
3.6.3.3 第二轮专家筛选内容
(1)关于修改第一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52 中可以看出:第二轮 9 位专家中,有人表示需要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和宗旨”,占总人数的。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1 中的第一条“立法的目的与宗旨”.
(2)关于合并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53 可以看出:9 位专家中,有 7 人表示需要修改第十条“学校义务”和第十一条“体育教师义务”,合并成为第十条“学校与体育教师责任”,占总人数的 88.9% .合并后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1 中的第十条“学校与体育教师责任”.
(3)关于修改第十二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54 中可以看出:第二轮 9 位专家中,有 7 人表示需要修改第十二条“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构成要件”,占总人数的 78.6%.并给出了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1 中的第十一条“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构成要件”.
(4)关于修改第二十二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55 中可以看出:第二轮 9 位专家中,有 5 人表示需要修改第二十二条“混合原因责任情形”,占总人数的。并给出了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1 中的第二十一条“混合原因责任情形”.
(5)关于删除第三十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56 中可以看出:第二轮 9 位专家中,有 7 人表示需要删除第三十条“致残资金赔偿范围”,占总人数的 77.8%.因此,在立法中将删除此条款。
(6)关于删除第三十一条法律条款专家意见统计表从表 57 中可以看出:第二轮 9 位专家中,有 6 人表示需要删除第三十一条“死亡资金赔偿范围”,占总人数的 77.8%.因此,在立法中将删除此条款。
3.6.3.4 第三轮专家筛选修改内容
经过前两轮的专家筛选和修改后,第三轮专家对条例,没有筛选和修改的意见,对法律条款设置的可行性做出了评定。《校园运动安全条例》的框架和内容已基本形成,具体内容见附件 1.
3.6.3.5 校园运动条例设置可行性分析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宗旨】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体现了法律存在价值,是立法的基本要求。由表 58中可以看出,被调查的专家一致认为对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是有必要设置的,占总人数的 100%.23 位专家全部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同时从表 59 中可以看出,认为对它的表述恰当的占 47.8%,比较恰当的占 52.2%,认为不恰当的为 0%.
第二条:【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在调查的过程中,很多专家指出制定校园运动安全条例的关键是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从表 60 中可以看出,95.7%的专家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认为没必要的为 0,不清楚的占 4.7%.表明在立法时,很有必要设置“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这一条款。从表 61 中可以看出:专家认为对其表述恰当的为 8 人,比例是 34.8%,认为比较恰当的为 15 人,占 65.2%.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所有的立法中,都会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这样才能凸显法律的规范性及其约束性。由表 62 中可以看出,91.3%的专家认为有必要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0%认为没必要,表示不清楚的占 8.7%.超过九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同时,从表 63 中可以看出:认为对该条款表述恰当的占 43.5%;比较恰当的占 52.2%,不恰当的占 4.3%.
第四条:【基本原则】立法原则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及其准则。由表 64 中可以看出,95.7%的专家认为有必要设置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说明在进行条款选择时应该保留此条款。从表 65 中可以看出:认为对于该条款表述恰当的占 47.8%;比较恰当的占 52.2%,不恰当的为 0%.
第五条:【学校的合法性】学校的合法性要求成立学校时需要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法手续以及师资人员,同时需要保证学校体育活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为学生提供安全的运动环境,减少校园运动伤害的前提。从表 66 中可以看出,73.9%的专家认为有必要确立学校的合法性。超过七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67 中可以看出,认为该条款表述恰当的专家为 6 人,占 26.1%;73.9%的专家选择比较恰当,不恰当的 0.
第六条:【学生监护人义务】由表 68 中可以看出,82.7%的专家赞成设置学生监护人义务。小部分专家认为没必要对学生监护人的义务作出规定。主要认为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关系不大。但是笔者认为监护人有义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学生因调皮等原因而造成的人为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超过八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69 中可以看出,对学生监护人义务的表述恰当的专家为 8 人,占34.8%;60.9%的专家选择比较恰当,不恰当的 4.3%.
第七条:【学生义务】学生义务要求学生在体育教学中遵守纪律和规则,如果学生有意扰乱体育教学秩序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运动伤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应该规定学生的义务,将运动伤害事故的风险降到最低。表 70 可以看出:91.4%的专家表示需要确定学生的义务, 说明确定学生义务在制定安全条例中比较重要。从表 71 中可以看出:对学生义务的表述恰当的专家为 8 人,占 34.8%;65.2%的专家选择比较恰当,不恰当的为 0%.
第八条:【学校体育教学场地标准】由表 72 中可以看出,21 位专家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学校体育教学场地进行确定,占总数的 91.4%;认为没必要对学校体育教学场地进行规定的仅 1 位,占总数的 4.3%;不清楚的占 4.3%.超过九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73 中可以看出有 10 位专家认为对于学校体育教学场地标准的表述恰当,占总人数的 43.5%;13 人认为比较恰当,占总数的 56.5%;认为不恰当的人数为 0.
第九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条款涉及到校园运动伤害的归责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界定。学校如果没有履行好其职责,则应该承担赔偿;反之,如果是学生本人原因导致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则应由学生本人承担。从表 74 中可以看出,91.3%的专家认为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认为没必要的为 0%;有 4.3%的专家表示不清楚,说明我们有必要设置该条款。超过九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75 中可以看出:有 8 位专家认为对此条款的表述恰当,占总人数的 34.8%;15 位专家认为比较恰当,占总人数的 65.2%;认为不恰当的为0%.
第十条:【学校与体育教师职责】学校首先要提供安全的运动环境,才能保证体育活动正常开展。同时,学校每年对教师进行培训,增强其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预防能力以及事故后的及时处理能力,能够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教师进行安全技能培训。从表 76 中可以看出,选择明确学校及教师在体育教学中的责任的专家为 23 位,占 100%,认为没必要和不清楚的均为 0%,说明学校很有必要在体育教学中履行上述职责。23 位专家全部赞成设置该条款,表明应该在安全条例中设置此条款。从表 77 中可以看出:选择对上述条款表述恰当的是 12 人,占 52.2%;选择比较恰当的有 10 人,占 43.5%;认为不恰当的有 1 人,占 4.3%,说明此条款还需进一步完善。
第十一条:【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构成要件】从表 78 中可以看出, 17 人选择在立法中应该设置此条款,占 74.0%;5 人认为没必要对此条款作出规定,笔者向专家咨询过,专家给的答案是“构成违法犯罪或者是过失行为中,都必须具备这四个要件,所以在此法中没必要再重复”;表示不清楚的专家为 1 人,占 4.3%.从表 79 中可以看出,认为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构成要件的表述恰当的有 9 人,占总人数的 39.1%;认为比较恰当的有 12 人,占 52.2%;认为不恰当的有 2 人,占总人数的 8.7%.
第十二条 【过错责任原则】学生受到运动伤害后,在追究责任主体时,对有过错的责任主体需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表 80 中可以看出,21 位专家选择需要设置过错责任原则,占 91.3%;认为没必要的为 0%;有 2 位表示不清楚,占总人数的8.7%.超过九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81 中可以看出:选择对过错责任原则表述恰当的为 9 人,占 39.1%;13 人认为比较恰当,比例为 56.6%;认为不恰当的有 1 人,占总人数的 4.3%.说明大部分专家比较认同本文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
第十三条:【学校的豁免权】在美国,学校作为政府慈善机构,在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可以以豁免权作为申辩抗诉的理由,予以免责。在我国,学校作为公益机构,同时学校体育有其特殊性,比其他学科存在更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多数情况下学校不管有无过错,都会被要求经济赔偿,这样就会使学校的境地处于更加尴尬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中应该引入豁免权,以保护学校的权益。从表 82 中可以看出,19 位专家选择应该引入豁免权,占 82.6%;1 人认为没必要,占总人数的 4.3%,3 人表示不清楚,占总人数的 13.0%.超过八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83 中可以看出,认为对学校的豁免权表述恰当的有 10 人,占总人数的 43.5%;认为比较恰当的为 12 人,占 52.2%;认为不恰当的有 1 人,占总人数的 4.3%.
第十四条:【假设风险原则】体育运动有其固有的风险,所以参与者在明知道这一情况还自愿申请参加。在各方均无责任的情况下收到来自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学校和体育教师可以不予以赔偿这样可以保障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正当权益。对于是否有必要设置这一原则,从表 84 中可以看出:65.3%专家表示有必要设置;认为没必要设置的为 13.0%;不清楚的有 5 人,占总人数的 21.7%.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85 可以看出,选择对假设风险原则表述恰当的为 10 人,占 43.5%;选择比较恰当的是 11 人,占 47.8%;认为不恰当的有 2 人,占总人数的 8.7%.说明大部分专家认为对该原则的表述比较正确合适。
第十五条:【自甘风险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及观众,他们甘愿冒着潜在的危险参与,在各方均不存在过错时造成运动伤害的,应该自行担责。从表 86中可以看出,78.3%的专家选择需要设置自甘风险原则;1 人认为没必要设置,占总人数的 4.3%;现在不清楚的占 17.4%.超过七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对于自甘风险的表述,从表 87 中可以看出:12 位专家表述恰当,10位表示比较恰当,1 人认为不恰当,分别占总人数的 52.2%,3.5%,4.3%.
第十六条:【共同危险行为】从表 88 中可以看出,17 位专家表示需要确定共同危险行为,占 73.9%;4 人认为没必要设置,占 17.4%;2 人表示不清楚,占 8.7%.超过七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89 中可以看出:56.5%的专家认为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表述恰当;8人认为比较恰当,占 34.8%;2 人认为不恰当,占总人数的 8.7%.
第十七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学校因失职行为或者上述的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学生伤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从表 90 中可以看出,有 18 位专家选择需要设置过错推定原则,占 78.3%;认为没必要设置的占 0%;21.7%的专家表示不清楚。表明我们应该在安全条例中设置此条款。从表 91 中可以看出:认为对过错推定原则表述恰当的为 8 人,占 34.8%;认为比较恰当的为 15 人,占 65.2%,认为不恰当的为 0%.
第十八条:【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从表 92 中我们可以看出,被调查中的 82.6%的专家认为有必要明确学校不承担责任情形;认为没必要设置的为 0%;超过八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同时,表 93 显示:12 位专家认为学校不承担责任情形的表述恰当,选择比较恰当的为 11 人,不恰当的为 0,比例分别是 52.2%,47.8%和 0%.
第十九条【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承担情形】从表 94 中我们可知,有 21 位专家认为有必要设置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情形,认为没必要的为 0,表示的为 2 人,分别占 91.3%,0%,8.7%.超过九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95 中我们可以看出:14 位专家选择对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情形的表述恰,占 60.9%;认为比较恰当的为 8 人,占总人数的 34.8%;认为不恰当的有 1 人,占总人数的 4.3%.
第二十条:【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由表 96 可知,有 18 位专家认为有必要明确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占总人数的 78.3%;表示没必要的为 2 人,占 8.7%;选择不清楚的占 13.0%.超过七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97 中可以看出:有 12 人认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表述恰当,11 人认为比较恰当,认为不恰当的为 0,分别占总人数的 52.2%,47.8%,和 0%.
第二十一条:【混合原因责任承担情形】对于混合原因造成的运动伤害,双方责任人均应承担责任。由表 98 中可知,有 22 位专家认为有必要明确混合原因责任情形,认为没必要的为 0人,表示不清楚的为 1 人,分别占总人数的 95.7%,0%和 4.3%.超过七成的专家赞成设置该条款,说明在制定安全条例中应该设置此条款。从表 99 中可以看出:认为对混合原因责任承担情形表述恰当的有 13人,比较恰当的为 10 人,不恰当的为 0,分别占总人数的 56.5%,43.5%,0%.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造成伤害情形】由表 100 可知,有 22 位专家认为有必要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情形,认为没必要的为 0,表示不清楚的为 1,分别占总人数的 95.7%;0%;和 4.3%.同时,从表 101 中可以看出:认为对不可抗力造成伤害情形表述恰当的有11 人,比较恰当的为 12 人,不恰当的为 0,分别占总人数的 47.8%,52.2%和 0%.
第二十三条【均无事故责任情形】从表 102 的调查结果来看,有 21 位专家认为有必要设置均无事故责任情形;占总人数的 91.3%;认为没必要的是 0 人;表示不清楚的有 2 人,占总人数的 8.7%.同时,从表 103 中可知:认为关于均无事故责任情形表述恰当的有 9 人,占总人数的 39.1%;认为比较恰当的有 14 人,占总人数的为 60.9%;表示不恰当的为 0.事故的发生原因不一,在对抗性的体育项目中,有的事故是各方均不存在责任,则需要适用此条款。
第二十四条:【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从表 104 中可以看出,有 20 位选择需要设置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占87.0%;认为没必要设置的有 1 人,占总人数的 4.3%;2 位专家表示不清楚的,占 8.7%.同时,关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的表述,从表 105 中可知:11 位专家选择恰当的,占 47.8%;认为比较恰当的也是 11 人,占总人数的 47.8%;表示不恰当的有 1 人,占总人数的 8.7%.表明在校园运动安全条例中,很有必要设置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这一条。
第二十五条:【精神损失费】从表 106 中可以看出:12 位专家认为需要在立法中确立精神损失费,占总人数的 52.2%;11 人认为在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中没必要加入精神损失赔偿,占总人数的 47.8%;认为不确定是否应该进行精神赔偿的为 0.超过半数的专家赞成设置精神损失费,表明在校园运动安全条例中,很有必要设置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这一条。从表 107 中可以看出,9 人认为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表述恰当,占总人数的 39.1%;60.9%的人认为对精神损失费的表述比较恰当;认为不恰当的为0.
第二十六条【赔偿资金来源】从表 108 中可以看出,22 位专家选择设置赔偿资金来源,占的 95.7%;认为没必要的为 0 人。说明关于赔偿资金的来源在立法中是需要我们去解决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同时,从表 109 中可以看出:34.8%的专家认为对资金赔偿来源表述恰当;65.2%的专家认为比较恰当;表示不恰当的为 0%.
3.6.4《校园运动安全条例内容》解读
(1)第一条:【立法目的和宗旨】为解决处理中小学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体育教学秩序,制定本法律。本条引导立法的方向,立什么法,应解决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对整个立法工作起着方向指引作用。解决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问题是制定校园运动安全条例的主要目的。整个立法过程都是以这一目的为主线,贯穿立法过程的始终。
(2)第二条:【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在学校有组织地开展包括学校体育教学、早操、大课间、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运动器材、体育场地正常60使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本条的概念是整个立法中的核心问题,只有对其加以界定,才能确定什么样的事故才属于校园运动伤害事故,这样就避免了一些非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纠纷。构成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条件主要有:①对象是中小学在校学生;②发生事故的范围是在法律条款中规定的那几个方面;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3)第三条:【适用范围】中小学在校学生在学校有组织地开展体育教学、早操、大课间、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校外体育比赛、校外冬夏令营、爬山、野营等期间等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法律。本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校园运动伤害事故适用本条例,在任何法律条款中是必不可少的。
(4)第四条:【基本原则】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应当坚持符合宪法、客观公正、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进行处理。本条的基本原则是整个立法工作在创制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准绳,是设置法律条款时应该遵守的原则。校园运动安全条例应该以维护各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在立法中,要兼顾各方利益主体,才能体现立法的必要性和公平性。因此,校园运动安全立法要兼顾客观公正和结合实际情况为原则进行立法。
(5)第五条:【学校的合法性】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学校应当确保学校体育活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本条要求学校建立的前提是要合法,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学校建立的标准。如果学校的设立不合法,那么可能从一开始就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如学校的场地设施不合标准,师资不合格等。同时要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如果学校的场地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那么出了任何事故学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6)第六条:【学生监护人义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教育学生经常参与体育锻炼。本条对学生监护人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其义务,导致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则监护人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款同时也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而并非是传统意义上家长所想的“只要把孩子送到学校出了任何事故都应该由学校负责”的错误想法。比如,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自己或他人受伤,而学校并无过错,则学生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
(7)第七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有组织地开展的体育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和体育教师的指导,以及遵守各体育项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本条规定了学生应该做什么。如因学生在学校没有履行其义务导致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体育学科的特殊性,任何学生对体育项目的规则掌握不当都有可能致使自己或他人受伤,因此,需要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严格遵守各体育项目的规则。
(8)第八条:【学校体育教学场地标准】学校组织体育教育教学活动场地、设施,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在校园运动中,体育教学场地设施极其重要。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则很容易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很有必要在条例中明确学校的体育教学场地设施要合乎标准,严格要求学校对体育场地设施严把质量关、安全关。
(9)第九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本条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为了避免家长误认为把学生放在学校,不管何时、何故出了任何事故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误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在学校负责管理的范围之类发生了运动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是学生本人原因导致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则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10)第十条:【学校与体育教师职责】学校和体育教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负有监督、正确指导、提供医疗帮助的责任;学校应该聘用合格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如未履行上述职责,则应对学校体育伤害承担责任。同时,学校每年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本条规定了学校和体育教师在校园运动中的职责,可以明确区分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中学校和体育教师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失职。有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学校不仅要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合格的体育师资,同时还要定期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体育教师对事故的处理以及防范意识。对于体育教师,应该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与监督。
(11)第十一条:【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构成要件】构成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要件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过失性或违法性;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错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条设置了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这样才能判定发生事故的性质,即是否属于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构成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主要符合四个条件:①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②有过失或违法行为;③伤害是由过失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④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主要有故意违法和过失行为两方面。例如:在一堂体育课中,教师带领学生学习双杠,由于教师疏忽,没有教授学生必要的保护与帮助方法,就让学生单独练习,导致学生从杠上掉下来摔伤至骨折,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法事故责任。
(12)第十二条 【过错责任原则】学生在校园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学校没有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则要承担过错或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反之,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三人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设置了事故归责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事故责任主体的责任,是明确判定责任主体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学校在有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才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进行赔偿,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能够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障师生的利益。
(13)第十三条:【学校的豁免权】学生在校园运动中受伤,如学校已经履行义务,发生非人为的或不可控制的体育伤害事故,则学校和体育教师可以免责。如果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证明“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的体育活动进行监督;体育教师违背了工作职责;对学生造成了直接的伤害”.学校或体育教师如果在无责任情况下进行赔偿,会造成多方面严重的影响。其中最大的影响就是导致学校减少甚至不开设那些具有一些风险的运动项目,同时也会锉削体育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进取心。设置学校的豁免权,积极作用在于避免学校在无过错情况下陷入运动伤害事故纠纷之中。
(14)第十四条:【假设风险原则】学生在知道体育运动所固有的风险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参加此项体育活动,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要求父母必须先签订一份弃权证书后学生可以参加。学生在该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学校及体育教师应当被免责。本条通过设置假设风险原则,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在各方均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假设风险原则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15)第十五条:【自甘风险原则】学校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和观众甘冒那些在体育活动中可预见的危险的,在各方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伤害的,则承担自甘风险原则。本条设置自甘风险原则是针对体育运动自愿参与者以及自愿观看的观众。体育运动具有不可预见的伤害性,且在各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避免产生事故责任认定纠纷。设置该原则可以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应用,在各方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自愿参加受到伤害的,则自行承担责任。
(16)第十六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致使学生在校园运动中受到损害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造成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如果不止一个,则所有的责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17)第十七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学生在校园运动中受到伤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学校使用的体育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的;(二)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或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热身活动和热身活动不当的;(三)学校组织体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四)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运动负荷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范围的;(五)对特异体质的学生,学校知情但仍让其参与体育活动的;(六)学生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救助造成伤害加重的;(七)体育教师侮辱、殴打、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八)体育教师疏忽职责、擅离工作岗位,或违反职责要求、违规操作的;(九)体育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或负有管理的场地设施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不进行必要的制止的。本条款清楚地列出了哪些情况下是由学校和体育教师的责任造成的学生运动伤害事故,学生可以要求学校和体育教师承担赔偿责任。前面 5 项主要是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第 6 项,即不管是不是因为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均应该进行及时的救助,如果因为学校没有进行合理的救助措施导致学生伤害严重的,即使学校在事故的发生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学校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18)第十八条:【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在校园运动中受到伤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疾病发作,学校及时进行救护的;(二)由第三人造成伤害,学校没有过失行为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并不知情,进行体育运动造成伤害的;(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并未违反规则的;(五)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本条明确哪些情况下造成的学生运动伤害事故学校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效地保护了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本条款中的这几项均属于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则学校不承担责任。需要强调是,关于第 3 条,学生特殊体质造成伤害的。
(19)第十九条【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承担情形】学生在校园运动中受到伤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体育教学秩序,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规则的造成伤害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适合运动的,但未告知学校的;(四)学生的身体状况异常,学校已告知监护人,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本条规定学生和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利益保护学校在无责任情形下的合法权益。第 1 项要求学生在校园运动中所要遵守的规则,如果因为学生没有做到这几点要求而造成自己或他人伤害的,则学生或其监护人应该进行负责;第 2 项和第 3 项主要是针对学生的特殊体质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家长知情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学校让学生参加体育运动造成伤害的;第二,学校知情,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履行相应的责任的;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学生或其监护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20)第二十条:【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运动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本条可以依法追究第三方的责1故伤害的,也是比较多见的,因此要对造成事故伤害的第三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21)第二十一条:【混合原因责任承担情形】因学生双方过错发生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包括学生之间存在过错的情况,应当由学生双方或双方的监护人分别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混合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可以依据此条款进行责任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责任主体有时候不是单一的,而是比较复杂的。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如果因学校和其他学生共同造成学生受伤的,那么学校和其他相关的责任主体均应该承担责任,赔偿的金额应根据责任主体各自所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界定。
(22)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造成伤害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学生运动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主要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指事故的发生是没法预料的,不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第二,学校已经做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仍然没法避免其发生。如篮球比赛,学校的篮球场地符合要求,同时教师已经正确地教授了篮球比赛的技术和规则,但是比赛中,学生在没有违反规则的情况下进攻导致他人受伤的,学校也采取了积极的处理措施,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23)第二十三条【均无事故责任情形】在学生运动伤害事故中,学校、教师、学生各方面都没有任何过错,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则属于均无事故责任,有:足球、拳击、散打、跆拳道、柔道、摔跤运动直接将对方身体作为攻击目标的对抗性的项目,规则上允许合理的身体对抗。如发生伤害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体育运动具有特殊性,有的运动伤害是由对抗性的体育项目所造成的,并不存在违法或过失行为,在各方均没有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均无事故责任。因此,这样可以合法保护那些没有违反规则的“行为人”.
(24)第二十四条:【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学生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表 16 显示了 44.4%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来源于财产赔偿范围。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责任人能且只能对受害人进行哪些方面的赔偿。在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主要造成的伤害有:一般性的身体伤害、造成残疾的,死亡的。应该根据各具体的经济水平来确定赔偿的数额。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25)第二十五条:【精神损失费】因校园运动伤害造成学生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失的,受害学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严重精神伤害,可以依据此条款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都要进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是针对于那些遭受重大的伤害事故的,对其本人或者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26)第二十六条【赔偿资金来源】
(一)由事故过错方承担赔偿。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的,学校应当进行赔偿。
(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设立学生校园运动伤害赔偿专项金,进行伤害赔偿。
(三)建立《校园运动伤害事故赔偿保险》制度,对学生收取少量的保险金。不足的部分由学校负担公立学校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负担。
(四)学校购买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五)建立体育设施保险。主要包含体育设施赔偿责任保险和体育灾害补偿保险。对于体育设施问题造成的伤害,或者是正在使用该体育设施的人由于突发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
赔偿资金问题在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中一直是个大问题。作为不盈利的公益机构,学校赔偿资金有限;同时,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条规定赔偿资金来源,多渠道解决赔偿资金,对于学校和学生受害人来说都是好事,能有效促进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处理。
针对第 1 项,如果学校无法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来协助筹措。同时,建立健全多种赔偿制度和保险制度,多方位、多形式筹措赔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