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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现状、特点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23 共32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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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立法问题探究
  【第一章】校园体育运动安全的法律构建前言
  【第二章】中小学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方法
  【3.1】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现状、特点及启示
  【3.2】我国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现状
  【3.3】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3.4】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5  3.6】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内容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学校体育安全立法的不足及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现状、特点及启示

  3.1.1 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现状

  3.1.1.1 日本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现状

  从立法过程来看,日本校园运动安全相关的法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并逐步走向完善。1898 年,日本《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利益的人,对于因此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1947 年,日本颁布《基本教育法》,强调体育是学校的必须开设的课程.之后从《体育场馆法》到《学校安全协会法》,《国家赔偿法》《学赔法》、《学灾法》再到成立了日本学校健康协会和《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2002 年,学校事故研设置了“学校安全标准”等学校运动安全相关法。2005 年颁布了《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省令》等都涉及到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处理。

  2011 年,日本将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成文部科学省,负责国内教育、科学技术、体育等事务。2011 年,日本文部科学省为防止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召开会议,会议主要为防止体育伤害事故对策研究。

  3.1.1.2 美国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现状

  在美国,公立学校中发生运动伤害事故,则属于侵权行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责任认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普通法》规定公立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时候,在学校经过学校允许后进来健身的人,包括学生和校外人员,一旦伤害事故发生,可以依据《普通法》的规定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同时,美国规定政府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公立学校作为美国政府机构,因此,有的公立学校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所以,美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立学校给予一定的保护,特别是对开放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公立学校,就更为宽松。只要学校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恶意或重大疏忽的行为导致来校健身人员造成运动伤害,一般不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同时为学校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效地保了管理人员的权益。

  例如,美国律师贝蒂。JD 在《学校体育伤害的诉讼可以成功与否》一文中提到: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胜诉的原因有:(1)学校没有过失;(2)假设风险原则的适用;(3)学校的豁免;(4)学生之前患有类似的疾病.

  美国强制性要求学生在入学前投入人身保险,这种强制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避免能够事故责任人因经济条件而导致赔偿资金不足而引起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法律纠纷问题。

  3.1.1.3 英国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现状

  英国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英国侵权法的一个突出点是对于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同时,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即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只需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的原因引起的,则被告就应承担责任,这种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对于学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学校对学生没有对学生监护人的英国法院不适用严格责任.同时,英国比较重视学校体育。他们认为年轻人都应该在学校接受系统的体育训练.

  3.1.1.4 加拿大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现状

  加拿大提出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事故处理原则。在学校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时,主要从看管责任、违反看管责任的标准和造成伤害后果三个因素加以权衡;在资金赔偿方面,建立教育保险公司来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

  加拿大在处理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案件时能做到有法可依,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也能权责分明;在资金赔偿方面,通过建立教育保险公司来处理。

  3.1.2 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特征

  国外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提供了保障,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伤害事故导致的责任认定纠纷问题。
  
  (1)从立法主体来看,国外有专门负责学校体育的立法机构,能够依据学校体育的发展来制定法律法规。如日本的文部科学省,同时通过下达文部省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校长、体育教师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做到职责分明,有法可依。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立法权,主要由参议院负责,美国联邦与各州教育立法是主导与主体的关系,制定相应的法律。

  (2)从内容来看,首先,国外认为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据学校有无过失来认定,这一标准是从法律概念上来界定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美国还对公立学校实行主权豁免,同时实行“自甘风险原则”和“假设风险原则”,给予公立学校一定的保护。

  例如,学校组织一场篮球赛,原告自愿报名参加,在比赛中因抢球而不小心摔倒,导致原告小腿骨折。原告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面,但学校认为被告是在能预见危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比赛,并且在比赛中,被告(学校)并未有任何失职行为,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属于甘冒风险参赛,则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另一个案例是,原告参加学校的体操表演,由于学校的器材松动导致原告从单杠上摔下来受伤。原告以被告的疏忽导致器材存在缺陷而使其受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而法院认为,被告应该知道或能预见松动的器材会造成运动员受伤,被告没有履行其职责,由于疏忽造成原告受伤,则被告(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在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上,国外立法中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两种:①政府设置赔偿基金或事故赔偿保险制度。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学校事故互助保险制度”等都是为了解决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而设立;②参与多样化保险。通过购买体育保险或建立教育保险公司来解决事故赔偿问题。

  3.1.3 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从国外完善的校园运动安全法律体系中,我国可以从中学习,不断地可以加以借鉴和发展,来建立健全我国校园运动安全法。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

  第一,制定校园运动安全法,确立事故归责原则。在责任认定方面,国外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失责任原则。我国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我们要借鉴日本和美国的做法,即对于学校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是依据学校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或“过失行为”来认定;所以我们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同时可以可虑引入美国对公立学校的“豁免权”,保护公立学校的正当权益;同时,对于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可以借鉴将美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和“假设风险原则”.

  第二,明确立法主体,由国务院授权教育部以及体育总局联合立法。日本文部省科学厅,主管包括体育在内的事务的,制定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以顺应学校体育的发展。美国是由参议院负责,联邦各州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而我国主管学校体育的行政部门是国务院、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各个部门针对学校体育的发展问题制定行政法规以及各种文件和条例。但是,由于立法部门多而杂,就显得学校体育立法工作比较凌乱,法律效力低,实际作用不大。因此,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体育立法机构,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来制定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并制定专门的校园运动安全法。笔者认为我国应由国务院授权教育部以及体育总局,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起草法律草案,国务院来通过和颁布来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能保证法律的效力和执行力。

  第三,立法以建立校园运动伤害事故赔偿制度为核心。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教育保险制度的发展,特别是针对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完善商业保险制度,为学生购买意外责任险;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项资金建立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专项赔偿金,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学校和家长的后顾之忧,促进学校体育的发展。

  第四,立法要设立第三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纠纷处理机构。日本成立“学校事故研”,专门研究校园运动安全伤害事故的处理、赔偿以及相关立法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并发展,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第三方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纠纷处理机构。从第三方机构来公正处理法律纠纷问题,不偏袒、损害任何一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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